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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监管的案例

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监管的案例

一、引言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活动涉及大量资金和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监管的情况。

二、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方式1. 立法监管监管机构依托法律法规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

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并执行证券法规,对投资银行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2. 行政监管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

欧洲央行通过设定货币政策和监管规则,对投资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3. 自律监管监管机构将一部分监管权限交由行业协会或机构自行管理。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依托金融业协会对投资银行进行自律监管。

三、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要求投资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 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机构要求投资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等,以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3. 资本充足要求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具备抵御风险和市场波动的能力。

4. 合规监管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案例分析1. 美国次级房贷危机2007年,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爆发,导致多家投资银行陷入巨大损失,甚至出现倒闭潮。

监管机构未能有效监管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情况,导致危机的爆发和蔓延。

2. 瑞银操纵利率案2012年,瑞银因操纵Libor短期利率而被美国、英国和瑞士等多国监管机构处罚20亿美元。

监管机构对瑞银的操纵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制裁,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雷曼兄弟破产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引发金融危机。

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雷曼兄弟的经营风险和资本不足问题,导致其破产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

五、结论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是金融市场秩序与稳定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不足。

金融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金融产品销售、投资咨询等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隐瞒风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2018年,XX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公司通过设立多个子公司,以房地产项目、金融产品投资等名义,向公众宣传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在宣传过程中,公司隐瞒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虚构了投资收益,诱使投资者将资金投入。

据统计,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数十亿元。

2. 虚假宣传、隐瞒风险XX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隐瞒项目风险,误导投资者。

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前未对项目进行充分了解,盲目跟风投资,导致巨额损失。

3. 恶意转移资金XX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恶意转移资金。

在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XX公司涉嫌的犯罪行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风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罪。

(2)虚假宣传、隐瞒风险:XX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隐瞒项目风险,误导投资者,涉嫌欺诈罪。

(3)恶意转移资金:XX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恶意转移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案中,XX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众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投行案例学习(15):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投行案例学习(15):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投行案例学习(十五):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案例情况】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

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

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②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③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

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资业务法律案例(3篇)

投资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投资开发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甲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决定与某知名开发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乙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因投资回报、项目进度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投资合作破裂。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投资回报问题产生分歧。

甲公司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向甲公司支付收益。

而乙公司则认为,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项目成本上升,投资回报率应适当调整。

双方就投资回报率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导致纠纷升级。

2. 法律纠纷纠纷升级后,甲乙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支付收益。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项目成本上升,投资回报率应适当调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审查:(1)合作协议中关于投资回报率的约定是否有效?(2)市场环境变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投资回报率调整?(3)甲乙双方是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三、法院判决1. 关于投资回报率的约定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关于投资回报率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 关于市场环境变化法院认为,虽然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成本上升,但甲乙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已对市场风险进行了充分预测。

因此,市场环境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调整投资回报率的理由。

3. 关于违约行为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

因此,双方均无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向甲公司支付收益。

四、案例分析1. 投资合作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投资回报率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投资合作破裂。

这说明,投资合作协议在投资业务中的重要性。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分析将聚焦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通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手段操纵股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经调查,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二)法律法规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证券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事项。

4.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甲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业绩预告、隐瞒重大事项等方式,误导投资者,操纵股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虚假陈述罪。

2. 内幕交易:甲公司部分高管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非法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罪。

3. 操纵市场:甲公司通过控制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拉抬股价等操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操纵市场罪。

三、案例分析结果经法院审理,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投行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投行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XX”)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线丰富,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已成为国内同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着市场份额下降、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突破发展瓶颈,XX公司决定进行战略并购,通过收购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并购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优化等。

二、案例分析1. 并购合法性分析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首先需要确保并购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在进行并购时需关注以下问题:(1)并购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并购交易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3)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XX公司进行了以下分析:(1)并购双方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且并购交易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2)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并购合规性分析并购合规性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交易的合规性:XX公司在并购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确保了并购交易的合规性;(2)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并购完成后,XX公司需确保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置、资产整合、业务流程优化等方面。

针对并购合规性分析,XX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并购交易的合规性;(2)制定详细的并购后整合方案,确保并购后整合的合规性。

3. 交易结构优化在并购过程中,XX公司注重交易结构的优化,以提高并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以下是XX公司采取的优化措施:(1)采用分期支付方式:XX公司与目标公司协商,采用分期支付方式,以降低资金压力,同时确保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稳定运营;(2)设置业绩承诺:XX公司要求目标公司承诺并购后一定期限内的业绩目标,以保障并购后公司的业绩增长;(3)设置对赌条款:XX公司与目标公司协商,设置对赌条款,以激励目标公司在并购后提升业绩。

投行方面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投行方面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甲公司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竞争,甲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市场竞争力,甲公司决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行业务拓展。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化工行业。

乙公司拥有先进的化工生产技术和丰富的市场经验,但近年来由于环保政策的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决定对其进行并购重组。

二、法律问题1.并购重组的法律程序(1)尽职调查:甲公司在决定并购乙公司之前,需要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业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尽职调查是并购重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助于降低并购风险。

(2)签订并购协议:在尽职调查完成后,甲乙双方需要签订并购协议。

并购协议应明确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

(3)股东大会审议:并购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提交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购重组方案正式生效。

(4)证监会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

甲乙双方需向证监会提交并购重组申请,等待审批。

(5)交割与过户:并购重组方案获批后,甲乙双方需进行交割与过户,包括股权过户、资产过户等。

2.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1)财务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要对乙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其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若乙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将给甲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2)法律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乙公司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若这些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将影响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3)政策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如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

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或并购后业务发展受限。

3.并购重组的法律责任(1)甲公司:若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甲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法律案例(3篇)

证券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6年,甲公司因违规信息披露事件被证监会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甲公司在2015年业绩预告中,预计2015年净利润将同比增长50%以上。

然而,在年报披露时,甲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同比增长20%。

这一结果与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引起了投资者的质疑。

经调查,证监会发现甲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甲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充分披露业绩变动原因,导致投资者对业绩预告产生误解。

2. 甲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向特定投资者泄露了业绩预告信息,涉嫌内幕交易。

3. 甲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后,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导致投资者损失。

二、案件处理1. 证监会依法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甲公司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公开道歉。

3. 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列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三、案件影响1. 案件曝光后,甲公司股价应声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事件引发社会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关注,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3. 案件警示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案例分析1. 业绩预告的重要性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业绩预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甲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充分披露业绩变动原因,导致投资者对业绩预告产生误解,从而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2. 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甲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向特定投资者泄露了业绩预告信息,涉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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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2016年5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罗先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10,799,500元,并处以11,750,000元的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7月27日
泄露内幕信息
中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张明芳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处以2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27日
违法买卖股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营业部客户经理高峰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165.6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13日
内幕交易
东兴证券研究所电力行业研究员李根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罗某阳、罗某颖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其违法所得446,920.26元,处以2,540,760.78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对韩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7,60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认定戴丽君、刘兴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5月25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行部李绍武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
2015年10月16日
内幕交易
华泰联合保荐代表人广宏毅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15年9月11日
未审慎经营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
没收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4年12月8日
虚假信息披露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和霍永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2016年4月12日
违法买卖股票
国泰君安证券宋海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2014年9月28日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康达新材、陆企亭、陆天耘、储文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陆企亭、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5年4月15日
非法持股、职务侵占、内幕交易
招商证券投行部李黎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015年6月12日
发布研报不合规
长江证券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二条
出具警示函
2015年6月3日
非法持股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副总经理刘兴华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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