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山东省建设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
二、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企业应如实逐步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表中带□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企业经营业绩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的《年度经营报告》; 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的顺序分册装订。
ﻬ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一、企业基本情况3。
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企业简介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三、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四、企业经理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六、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七、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ﻬ八、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注:1.本表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序列分类、分专业填写。
2.本名单可复制另页。
九、持证上岗人员名单注:本表可复制加页。
ﻬ十、企业经营代表业绩十一、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类别、等级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
(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不受理非法人企业资质申请,也不受理无相应工商营业范围的资质申请。
(三)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上年度考核必须合格。
二、资质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许可范围按《规定》第九条办理。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3)增项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管理范围外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4)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市政公用二级、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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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
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
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
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
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
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
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
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分级经营范围按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
业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已经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异地经营的,应到当地市
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更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
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
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八)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
份。附件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四)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
案;
(五)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
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七)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
械的购置凭证;
(八)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 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必须在
2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和直接接到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
审批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
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由设区城市的市政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
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
证申请相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
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在
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每一个月的月底前,向给其发放《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
许可证》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
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
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山东省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山
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
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资格获得城市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得与其签署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要
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设区域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查,集中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经
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气、供热经营许可,按照《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
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