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定⾦和订⾦的区别有哪些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粗⼼⼤意,搞不清“定⾦”和“订⾦”的含义,很多⼈把这两个词混为⼀谈,引发了不少⼩纠纷。
中国语⾔博⼤精深,这两个词⽆论在字⾯上还是在法律上的含义都⼤相径庭,但从字⾯上看“定”有已经确定的、不改变的意思:⽽“订”有修改的意思,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下定⾦和订⾦具体有哪些区别!定⾦和订⾦的区别有哪些定⾦与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交付定⾦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交付订⾦的协议是主合同的⼀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交付和收受订⾦的当事⼈⼀⽅不履⾏合同债务时,不发⽣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仅可作损害赔偿⾦。
三、定⾦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的数额依当事⼈之间⾃由约定,法律⼀般不作限制。
四、定⾦具有担保性质,⽽订⾦只是单⽅⾏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定⾦是在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若买家不履⾏合同,⽆权要求返还定⾦,开发商不履⾏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
所谓定⾦是指合同⼀⽅当事⼈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当事⼈⼀定数额的⾦额,以保证合同的履⾏,是作为债权担保⽽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数额相等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付定⾦的⼀⽅违约,即丧失定⾦的所有权,定⾦归收取定⾦的⼀⽅所有。
如果收取定⾦的⼀⽅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
这种以定⾦⽅式确保合同履⾏的⽅法称为定⾦罚则。
在商品房销售中,定⾦罚则同样适⽤。
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的定⾦。
作为消费者必须清楚开发商是否有资质,是否有权收取定⾦。
在不具备资质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因为市场的原因,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客户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如数退还,对客户的约束⼒较⼩。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买卖合同。
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不论标的额大还是标的额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能确保买卖事宜如约履行,当事人会选择用交付定金的方式来作为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有效方式。
然而,对于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对于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规定和不同法律效力可能不是很熟悉,我们在这里对订金与定金作一个区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减少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需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代表违约不需要担负责任。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合同中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
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
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
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
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
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
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
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页眉可删)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导读: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功能、作用以及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订金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则不可以退还。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二、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定金和订金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也称为保证金。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起到保债的履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
订金则是指在房屋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订金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法承担保债的履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
如果未能履行合同,无论哪一方违约,订金的全部金额必须退还。
总的来说,定金是为了履行债权合同,有规范的法律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虽在日常生活的用途广泛,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交定金时不能只做口头约定,还需要做书面约定签署协议,因为口头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咨询律师或金融专家。
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买房时的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差别定金和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购房合同中定金和订金是什么:《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
另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以签订认购书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费者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以上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因此,在您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和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较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订约定金。
“解释”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定金与订金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别呢?很多人知道个大概,但是具体有那些区别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相信很多购房者对此都分不清楚,但要买房就一定要正确的区分他们。
在买房时,购房者往往需要与开发商签订一份认购书,在认购书中会包含房子的基本信息及付款方式,还会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日期,这时需要交付一笔钱,那么这笔钱到底叫订金还是定金呢?且听我为您拆解一下定金和订金。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我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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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引起的纠纷(2003.04.03) 央视国际 2003年04月03日经济与法 “订金”不是“定金” 一字之差 痛失千金 “情理”不等于“法理” 法庭争辩 自有定音 主持人:今天我们说的是有关买车的事。有位张先生他到一家公司去买车,公司让他先交上定金,可等公司把车提回来的时候,他说他不买了。按理说,这个时候他提出不买车,那是违约,得要支付违约金的。可他不但不支付违约金,而且还理直气壮地向公司讨要他的定金。这是怎么回事呢?先让我们来看看案情梗概。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居民张晓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将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张晓权诉称:2002年5月22日,他到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解放牌汽车,当时交了3000元定金。后来由于车款没有凑齐,放弃了买车计划。要求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他的定金。 而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张晓权交过定金以后,公司将车从长春运到新沂。由于原告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定金应算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原告张晓权请求判令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其3000元定金如数返还。 主持人:看了这段案情梗概,我们知道了,原告张晓权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就是,虽然我到你们公司买车,交了3000元定金,但后来我钱不够,不买了,你们公司就得还我定金。而汽车销售公司说了,是你要买车,我给你从长春把车运来了,你又不要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3000元定金就算是违约金,不能返还。双方就在这3000块钱的定金上发生了争执。那么,事情为什么会发展到这一步呢?话还得从头说起。 案件起因 原告张晓权原是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徐塘卫生院职工,由于这几年单位效益不好,他便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自己想通过搞运输挣点钱。2002年5月22日,张晓权到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想买一辆“长春一汽”生产的解放牌汽车“两吨王”,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11万元成交。 当时汽车销售公司由于没有现货,需要到长春去提货,所以公司先让张晓权交上3000元定金,并同时给他开了一张收条,让他回去等通知。 6月初的一天,张晓权接到汽车销售公司的电话,让他去提车,可这时的张晓权还没有凑够买车的钱,就和公司说,他不买了。 原告张晓权:到销售公司以后,我跟他们说,现在行情不大好,再一个我钱也凑不齐,这个车我不买了,能不能把3000块钱退给我。 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翁普龙经理:当时我感到很气愤,既然定金你交了,车也来了,你不要了,我们肯定要受损失。所以说当时他来找人要几次,我一直没有给他。 合同争执 原告律师王永桥: 这个案子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来讲,我认为关键是,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车辆的质量、型号、产地、怎么验收,违约的责任期限他们都没有进行约定。他们既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车辆合同,当时也没有车让原告来看货,在这之前完全可以有是否买车的选择权。 被告律师顾淑君:当时汽车销售公司给他出具这张定金3000元的条子上,不单单反映是定金3000元,它里面也对于车辆的型号、它的价款、还有交付的日期都做了约定,那张条上都写明了这一点。 主持人: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当时他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凭这一张定金收条,能不能证明他们的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邹海林 研究员:按照我们新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由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立场。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比如数据电文来订立一个合同,所以说合同的形式它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已经就他们所要交易的这辆汽车的型号、价格以及交货的日期都做了基本的约定,这个收条上都记载了这些内容,所以我们能够判断出,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应该说合同已经成立了。 主持人:根据专家的说法,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那么,一旦合同关系成立,对于订立合同的双方有什么约定?一旦一方违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是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定金”区别何在 主持人: 案子发展到这儿,观众朋友可能都要为原告张晓权捏把汗了。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交付定金方违约了,那就无权再要回定金。那么,张晓权还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自从原告张晓权取消了买车计划以后,曾多次去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讨要他的3000元定金,可公司就是不给他,在无奈的情况下,他去咨询了律师。 原告律师王永桥:当时我们把他的这张收条拿到手里一看,在收条上写到:“今收到张晓权订金3000元,两吨王(汽车)11万,”我们特别注意到了,这张收条上面,定金的“定”字,他们用的是订书机的“订”,当时我们就跟张晓权说,这个官司可以打。因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订金”不具有《担保法》当中所规定的定金的性质。 被告律师顾淑君: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订立合同了,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了,而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按照双方的约定也实际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投入了一定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买方他违约,这样给销售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作为汽车销售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的,这个法律上有依据。 原告律师王永桥:由于我们把法律的规定举出来,被告方当时也同意,是应当按照定金的性质(判定),应当返还我们这部分款项。 被告律师顾淑君:当时我就知道因为这个“定”字写错了,3000块钱对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但是作为汽车销售公司这一方,他也实际地存在着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还有造成损失这一方面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 双方这一次争执的焦点是,作为定金,言字旁的“订”和宝盖头的“定”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两个定(订)字,他们之间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我国法律是怎么来界定他们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邹海林 研究员:从严格的法律用语角度来讲,言字边的“订”所描述下面的这个“订金”,与宝盖头的“定”,所写的那个“定金”,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那么宝盖头这个“定”所讲的“定金”,它是我们法律上一个特别的术语,它是一种担保的方式。 目前这个案子中收条里面,所讲的这个言字边的“订金”3000元,我们现在已经没有办法去判断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们是不是已经明确意识到,他们约定的3000元的定金就是我们担保法上所讲的那个“定金”。但是,我们有一点是清楚的,至少在这个收条上,当事人双方没有特别附加另外的意思表示,就是讲明这3000元定金,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他没有讲这样的内容,那么在没有表明这样内容的情况下,使用言字边的“订”,来约定“定金”的,它就不应当具有担保法上所讲的确定的“定”那个“定金”的效力,就是担保的那种效果。 损失谁赔 主持人: 按邹海林教授给我们的解释来看,本案中收条上写的言字旁的“订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这收条是被告方自己打的,如果这收条不具有定金的性质,那被告方兜里这3000块钱是不是得物归原主了呢? 据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讲,原告张晓权在订购汽车的当天,他们通过电话的方式,让“长春裕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天就将车发往新沂。车到新沂后,由于张晓权违约,使车长达三个多月没能卖出去,最终只能折旧,以10万零8000元的价钱卖给了第三方,这之间与原告张晓权商订的11万,产生了2000元的中间差,这2000块钱是个实际的损失。 被告律师顾淑君: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这方面的要求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来,那么没有约定的该怎么办,《合同法》上没有规定。当时(我)就参照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当中法定的违约金的规定,按照这个提出来(赔偿金额)的。你作为原告方,因为你不履行合同,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汽车销售公司,就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低价,就是低于原价2000块钱出售,那么我们的损失,实际损失就是造成2000块钱的损失。 原告律师王永桥:是应该支付他一部分,但是,是不是就该支付2000块钱,由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被明确废止。在不废止之前里面是规定,应当根据总价款的1%到5%的幅度支付违约责任,现在由于这个《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被废止了,这部分计算,到底该怎么计算损失? 主持人: 案子发展到这儿,我们基本可以给它理出个头绪来,他们争执的焦点实际上主要有三个:第一、原、被告双方对3000元定金收条,算不算是一种合同,进行了争辩。第二、定金收条上写的言字旁的“订”,是不是具有有法律效力?第三、原告方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针对这个具有戏剧性色彩的定金纠纷案,法庭是怎么判决的呢? 判决结果 2002年11月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晓权购车款3000元。 二 、 原告张晓权赔偿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三 、 以上债务相抵后,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张晓权购车款1000元。 新沂市人民法院胡广明法官:本案中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中,写明是言字旁的“订金”,而不是这种“定金”,且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不能认定双方的约定有“定金”的性质,所以应该视为是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