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实施办法(1)

合集下载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二政办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3、《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参保缴费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转院转诊管理第七章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特殊慢性病病种第二章申报鉴定第三章支付管理第四章有效期及复审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待遇第三章就医管理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二政办字〔2016〕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现将《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和参合农民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工作。

2013年6月7日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水平,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豫卫农卫〔2012〕20号)、《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及补偿标准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包括: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一)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1.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3.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限省定5家医院)4. 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5. 甲状腺机能亢进门诊治疗6.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7.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二)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1. 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2.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3.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三)补偿标准以上门诊救治病种,新农合按照80%的比例对政策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鹤政办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规〔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工作,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积极构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6〕23号)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人社、财政、民政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在统筹区域内,以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模式,建立起符合市情、统筹城乡、政策统一、保障公平、惠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保障体系。

在切实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和监管功能基础上,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服务平台,统一发行和使用国家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辖区内和省内各统筹地区以及全国医保联网地区,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日期:2012-2-28 文章来源:省民生办[ 关闭]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32元,省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1元,市(县、区)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7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50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附件: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划转。

国办发〔2011〕31号

国办发〔201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3]1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70~75%。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卫农[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

我省大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一般诊疗费付费政策,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也调整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门诊滥用抗生素现象。

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

为发挥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最佳效益,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一、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取范围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

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共30小项组成。

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详见皖价医〔2011〕156号)。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

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农医字[2012]9号
关于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卫生院、农医所: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新农合门诊统
筹实施办法如下:
一、门诊统筹有关内容及强调事项
看一次门诊统筹病人新农合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5元,平
均每人看门诊统筹次数为2次。
强调事项:
一是必须是真正看了病的才有一般诊疗费。不能弄虚作假,
否则追究责任。
二是必须通过电脑输入和打印门诊统筹审核表等有关数据
信息,才符合实施门诊统筹的条件。否则不付一般诊疗费。
三是门诊统筹人数超过本村委会参合人数的,超过部分不付
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人次超过本村委会参合人员平均每人看两
次门诊统筹的,超过部分不付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统筹补偿结算
1、村卫生室登记造册门诊统筹明细表,村卫生室1份,每
月上报乡镇卫生院和农医所各一份。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签名。
2、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和农医所提供各一份“新农合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单”。村卫生室自留1份。此表农
医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乡镇卫生院负
责人(院长)和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签名。
3、乡镇卫生院每月填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
汇总表(月表)”,农医局、农医所、卫生院各1份,农医所负责
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乡镇卫生院负责人(院
长)和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此表用于乡镇卫生院每月报农医局
结村卫生室帐,农医局将门诊统筹补偿款汇至乡镇卫生院,再由
乡镇卫生院汇至村卫生室。
三、加强监管和审核工作
乡镇农医所加强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监管工作。乡镇卫生院加
强对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指导、审核、培训工作。乡镇卫生
院要对村卫生室每月上报的门诊统筹病人的处方、打印的门诊统
筹审核表、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新农合 门诊统筹 实施办法
吉水县农医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