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合集下载

江苏非物质文化

江苏非物质文化

【江苏文化】江苏当地文化特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苏当地文化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1993年发现的南京汤山直立猿人化石表明,早在50万年前就有古人类在此活动。

而在此之前,考古工作者于1954年在泗洪双沟镇东下草湾发现的人类化石,据测定年代介于北京猿人和现代人之间,距今约4~5万年,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古人类学界称之为下草湾人,又叫泗洪新人。

距今六七千年前后,大江南北进入新石器时代兴盛阶段,据初步调查,江苏及相邻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约有上千处.其中淮安青莲岗文化、高邮龙虬文化、海安青墩文化、苏州草鞋山文化、南京北阴阳营文化、常州圩墩文化等,五彩缤纷,星罗棋布。

草鞋山遗址发现的6000年前马家浜文化水稻田,是目前中国发现最早有灌溉系统的古稻田。

江苏文化主要由“吴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徐淮文化”、“海洋文化”等组成。

江苏地域文化楚汉文化楚汉文化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徐州为中心的区域性文化,它以6000年前的青莲岗文化、大墩子文化乃至更早的下草湾新人文化为渊源。

它的显性特征是刚强雄浑。

吴文化吴文化的地域通常指靠近太湖的苏、锡、常地区,其具有清新气息、柔美风格、鲜活灵性,形成了聪颖灵慧、细腻柔和而又视野开阔、乐于创新等显性特征。

金陵文化金陵文化以古都南京为中心,其显性特征是南北交汇、兼容并蓄、开放包容,可谓独树一帜。

金陵文化主要包括六朝文化、明文化和民国文化,这三大块历史文化又可统属于“都城文化”.淮扬文化淮扬文化以扬州为中心,维扬地区河多水多,船多桥多,呈现出古、文、水、绿、秀的地域风貌,在南北文化交流中形成了清新优雅与豪迈超俊相结合的显性特征。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江苏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位列全国第一,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达2万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8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6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42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773项。

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文学 (共计21项) 124JSⅠ-8寒山拾得传说苏州市 125JSⅠ-9花果山传说连云港市 126JSⅠ-10九里山古战场传说徐州市九里区 127JSⅠ-11巫支祁传说洪泽县 128JSⅠ-12水漫泗州城传说洪泽县盱眙县 129JSⅠ-13隋炀帝传说扬州市邗江区 130JSⅠ-14彭祖传说徐州市 131JSⅠ-15徐福传说赣榆县 132JSⅠ-16张道陵传说丰县
发布批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准分命名了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7年3月24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23项) 2009年6月20日,第二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12项 ) 2011年6月20日,第三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63项) 2015年10月,第四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45项)
江苏省级非遗名录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民间文学 (共计7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JSⅠ-1白蛇传传说镇江市 2 JSⅠ-2梁祝传说宜兴市 3 JSⅠ-3董永传说东台市,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金坛市 4 JSⅠ-4 《华山畿》和华山畿传说镇江市新区 5 JSⅠ-5韩信传说淮安市淮阴区 6 JSⅠ-6吴歌苏州市,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 7 JSⅠ-7靖江讲经宝卷靖江市 民间音乐
,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位列全国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8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36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42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773项。全省基本建立起国家、省、 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建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 截至2014年上半年,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达2万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675项名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32位,省命名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92名。

吴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吴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制作技艺

丁香萝卜腌制技艺

吴江羊肉制作技艺
(桃源红烧羊肉制作技艺)
桃源湖笔制作技艺
震泽定胜糕制作技艺 吴江酱鸭制作技艺
民间文学 传统音乐 传统美术
民俗 传统舞蹈 传统戏剧
(李永兴酱鸭制作技艺) 吴江酱肉制作技艺
吴江香大头菜制作技艺 黎里搨马张技艺
吴江蚕桑丝织技艺 (蚕桑养殖技艺、缫丝技艺、 丝绸织造技艺、丝绸后整理技艺)
桑蚕丝绸习俗 中秋显宝 五姑娘
珍珠塔的传说 孟姜女
平望灯谜
蚕丝被制作技艺
传统技艺
青云木梳制作技艺 生禄斋苏式月饼制作技艺
黎里饴糖制作技艺
传统舞蹈
盆烛舞
平望辣油辣酱制作技艺
松陵松花蛋制作技艺
苏南花烛制作技艺
熏青豆茶制作技艺

风枵茶制作技艺

平望乳黄瓜制作技艺

盛泽盘龙糕制作技艺

传统技艺
震泽黑豆腐干制作技艺
七都太湖渔歌 丝绸文化楹联 罗星洲道教音乐 芦墟山歌曲调 民乐《巧胜曲》 吴江农民画 盛泽手绘丝绸
同里剪纸 同里走三桥习俗
横扇念佛偈 吴江赞神歌(平望扬歌)
采茶扑蝶舞 吴江莲厢 越剧
锡剧凤派大陆调
京剧
吴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级别
国家级
(1 个) 江苏 省级 (2 个)
类别
民间文学
曲艺 传统技艺 传统戏剧
曲艺

传统医药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20
民俗


民间文学
项目名称
吴歌芦墟山歌
同里宣卷 铜罗黄酒酿造技艺
七都木偶昆曲 苏州评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苏府〔2006〕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2005年 6月,我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公布了市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作,共计有18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全国列入项目最多的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精神,我市今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24个推荐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得到了苏州市民的认可。

现将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正式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加大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多的成果。

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日附件:苏州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类别│列入理由│申报及保护、│││││传承主要责任单位│├────────┼───┼─────────────────┼──────────┤│1.香山帮传统建│民间手│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以木工│吴中区文体局││筑营造技艺│工技艺│领衔,集漆工、雕工等建筑工种于一体│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的中国古典建筑营造技艺。

江苏省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共3批

江苏省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共3批
项目名称
致和堂膏滋药制作方法
季德胜蛇药制药技艺
王氏保赤丸制作技艺
五妙水仙膏制作技艺申报地区或单位
江阴市南通市南通市灌南县江苏省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八、传统医药(共计12项)
序号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编号
JSⅧ-7
JSⅧ-8
JSⅧ-9
JSⅧ-10
JSⅧ-11
南京市秦淮区
泰州市苏州市、昆山市
昆山市金坛市常州市仪征市金坛市泰州市灌南县连云港市新浦区
淮安市楚州区
JSⅧ-12
JSⅧ-13
JSⅧ-14
JSⅧ-15
JSⅧ-16
JSⅧ-17
JSⅧ-18项目名称
丁氏痔科医术
雅妙河戴氏中医喉科疗法
闵氏伤科疗法
郑氏妇科疗法
金坛臣字门儿科中医术
金坛老人山程氏骨伤疗法
许氏正骨疗法
曹氏中药热敷接骨疗法
戴晓觉膏药制作技艺
阙氏膏药制作技艺申报地区或单位
江苏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序号编号
112JSⅧ-1
113JSⅧ-2八、传统医药(共计2项)
项目名称
苏州雷允上六神丸制药技艺
唐老—正斋膏药制作技艺申报地区或单位
苏州市
镇江市
江苏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序号
223
224
225
226编号
JSⅧ-3
JSⅧ-4
JSⅧ-5
JSⅧ-6八、传统医药(共计4项)

织中之圣--苏州缂丝浅析

织中之圣--苏州缂丝浅析

2021年第1期文化博览ltural39织中之圣一一苏州绅丝浅析虞洋(苏州博物馆,江苏苏州2150001)摘要:苏州绎丝古朴典雅、艳中寓秀、华丽富贵,工艺复杂,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是我国传统丝织品的瑰宝,素有“织中之圣”之美誉。

它依靠独特的“丝绸之乡”地域优势,经过宋、元、明、清历代到现在的发展,已形成自己特有的艺术风格,从实用品转向欣赏品,摹绳书画,优于书画,作品构图精巧,用色丰富,晕色柔和自然。

关键词:苏州绎丝;织中之圣;工艺特点;艺术风格中华民族的祖先发明了种桑、养蚕、缥丝,创造了“平纹组织”、“斜纹组织”、“缎纹组织”等丝绸织造技术,绳丝是从这些织造原理中创新发展的一个独特的丝织品。

太湖流域新、旧石器时代的遗址见证着苏州悠久的丝绸历史,苏州绳丝依赖着独有的天然地域优势,从宋、元、明、清四代发展到现在,成为中国丝绸璀璨夺目的手工丝织工艺品,是“东方的艺术瑰宝”。

1苏州绳丝的历史及工艺苏州绎丝历史绳丝起源于西汉至南北朝时期的西域,即回鹘 地区(今新疆),唐代,人们已经以丝线代替毛线绎织华美的织物。

宋代绎丝技艺非常精湛,艺人们以画稿为范本.以梭子为笔,以彩色纬丝为丹青制作图案和文字,用绎丝独特的工艺织造书画作品。

南宋皇室南迁.为宫廷专供的绎丝艺术品制作也随之南移,在苏淞地区生根落地。

苏州境内盛产丝织品,其丝强度大、纤维长、弹性好,是制作绳丝作品的最佳材料。

1苏州绳丝发展至今已有千余年,它比一般丝织品坚厚耐磨,可较长时间保存.是我国古老传统丝织品中的一朵奇葩。

北宋宣和年间,河北定州绎丝已十分兴盛。

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皇室南迁后,朝廷在苏州、杭州、成都三地设立官营织锦院,很多名工巧匠被带到南方,从此,苏州的绳丝和织锦最富特色,诞生了朱克柔、沈子蕃等绳织大家,由宫廷画匠、绘画高手提供画稿,艺人摹稿绳织,作品追求神似,画面色彩自然,几可乱真。

2历史上有“北有定州,南有松江”之说。

明代主流画风的沈周、文征明、唐寅、仇英等苏州人的作品成为艺人绳织的稿本,吴圻、朱良栋等艺人绎织吴门画派画稿,名噪一时,其绎丝作品精致细腻、绚丽多彩。

李娥瑛:用一生最美的苏绣

李娥瑛:用一生最美的苏绣

李娥瑛:用一生最美的苏绣李娥瑛:我盼着设立苏绣发展基金□施晓平文/摄李娥瑛展示戳纱绣作品照片李娥瑛捐赠苏州市档案馆的部分资料人物简介李娥瑛,苏州人,生于1926年11月,刺绣艺术大师。

多次被评为江苏省劳动模范、苏州市劳动模范、江苏省科技革新优秀、苏州市优秀共产党员。

1978年被任命为苏绣副总工艺师;1985年任中国苏绣艺术博物馆副馆长,指导绣制《姑苏繁华图》阊门片段和复制故宫博物院藏清乾隆帝龙袍等刺绣文物;1987年被评为高级工艺美术师;1988年被国家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家”(后统一改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苏绣)代表性传承人。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遗项目(苏绣)代表性传承人李娥瑛,不久前将反映自己一生创作历程和艺术成就的109件档案资料,包括刺绣作品46件、各类证书和奖牌17件、书籍9件、照片32件等,无偿捐献给苏州市档案馆,成为苏州第一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在双面绣等技艺和戳纱绣等针法的继承和发展、丝理与光线折射关系的发现和运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李娥瑛希望,通过这样的捐赠,能让这些资料在苏绣艺术的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她更希望能有一种苏绣发展基金,助力苏绣前行。

痴情苏绣,一度边哄儿子边干活苏周刊:您是著名的苏绣艺术大师,能介绍一下您是怎么会从事刺绣工作的吗?李娥瑛:这主要是从小受了家庭和邻居的影响。

苏周刊:您小时候家住哪里?父母是做什么的?李娥瑛:我出生在木渎镇西面的石码头,父亲叫李哲卿,是开“石作铺”的,也就是做石头生意的。

母亲叫沈金芝,家庭妇女,但会刺绣。

那时候我祖母还活着,她也会刺绣;隔壁邻居也做。

我经常看她们绣,时间长了,不知不觉就迷上了这个行当。

苏周刊:据说您是背着母亲偷着学的?李娥瑛:可以这么说吧。

记得还在读小学的时候,一天半夜,母亲醒来想看看我被子有没有盖好,结果发现我不在床上,布帐子背后却隐隐露出光线,找过来发现我躲在那里,点着蜡烛在刺绣。

苏州传统国画颜料及其制作技艺

苏州传统国画颜料及其制作技艺

苏州传统国画颜料及其制作技艺王永强传统国画颜料取天然矿石精制而成摘要:传统国画颜料是以矿物、植物、动物等为主要原料,通过粉碎、水漂、研磨、下胶、沉淀等工艺生产制作,用以绘制中国画的专用颜料。

苏州是传统国画颜料的重要产地,以“姜思序堂”为代表的传统国画颜料技艺精湛、闻名全国。

梳理苏州传统国画颜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传统国画颜料制作技艺,探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画颜料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保护问题,对国画颜料制作技艺传承以及当代中国画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画颜料姜思序堂传统技艺2017年底,文博探索节目《国家宝藏》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开卷之作便是中国青绿山水画巅峰巨作——北宋王希孟《千里江山图》卷。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画颜料制作技艺(姜思序堂国画颜料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苏州人仇庆年与影视演员李晨、中央美院教师冯海涛共同登上《国家宝藏》舞台,成为《千里江山图》卷的"国宝守护人”,展示传统国画颜料原材料及其制作技艺,揭开"青绿山水”千年不褪色的秘密。

传统国画颜料及其制作技艺得以走进大众视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传统国画颜料是以矿物、植物、动物等为主要原料,通过粉碎、水漂、研磨、下胶、沉淀等工艺生产制作,用以绘制中国画的专用颜料。

与人工合成颜料相比,传统国画颜料具有突出的耐光热性、耐氧化性以及优良的色彩光泽度、遮盖力和层次感。

⑴然而,面对原材料的稀缺、制作技艺的繁杂、人工合成颜料的冲击,传统国画颜料在价格、制作和使用便捷度等方面逐渐失去竞争优势,技艺传承面临危机。

苏州具有悠久的绘画传统,国画颜料、书画印泥、湖笔、澄泥石砚均享有盛誉。

梳理苏州传统国画颜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传统国画颜料制作技艺,探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画颜料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保护问题,对国画颜料制作技艺传承以及当代中国画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苏州传统国画颜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丹青”是中国古代对绘画艺术的独特称谓,意为中国古代绘画常用丹红、花青、石青等色彩,也突出了国画传统着重敷彩的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原《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资助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江苏省级和苏州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绩效考核机制,并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

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考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下属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
第四条凡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至今仍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它
相关实践活动,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行业内公认具有最高艺术或技艺水平的;
(二)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传统艺术或技艺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或形式的;
(四)已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从业人员稀缺,且所从事项目列入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传承人申报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程序为:
(一)市文广新局向社会公布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申请人是市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开展有关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文广新局;
(四)考评委根据项目特点,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从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照相关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以专家打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

专家打分与现场考核分数名列前位的,推荐为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五)推荐名单由市文广新局审核、公示,并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会审后,正式认定并公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六条推荐名单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非遗办书面实名提出异议。

市非遗办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考评委复议。

第七条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

考评委委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申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在该项目领域的历史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技艺(艺术)特长和成果;
(三)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本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分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成就;
(四)获得该项目传承活动的荣誉;
(五)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音像资料等;
(六)其它有利于说明其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九条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现状与传承人的情况,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

项目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每个等级已经具备2名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且原有的传承人具有传承能力,该项目原则上不再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内涵深厚、形成较多艺术流派或地域风格的项目,每个流派或地域风格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十条民俗、民间文学等群体传承项目与需要团体协作完成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认定、命名传承群体或传承团体,原则上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具体命名标准与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但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经相关部门、单位或本人申请,考评委评定后,命名为荣誉传承人。

列为荣誉传承人后,仍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及相关保险待遇,但不再申请相应的传承活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稀少或列入苏州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技艺达到一定水平的中青年从业者或学艺者,经现有传承人认可,相关行业协会推选,并经专家评选后,可列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候选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候选人”)。

传承人候选人在原有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后,可以优
先推荐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候选人的传承与学习活动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或政策扶持。

第三章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市非遗办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项目传承人开展相关传承与传播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市非遗办组织专家每2年进行一次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与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考评工作。

对连续2次被考评为不再具备相应传承资质或能力的传承人,作出要求其退出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决定。

对曾经为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提出列为荣誉传承人的提议。

连续2次传承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作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决定。

市非遗办将有关决定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及其他个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及理由。

公示期满,市非遗办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将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奖励机制,主要为项目资助、传承奖励和专项补助三种
形式,以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传承和保护。

所需经费列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资助,用于开展濒危项目抢救和培养继承人等传承工作。

申请项目资助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方案,内容包括:
(一)申请保护与传承项目的状况说明;
(二)从事保护与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
(三)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四)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
(五)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市文广新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资助项目方案,并与传承人签定项目资助责任书,内容包括:(一)项目实施的意义与必要性;
(二)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与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的分步实施计划;
(四)项目资金构成和使用计划;
(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和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缺乏开展传承活动相关条件的传承人,可由保护责任单位或考评委认可的单位或组织申请项目传承资助。

第十九条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根据受资助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成果和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考评委对受资助的对象履行项目资助协议情况进行评估,对已不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终止资助。

第二十条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奖励,主要是指用于未列入年度项目资助但相关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可由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报市文广新局,并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年满65周岁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视其生活状况而给予的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所受资助传承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非遗办。

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单位为苏州市直属单位的,相关行业协会受市非遗办委托,对代表性传承人所受资助传承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非遗办。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传承奖励机制,鼓
励传承活动,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资助与补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考评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

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考评委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者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或资助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情况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以及资助、补助、奖励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修订稿)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修订稿)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施,原有的办法自即日起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