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职责 (3)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4)
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4)
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7)
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 (8)
第五章委托代理人 (10)
第六章罚则 (12)
第七章附则 (13)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事务委托代理人等外聘法律事务。
第四条外聘法律服务应遵循“择优、高效、经济”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导执行;
(二)负责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
(三)指导和监督支行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支行外聘法律事务备案事项;
(四)负责日常外聘法律服务信息收集、检查评价、协调沟通,以及有关信息通报;
(五)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
(六)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本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二)负责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以及上报备案事项;
(三)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
(四)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七条外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成立并运行5年(含)以上;
(三)合伙人不少于3人,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执业人员,且具有较丰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
(五)声誉较好,无不良记录;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第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律师,或律师团的主办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有良好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悉金融业务;
(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若因客观因素确需适当放宽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须报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停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