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2•【文号】财库[2013]211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3]2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3〕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财政运行效率。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暂时无法撤销的,逐步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监控范围;健全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积极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善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建立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机制,做好清理、消化工作;严格暂付款管理,严禁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规范预算单位用款行为;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支出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运城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1日运城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规范政府理财行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防范财政风险,提高预算管理绩效,加快建立依法理财、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实现弊革风清、促进富民强市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突出问题导向。
坚持从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入手,通过改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坚持有进有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优惠政策及资金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公共财政要主动补位、积极作为。
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自2022年4月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后,2023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本文重点解析修订后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发生重要变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主体地位得到强化,“单独核算”具体方式进一步明确,加强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协调,完善行政单位负债定义,对“预算调剂”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再涉及“预算调整”管理。
2023年2月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新规则),取代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相较于2022年4月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65条调整为66条,增加第六十三条关于“涉密事项的财务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所酝酿的修订与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修订具有相同背景,已较为成熟,但从征求意见稿到新规则仍有调整之处。
本文重点解析新规则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六大方面完善之处。
一、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发生重要变化,不允许发生“超预算支出”预算管理是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新规则第九条关于“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行政单位预算管理中发挥着统领性作用。
1998年以来,我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两次修订都对“预算管理办法”的统领性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见表1)。
表1 不同时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比较1998年《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中“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是传统预算包干制度下的典型规定,随着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已不再适用。
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中将传统“结余”划分为“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分别实行不同管理要求。
与之相对应,原规则将传统“结余留用”调整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仍保留“超支不补”的规定。
新规则进一步取消了“超支不补”的规定,对完善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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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为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财政部2
日发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
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但是年
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必须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是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是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要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部门
预算到位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调整预算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执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下达的时效性,建立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衔接制度。
财政部要求,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执行中下达投资计划或提出项目资金分配
方案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底。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
日至10月底。除据实结算类项目等特殊指标外,各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指标批
复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1月底。属于动支预备费和财政超收收入追加支
出指标的特殊项目,发文截止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2月
20日。
此外,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初预留的投资计划应当在年度执行中及时
下达,最晚于当年10月底之前全部下达,相应的支出预算于当年11月底下达完
毕。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审批。
三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健全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要完善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巩固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新机制,加快推行公务卡
试点,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
金的预算执行管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四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要强化政府采购
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质量。
五是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强化决算管理。要加强和规范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
告制度,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制度,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强化决算管理。
六是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预算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