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适用执行和解方式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方法与技巧及注意事项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
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根据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诸多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十六种,下面我就从两个大的方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希望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有所帮助、有所启发: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常用方法与技巧(十六工作法)(一)心理调解法把握当事人心理首先是要探知当事人诉求,当事人各方会有各自在打官司中追求的主要利益,许多调解过程虽然具有对抗性,但却因为各自利益不同,导致追求的结果各不相同。
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时,关键是要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通过打官司最终想达到的主要目的。
准确了解各自的需求,协调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申请和被申请可能会赢得皆大欢喜的结局。
其次要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调解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案件的基础,也是调解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
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
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
基于各方诉求的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
在调解时,如何甑别当事人所诉求的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放矢提供借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作为纠纷解决模式的执行和解规范化研究——兼评最高院指导与参考案例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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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e S t u d y o f t h e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Co n c i l i a t i o n o f E x e c u t i o n
w i t h i n t h e R e ma r k o n he t t w o C a s e s o f S u p r e me C o u r t
的“ 二次纠纷” 。 我 国现 行 执 行 和 解 属 于 “ 形 式 的执 行 和 解模
中发 现 ,当事人 之 间 已经 达成 和解 协 议 且履 行完 毕 ,由此认 为原 判 决 已经 被 当事 人之 间 达成 的和
解协 议所 替 代 , 法 院无 权对 原 判决 进行 监 督 , 只 能
s t a t u s ,a i mi n g a t s e t t l i n g t h e s e c o n d d i s p u t e . I n o u r n a t i o n,t h e r e a r e ma n y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i n g i n t h e Co n c i l i a t i o n o f E x e c u t i o n wh i c h b e l o n g s t o F o r ma l l y E x e c u t i o n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I n o r d e r t o i mp r o v e t h e Ex e c u t i o n C o n c i l i a t i o n,t h e p a r t i e s s h o u l d b e a b l e t o s u e t h e c o n t r a c t o f e x e c u t i o n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执行和解中的陷阱和律师攻防

执行和解中的陷阱和律师攻防权利人通过诉讼得到了满意的胜诉判决或者牵强的结果后,待法律文书生效及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等法律文书内容履行时,新的战场形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制度叫:执行和解。
这个带着尊重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善意的制度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权衡的考量进行博弈攻防,让平静的水面暗流涌动。
孙潭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观点,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陷阱一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他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比如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予以变更的合意即“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生效的同时,法院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
执行和解是强制执行中的软性执行方式,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缓和诉讼带来的激烈对抗情绪,也可能尽快的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换言之是使申请人权利得到尽快实现。
二、陷阱二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达成和解协议后,除申请执行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情形外,申请执行人应当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申请执行人通过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获取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所以,建议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决定是否要在金额、履行期限上进行让步。
三、陷阱三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和解协议时,仅进行较为形式的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和解协议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性和侵权性并不一定审查出来。
人民法院不直接赋予和解协议超越一般民事协议的执行效力,相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和解协议在发生争议时的受保护力度与一般民事协议相比,更为弱化。
简而言之,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弱于未经过法院司法确权或者法院司法程序确定的民事协议,和解协议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所以,申请执行人基于在和解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或者赔偿条款的算盘容易落空。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是继续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案检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行,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讲明理由,对确无条件执行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执行。
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完善和实务探讨
20. 0 9 6(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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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执 行和解割良 的缺 骼完善和 实务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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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 商, 双方 自愿达成协议, 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 种行 为 。我 国执 行和解 制度还 不尽 完善, 实务过程 中还存 在诸 多缺 陷, 进一 步改 进。 在 有待 关键词 执行和解 制度完善 和解技巧
如上所述 , 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 必然也就 在执行实践中, 与债权人完全放弃自己的 权利相反, 当事人在执行中达 负担 , 成和解协议 (P e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 是为了更好地实现 自己的权利。 延长 了案件 的结案时问, 导致案件的积累, 由此造成司法资源 的浪费;
他之所 以 在执行和解时让步并不是为了放弃, 而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 三是助长当事人对 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 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 略, 并通过这种途径使其权利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 . 所以, 在债务人受 使权利, 更不利于 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 生效法律文书拘束, 已经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执行和解协议就其性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 定不合理。 . 根据我 国‘ 民事诉
中图分类 号: 95 D 1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0.6.2 10.5220)6140
修正或变通也是对未能正常实现 的权利 的一种私力救济途径 。 执行和解行 为,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两重性 : 一方面 , 它是当事
、
执行和解 的概念
法院根据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作出裁定的合法性探析——由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谈起
在 民事 执行 的实践 中, 时常 会遇到 执行 申请 人和 被执行 人达 无法顺 利 实现 。 要 求检 察机 关依 法提 出抗诉 , 撤销 ( 2 0 0 8 ) X执 字
成执行 和解 协议 , 约定被执 行人 不动产所 有权 ( 使用权 ) 或者 相关 第 2 0 7 号 民事裁 定 。 联权益 抵偿 给 申请 执行 人, 为便 于执行 人 申请人 顺利 办理不 动产 权利转 移手 续 , 法 院据此 以民事裁 定书 方式赋与 和解协 议强 制执
诉 讼法 》 第2 2 0条 、 第2 2 3 条 的规 定作 出 ( 2 0 0 8 ) X执字 第 2 0 7号 不 当 。 民事裁 定书 : 一是 被执 行人郏 某所 有 的安置房 一套 及车位 ( 见房
第 二种 意见 认为 法 院根据 当事 人达 成 的和解 协议 内容 作 出
屋 拆迁 安置协 议书 N0 1 2 0 0 6 1 第7 5号) 全 部权利 作价人 民 币 2 5 万 裁 定 , 缺乏 法律 依据 。理 由为 在 民事 诉讼 中 , 判 决书 和裁定 书 的 元 抵给 申请 执 行人 王某所 有 。二 是受让 人王 某 自行承 担房 屋款 适 用范 围是有 明确 规定 的 , 民事 判决 主要 是解 决 民事 实体 问题 ,
2 0 0 7年 l 2月 2 6日, A法 院作 出的 民事判 决发 生效 力 ; 2 0 0 8 为诉讼 中和 解 的一种 形式 , 它 同审判 中的和 解一 样 , 是 当事人 处 年1 月 2日, 债权 人 王某 向A法 院 申请执 行 该判 决; 2 0 0 8 年1 月 分权 的表 现 , 但 审判 中的和解 往往 转化 为以 民事调 解书 的形式确
民事 裁 定 , 向检察机 关 申诉 。 申诉称 : A法 院对 当事人 在执 行过 作 出判定 。 该 种做法 不 但违 反 民事诉讼 法理 , 在 民事诉 讼法 及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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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法院适用执行和解方式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乔挺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3期
摘 要 本文选取了A省法院,B、C基层法院部分执行和解件作为样本。对法院适用执行和解进行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 执行和解方式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主要方式,也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点内容,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和关注。然而,近年来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强制执行程序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要求,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的执行和解,其在化解矛盾冲突、保障经济发展、减轻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压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各级法院大力倡导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制度上的不足,执行和解过程中普遍存在“和解调解化”的倾向,出现了不当和解、消极和解及强制和解等现象,甚至成为个别法院提高案件执结率、规避案件执行期限规定的手段,制度的负向功能正逐渐显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诉讼活动。其具有主体特定性、意思自治性和效力不确定性等特征。为满足数据广泛性的要求,笔者选取了A省法院、B、C基层法院部分执行和解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一、基本情况 材料一:2010年,A省法院共执结173704件,执行和解8129件,占4.68%;和解标的清偿率 18.96%。2011年,执结211274件,执行和解12344件,占5.84%,同比上升1.16个百分点;和解标的清偿率20.77%。2012年,执结240659件,执行和解17634件,占7.33%,同比上升1.48个百分点,和解标的清偿率23.94 %。
材料二: B基层法院2010至2012年的和解案件为98件、187件、134件,占结案比例分别为5.85%、8.29%、6.46%,三年平均和解率为6.96%。C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执行和解案件分别为632件、642件、495件,执行结案分别为3125件、3524件、3026件,和解案件占结案数量的比例分别为20.22%、18.21%、16.36%,三年平均和解率为18.28%。
材料三:从B基层法院的和解协议内容看,申请执行人放弃期限利益,允许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或分期履行的,约占60%,其中分期履行案件部分伴有履行义务的部分免除;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通常是被执行人通过亲戚、好友担保来实现执行的,约占25%;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的,常见表现为申请人以放弃部分权利来使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自己的权利得到较快实现,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约占10%;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履行义务,约占5%。从和解案件的类型看,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占绝大部分,分别为52%和20%;其次为承揽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金融借款等案件,所占比例均在5%以下。
二、现状分析 1、执行和解案件比例总体呈上升态势,但各法院之间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作为一项灵活方便的执行方式,执行和解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执行和解更被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有效地提升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A省2010年至2012年的平均和解率为5.95%,且每年以一个百分点的幅度递增,和解标的清偿率等指标也在稳步提升。但与强制执行、自动执行等指标相比,该比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显得分量不足。此外,各法院执行和解比例不均衡,即使是处于同一省的二个基层法院,在结案方式规定统一的情况下,该比例相差悬殊,B法院三年平均和解率为18.28%,而C法院仅为6.96%,相差了十一个百分点。
2、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率、标的清偿率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和而不解”现象较为突出。从调研发现,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拖延时间,以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后,仅履行首期的义务,之后便拒不履行,加之法院结案后对和解协议的后续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随意性大,更有甚者借机转移财产。一旦再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已贻误了最佳时机。
3、执行和解内容呈现多样性,申请执行人放弃期限利益较为普遍。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形式,即申请执行人放弃期限利益、放弃部分债权权利、由第三人担保履行及以物抵债等,其中半数以上的申请执行人放弃了期限利益,允许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进行延长或分期履行。究其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大部分权益,而以牺牲部分权益为代价来寻求和解。申请执行人真正出于自愿的、善意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则相对较少。和解案件类型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居多,占70%以上,除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基数本身较大外,也与当事人对彼此的情况较为熟悉,在明知强制执行无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倾向于选择和解方式解决。
4、“和解调解化”倾向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当和解、规避和解甚至强行和解现象,影响了制度效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和与解的辩证统一关系来看,和是手段,解是目的,和可促解,解有利和。据一法院的调研来看,“重和轻解”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执行和解指标直接影响执结率和实际执行率等质效指标,基于考核的考虑,个别执行干警为达到顺利结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当事人信息的不对称及法律知识的不足,以依法执行的名义压制、诱使申请执行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让步;或者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以物抵债或劳务抵债等方式,迫使被执行人同意严重损害其权利的和解条款。
三、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根据当事人有无约定以和解协议代替执行名义为标准,可将和解协议分为一般和解协议和特殊和解协议。特殊和解协议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须就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名义达成合意;二是和解协议中确定的新债之给付要素、或主体要素须与原执行名义确定的债权债务内容不同;三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发挥法院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可由法院来主持或参与和解。对于对债权人违约的,债务人可就和解协议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确认协议有效,督促债权人履行和解协议。对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享有选择权,不因和解协议让债务人从中谋取好处或让权利人扩大损失。
一般的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和解协议代替执行名义,或者虽有约定,但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此类案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允许债权人申请就恢复原执行名义之执行的同时,就信赖利益的受损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具体包括双倍迟延履行金、订约费用及利息、准备履行所需要的费用等 。如果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债权人也可单独就违约金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规制和解协议成就条件和次数。 对初次达成和解协议,且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防范被执行人假借和解之名故意拖延时间,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借和解为名虚假结案的现象。对此浙江高院在执行和解结案方式若干规定中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借鉴。如规定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已经履行了首期;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已经履行了约定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等。同时,执行和解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期限不宜过长,一般在六个月的法定履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一方对和解协议反悔后,对恢复执行中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的次数应进行限制,一般以不超过2次为妥。审慎处理执行和解前的强制执行措施,从尊重意思自治角度考虑,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就和解前的强制执行措施处理问题进行了约定的,依其约定;对于双方没有约定的,在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前,不变更原先的强制措施。
(三)引入不安抗辩权制度。 现行执行和解制度对于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不予准许,这样可能给借和解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有可趁之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不安抗辩权加以弥补,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4、设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和惩罚制度。为防止当事人恶意滥用和解制度实现拖延执行目的,可设立担保与惩罚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同时增加惩罚措施,确保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加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执行人对自己履行能力的一种预期确认,除情势变更等原因外,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应予以惩罚制裁。在履行期限内,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财产等故意逃避和解义务行为的,实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注释: 据江西省丰城市法院的一项调研,该院执行和解案件呈现了债权人上访比例高的特点。在以和解协议方式结案的96件案件中,到期未履行的有50件,其中有17件案件债权人向本院或上级部门进行了当面访或信函访,占到期未履行案件数的34%。参见黄兆麟:《加力推进执行和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3/29/446379.shtml. 2011年5月3日访问.
楼晋.论执行和解制度的矫正与重构——以和解协议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为视角.浙江审判.2010年第2期,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