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178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89号令)
学生服质量监管从法规无空白到监管无盲区

学生服质量监管从法规无空白到监管无盲区儿童产品的质量一直以来都牵动着家长的心,一般来说,家长可以对童装产品进行比较,选出自己的“放心产品”。
但长久以来,对于学生服的监管并不到位,有限的抽查中事故频发。
更令人揪心的是――与普通童装不同,家长们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力。
3月25日,《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会在皖召开,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薛国芹,中国纤维检验局副局长王丹涛、纪委书记郭跃出席会议,来自全国质监系统和专业纤检机构的100多位同志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打响了学生服质量监管从法规无空白到监管无盲区的发令枪。
会议上,薛国芹为参会同志详细解读了《办法》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与立法内容,并对《办法》特点、相关制度和目的进行了补充说明。
王丹涛在会上提出,对《办法》的宣贯和落实要充分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形成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新思路。
马鞍山市纤维检验所所长王平介绍了马鞍山市近年来针对学生服质量监管的相关工作经验。
与会同志在会上针对学生服、絮用纤维制品和面料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改进监管办法,大势所趋2013年,上海“毒校服”事件进入公众视野,记者为了探求北京市校服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北京地区部分学校和学生家长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结果令人尴尬。
一方面是家长们对校服现状的强烈不满,综合起来,大概有款式陈旧、面料低端、剪裁不合身、价格高昂等等原因。
在调查中鲜见对校服现状满意的家长。
而学校方则多数显得高深莫测,甚至有学校校长直接将记者挡在校门外,礼貌一些的则坦诚表示,学校接受采访需要经过当地教育局下发文件。
如果现在的校服进入市场充分竞争,会有人购买吗?现状则是学校的选择不能让家长满意。
很难说这其中没有问题。
据了解,校服生产的相关国家强制标准早已完善,缺失的是对学校与生产企业的监管。
今年2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未来,校服专业领域的法规不再是空白。
国家技术监督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18施行日期1992.06.18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主题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2年6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置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未设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进行。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资格证书。
省级以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在已取得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第六条县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任命的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纤维质量专业范围的行政执法任务,履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办理纤维质量违法案件必须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解读《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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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发布单位:江苏省质监局《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六章40条,包括总则,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纤维产品的销售、承储和使用,纤维产品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是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监督体制、主要禁止性义务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纤维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当前江苏省纤维产品的行业发展现状,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纤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产品水平亟待提高。
有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但更多的是小型企业,如棉花加工企业,茧丝加工企业等。
而一些再加工纤维企业则呈现小、散、乱,即生产规模小、座落分散、质量管理乱等无序经营的状况。
不少未取得准入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技术、管理水平不高,消耗了好的原料却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纤维产品,而一些大中型骨干企业却因原料不足或购进了质次价高的原料而导致成本增加,产品质量下降,企业效益降低。
二是伪劣纤维产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
如在棉花中掺入棉短绒、精梳落棉、不孕籽回收棉等纤维性杂物,或掺入所谓的“再生棉”,这些掺杂物在外观上更接近棉花,更具欺骗性;一些企业采用废旧纤维产品或垃圾作为原料制造纤维制品;有的纤维产品无标识或标识不全、利用华丽包装掩盖劣质产品的真面目,或冒充“军品”骗取消费者信任,蒙骗用户和消费者。
三是公共再用纤维制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公共再用纤维制品指在公共场所,供不同的人反复多次使用的纤维制品。
浅谈“黑心棉”屡禁不止的根源及治理措施

浅谈“黑心棉”屡禁不止的根源及治理措施作者:靳建设王传方来源:《中国纤检》2009年第11期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心棉”),是一些不法生产厂家和商贩利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下脚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料、殡葬用废弃物等,经过简单的加工处理,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赚取高额利润。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问题,必须仔细研究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根源和途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无缝隙地监督、检查及执法打击。
制售黑心棉的根源和途径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处心积虑、费尽心机,为了将“黑心棉”冒充优质絮棉制品出售,赚取高额利润,采取各种手段对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精细处理。
较常见的是填充物外面用优质棉花,里面用禁用原料(包括再加工纤维、棉短绒、污染的棉花、医用下脚料等)填充,然后用精美面料包装,冒用正规厂家的厂名、厂址,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
有的生产厂家及商贩直接用经过梳棉机梳理的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还有个别生产厂家及商贩,利用消费者对军用品诚信的印象,以绿色的面料作为外包装,来欺骗消费者,冒充军用品。
经常用于作假的原料有:1.工业废料是指棉花加工厂、纺织厂、服装厂或其他纺织制品企业的下脚料(有土飞绒、棉短绒、落地棉、纱线头、布条等)。
这种下脚料价格比棉花便宜得多,大大降低了絮用纤维制品的成本,经过简单处理后(漂洗、斩断、开松、钩拉等)即可作为填充物使用。
加工后的纤维外观与棉花十分相似,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用它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冒充优质棉制成的絮棉制品,很容易欺骗消费者。
工业废料大多沾染油污,有的受到过严重的工业污染,根本不能作为人体直接接触的絮棉制品,用该种原料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不仅保暖性差,纤维强度低、纤维长度短,达不到合格产品的保暖、耐用质量要求,而且由于未经任何消毒,细菌含量很高,人体接触后会刺激皮肤,造成各种皮肤病。
一些极细小的短纤维从纺织面料的缝隙中钻出,很容易被人吸入,易诱发哮喘、呼吸道疾病,影响人体健康。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7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管理,杜绝禁止使用原料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环节,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1)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俗称“黑心棉”原料,以下简称禁用原料),是指用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
前款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具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是指纤维加工、纺织、服装加工及其他纤维制品(含絮用纤维制品,下同)生产加工中产生的下脚料。
主要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角料等。
本办法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已使用过,且不应当再重复使用的各类纤维制品。
主要包括:已使用的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应当予以淘汰的医患人员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是指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装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学校校服征订工作方案
学校校服征订工作方案(通用5篇)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三家联合发布的【xxxx】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顺利推动我校学生校服的采购工作,特制定河天第一小学学生校服采购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确保我校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我校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程序目标1、按【xxxx】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采购工作。
2、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
积极提倡周一、周五晨会或校级大型活动时要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在其余时间也统一着装,3、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努力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采购校服。
市勤工办推荐的专门生产学生校服的优秀企业及家长推荐的社会企业均可参与学生校服招投标,家委会代表与学校共同参与学生校服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三、实施步骤1、学校做好前期的了解工作。
召开学校班子会议,认真学习[xxxx]52号文件,落实有关精神,了解教师、班主任、家长近年来对学校校服采购的有关想法和合理的建议。
同时,向教育行政专管部门咨询规范操作学生校服工作的全过程,做好前期了解工作。
2、召开校级家委会商讨学生校服采购有关事宜。
收集各班家长有建设性的可行性意见。
3、建立组织机构。
为了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成立由胡树良校长为组长,刘娴副校长、张彬俏、王挺益家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办公室及其他家委会成员为组员的学校校服采购领导小组即招投标小组,共同负责校服采购工作。
4、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由市勤工办推荐的定点生产学生校服的优秀厂家或家长推荐的专门生产童装的品牌企业携带现有的样品参与产品展示,或有家委会提供样品,由采购单位根据样品定做。
5、招投标结束,向上级教育行政专管部门报告招投标的有关情况,同时在公示栏和校园网中向全校家长公示中标企业及中标价格。
升级纺织品服装监管的“规格”
升级纺织品服装监管的“规格”作者:文/菁菁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3期——新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3月31日开始实施。
据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
2006年6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41条,是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
该办法旨在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
“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增加并强化了对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同时,确定了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要求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工作制度的实施,提高监管效果。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全链条监管制度、原料把关制度、质量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7项制度。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
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管理办法,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麻类纤维资源,促进麻类纤维质量提高,维护麻类纤维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含麻类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下同)从事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是指在国内生产、流通的原麻及其加工后的纤维,主要包括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麻类纤维质量的检举、投诉。
第二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解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林登光
【期刊名称】《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林登光
【作者单位】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解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J], 林登光
2.升级纺织品服装监管的“规格”——新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J], 菁菁
3.《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J],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4.解读《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J], 李明刚
5.纤维制品标识质量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探讨——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延伸解读 [J], 耿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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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九条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三)二、三类棉短绒;(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第十七条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产品合格。
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的或者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
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
上款中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第三十九条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