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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建筑市场监管司前言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依法享有采购权利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要将内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列入《目录》,但同一预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暂为30万元,县级暂为2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市级暂为150万元,县级暂为100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标准,即工程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1月4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温政办〔2015〕36 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3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50万(含)至3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300万(含)元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房地产甲乙联合代理管理制度体系

3、补轮排情况为:学习空看、调盘、接待领导或领导安排的相关人员(非买房客户)、复访老客户且忘记置业顾问是谁并未能查出置业顾问。
第二部分:权属及佣金分配办法
一、客户权属确认应以前台审位为主要确定原则,已确认为新访的客户在接待过程中他人不得以任何缘由打断接访。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予以清场。
二、常见权属争议处理原则:
⑦走姿:上身直立,走路时不能左右晃动。
⑧注重个人卫生,每日喷香水,香水味道以阳光、沉稳为主。忌身上有异味。
上述情况如出现相应违规行为,或过渡问题导致客诉,责任方应处以1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者导致客户损失,甲方经理有权将该销售人员清理出场。
4、如遇同组客户多名成员到访的情况,且来访时间不一致,到访后也没有说明是有同行之人或有联系好的销售的客户,则由判客人员问清后交第一接访销售人员,按照首访进行轮接(在首访接待时客户发现同行之人,接待依旧不变),如客户成交则业绩记入首访接待人名下;
3、如到访客户为复访客户,则双方团队的销售人员排位不变,由该客户首接的销售员接待;若复访客户原始销售人员休息或调离,则该客户则由原始销售人员所在销售团队的案场经理重新安排销售人员跟进,其客户到访性质按照复访客户处理,不做新访记录。复访客户如占用轮排,则不予补访。任何由于排位影响售楼处正常销售秩序的行为,视情况给予一方或双方处罚,每次罚款100元,若情节严重者则在给予相应处罚同时甲方经理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停岗处分,该客户进行重新分配。
五、如进入售楼处的客户是如下情况:
1、如遇问路、去卫生间、饮水、询问招工事宜、问管理费、借用售楼处电话或寻找朋友亲属以及进场后明确不需要销售人员接待情况下且在中途未向销售人员索取资料,则不视为其为新客户,整体销售团队按照正常接待轮序进行接待。(如客户一开始表示不留电话,接访后又留电话登记了,则视为正常客户不予补轮排)

住建部 :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联合销售管理制度

联合销售管理制度为树立项目良好的市场形象,规范绿宸万华城售楼处现场的秩序,发挥联合代理销售的优势,确保销售以及签约指标的如期完成,各代理公司本着公平、公正、互助、互让的原则,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各代理公司需严格遵守:一、销售团队的组成和称呼销售团队有多家代理公司共同组成。

为保持对外一致的形象,在销售现场不再以公司名称来称呼双方,而统一改为A组、B组、C组、D组来称呼,不得出现自称“开发商代理公司”或有贬损他家公司的言语。

二、客户接待条例(一)接待顺序及原则1、开发商管控中心分访人员负责顺序的安排,并负责登记客户信息后,统一配给各组销售人员接待;2、销售接待客户顺序以A、B、C、D┉组进行轮序,具体规定如下:1)各组上岗置业顾问最低指标每组销售团队上岗置业顾问最低指标为10人,上不封顶;达不到最低指标的销售团队,视为自动放弃当日接电、接访机会,将不参与接电、接访大轮。

2)接电接访顺序以各组实际具备上岗条件的置业顾问数(不低于10人),进行接电、接访的大轮。

举例说明:A组“上岗置业顾问20人”B组“上岗置业顾问12人”C组“上岗置业顾问11人”D上岗置业顾问10人”那么接电、接访均以53人为标准进行大轮,各组置业顾问销售机会均等。

备注:A、以上“置业顾问”为泛指,包括“销售主管及置业顾问”。

B、“接电”特指“销售热线接听”;“接访”特指“前台接访”。

C、“置业顾问上岗条件”以通过销售总监考核为准,并在管控中心备案;凡在绿宸·万华城售楼处每月工作时间少于20天的,视为未上岗,休年假除外。

3、各组销售团队每日上午8:00前将当日接电、接访销售轮位明细交甲方管控中心备案,否则不予安排接待。

4、非工作时间非一组相关人员在场,在场小组按以上述顺序为准;如只有一组在场,接待客户(确定为新客户)归属为接待方;(二)接待轮位制度1、轮位1)新客户:A.无论任何其他因素与牵扯的,按照正常轮位原则;B.老客户先到场,新客户后到访但未指认,新客户按1)‐A情况执行;老客户未到场,新客户到访后未指认,新客户按1)‐A情况执行;C.客户为老客户的家属,若老客户已超出有效保护期限或新客户是老客户的旁系亲属,则按1)‐A执D.客户已超过有效期保护期限,则按1)‐A执行;E.客户进场后未能明确销售员,或否认曾经致电或到访但后接待客户的销售无法将客户录入系统或录入系统时发现为未超期的老客户,则后接待该客户的销售员应主动将该客户归还原销售员,原销售员所在代理公司补偿后者一个头位;F.只要对本楼盘感兴趣,包括咨询商场、商铺、市调(分访前主动明确市调身份除外)、同行或愿意接受置业顾问介绍的来访人员为客户,作为一个接待名额,按1)‐A执行,明调客户由一访负责安排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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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联合代理现场管理制度鉴于【XXXX花园(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在销售工作中采用联合销售的合作模式,为更好的规范现场销售秩序,更好地体现联合销售的竞争优势,确保销售指标如期完成,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联合代理双方(XX地产和XX地产)公司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现场制度根据该项目现场管理制度,现场采用轮位接待,定岗机制及共同销售,两家代理公司的各级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岗位分配,并严格执行。

1、关于“接待顺序”的规定:1)设置当日值班公司,另一家公司为第二天即次日值班公司。

举例:11月11日:值班公司为XX地产。

那么11月12日值班公司为XX地产。

以此类推。

发展商XX地产以“销售中心工作日志”的形式记录当天当值公司的工作表现,以作为考核该公司的管理能力的依据之一。

2)关于当日“客户接待顺序”的规定:◆每天上午9:00开始排位接客,双方各派最早到场的两名销售人员站位;◆由当日值班公司安排销售人员接待第一位客户,下一位客户则由次日值班公司销售人员接待,如此类推;◆双方公司各自安排自己的销售人员补位,如一方无足够人员接待时,按双方轮位顺序1:1的进行补充。

3)如因第一顺序公司因管理安排原因导致销售人员未能及时补位,而导致客户由第二公司销售人员接待,则客户归属权属第二公司遗漏任何由于排位影响售楼部的正常销售次序的行为,视情况给予处罚。

4)销售人员接待排位具体要求:◆人数要求:周一至周五2名,周六、日4名◆排列要求:每家公司销售人员自成一列,对称分布、分两侧直立在售楼部门口;微笑向前迎接、问好指引客人参观。

◆头岗接客的同时其他销售代表应及时补位,保持有足够的销售人员站立于门口接待。

2、关于“询客与接待“的规定:凡是进入售楼部的客户均属一批客户,必须一视同仁的接待,来访客户实行二位问客制,由次位的销售人员礼貌地询问客户是否第一次来访。

如客户是第一次来,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接待。

问客内容:1)是否首次到访?是否同一批客户?2)之前哪位同事接待,原销售人员的姓名?3)是否接到预约电话、短信后来访?询问短信内容及公司和人员?视情况采用不同的接待方式如下:1)如遇旧客户回访,应立即询问客户以前是哪位销售人员接待的,待客户确认销售人员姓名后,应将该客户转介给之前接待的销售人员跟进,如该销售人员不在现场,则由其所属公司的销售主管处理。

(头位位置不变)2)如旧客户回访而忘记了之前接待的销售人员的姓名,在场的销售人员也认不出该客户,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接待,如有销售人员认出该客户是其所属公司的同事接待过,需当场经客户确认后,再由原销售人员公司的同事跟进。

如客户未能说出销售人员名字,但能说出代理公司名称,则由该代理公司现场主管安排人员接待。

3)在A销售人员接待到访新客后如该客户并未坐下来洽谈桌进行洽谈计价或未离开售楼部去参观小区或板房,此时该客户与之前曾跟进的或曾认识的B销售人员相认,B销售人员则无条件取回该客户的权属,而A销售人员应无条件让出该客户,A销售人员可站回头位重新轮候接待。

4)如客户已坐下谈判桌洽谈或参观板房,客户与曾接待过或相识的B销售人员相认,B销售人员必须出示3天内有效的入场登记且客户也承认是该销售人员跟进过,经双方主管确认后,可与A销售人员共同跟进,客户登记超过3天的,则由A销售人员自行跟进。

5)当接待参观团客户时,站第一位的同事位置不变,交由当日值班公司主管负责安排或亲自接待。

违反以上规定程序者,经发展商现场主管确认,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罚款并给予所属公司警告。

3、关于“场外接客”的界定与惩罚:1)售楼部门口是客户接待的起始点,在场外遇到新的客户,应该引导来访客户到售楼部咨询;2)任何在售楼部以外地方接待客户,递名片,或找其他销售人员、兼职帮该客户介绍的行为都被视为场外接客;3)一经发现有“场外接客”的行为并经查实,对相关人员给予罚款。

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800元;第三次清场。

同时将此客户交于发展商现场主管指定人员跟进,若为新客成交则将该单位佣金交由发展商处理;如此客为其他公司曾经接待过,则判回给该公司。

4、关于“接电话及电话来访客户”的操作规定1)前台电话由双方按1:1的比例轮流接听,各自做好来电登记和统计。

2)如客户曾来电咨询,并且指定销售人员接待,则该客户由指定的销售人员接待,或销售人员能说出客户姓名,则由此销售人员或同公司销售人员接待。

3)如在无指定销售人员的情况下,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接待。

5、关于“争执”的处理规定:1)销售人员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向各自的现场销售主管汇报,双方现场销售主管友好协商解决。

2)双方现场销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交由发展商现场销售负责人处理,双方公司销售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客户面前发生争执。

如无视规定在客户面前产生争议(过激言辞或身体碰触),发展商无论任何原因对错,除以双方当事人罚款,每次200元;累次3次者,清除销售现场。

情节过于恶劣者(如不服从管理、漫骂殴打同事等),发展商现场负责人有权当场将其清理出场。

3)以上情况如若发生,给予双方现场销售负责人一次大过处分,销售负责人累计3次大过者,无条件更换。

6、关于“客户投诉”的处理规定:1)因销售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造成客人投诉,代理公司案场销售经理应重新指派第二名销售代表跟进此客户,并代表公司向客户致歉;2)因销售人员职业操守不好造成客户投诉,经查实确凿,给项目声誉造成损失,发展商原则上要求代理公司将该销售代表清除本项目销售现场,由代理公司自行安排另用。

7、如何处理销售人员“争夺客户”:1)双方公司销售人员均不能以任何方式私下联络对方的已接待客户,一经发现查实后,对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影响该客户未能成交,则处以该销售人员调离销售现场,由所属公司另行安排任用。

2)如以“额外赠送折扣”或“其他优惠条件”引诱客户,一经发现处以罚款200元/次。

如若影响到客户未能成交,则处以该销售人员调离销售现场,由所属公司另行安排任用。

8、保密责任:销售人员有对本项目规定的相关保密销售信息如价格、房源等负有保密责任,如有私自泄露给客户或竞争对手,并对项目销售产生不良影响,一经查实予以开除处理。

以上处罚的同时,现场主管可以要求相关人员作出相关检查和说明。

9、关于“板房接待客户”的规定:如客户在没有销售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去板房参观,已在板房带客的销售人员有义务向客户进行接待,但严禁派发名片及要求客户留下联系方式。

一经发现,清除出场。

10、关于“外展点客户”权属界定:外展点吸客平均分配(接待方式与现场一致)第二章客户权属与佣金分配1、本条例只处理涉及双方不同代理公司分佣的情况,而同一代理公司内问题由代理公司内自行协调解决。

2、只有认定为共同跟进和共同成交的情况,可以在成交后佣金各占50%。

3、“共同跟进的确认”依据上文【第一章-2】中“询客与接待”相关条款进行确认。

4、共同成交以认购书上确认的姓名为主,是认购书中户主(之一)且客户登记是在3天内的,经客户或双方主管确认后佣金各占50%,超过3天才发现的,佣金不做分成。

5、旧业主或旧客户介绍新客户情况的处理:1)当旧业主或旧客户与新客户共同进入售楼部并指定找某售楼人员,则该两批客户均由该销售人员跟进;2)当旧业主或旧客户与新客户共同进场,但旧业主或旧客户并无指定销售人员或公司的情况下,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接待;3)当新客户独立进场,在指定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由该销售人员或其所属公司人员跟进。

4)当新客户独立进场,在无指名情况下,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接待;5) 当新客户先到场,无指定找哪一位销售人员,则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跟进,当已进入介绍过程中,并开始坐在洽谈桌进行洽谈或已离开售楼部到样板房参观,则无论旧业主或旧客户到场后是否指定销售人员跟进均由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跟进,但在介绍时尚未坐在洽谈或未离开售楼部到样板房参观,而旧业主或旧客户到场,指定由某销售人员跟进,则由该指定销售人员跟进,原站第一位的销售人员重新站回头位。

6)如新客户第一次到访没有成交,第二次是由旧业主陪同回访,如旧业主强烈要求指定销售人员跟进,则之前接待过该客户的销售人员需提供3天内有效客户登记方可共同跟进。

如不能提供客户登记,则由旧业主指定的销售人员跟进。

其他争议情况双方主管协商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发展商现场主管裁决,视情况佣金没收或判予一方。

第三章现场管理细则1、双方代理公司必须按相等的驻场人数轮客,非指定展销日禁止聘请支援和兼职销售人员接客。

2、每日轮值制度,双方代理公司现场销售主管每日轮流做现场值日工作。

当值公司工作职责及内容:1)物料的清点,登记,资料的及时补充。

2)板房巡查,下班前的现场巡视及登记上报,并需在每日(工作日志)上填写。

3)总销控的登记、录入、核对检查;客户成交记录表如一经发现未及时录入,进行处罚。

4)每日各代理公司的来访数、来电数、成交数的数据汇总。

销售5)以短信形式及时向发展商销售部门指定人员、未在值班代理公司的全体销售团队(含销售经理、现场销售主管、当天销售人员)发放即时的成交情况,要求成交销控后立即发送短信,以免一房多卖。

6)用短信形式向发展商销售/策划经理汇报每日来访、来电、成交情况。

7)每日下班前,负责总值班的代理公司销售主管必须将现场总销控,成交登记等资料交由次日负责值班的代理公司销售主管进行妥善保管。

3、销控保留制度保留房源之必备条件:1)发展商销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亲自签发的房屋保留单。

2)根据推广阶段需求,由开发商策划销售部门书面发文指定的内部销控保留单位,并由发展商销售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世联地产和中原地产的所有销售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承诺进行房屋保留或变相保留,销售执行中必须向客户明确表明不做保留,只做意向登记。

4)如保留单位在保留期限内未办理相关认购手续,也没有任何说明未办理认购手续的原因,则代理公司(含世联地产和中原地产)应及时知会发展商销售部门。

由发展商销售部门出文重新放出该单位,该单位进入正常的销售流程。

代理公司(含世联地产和中原地产)不得私自先行售卖,避免卖重单位而引起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代理公司(含世联地产和中原地产)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留在售单位。

4、关于“客户换房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1)如客户提出换房要求,由跟进该客户的销售代表指引客户填写《客户换房申请单》,并经该代理公司的现场销售经理签名确认后,提交发展商销售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同意后,进入操作流程。

【备注:每个客户(以合同为一个客户单位)只有一次换房机会】2)发展商批准客户换房后,销售代表指引客户重新签订认购书,值班代理公司销售主管要即时确认销控,并及时更改当日销控记录,更改项目总销控和各自的销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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