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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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关键信息项:1、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独立董事制度2、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3、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规定4、关联交易管理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5、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交易防控措施6、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沟通渠道与方式接待投资者调研的规范11 公司治理结构111 董事会组成与职责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具备适当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其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的重要事项,并形成决议。

112 监事会组成与职责监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监督能力,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113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信息披露要求121 定期报告内容与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全面信息;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重点反映公司阶段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

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22 临时报告情形与披露时限当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临时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123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浙政办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切实做好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要求,加强市场相关主体的培训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我省民间资本丰富,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活跃,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时有发生,内幕交易防控任务依然较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以及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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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所在单位 (部门) (一)外部单位人员 序号 姓 名 职务 (岗位) 身份证号码 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时 间
(二)单位内部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孟中泽 杜工会 王书伟 郜振国 郭矿生 严 瑞 张继武 张铁岗 袁世鹰 王永康 李 悦 陈顺兴 王铁庄 杜春生 宋建成 杨松君 张明剑 任胜岳 李保方 崔书平 祁亮山 胡德进 张海洋 时建兵 郭金陵 谢 超 郑州煤电 董事长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总经理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监事会主席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1 410602196305013013 410802195412093537 410107196212190517 410802196409102054 410101600129201 410107197007140515 110108194509182215 410402194609245518 410802194003212510 620502690322533 360111197511010998 410105195707151096 410107590924053 411202195903039533 410107195501240512 410107610721153 410107196311121517 4101071962070513 410101195705174037 410107195805230559 41060219580415107X 410107195803100531 410107197307150096 410811196408022554 411281196702080513 410107196204100577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幕交易自查报告篇一: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20XX.2134参考-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pe实务-国浩天津私募组5篇二: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分立、回购股份;(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10)《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5)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7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7)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4)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5)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6)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9)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试题 (12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试题137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试题 (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016-157 制度修订

制度修订最近实在太忙了,周三没有更新,本周一还发了教大家如何提离职申请的,导致大家看我昨天没有及时更新而浮想联翩公众号“价值法库”今年光棍节那天发表了一篇《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汇总》,里面汇总了上市公司内部应该建立的一些制度这日子选的,绝对说明制度建设工作真的是证券部小伙伴们心头的那颗永远无法消散的朱砂痣最怕领导来句“你把三会层面的制度重新梳理一遍吧”听完这句话80%的小伙伴是直接黑血的,剩下20%血格也就剩一丝了今天小编整理一下制度修订四大步骤,希望对大家有用第一步:把制度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找齐,通读、理解要求PS:查法律法规就用价值法库/laws/laws.html有一个比较省事的办法,就是上巨潮看别人家制度的第一条,一般第一条里面都会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多看几家,取个并集,然后用价值法库一个一个法规地看第二步:有指引的按指引修订,没有指引的多借鉴有指引的,比如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逐条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逐条修订本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指引的,综合百家大法,巨潮——关键字检索,多看几家的综合一下吧,在此推荐立霸股份(603519,因为他家董秘很细心,制度制定的也很全面)第三步:根据公司自身特殊情况再进行个别调整例如: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要求,但是很多公司都将《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写进了《公司章程》,有的公司因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不是同一人,还把不到10%即无需上董事会的部分拆分了一下比如5-10%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不过这块一定要把交集并集弄清楚,详见往期文章《你家律师的数学也是体育老师教的么?》例如:对日常性的交易《上市规则》没有约定审批权限,公司可以自己约定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交所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年报编制期间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应按照下表所列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做好2011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年报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存在高比例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合计送转5股及以上)的公司,如本所认为需要,公司也应于其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

在完成全部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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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管理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 30日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
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
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了应当按
照本备忘录第八条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
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六、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
整改情况。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
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八、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备
忘录第四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十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备案工作,按照本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岗位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
大事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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