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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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内幕消息知情人定义、知情人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首先,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定义是这一制度的基础。

内幕消息知情人是指在其工作、职务或职责所属范围内,因其职务或职责获得了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是具体而明确的,有可能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内幕消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内部人员、会计师等具有内部信息的人。

其次,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机制是保持市场公平和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责任制度,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其行为,包括禁止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等。

同时,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控机制,通过监控内部通信、交易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管理措施是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需要完善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规。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增强其对市场公平的认知。

同时,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惩罚和舆论监督,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管理措施和法律惩罚,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经营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相关信息;(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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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 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 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 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向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之 前,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签字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确认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3.本人确认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 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上交所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 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股票二级市场核查,或上市 公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交易所。
2
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接收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八)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代码: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填写说明: 1.填写内幕信息种类,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披露、决议等; 3.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7附件二:公司简称: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6
附件一:
序号 知情人 内幕信息内容 姓名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息 知悉 知悉 知悉 部门、职务 公司关系 所处阶段 地点 方式 时间
1
产被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及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 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 触到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 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 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 有参加人员作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 求。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确 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三)重大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四)出现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 (五)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时)。 第八条 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 /部门、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及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 研究论证结果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 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出售及收购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 亏损、重大损失情况; (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要资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作“内幕信息”标志。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保存、维修及销毁,应经授权并作必要记录。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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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 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 法所得等处分,造成损失依法向其追偿。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下同)申请停牌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 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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