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新大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董事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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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报送单位: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 通讯地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 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品产量、销量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完成情况; (八)披露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 (九)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出具《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
(二)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人事变动、签订重要合同、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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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及 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做好制度的补充完善和更新 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x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上述主体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洋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和重大对外合作;(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计划;(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八)公司股利分配或股权激励的计划;(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提高投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行客户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证券投行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成员、对投行业务进行内控的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制定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组织实施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归口存档,并对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承揽、承做、持续督导项目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在立项、内核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资本市场部负责执行在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法律合规部对非投行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跨墙人员)进行登记。
上述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完成时间原则上应为知悉当日。
第七条投行业务部门自承揽项目开始、至持续督导结束时,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
第八条投行管理总部在立项与内核程序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资本市场部应建立发行流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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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所在单位 (部门) (一)外部单位人员 序号 姓 名 职务 (岗位) 身份证号码 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时 间
(二)单位内部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孟中泽 杜工会 王书伟 郜振国 郭矿生 严 瑞 张继武 张铁岗 袁世鹰 王永康 李 悦 陈顺兴 王铁庄 杜春生 宋建成 杨松君 张明剑 任胜岳 李保方 崔书平 祁亮山 胡德进 张海洋 时建兵 郭金陵 谢 超 郑州煤电 董事长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总经理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独立董事 郑州煤电 监事会主席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职工代表监事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1 410602196305013013 410802195412093537 410107196212190517 410802196409102054 410101600129201 410107197007140515 110108194509182215 410402194609245518 410802194003212510 620502690322533 360111197511010998 410105195707151096 410107590924053 411202195903039533 410107195501240512 410107610721153 410107196311121517 4101071962070513 410101195705174037 410107195805230559 41060219580415107X 410107195803100531 410107197307150096 410811196408022554 411281196702080513 410107196204100577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4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内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证券代码:600121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务 (部门) (岗位)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郑州煤电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郑州煤电 总会计师 郑州煤电 监事会秘书、监办主任 郑州煤电 证券事务代表 身份证号码 410107196109210559 410101196702012010 410107631018051 410102196410307059 410107196106180518 410107196702060547 410107197306270520 因何原因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时 间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5 事前审核 2011.10.14 编制季报 2011.10.13 编制季报 2011.10.12 事前审核 2011.10.16 编制季报 2011.10.14
屈喜才 郭修甫 刘殿臣 付胜龙 李永清 房 敬 程素君 陈晓燕
郑州煤电 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 41010319751220246X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单位公章(董事会印)
注:1、获取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涉人员。公司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另行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