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沟通管理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更加严格而且更加重视。
实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则的必然选择,也是为了更好地把握风险,保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事业。
下面,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一详细论述。
一、主要内容(一)知情人的概念、定义及范围上市公司的知情人是指具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各级负责人、职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二)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说明、查询、调整等工作,纳入其日常报告、研究、规划及其他管理督导及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知情人的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信息处理的要求及本制度的内容,在即将担任知情人时及时向知情人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实施步骤(一)确定知情人名单确定知情人名单是管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条例》、《公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知情人名单,并将其记录在包括但不限于反馈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报告、风险管控报告、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名录等文件中。
(二)建立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情人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实现对于知情人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抗破坏性及可靠性,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系统,确保知情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
(三)健全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上市公司不同层级和角色的知情人,应适当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以确保上市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陕西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陕联席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陕西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联席办发〔201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34号),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基础工作,经省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行政机关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对照《证券法》第75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30条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权限,认真梳理、细化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应涵盖所有对上市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并购重组方案、再融资方案、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利润分配方案、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高管人员重大变化等。
要明确内幕信息管理重点,并在收发、办文等程序设置甄别环节,以保证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审批和登记管理。
要根据工作办理程序涉及的内幕信息产生和接触环节,合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应包括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因从事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受理、研究、决策和审批,或相关文件的收发、印制、传递、复制、保管等工作,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事项承办人,相关事项文秘服务、文书制作和文档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内部监督人员等。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监管,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由上市公司相关部门依照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网络登记的相关人员。
(三)挂牌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登记管理要求。
2.挂牌公司定期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
1.上市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定期报告,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报告其交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2.上市公司可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期报告信息作为内部监控工具,以发现未履行内幕信息和交易义务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其交易义务时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不得以转让、贷款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的监管政策,采取其他措施或实施其他制度来保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私秘性,禁止未经批准的披露。
(五)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纳入其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定期开展检查,以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管理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证券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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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函【2011】15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年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
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向我所报送。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完成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上市公司可在“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栏目内容下方下载《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Excel模板),填好后统一通过“Excel文件上传”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四、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11月30日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