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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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某酒吧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

事后,甲、乙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酒吧发生口角后,相互斗殴,造成对方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一)项和(二)项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乙双方均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1)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常识普及(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斗殴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常识:1.斗殴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甲叫来丙、丁帮忙,四人共同与乙发生斗殴。

案例分析_减刑案例:罪犯邱某某减刑案

案例分析_减刑案例:罪犯邱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罪犯邱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于2018年11月22日入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6月,罪犯邱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邱某某自入监以来,于2019年9月16日记表扬一次,2020年1月9日记表扬一次,2020年6月9日记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三次。

2020年7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永川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邱某某提请减刑案。

会议认为:罪犯邱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均合格,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邱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7月9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邱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邱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邱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邱某某提请减刑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反馈。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近段时间的打架案例2022年

近段时间的打架案例2022年

近段时间的打架案例2022年1近日,大册营派出所联合要庄派出所侦破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段某、王某、宋某等4人抓获。

2022年1月的一天,李某等4人在饭店吃饭时,李某因其女友与段某发生争执一事吵架。

事后段某纠集王某、宋某等人,李某纠集赵某、赵某某、司某、张某等人,双方在饭店路口东侧空地上发生打斗,造成人员受伤。

期间李某开车撞击赵某某等人,张某等人持械打砸汽车,致使汽车受损。

案发后,民警立即处理调查,依法将嫌疑人传唤到案。

经讯问,该4人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张某、赵某、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赵某某等人被行政拘留。

22022年1月23日凌晨,端州公安接到警情:在端州区建设二路某食馆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嫌疑人伤人后驾车逃离现场。

接报后便衣大队民警联合相关警种立即前往现场开展侦查。

虽然嫌疑人早已逃离现场,且案发在凌晨,没有获得太多信息。

但是民警通过仔细勘验及走访现场,终于发现两名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1月23日晚,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躲藏在某住宅小区附近。

通过伏击,终于在凌晨时分成功将涉嫌寻衅滋事嫌疑人陈某、邓某抓获。

32022年1月25日,360公司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称,360成都办公室有一个外来人员打伤一名360员工。

公司已经报案,警方对相关人员采取措施,目前案情警方正在调查中。

公司已经报案,警方对相关人员采取措施,目前案情警方正在调查中。

360公司官方微博转发这一消息并表示,一切案情相关以警方通报为准。

其谴责一切恶意伤人行为,并即刻配合警方和医院对受伤员工展开救治和慰问。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在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相互组织并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侵害的罪行。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聚众斗殴罪案例,探讨其成因、表现和刑事责任。

案例一:甲乙丙丁四人聚众斗殴2019年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因个人恩怨在一酒吧发生冲突。

当天晚上,他们与各自多名朋友在一酒吧行凶,导致数人受伤。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四人抓获。

案例分析:1. 组织性质:根据案例中描述,本案中的聚众斗殴属于偶然性的,而非事先明确计划好的犯罪。

因此,可以判断此次聚众斗殴不存在有组织性。

2. 损害行为:四人在酒吧内发生争执,并导致暴力行为。

这些行为导致多人受伤,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聚众斗殴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于案例中造成了多人受伤的情况,嫌疑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工厂职工集体斗殴2018年某月,一家工厂职工因薪资待遇问题与工会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工人与工会人员发生聚众斗殴事件。

期间,双方互相使用了攻击性武器,造成了多人受伤。

案例分析:1. 组织性质:该案例中的聚众斗殴具有较明显的组织性,工人与工会人员之间有明确的集体行为组织。

这种有组织性质使得犯罪性质更为严重。

2. 损害行为:工人与工会人员使用攻击性武器进行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这些行为不仅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具有组织性质的聚众斗殴罪刑期较重,可能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由于使用了攻击性武器,加重了伤害程度,嫌疑人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足球场上的聚众斗殴2017年某比赛中,两支足球队的球迷在比赛结束后爆发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在场外的视频监控中发现了多名球迷参与了斗殴行为,并随即开始追查。

最终,几名球迷被民警控制并移交给法律机关。

案例分析:1. 组织性质:该案例中的聚众斗殴不属于有组织性的犯罪,而是由球迷个人之间的冲突导致的。

法律讲堂小孩犯罪案例(3篇)

法律讲堂小孩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及法律后果,以期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一名初中生甲因与同学乙发生矛盾,持刀将乙刺伤,造成乙重伤。

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甲因长期遭受乙的欺凌,内心积怨已久,最终导致暴力行为。

2. 犯罪特点:该案件具有明显的报复性、冲动性和严重性。

3. 法律后果: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1)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2)强化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

(3)学校和家庭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

三、案例二:盗窃案件案例背景:某小学生丙因家境贫寒,为了购买心仪的玩具,偷取了邻居丁家的财物。

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丙因家庭贫困,内心渴望得到关爱和满足,但缺乏正确的价值观。

2. 犯罪特点:该案件具有明显的动机性、目的性和轻微性。

3. 法律后果: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启示:(1)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和帮扶,关注他们的生活需求。

(2)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他们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的精神。

(3)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网络犯罪案例背景:某中学生丁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购买游戏装备,通过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

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丁沉迷网络游戏,导致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

2. 犯罪特点:该案件具有明显的网络性、隐蔽性和复杂性。

3. 法律后果:丁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1)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

(2)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我国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涉及道德、法律和人情等多个层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该案发生在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不慎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撞倒了一位年迈的老太太。

老太太摔倒后,彭宇立即上前搀扶,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事后,老太太及其家属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损失。

彭宇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的事实成立,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后积极救助老太太,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彭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四、社会反响南京彭宇案一经判决,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道德,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恶意诉讼。

五、案件评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南京彭宇案反映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道德视为行为的准则,但在法律面前,道德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的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损害了善良人的利益,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2. 证据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中,彭宇虽然承认自己撞倒了老太太,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法院仍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足。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激化。

为此,我国应当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打架斗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9月,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李某因不满同班同学王某在课间休息时对其言语挑衅,遂纠集其他同学与王某发生打架斗殴。

此次事件导致王某受伤,引起学校及家长的高度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李某与王某在课间休息时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言语挑衅王某,王某不服,双方言语激化。

2. 纠集人员:李某随即纠集同班同学张某、刘某、赵某等人,共计五人,一同去找王某理论。

3. 斗殴过程:王某见状,也找来同班同学孙某、周某、陈某等人,共计四人,双方在教室门口发生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李某等人持械,王某等人也互相推搡、殴打。

4. 受伤情况:王某在斗殴过程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李某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等人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轻微脑震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等人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3. 学校管理不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制止斗殴行为,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四、案件处理1. 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查,李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2. 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经审查,王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3. 学校向王某及其家长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科普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斗殴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校园等公共场所。

斗殴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斗殴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斗殴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斗殴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斗殴事件。

甲、乙、丙、丁四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甲、乙一方与丙、丁一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斗殴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丙的头部,导致丙头部受伤。

事后,甲、乙一方赔偿了丙的医疗费用,但丙仍对甲、乙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斗殴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伙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斗殴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甲、乙、丙、丁四人均符合主体要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主观方面:甲、乙、丙、丁四人均有斗殴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甲、乙一方与丙、丁一方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了丙的人身权利。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的行为虽未造成丙重伤或死亡,但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乙一方赔偿了丙的医疗费用,但丙仍有权要求甲、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斗殴行为的发生。

(2)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斗殴行为,维护校园安全。

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聚众斗殴罪——江西省某地街头斗殴案时间:2009年5月28日事件细节:2009年5月28日晚上8点,江西省某地市中心的商业街突然爆发了一场惊人的街头斗殴事件。

在当晚,两个年轻人的冲突引发了规模庞大的骚乱,吸引了大批围观者。

这个冲突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十分严重的斗殴事件。

据目击者的描述,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曾经有过矛盾。

这天晚上,两人在商业街上意外相遇,并立刻陷入争斗。

他们开始互相推搡和推打,很快吸引了周围的人群围观。

不幸的是,这场冲突很快失去了控制。

约20分钟后,一群大约10人的人群加入了斗殴。

他们也分成了两个对立阵营,采取拳头、脚踢等暴力手段对抗对方。

事态迅速扩大,人们开始围攻对方,身上和脸上满是伤痕。

许多旁观者尽力劝阻,但无法遏制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接报后,当地警方立即赶赴现场。

因为冲突过于激烈,警察在控制局势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经过长时间地努力,警方最终成功地将参与斗殴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分开。

在整个事件中,有25人被当地警方抓获。

他们被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具备明显的聚众性质和采取暴力手段。

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的争斗最终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骚乱。

围观群众加入斗殴,进一步扩大了冲突的规模,表明聚众性质确实存在。

此外,斗殴过程中,当事人们采用了暴力手段进行争斗,造成了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这符合法律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严重的聚众斗殴案,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围观者。

事件的迅速升级和恶化使得警方处于一定困境,需要付出巨大努力来控制局势。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可能面临的指控是聚众斗殴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刑罚较重。

他们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争取辩护的机会。

对于治安管理者而言,此案也提醒他们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和维护。

在类似事件发生时,应当更加及时地调动警力,遏制迅速发展的斗殴行为,并且在事后进行相关的法律追责。

南京刑事律师:聚众斗殴罪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网,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开办,律师团队长期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辩护成效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团队一贯秉承“专业打造诚信品质”的效劳理念和诚信勤勉的职业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在长期执业进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成效,深适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

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玄少刑初字第15号【案件情形】被告人周杨,男,1981年10月8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杨波,男,1989年9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裁决中对被告人杨波的缓刑裁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波202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4月20日诞生,汉族,无业。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吴某,男,1992年9月19日诞生,汉族,原龙翔工程检测员工。

202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1月12日诞生,汉族,原系南京市栖霞区新港综合治理办公室员工。

202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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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篇一:聚众斗殴罪案例】聚众斗殴案案例分析 2015-10-20 10:43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牛立梅2012年10月11日,霸州市胜芳镇零度网吧前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近日,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括6名学生在内的10名被告分别获刑,其中故意杀人犯王松(文中人名为化名,下同)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事情经过如下:河南省塔沟文武学校的学生党坤、张鹏、石瑞佳、肖扬、文章、李成、陆雄、张超均在霸州市某保安公司实习。

2012年10月11日,党坤、张鹏、肖扬三人下班后到零度网吧上网,王松、樊森、韩旺、王明也来该网吧上网,党坤被网管安排到44号机器,党坤打开电脑刚要玩,王明就叫网管,要求换到44号机器,网管没有说话。

王明不甘心,说党坤:“给个三十二十的,你走得了。

”党坤不同意,由此引发双方争吵,后被网管劝开。

张鹏打电话给文章、石瑞佳,说:“我们在网吧里挨欺负了,赶紧带人过来”。

党坤也给陆雄打电话说:“有人在网吧找我们事,你过来”。

同时王松等人也在打电话叫人。

党坤、张鹏打完了电话三个人就离开了网吧。

三人与文章、石瑞佳、陆雄、张超、李成汇合后,八个人又返回到零度网吧,找到王松等人。

王明打电话叫来了左鑫,并从网吧旁边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樊森、韩旺各持一块木板,后双方在网吧门前对峙,党坤和王松交渉,双方言语不和就动手打了起来,双方发生殴斗。

在打斗过程中,王松持水果刀将张鹏、党坤、李成、张超扎伤,张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党坤、韩旺、李成、张超均构成轻伤,王松构成轻微伤。

一、案情经过二、案件问题分析本起犯罪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上网过程中要求换机器,这原本是非常正常的小事情,党坤方已经被安排好使用该机器,王松方本应通过网管另行安排机器上网,双方应当保持克制和冷静,文明对话,不应相互藐视,直至相互对骂、争吵,表明双方人员自身修养和道德素质较差,双方为了教训对方而纠集人员聚众斗殴,致使一件小事发展到了构成犯罪的后果。

三、犯罪心理分析首先说王松方的心理,王松想换机器上网,被对方拒绝了,感觉很没面子,就谩骂、侮辱对方,其动机就是挑衅对方,并且积极回应对方,进而纠集人员对骂、对打。

再说党坤方的心理,对方要求换机器,自己刚刚开机,不乐意换,自然就拒绝了对方,结果被对方谩骂,也是回应了对方,其动机和目的就是通知同学来帮自己出气,党坤、张鹏所召集的人来了后,见自己有势力,且都是武校的同学,人数上、实力上都在对方之上,便与对方对峙、互殴。

陆雄、李成、文章、石瑞佳张超五人的犯罪心理是什么呢?就是同学被人欺负了,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帮助同学出气、教训对方,并组织人员为犯罪做准备,即犯罪预备,在互殴过程中实施了加害对方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

四、作案证据分析本案的证据首先就是手机,手机是联络、纠集人员的工具,双方均是通过手机来纠集人员的,作案的工具就是木板二块和王明购买的水果刀一把。

五、案件人员分析本案双方的参与人员有12个人,党坤这一方是本校同学8个人,王松一方是亲戚、朋友4个人,其中王松、王明是亲兄弟。

六、法律判决分析——法律无情,违法必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做了判决,其中王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樊森、韩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陆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文章、肖扬、石瑞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党坤在逃。

七、案件影响分析本次犯罪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下面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说党坤方,对于个人来说被判处了刑罚;对于同学的影响是同学受伤、受处分、被判处刑罚;对于家庭,孩子锒铛入狱,家长受到伤害;对于学校的影响,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与他人斗殴,给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同时这次群殴事件造成一死几伤的严重后果,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再说王松一方,对于个人来说也是被判处了刑罚;对于亲属来说,弟弟被判处了刑罚,其他几人也分别获刑;对于家庭,王松家两个都被判处刑罚,家长受到伤害,并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70多万,经济上受到了极大损失;同样也是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八、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犯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九、案后思考两个人之间的小事——12人——参与解决一件小事——引发血案——一死几伤本意是帮人出气打架——却10人被判刑——一人死亡,10人获有期徒刑,一人在逃。

本应是两个人——能够解决的事情——却破坏了12个家庭1. 党坤是在校学生,正在实习,假如事发后及时通报实习单位解决问题,是否能避免血案发生?2. 张鹏为了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假如张鹏能够有效的劝阻党坤,是否能够避免血案的发生呢?3. 假如俩人都是文明人,说文明话,做文明事,能发生这样的血案吗?4. 假如两人中有一方能够保持克制呢?5. 假如两人的同学、亲属中有人能够劝阻?6. 假如参与的人当中有人懂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呢?7. 假如双方对同学,对朋友,对亲属,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有一份责任感呢?8. 假如你被拒绝或者拒绝了别人的要求你将如何去做?9.王明帮哥哥王松出气打架,被判有期徒刑;张鹏帮同学打架而被打死,你觉得值得吗?10. 同学、朋友、亲属要你去帮忙打架时,你应如何去做?十、青少年如何应对违法犯罪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2、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加强自身修养。

3、结交良友。

4、遇到问题多与老师、家长、同学沟通。

5、处理问题做出行为前,要正确处理同学朋友关系,不义气用事。

6、行为之前先思后行,先用法律的尺度去衡量,确认是否合法。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卿,曾用名李卿,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农民。

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韩兰英,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夏邑县郭店乡农民,系李先卿妹夫,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威威,曾用名韩威利,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系韩兰英之子,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郭辉等人也提起赔偿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及辩护人李好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5日傍晚,被告人李先卿为庆祝工程竣工,伙同张纪怀、何玉良等十余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店”喝酒,酒后为索要发票与店老板杜兴银发生纠纷,被告人李先卿即通知在工地打工的被告人韩兰英让召集人员并携带撬杆、木棍、板手等工具,坐车聚集到亢村立交桥北与李先卿会面,预谋后,由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先到饭店与老板杜兴银理论,引起争吵、殴打。

此时,被告人李先卿指示被告人韩威威等十余人持撬杠、木棍、扳手冲进饭店,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等人将该店的门窗、桌子、消毒柜等物砸坏,并将杜兴银及在该店吃饭上前阻止的客人李文亮、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打伤,在殴斗中,被告人韩兰英手持不锈钢管将赶到现场制止闹事的亢村派出所民警郭辉的头砸伤。

后在群众的协助下,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三人被当场抓获,其余人员逃离现场。

经鉴定,杜兴银、李文亮所受损伤属轻伤,赵维州、赵维新、许光勇、郭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砸坏的物品共价值7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卿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杜兴银、李文亮、赵维新、赵维州、许光勇193000元。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先卿、韩兰英、韩威威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先卿辩称:饭店的人先打我,我喝酒多了,不记得打电话通知人和预谋。

其辩护人称:指控聚众斗殴证据不足,该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毁坏财物罪处罚。

若认定聚众斗殴,就不应再追究毁坏财物。

被告人韩兰英辩称:我不是用钢管打的民警,是用门拉手打的。

被告人韩威威辩称:我是去拉架的,没有动手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傍晚,被告人李先卿为庆祝工程竣工,召集张纪怀、何玉良等十余人在亢村“一品炒鸡店”喝酒,酒后为索要发票与饭店老板杜兴银发生纠纷,挨了打,随即通知了在亢村工地打工的被告人韩兰英,让其召集了人员并携带撬杆、木棍、板手等工具,坐车聚集到亢村立交桥北侧,与李先卿会面预谋后,被告人李先卿与韩兰英先到该饭店与杜兴银理论,引起争吵、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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