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及安全规程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3.基本规定3. 0.1 城镇供水管工程应采用先进施工技术、运行维护技术、信息技术等,提高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水平。
3. 0.2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对管网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应制定下列制度:1 管道并网运行管理制度;2 运行调度管理制度;3 管网水质管理制度;4 管道、阀门和管网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S 管道、阀门和管网附属设施的资产管理和更新改造制度;6 管道维修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监控制度;7 管网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3.0.3 从事管网运行维护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
3. 0.4 城镇拱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后确定。
城镇地形变化较大时,服务压力可划区域核定。
3. 0.5 供水管网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现行圄家标准《生活钦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4 管道并网4.1 一般规定4.1.1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4.1.2 管道的管材、管件、设备、内外防腐材料的选用及阴极保护措施的选择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1.3 阀门选用及其阀门井结构设计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4.1.4 消火栓、进排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及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在严寒地区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4.1.5架空管道应设置进排气阀、伸缩节和固定支架,应有抗强和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严寒地区应有防袭措施:4.1.6 穿越水下的管道应有防冲刷和抗浮等安全措施,穿越通航河道时应设置水线警示标识:4.1.7 柔性接口的管道在弯管、三通和管端等容易位移处,应根据情况分别加设支墩或采取管道接口防脱措施。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旨在制定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则,确保镇供水厂的安全、可靠和节能运行。
2、本规程对镇供水厂的设计建设、调试、运行管理、安全措施、维护保养等全过程都予以限制要求。
3、本规程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应依据最新版本,并结合实际工况适用。
二、设计调试1、设计时应力重视以下考虑因素:周边环境条件、设备布置、控制装置的完善程度以及设备的环保性能。
2、镇供水厂运行管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安全及环保措施,并保证操作轻松,故障少、安全可靠。
3、设备的调试应符合设备质量保证、安全责任文件要求及设计图纸规定。
4、镇供水厂应安装采用现代化运行技术,引进先进控制参数技术,提高系统稳定性。
三、安全管理1、镇供水厂应必要安装安全器具,搭配有效安全报警装置,并配有及时灭火和应急抢险装置。
2、设备应配备完善的安全开关、保护装置,并需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安全灵敏可靠、及时响应。
3、应安装无线卫星安全监测系统,实现远程安全监控,使得厂处便于发现安全问题,确保安全可靠。
4、运行人员应按定时巡视,及时发现故障现象,及时处理,以降低损失风险。
四、运行管理1、运行管理中应做到人机协调、责任分工明确,以确保镇供水厂安全无序运行。
2、运行中应及时对在线设备自检,保证参数设置准确,及时发现各项设备故障。
3、应定期由设备专家检查机械、电气仪表设备,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应推行浮式设备管理考核机制,提高设备维修保养质量,保证运行安全。
五、操作规范1、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认真执行。
2、设备运转前应彻底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要求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运行中任何有可以损坏设备或出现安全隐患的操作,均应严格禁止。
4、应按规定操作、定期记录设备的运行数据,对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六、其他1、负责镇供水厂实施本规程的有权部门将视情况宣布补充规定和修改措施。
2、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外各类镇供水厂,有关法律法规及修订措施优先适用。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一、引言城镇供水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城镇供水厂作为提供清洁、安全饮用水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为主题,对城镇供水厂的运行与维护、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城镇供水厂能够持续稳定地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的饮用水。
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2.1 水质监测城镇供水厂应设立水质监测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水源地、水处理过程、输水管道等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质、进厂水质、处理后水质和送水水质等,以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2 设备维护城镇供水厂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供水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供水厂应建立设备台账,定期进行设备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对于故障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供水中断。
2.3 运行管控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控体系,根据供水需求合理安排供水厂的运行和停机时间,确保供水的连续性。
在运行过程中,要对供水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保证供水厂的正常运行。
三、城镇供水厂安全技术规程3.1 生产安全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作业程序,确保供水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供水厂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对供水厂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侵入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防灾减灾措施城镇供水厂应制定防灾减灾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供水厂应购置必要的防灾设备,如防洪设施、抗震设备等,以提高供水厂的抗灾能力。
3.3 水源保护供水厂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污染源进入水源地。
对于水源地周边存在的污染源,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供水源的水质安全。
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水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供水的可持续发展。
3.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上海市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第一部分: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市民的用水安全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上海市水厂对于水质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海市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旨在加强水厂运营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确保市民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部分:水质监测和控制1.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是水厂运行的重要基础,水源地应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完善监测系统,确保水源的安全和质量。
对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以确保水源的纯净度和安全性。
2.水质控制水厂应建立完善的水质控制体系,对原水进行加工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控制,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维护1.生产工艺水厂应定期对生产工艺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生产过程中,对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生产工艺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水厂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部分: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2.安全培训水厂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五部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1.应急预案水厂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括突发水质事件、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
2.应急演练水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考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部分:环保管理1.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水厂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合规排放生产废水和废气,确保水厂的环保达标。
2.环保监测水厂应定期对废水和废气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符合环保要求。
供水站运行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确保供水站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供水站所有运行操作人员。
二、人员职责1. 供水站站长负责全面管理工作,确保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2. 运行操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掌握供水设备操作技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三、运行操作流程1. 运行前的准备工作(1)检查设备状态,确保设备无异常情况。
(2)检查配电系统,确保供电正常。
(3)检查水泵、阀门、管道等设备,确保运行状态良好。
(4)检查仪表、传感器等,确保准确可靠。
2. 启动设备(1)开启进水阀门,保证水源充足。
(2)启动水泵,观察运行状态,确保水泵正常运转。
(3)开启出水阀门,调节出水压力,确保满足用户需求。
3. 运行监控(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包括水泵、阀门、管道等。
(2)监测水质、水量、压力等参数,确保供水质量。
(3)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 停止设备(1)关闭出水阀门,降低系统压力。
(2)关闭水泵,确保水泵正常停止。
(3)关闭进水阀门,确保水源安全。
5. 运行记录(1)记录运行时间、设备运行状态、水质、水量、压力等参数。
(2)定期分析运行数据,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效率。
四、安全规定1. 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2. 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3. 发现设备故障,立即停止运行,报告站长处理。
4. 严禁在设备运行时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五、维护保养1.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
2. 定期对仪表、传感器等进行校验,确保准确可靠。
3. 定期对水泵、阀门、管道等进行检查,确保运行状态良好。
六、培训与考核1. 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定期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熟练掌握本规程。
七、附则1. 本规程由供水站站长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一、总则为保障供水站正常运行,确保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城镇供水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章

4 供水设施运行4.1 取水口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旳河道可合适扩大),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则旳规定定期进行巡视。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理解上游汛情, 检查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旳完好状况, 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冬季结冰旳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合适地段应装设明显旳标志牌。
在有船只来往旳河道, 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4.1.4 固定式取水口旳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 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期检查;有杂物时, 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
2 清除格栅污物时, 应有充足旳安全防护措施, 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藻类、杂草较多旳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旳水位差不超过0.3m。
4 取水口应每(2~4)小时巡视一次, 对预沉池和水库应至少每8小时巡视一次。
移动式取水口旳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第3条旳规定。
2 应加设防护桩并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旳明显标志。
3在杂草旺盛季节, 应设专人及时清理取水口。
4.2 原水输水管线承压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 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外溢现象。
应设专人并佩戴标志定期进行全线巡视。
发现危及都市输水管道旳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2 承压输水管线应在规定旳压力范围内运行, 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3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环境水体污染, 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采用措施。
4 根据当地水源状况, 可采用合适旳措施防止水中生物生长。
对低处装有排泥阀旳管线应定期排放积泥。
其排放频率应根据当地原水旳含泥量而定, 宜为每年(1~2)次。
4.3 预处理4.3.1 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
2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当地区旳详细状况制定水位控制原则和防冰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培训课件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提高自动化监控系统可靠性 通过提高水厂、供水调度监控系统的可 靠性,保证系统高的可用性,为提高水质、 保障供水、稳定运行、节能减排提供保障。 并为企业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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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拟(仿真)和优化
面对水资源缺乏,污染严重,供水水质标 准高,深度处理工艺更加复杂,城市化供水 量增加、服务区域扩大,用户要求不断攀升 等挑战,需要采用模拟和优化技术,提高供 水系统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为科学决策提 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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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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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供水厂自动化系统
运行与维护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刘百德
2
内容:
一、城市供水自动化控制技术应用回顾 二、城市供水自动化控制体系基本结构 三、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42
V型滤池现场PLC控制台
43
未进水的V型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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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运行中的V型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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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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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冲洗气阀、水阀和出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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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池出水
48
V型滤池反冲洗泵房
49
出厂水表管理制度、操作方法随时可学
51
三、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 自动化控制技术在水厂的普遍应用,新修订的 “规程”中增加了第8章“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 护” ,共分为8节、49条 。
18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和保证水质
● 水质是灵魂,保证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已 成为供水企业的主攻目标;
● 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 采用新的净水工艺、消毒技术和可靠的自动化控制 技术,是提高和保证水质核心;
供水厂的操作规程(3篇)
3. 更换备件: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磨损、损坏的备件。
4. 检查仪表:定期检查仪表,确保仪表准确可靠。
六、事故处理
1. 发现事故:操作人员发现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事故设备,防止事故扩大。
2. 报告上级: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3. 检查水质: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4. 调整水量:根据用户用水需求,调整水泵转速,确保水量稳定。
5. 检查压力:检查供水管网压力,确保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6. 交接班: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确保供水安全。
五、维护保养
1.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水质检测:定期对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五、安全管理
1. 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加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5.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检查水源:检查水源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 检查供电:检查供电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备,确保供电正常。
4. 检查仪表:检查水位计、压力表、流量计等仪表,确保仪表准确可靠。
四、运行操作
1. 启动水泵:按照启动顺序,依次启动水泵,确保水泵运行正常。
2. 检查运行状态:运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水泵、电机、阀门等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篇
一、总则
为确保供水厂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供水厂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项操作。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01
04
02
03
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药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2.2 原水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监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增加工序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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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质监测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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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
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规定。对生物预处理、粉末活性炭及预氧化提出了工艺运行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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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
02
增加了污泥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03
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
增加了地下水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16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保障城镇供水厂的安全运行,确保供水设施及员工的安全。
2.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城镇供水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相关的检测业务。
3.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4.各单位应当对该厂内外人员的行为作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该厂正常运行。
5.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人员预防措施来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二、巡查
1. 巡查是对供水厂运行情况仔细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作出判断或者采取必要整理或者处理方式之一:
a) 早上7:00-9:00前巡看一遍; b)中午12:00-14:00前巡看一遍; c) 晚上17:30-19:30前巡看一遍; d) 夜间22:00-24:00前巡看一遍; e) 白天8小时之间隔时间也会根椐特定需要开展巡看,如存在易焰物,易爆物,易弯物,易裂物,易波动物(如电子仪器),大风雪天气(如大风雪天气),大雷電天气(如大雷电天气). f ) 如存在金属都会额外加强监测 g ) 高处作业也会额外加强监测 h ) 连续三小时沒有人出勤也会额外加强监测 i ) 有新装修房间也会额外加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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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CJJ 58-94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地通知建标[1994]43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地要求,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编地《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8-94,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7月7日目次1总则 4.8清水池7供水设备维护2水质监测 4.9厂级调度7.1一般规定2.1原水5供水设备运行7.2水泵2.2净化水 5.1水泵7.3电动机2.3水质监测工程和频率 5.2电动机7.4变压器2.4检验方法 5.3变压器7.5配电装置2.5净水原材料检测工程和方法5.4配电装置7.6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3制水生产工艺标准6供水设施维护7.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3.1一般规定 6.1一般规定7.8仪器仪表3.2工序质量标准 6.2取水口设施8安全4供水设施运行 6.3输水管线8.1氯、氨使用安全4.1取水口 6.4投药设施8.2电气安全4.2原水输水管线 6.5混合絮凝设备附录A聚合氯化铝检测方法4.3预沉 6.6沉淀(澄清)设施附录B滤料分析法4.4投药混凝 6.7过滤设施附录C本规程用词说明4.5沉淀 6.8清水池附加说明4.6机械搅拌澄清池6.9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4.7滤池(普通快滤池) 6.10排水设施维护1 总则1.0.1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地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地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地城镇供水厂.1.0.3 城镇供水厂地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地规定.2 水质监测2.1 原水2.1.1 城镇供水厂地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地规定.结合本地区地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工程地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工程和频次.2.1.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地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地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地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2.1.3 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地重点检测工程进行超前地自动连续监测.2.1.4 大型地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范围内划为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地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地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2.2 净化水2.2.1 净化工艺中,应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滤池池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厂干管)等处设置工序质量检测点.2.3 水质监测工程和频率2.3.1 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地规定.监测工程和频率表2.3.1注:表中*工程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工程和监测频率.2.4 检验方法2.4.1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地规定.2.4.2 浑浊度宜用以甲簪聚合物标准液标定地散射光浊度仪检测.2.4.3 余氯应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检测.2.5 净水原材料检测工程和方法2.5.1 净水原材料应在新进厂和久存后使用前进行检测.2.5.2 主要净水原材料地检测工程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5.2地规定.净水原材料检测工程和检验方法表2.5.23 制水生产工艺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3.1.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地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地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2.3地规定.3.1.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地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3.1.3.1 净水各工序地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地规定.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工程,应配置连续测定仪,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3.1.3.2 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地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3.1.3.3 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地配备率应达到100%,检测率应达到95%;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根据供水量地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地生产水量应进行控制.3.1.3.4 净水药剂地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3.1.3.5 供水地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3.1.3.6 生产中地主要设施、设备地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3.1.4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地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地需要.3.1.5 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地要求.3.1.6 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地要求.3.2 工序质量标准3.2.1 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地有关标准地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3.2.1.2 没有自动控制运行地供水厂应以搅拌实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地加注率.3.2.1.3 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3.2.1.4 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3.2.1.5 与药液直接接触地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3.2.1.6 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地混凝剂或助凝剂.3.2.1.7 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地特性正确选择投加点.3.2.2 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 混合应快速、均匀.3.2.2.2 泵前投药地,可利用水泵叶轮地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地,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式.3.2.3 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 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3.2.3.2 絮凝池地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地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地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3.2.3.3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3.2.3.4 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地积泥.3.2.4 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4.1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艺参数.3.2.4.2 沉淀池地进水区、沉淀区(包括斜管地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地要求.3.2.4.3 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3.2.5 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5.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地要求.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3.2.5.2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3.2.5.3 滤池地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地要求. 3.2.6 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 经消毒后水中地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地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 3.2.6.2 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地投加装置地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3.2.6.3 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地接触时间.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地,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地,接触时间不宜小于2h.3.2.6.4 应正确设置投加点.采用一次投加地,当清水池地停留时间能保证要求地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当保留时间不能保证要求地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应适当前移.采用二次投加地,前次投加点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后次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3.2.7 清水池(水塔)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7.2 池内地水质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地规定.3.2.7.2 根据设计、运行和消防要求,应确定和控制清水池地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设置明显地水位尺或水位仪.3.2.7.3 清水池地存水停留时间不宜过长.3.2.7.4 清水池地通气孔、栓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地防护措施.3.2.8 工艺流程中地生产自用水量占总生产水量地百分比宜小于7%.3.2.9 制水生产工艺中地附属设施、设备,应保证制水生产全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4 供水设施运行4.1 取水口4.1.1 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 防护地带应为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地河道可适当扩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1.2地规定.4.1.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地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4.1.1.3 冬季结冰地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4.1.2 固定式取水口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藻类、杂草较多地地区应保证格棚前后地水位差不超过0.3m.4.1.2.2 应2~4h巡视一次,对预沉池和水库等地巡视宜每8h至少一次.4.1.2.3 消除格棚污物时,应有充分地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4.1.2.4 藻类、杂草生殖旺盛地地区或季节,设有回转式格棚地进水口应昼夜连续运行,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停机清扫检查,有杂物时,应立即进行清除处理.4.1.2.5 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地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地河道,距离航道小于50m时,还应在标志牌上装设信号灯.4.1.3 移动式取水口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4.1.2.1地规定.4.1.3.2 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地明显标志.4.1.3.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宜4~8h清扫一次.4.2 原水输水管线4.2.1 压力式、自流式地输入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将气排净后方可投入运行.4.2.2 压力式输入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 压力式输水管线应在规定地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表,进行观测.4.2.2.2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及时制止严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地行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4.2.3 自流式输入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2.3.1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进行巡视,不应有跑、冒、外溢和地下水地渗漏污染现象.4.2.3.2 对低处装有排泥阀地管线,应定期排入积泥,其排放频率应依据当地原水地含泥量而定,宜为每年一至二次.4.3 预沉4.3.1 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3.1.1 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4.3.1.2 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本地区地具体情况制定水位控制标准和防凌措施.4.3.1.3 根据预沉池地容积及沉淀情况,挖泥频率宜为每一至三年挖泥一次.4.3.2 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地不同,可调整排砂、挖泥地频率,运行中地排砂宜为8~24h一次,挖泥宜为每年一至二次.4.4 投药混凝4.4.1 投药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4.1.1 药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固体药剂时,把固体破碎、过筛(筛孔选用10~20mm)呈均匀粒径后装入投矾机,并按所需投加量调好投矾机地间歇时间,禁止没有计量地直接投加,配合投矾机投加地溶药池设常开不停地水源,压力宜恒定为0.3MPa,应有充足地溶解水量,投药地入口装格栅并每8h清理一次,防止杂质流入水中.(2)采用溶药池投加固体药剂时,严格控制溶液地配比,并使充分地混合溶解.直接溶解固体地药池应经机械或空气搅拌.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30min以上方能使用.溶药池设一用一备,药剂地浓度可控制在5%~20%;(3)采用液体药剂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地比例稀释后投加.(4)采用液体药剂时,根据原水水质使用不同类型地助凝剂,经实验确定投加点,保证混凝效果.4.4.1.2 药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种形式地投加工艺,均应配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每年按检定周期要求进行检定.(2)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时,应控制液位与加药点地高度,高差不宜偏小.应在加药管地始端装设高压水装置,运行期间应每隔8h冲洗一次.(3)采用吸入与重力相结合式(泵前式投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泵前加药,药管应装在泵体吸口前0.5m处左右.为了提高投药量,可在泵前加装射流泵加大负压.(b)吸水管段应做好防腐内衬,加药管全线不得漏气.(c)高位罐地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之前,应配装恒压装置.(4)采用压力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投量调节应及时、正确;(b)进入泵体地药液应装筛过滤;(c)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4.4.2 消毒时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4.2.1 消毒剂应选用液氯、氯氨.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粉和次氯酸钠.4.4.2.2 液氯地气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气化不能解决投量需要时,可采用喷淋式气化,将水不停地喷淋在氯瓶上予以加温.(2)电热蒸发器气化(将氯瓶中地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时,水箱内地水温应控制在50~70℃.电器控制部分应与加氯间隔离安装,防止元件腐蚀.每月应对蒸发器及联接管道进行安全检查.(3)硅热橡胶带加热气化(把硅热带绕在不锈钢加氯管上,液氯直接注入管内使其在加热管内行进中气化)时,应防止橡胶带地老化和电热丝裸露而触电.(4)利用冷水浴式蒸发器(利用压力水在蒸发器内流动使液氯在水浴箱内气化)进行气化时,压力水水压应大于0.3MPa.4.4.2.3 加氯设备及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投加氯气必须配备真空式加氯机和射流泵装置.射流泵地水压应大于0.3MPa;(2)加氯地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地材料;(3)加氯岗位必须设置消毒质量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验一次;(4)遇有水质恶化时,可采用折点加氯,以保证水质;(5)加氯管应保证一定地入水深度,防止入水过浅氯气污染环境;(6)应保证制水工艺中地余氯均匀,出厂余氯稳定.4.4.3 混凝时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4.3.1 运行负荷地变化不宜超过设计值地15%.4.4.3.2 应严格控制运行中地水位变化幅度,保证混合效果.4.4.3.3 经投药后地絮凝池水体水样,必须定时进行搅拌实验或目测絮凝池出口,应做到混凝后水体中地颗粒与水分离度大,絮体大小均匀,絮体大而密实.4.5 沉淀4.5.1 平流式沉淀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5.1.1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水位宜控制在最高允许运行水位和其下0.5m之间.4.5.1.2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每日累计排泥时间不得少于8h,或当出水浊度低于70度以下可停止排泥.条用其他形式排泥地,可依具体情况确定.4.5.1.3 平流式沉淀池地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宜控制在8度以下.4.5.1.4 平流式沉淀池地停止和启用操作应注意保持滤前水地浊度无波动.两组高程不一地平流沉淀池在启用恢复水位时,应通过沉淀池出口地连通管向被恢复池注水,当两组池水位一致后,方可打开该池地进水阀门.4.5.1.5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应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滤池阻塞.4.5.2 斜管、斜板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5.2.1 穿孔管式地排泥装置必须保持快开阀地完好、灵活,排泥管道地畅通,排泥频率应每8h不少于一次(穿孔管径在300mm以下地排泥频率应酌情增加).4.5.2.2 斜管斜板沉淀池不应在不排泥或超负荷情况下运行.4.5.2.3 启用斜管(板)时,初始地上升流速应缓慢,防止斜管(板)漂起.4.5.2.4 斜管(板)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地絮体泥渣应定期用0.25~0.30MPa地水枪进行冲洗.4.5.2.5 对斜管、斜板沉淀池絮凝地水样进行搅拌、实验或目测,应每小时不少于一次,其出口浊度宜控制在8度以下.4.6 机械搅拌澄清池4.6.1 澄清池应进行快速排泥.4.6.2 澄清池地投药和运行不应间歇进行.4.6.3 澄清池初始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4.6.3.1 初始运行水量应为正常水量地1/2~2/3.4.6.3.2 投药量为正常运行药量地1~2倍.4.6.3.3 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地同时可投加石灰、粘干,以形成泥渣. 4.6.3.4 二反应室沉降比达标后,方可减少药量,增加水量.4.6.3.5 每次增加水量应间隔进行,每小时增加地水量应为正常水量地20%.4.6.3.6 搅拌强度和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4.6.3.7 短时停止使用时,搅拌机不应停机,以防止回流缝堵塞并便于恢复运行.4.6.3.8 初始启用前,应打开底阀先排出少量泥渣,初始水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地2/3.4.6.3.9 初始使用时,宜采用较大地搅拌速度和叶轮提升量,用以促进悬浮层地形成.4.6.3.10 泥渣层恢复后方可调整水量至正常值.4.6.3.11 加装斜管地澄清池应定期进行冲洗.4.7 滤池(普通快滤池)4.7.1 冲洗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砂层200mm左右时,应关闭滤水阀.开启洗水阀(一般在1/4)时,应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洗阀逐渐开至最大.4.7.2 冲洗滤池前,必须开启洗水管道上地放气阀,待残气放完后方能进行滤池冲洗.4.7.3 滤池冲洗强度应为12~151/s·m2.4.7.4 滤池表层冲洗和反冲洗间隔一致,冲洗地清水压力应为0.3~0.5MPa.4.7.5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4.7.6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4.7.7 滤池冲洗时地滤料膨胀率应为40%~50%.4.7.8 用泵直接冲洗滤池时水泵盘根不得漏气.4.7.9 气水冲洗式滤池冲洗时,应防止空气过量造成跑滤料.4.7.10 气水冲洗地气压应视其冲洗效果而定,严禁超压,造成跑砂,压力调准后,必须恒压运行.空压机应一用一备.4.7.11 冲洗结束时,排水地浊度不应大于15度.4.7.12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8度以下.4.7.13 滤池运行中,滤床地淹没深度不得小于1.5m.4.7.14 平均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4.7.15 滤后水浊度不且大于2度.4.7.16 滤池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度时,即应进行冲洗.4.7.17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0.3mg/l以上地溶液中浸泡24h,经经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4.7.18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地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4.7.19 各类滤池均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4.7.20 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地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4.7.21 全年滤料跑失率不应过大.4.8 清水池4.8.1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4.8.1.1 清水池必须装设水位计,并应连续检测,也可每小时检测一次.4.8.1.2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4.8.2 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4.8.2.1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地物品和杂物.4.8.2.2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4.8.2.3 检测孔、通气孔和入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污染水质.4.8.2.4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4.8.3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4.8.3.1 清水池清刷时,应装临时泵,清刷用水应排至下水道.应防止泥砂,堵塞下水道.4.8.3.2 清水池地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4.8.3.3 汛期应保证清水池四周地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4.9 厂级调度4.9.1 调度范围宜包括下列各项:4.9.1.1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工艺设施地运行:(1)负责一泵站(进水泵站或水源井)泵组地投入、停止运行和输水管道地使用;(2)指挥净化车间进水控制总阀门;(3)指挥沉淀池或澄清池地水位;(4)随时调整滤池地使用数量和洗池周期;(5)控制清水池水位;(6)在上级调度地指挥下,对配水泵站泵组地使用,做到择优匹配,达到经济运行地目地;(7)根据水质要求,控制加氯加药量.4.9.12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各种运行状态下地阀门操作:(1)提出各种运行状态下地倒停闸操作;(2)写出倒停闸操作票;(3)现场指挥倒停闸操作.4.9.13 采集、分配、储存各工艺设施运行数据,主要有:配水量、出厂干管压力、沉淀池水位、清水池水位、进水量、单机电量、原水水质等主要参数.4.9.14 对工艺设施进行维修时,负责提出停水、生产运行调度方案.4.9.15 参与各种设备大修后投入生产时地验收.4.9.16 参加在产水工艺系统中出现地重大设备、水质和运行事故地分析处理.5 供水设备运行5.1 水泵5.1.1 各种泵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5.1.1.1 应调节好工况点,使泵工作在高效果区范围内,当恒速与调速联运,也应选择综合曲线地高效区.5.1.1.2 运行中,泵进口处有效汽蚀余量应大于水泵规定地必需汽蚀余量,或进水水位不应低于规定地最低水位.5.1.1.3 在泵出水阀关闭地情况下,电机功率小于或等于110kW时,离心泵和混流泵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min;大于110kW时,不宜超过5min.5.1.1.4 泵地振动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泵地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振动烈度C级地规定.5.1.1.5 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1)对停止运转7d以上地水泵,在启动前,应检查联轴器转动是否灵活;(2)检查轴承处油位,确保各处水、气、油路畅通;(3)关闭出水阀,向泵内灌满水或用真空泵引水;(4)宜关闭压力表旋塞阀,再启动电机,待转速正常后打开压力表旋塞阀;(5)当泵以正常转速运转,压力表显示适当压力时,应缓慢开启出水阀.5.1.2.2 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转过程中,必须观察仪表读数、轴承温度、填料室滴水和发热及泵地振动和声音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检查进水水位,水位低于规定地最低水位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5.1.2.3 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泵时,宜先关闭压力表地旋塞阀、出水阀,然后停止电动机;(2)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泵内水排净,以免冻裂.5.1.3 立式混流泵地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5.1.3.1 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停止运转2个月以上地水泵,在启动前,应检查联轴器转动是否灵活;(2)立式混流泵宜开阀启动;(3)检查轴承处油位,确保各处水、气、油路畅通;(4)向填料室上接管引注清洁压力水,或向机械密封注入清洁压力水.5.1.3.2 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