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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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工作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法律规定了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监督和参与。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审批、环保资质和环境标准等制度,要求事前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实施。

3.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应当对其污染行为和污染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4.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的影响和控制因素。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等制度,统筹考虑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和协调。

5.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和重要的区域和生态要素,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和优先性。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和环境监察等制度,重点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推动环境保护的整体和长期发展。

6.依法治理原则:环境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护。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组织、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要求。

7.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组织和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整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在具体实施中需要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严格有效的环境法规和规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的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切实执行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推进,制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二:预防原则1. 预防为主:强调在源头上进行环境保护,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和生活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2. 预防先行:在实施新项目之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预防措施。

三:综合原则1. 协同发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 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3. 综合考虑: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并进行综合权衡。

四:公众参与原则1. 信息公开:提供环境信息的公开,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参与环境保护;2.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过程,依法行使环境权益,发表意见和建议;3. 责任义务:公众有义务保护环境,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五:透明度原则1. 决策透明:环境决策过程应透明,公开决策依据、程序和结果;2. 监督透明: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公众及相关组织有权监督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对环境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六:协调原则1. 协调发展:促进各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2. 协调治理:建立环境保护的协调治理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时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进行。

七:责任原则1. 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加强监管,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 企业责任:企业应主动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和技术改造,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3. 公民责任:公民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附件:1. 附件1:环境评估报告样本2. 附件2:环境监测数据统计表格3. 附件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追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和健康水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污染物排放和排泄物处理的控制,控制环境风险,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的费用。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依法享有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管理等权利。

5. 全面管理原则: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建立环境监管体系。

6. 综合治理原则:采用综合措施,综合治理环境问题,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7.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

8. 追溯责任原则: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对环境污染行
为的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公众参与、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创新驱动和追责追溯。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总则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政策,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

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优先保护生态功能,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预防措施,防止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

3. 污染者负责原则按照“污染谁治理谁,谁污染谁治理谁”的原则,污染者要对污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负有治理污染、消除危险因素的责任。

4.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重视公众意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环境自觉性和主动性。

5. 综合治理原则以综合治理为重点,通过污染源控制、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手段,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努力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

6. 质量为先原则以保障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对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等环境质量指标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

7. 整体规划原则加强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资源利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8. 协同配合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保护大气、水、土壤、海洋等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和健康的一系列行为和制度措施。

2. 可持续发展:指满足当前世代的需求,而不损害满足后代需求的能力,并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控制手段,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对潜在的环境污染源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也强调了防治结合,即在预防的基础上,通过治理手段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以保护环境的整体质量。

二、污染者负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这一原则明确了污染者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此外,防治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减少或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参与。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使公众对环境状况、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措施有更清晰的了解。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污染者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鼓励综合治理,即通过综合的手段和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复杂问题。

综合治理包括了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以实现高效的环境保护。

五、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强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意味着,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前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风险。

第二,限度为标准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处理废弃物、排放污水和废气,确保环境质量不受严重损害,并且要在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保护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和尊重公众的意见。

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和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感,促进社会的环保共治。

第四,源头控制原则。

环境保护法提出,应通过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需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的减排措施,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产品,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第五,责任追究原则。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个人,都要承担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追责,为环境保护事件的发生设立强有力的法律壁垒。

第六,公开透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

这就要求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问责。

总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环境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努力奋斗。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在环境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预并发表意见,为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

一、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评议、公众参观等方式来发表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决策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表达意见,评估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1.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法律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决策或者撤销违法决策。

二、参预程序2.1 公众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信息公开是环境法公众参预的前提。

政府应当将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资源状况、决策依据等。

2.2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一种常用的环境法公众参预形式。

在环境决策关键环节,组织公众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提供直接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3 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是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一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重大环境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评议,公众可以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实践案例3.1 城市规划环境参预案例某城市规划环境项目公众参预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社区举办座谈会,组织社区居民就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表达意见,最终形成为了顺利的规划环境。

3.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预案例某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预的案例,通过开展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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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摘要:要理解公众参与原则,就必须对该原则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制度完善1、前言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持一个良好的、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的原则在20 世纪80年代末才正式确立。

这一原则的明确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起到了指引和宣传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

参与的积极性。

然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20年的时间,尽管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可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

2、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与理论依据2.1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

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1]。

"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2]。

环境法调整人类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相关者,也不能仅限于一定数量的人或团体。

因为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对于一国而言是就是指一国民众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需要居住于环渤海湾地区群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居住于云南地区民众的参与。

否则,环境法中设定的公众参与原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公众一词在环境保护法中应指参与环境保护的多个公民及其组合。

这种多个公民及其组合既不以事先特定性为特征,也不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

"参与"一词在公众参与原则中有其特定的内涵。

蔡定剑先生从公众和公共机构两个视角分别对公众参与中的"参与"一词作了分析。

"所谓参与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而对于公共机构来说参与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3]。

他同时指出,公共参与"只强调参与是个公共过程"。

也就是说,公共参与只涉及过程,不涉及结果,"分析了"公众"和"参与"两个词在公众参与原则中的所指之后,我们给出公众参与原则的定义:公众参与原则指多个公民及其组合基于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

2.2公众参与理论依据2.2.1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可溯源至罗马法。

罗马法认为,国家只在作为公共权力的管理者或受托者方面享有权利,当有人妨碍自由利用时,司法部长可以发出排出妨害的命令以保护共通利用权,也可以根据侵害诉讼而对妨害人处以制裁。

[4]英国普通法继受了罗马法公共信托思想,用于限制当时国王对公共环境资源的特权。

[5]1787年L·M·海勒著文提出国王享有对海岸的所有权、并且当私的转让与公共海岸的权利相对抗时,私的受让人的权利应当服从普通公共的权利。

[6]这个理论又被称为“公共权利”理论。

但是,这个理论在英国并未得到支持,相反却为美国法院所采纳。

作为受委托方自然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但是管理权的行使终究是由人来完成,而人本身就是不可靠的,因此,为了确保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人之义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2.2.2环境权理论。

为什么公民有权参与到和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中?为什么政府决策部门为保障公民此种权利的行使而必须对之予以保护和救济?环境权理论从环境权的角度为公众参与原则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根基。

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之法,防治环境问题的现代环境法也随之诞生。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后各国基于对本国经济重建的强烈期望以及客观拥有的相对稳定的有利国际政治环境,同时伴以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的推动,资本主义国家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与此相对应的是,人口、环境、资源、能源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加剧。

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之法,防治环境问题的现代环境法也随之诞生3、公众参与的意义3.1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环境发展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的环境法中没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就影响了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从而使得公众参与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落实。

因此,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必要性的。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有权参与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治理活动,公民理所当然参与其中来。

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民主的过程本质就是参与决策。

衡量民主的尺度有刚度、深度、范围。

刚度指公民是否普遍参与;深度是指公众参与是否充分;范围是指全社会参与决策的问题多少,以及所起的作用多大。

公众参与原则不仅是人民意愿的体现,也是民主的表现[7]。

3.1.2环境法的目的价值有: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没有公众的参与,也许这些目的价值难以实现。

在环境保护中,公众不仅仅起到监督作用,还可以充当主角,做主人翁,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3.1.3公众参与原则已经被世界所认可,中国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更需要与国际潮流接轨,从而使环境法与时俱进,更好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

3.1.4环境法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污染防治法时期、环境保全法时期、循环社会法时期。

目前正处于第三阶段,即循环社会法时期,环境法已经从权利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需要公众比以往更加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8]。

3.1.5如果将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只作为一种结果性的被动奖励措施,就会造成公民忽略自觉维护权利的局面,这不利于环境保护。

要知道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环境的保护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而公众参与原则此时起到了号召的作用[9]。

3.2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和环境人为破坏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尘暴和夏季南方的洪水灾害,以及不断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太湖蓝藻爆发等突发环境灾害事件等生态环境弊端,大大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难以支付的巨大社会成本,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这一系统工程的水桶短板。

幸而人们对此问题已有日益广泛的社会共识,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以及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运用民主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来监督公权力、防范私权利的滥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涌现出许多值得褒扬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人物和事件。

[10]鉴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大力推动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乃是人们的一种理性选择,也是在宪法和宪政基础上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的新路径、新机制和新方法,故应将公众参与作为中国环境法制发展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课题加以深入研究4、完善公众参与原则4.1立法上的完善4.1.1环境权入宪问题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而且其内容有着丰富的内涵,其性质上是一项新型人权,环境权入宪不无道理。

并且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之中。

[11]美国至少有12个州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宪法保护的适宜环境的权利。

菲律宾、智利、俄罗斯的宪法中直接规定了环境权。

韩国、西班牙、土耳其等国的宪法中既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又规定公民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12]环境法入宪在我国是可行的。

2004 年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正视了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环境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环境甚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那么环境权入宪能更好地完善宪法的规范。

环境权人人享有也是其入宪的原因之一。

虽然宪法是根本大法,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随意更改,但是环境权入宪的可行性说明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不是漫无目的地随意乱改,而是使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更加完善。

当然环境权入宪也不是急于求成,马上入宪,但是从理论和时间上看,一旦时机成熟,环境权入宪是符合宪法宗旨和公民权益的。

4.1.2其它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对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比较零散,很多法律都是重复性的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仅仅是重复了环境法的基本精神,没有实质性区别。

[13]因此在立法上,应该针对不同法律的不同主旨规定系统的内容。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该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公众应该如何参与,享有的权利和参与的具体程序。

4.2完善程序立法公众参与只是一个原则,具体落实需要程序法的规定。

目前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众可以提建议、可以参与管理和决策等,但是没有规定参与的程序。

要想真正地落实公众参与应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如:征求公众建议的程序,即公众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向什么机关提出建议,该机关应该什么时间答复。

公众监督程序,即公众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公众应该向哪一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的行为,由哪一部门负责处理。

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即国家开放哪些渠道使公众获悉环境状况的信息,如何获取信息等。

4.3完善公共参与的保障措施4.3.1有奖举报制度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毕竟还是新兴制度,人们对其认识不深,因此仅仅通过宣传、倡导的方式是不够的,激励机制是可行方案之一。

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是利益驱动,环境污染也是利益驱动之一。

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举报污染行为同样需要利益驱动。

[14]建立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动员社会公众与环境污染作斗争。

4.3.2鼓励社会团体(环保团体)积极行动中国社会不乏环保团体。

20 世纪90 年代初就有人呼吁环保。

随着国际环境保护的浪潮越推越高,环保团体也有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还提出了支持国际环保日、节能日等口号。

这些团体在社会中起到了动员作用的同时,也为公众传递了环保信息。

因此国家应该鼓励环保团体积极行动。

同时国家还应该对环保团体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宣传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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