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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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2020年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2020年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对象:绍兴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周期: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学年,五年为一周期。

三、学习内容、形式: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四新”“三性”,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中高级卫技人员自取得相应职称之日起,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也不能跨年度计算。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10学分,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五、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名3500)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07〕2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 号),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我厅对《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4〕68 号文件附件一)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⑶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⑷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

哈尔滨医科大学文件哈医政字[2006]5号----------------------------★-------------------------- 关于实施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为促进和规范学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颁发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

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附:1、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算方法(试行)2006年2月20日附件1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主要是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为促进与规范全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事厅颁发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卫生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技术工作的初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和技能的迅速发展和更新,终身学习已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继续教育是一种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技能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人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继续教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继续教育政策,提供不同类型和水平的学习机会,并通过计分办法实现对继续教育学习的认证和评价。

一、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继续教育学分是一种表示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所获得的学习成果和人才素质的量化认证,以学分制度为基础。

学分是继续教育活动的核心评价指标,它直接反映了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果。

通常,继续教育学分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规则计算,标志着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所完成的某项任务,对个人生涯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2、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和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课时、学时、学分、学分点、学分小时等为基础的计分方式,依据学习时间来计算学分。

另一类是以不同类型的证书、学位、资格等为基础的计分方式,依据完成的课程内容来计算学分。

3、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通常采用学分计算体系: 一般本科课程为一学分相当于15小时的学习时间,因此,每门课程都会有相应的学分,学生完成该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

不同领域的继续教育项目可以根据项目难度和培训时长设置不同的学分,一般为1学分/12学时、1学分/15学时、1学分/30学时等。

学院或证书课程的时间长短不同,取得的学分也相应不同。

二、继续教育学分计分办法:1、学员出席学习班的要求:学员应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教室,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缺勤学员不能获得学分。

2、学员所学内容的计算: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要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和考核,包括听课笔记、作业、小组讨论、课堂测验、期末考试等,同时,学员应按规定时限完成课程的研修报告和总结。

3、继续教育项目的课时和学分计算:在继续教育项目中,根据项目的难度与时长,确定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方式,例如每学时、每课时、每学分、每学分点、每学分小时等。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第六条I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 2 —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八条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学分的要求、分类和计算方法

学分的要求、分类和计算方法

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学分授予(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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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中国实行终身教育是医学界的优良传统。

按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国家级和省市级医学会通过举办医学再教育活动、会议等,给参加的医护人员发放I、II类不等的学分。

医护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具体为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卫生厅周期审验合格后方可申报。

考虑到护理专业的特殊性,暂定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在5年内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0分,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
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
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

4、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
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
分。

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
4、国外刊物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6-5学分
地(市)级刊物4-3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立项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
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
者授予0.2学分。

第1项、第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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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Ⅱ类学分)。

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Ⅱ类学分要求按单位分类如下: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五年内完成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2、护理人员
县级医疗单位
各级护理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15学分。

3、乡镇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学分。

(四)学分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Ⅰ类学分项目及Ⅱ类学分项目后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其中I类学分证明应有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盖章,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有效证件审定确认,一次平行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五)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将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汇总,根据不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分类要求,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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