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庭案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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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件

许霆案件

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 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 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 ,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 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 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 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
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涉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
Contents
许霆案件经过 1
一审结果及争议 2
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
5.一审争议

1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 “秘密窃取吗”
3
“银行过错说”
4
“死刑过重!”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 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 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 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 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有 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
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 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 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

法律保护自己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护自己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一名普通市民,在我国某城市从事个体经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侵权案件频发,张先生也遭遇了一次严重的侵权事件。

在一次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中,张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张先生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张先生维权之路的经典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张先生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张先生提供一批货物,张先生按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货物,且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张先生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供应商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供应商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答辩阶段在答辩阶段,供应商辩称,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其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针对供应商的辩称,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市场行情无关。

2. 证据交换阶段在证据交换阶段,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供货合同及附件,证明双方存在供货关系;(2)供应商未能按约定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据,如送货单、货物验收记录等;(3)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如检验报告、照片等;(4)张先生与供应商协商沟通的相关证据,如短信、邮件等。

3.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质证:(1)供应商是否按照约定提供货物?(2)提供的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张先生与供应商是否协商一致?针对上述问题,供应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货物,且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供应商履行合同,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张先生维权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

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

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摘要:许霆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经典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本案也对中国法治现状进行了综合的考评,而新闻媒体的介入和影响案件发展是探讨的关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媒体;法律争议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

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借记卡准备取款100元。

当晚21时56分,许霆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经查询,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于是许霆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

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巨款逃匿。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被抓归案。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二、媒体的迅速进入此案宣判后,许霆不服,以其为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且与同案人相比处罚过重,量刑不公等为由,提出了上诉。

《新快报》率先及时披露许霆案件,启动了全民热议。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饭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各大论坛上那些匿名的关注者和网友们推波助澜,激荡着司法者们的认定与审判过程和结果,使本案成为全民讨论的热案。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各个领域都有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特别是在新闻媒体种类日益多样,信息更加迅捷、言论更加自由的局面下,法律与新闻的相互促进与影响关系。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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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情简介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

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再试试看,反复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回到宿舍后,两个人就商量该怎么办?报警或者报银行,郭安山就说,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然而,取了这么多不属于自己的钱,许霆并没有
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他照常到高院上班,他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

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

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

谁知道到了星期一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

从2006年4月22日凌晨,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17万5千元,到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广州,时间已经过去了50多个小时,但许霆却没有等来银行追款的人,这一下让许霆有了侥幸心理,以为银行确实没发现他取钱的事。

于是,他和同事郭安山各自踏上了回家之路,他哪知道,自己这时候其实已经迈上了一条逃亡路。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背着这17万5千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

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4月25日,银行在电话联系许霆的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了案。

而此时许霆乘坐长途汽车刚到山西临汾,就接到广州他工作的保安部的电话,要他马上与银行联系。

许霆打电话到银行,说我把钱还给你们就没事了。

银行一个经理就说:不行,不仅要还钱你要回来投案,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把许霆吓了回去,由于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许霆决定不回家,到太原找他的一个朋友。

此时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许霆取出的17万5千元中,藏在铺盖卷里面的5万块钱不见了,他更不敢回家了,便掉头去了太原。

许霆的父亲没有找到许霆,也不知道怎样去银行还钱。

而此时许霆到了太原,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

据许霆交待,他去跟人家做点生意,把这个钱赚回来再还给银行。

网吧投资也不赚钱,那个朋友拿了他10万元投资网吧,每个月只给他200块钱,就这样拖下来。

网吧生意做不下去了,后来许霆应聘去了一家公司跑业务,战战兢兢的度过4个多月。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
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潜逃一年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而与他同案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还了 1.8万元赃款,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许霆案的一审重审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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