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情简介

劳动争议案情简介

劳动争议案情简介

孙建华

1996.10

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2008.6.302011.9.3

公司单方解除

其总经理职

务,但未安排

进入储

运公司

2011.9.30

储运公司

单方解除

书面劳动

合同届满

2011.10.9

用EMS邮寄

未盖公章解

除决定,但

2012.4.26

到劳

动监

察投撤回

投诉

2012.7.16

不再

受理

2012.8.162012.8.16

到法院

起诉并

案情介绍

关于**在销售肥料肥料过程中实施 虚假宣传行为案的案情介绍 一、案件由来: 2012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勇在**村向当地农民宣传销售肥料。当事人搭建舞台,利用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的名义向农民消费者宣传销售肥料,其宣传内容涉嫌夸大含量.功效。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5月4日报经县局局长批准立案,县局指派**.**二位同志负责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5月3日,当事人在**村刘家国门口搭建宣传舞台,利用电子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做活动的名义,向当地农民宣传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在宣传过程中,他故意夸大该品牌肥料的含量、用途、功效,他称该肥料可以抗倒伏、增产增收20%,同时他还利用农民对计算单位的不了解夸大肥料含量;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真实含量是以毫克计算,包装袋标注肥料元素含量为氮:20mg/g、磷:15mg/g、钾:15mg/g,而当事人在销售宣传时称其肥料为20-15-15的复合肥料,误导农民消费。截至立案,当事人一共购进该肥料2吨,进价为1750/吨,均已售出,售价为2200元/吨。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为达到个人目的,夸大含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向本剧陈述有关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宣传的现场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对刘家国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刘家国家门口从事宣传销售的事实,及当事人夸大用语的事实; 5、对农民消费者徐和江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徐和江作为一名农民消费者在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使用“扬帆”牌肥料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时故意夸大肥料含量、用途、功效,误导消费的事实; 7、对“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拍取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的肥料与所销售肥料存在重大差异。 8、其他相关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五、案件性质: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故意夸大事实误导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 代理人: 姓别:年龄:岁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 因****诉本公司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申请人对加班费的诉求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1.答辩人A公司实行严格的加班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从未按制度申请过加班,因此根本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根据2007年12月20日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在答辩人A公司内部网站公布的《加班管理制度》第八条加班审批程序规定:“(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须事先填写一式两联的《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及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加班申请人持有一联、公司持有一联。经核实答辩人A 公司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加班申请,而且申请人****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过任何《加班申请单》或与加班申请有关的证据,可见****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2.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实其加班或答辩人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应举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申请人****向答辩人A公司主张加班费,应对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又补休的情况下,才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申请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又未能证明答人公司安排加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申请人****在部分周六上班实为对每周40个工作小时的补足,且答

辩人A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在从未收到****加班申请文件,并且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向答辩人A公司提供出的加班费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答辩人A公司支付12160元加班费的诉求予驳回。 二、因****连续旷工,答辩人A公司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诉求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申请人****未通知答辩人公司请假,也未按答辩人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申请人****从2013年10月21日整天未上班,答辩人公司10月21日下班前向申请人****发送了《遵守考勤制度通知书》,但直至10月25日申请人****仍未返岗,因此在10月25日答辩人A公司以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形式与****解除了劳动有关系。 综上,因****连续旷工,申请人多次发送《遵守考勤制度通知书》,申请人****既未返岗又未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在申请人****连续旷工的情况了,答辩人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申请人****是严重违反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的,因此申请人****向贵委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贵委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单位(盖章) 2014年1月13日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度至2016年2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工资,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20%的工资将按公司的业绩情况及对被告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比例。2014年被告20%工资为72000元,年终考核结果系数为,即实际应发72000元×=56600元,已实际发放;2015年公司总体业绩不好,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不予发放。 因此,原告并没有拖欠被告的工资。而且,如果被告对上述发放工资的情况有异议,早就应该向公司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而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也客观证明了双方对20%工资须根据公司业绩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比例的约定是真实的,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被告已经休了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差额元。 1、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条规定,带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入职起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中3天的年假统一安排与春节假期连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根据以上规定,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应休年休假为10天。 2、《员工手册》、年假通知、关于2014/2015/2016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请假单、考勤表,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在每年的春节假期予每位员工连休3天的年休假,被告也已实际休假。即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公司统一年休假9天,另被告请假、年假调休6天,被告2014年至离职期间已经休了年休假共15天,已经超过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律师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书一审

答辩书 答辩人:***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答辩人现就原告***与我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第一、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性,双方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这些都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显著特征。 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对于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人身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一是原告提供押车服务,双方约定按路程远近确定报酬数额,将货物押送至不同的地方,没有发生损失的即视为原告已提供合格劳务,答辩人即按事先约定支付报酬,而对于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待遇均没有涉及。就双方对报酬的约定而言,其实质纯粹是依据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确定的劳务服务价格,而非工资的体现。二是答辩人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百货、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docx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西站综合贸易******楼,xxxx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

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新中国十大将军排名及简介(图)

新中国十大将军排名及简介(图) 篇一:中国十大元帅及中国十大将军排名简介 力神20XX-03-0412:27 1、元帅——朱德(1886-1976.7.6)四川仪陇县人 朱德,无论从哪个方面思考,第1把元帅交椅非他莫属。由于在党史军史上的地位极为特殊,今天人们对他的误解也最多。 朱德字玉阶,1886年生于四川仪陇县一个农家。少年下田劳作并读过私塾,20岁时到成都考取了高等师范,毕业后回县城当了体育教员。看到社会黑暗和时局动荡,他徒步跋涉3个月到昆明,考入由留学日本成为“士官三杰”之一的蔡锷所主办的云南讲武堂。在讲武堂中,朱德参加了反清革命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朱德毕业后,在滇军中由少尉排长干起,在讨袁和军阀混战中一直升至少将旅长,名震川滇。当时他与别的将领不同,对黩武争权深感厌倦,喜好音乐,在家中广泛接纳青年军官及学生,并读过《新青年》等杂志。 1921年,朱德主动离开月收入大洋数以千计的军界,外出学习。翌年,朱德到上海见到孙中山,提出革命不能靠与军阀结盟。他又见到陈独秀,提出加入中国***。一个旧军队的将军想入党,这使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大感惊讶,尽管鼓励朱德追求进步,却未同意。1922年秋,朱德乘船赴欧,到德国学习战术,并研究社会主义理论。在那里,他见到了周恩来。翌年,经周恩来介绍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25年,朱德又入莫斯科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并在军训班学习。在那里,他提出回国后如打不赢就上山,令苏军的教官惊讶。1926年朱德回国后,利用旧关系到川军、滇军中动员北伐,并秘密做***的工作。1927年南昌起义时,朱德率领滇军教育团一部参加,任第九军副军长。起义军南征潮汕失败时,他在危境中率领“铁军”余部近千人进入粤北、湘南,于1928年4月走上井冈山与毛泽东会合,建立了红4军并任军长,成为全国第一支主力红军的最高军事指挥员。1930年,朱德成为红一方面军总司令,翌年成为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此后几十年间,“总司令”在党内成为朱德的代称。在红军长征时,他有时也担负具体作战指挥。抗战初期,他率八路军总部前往太行山前线。1940年回延安后,因年纪已大,主要协助毛泽东指挥全局,不过1947年攻克石家庄时他曾亲临前线指挥。 建国后,朱德先后任国家和党的副主席、人大委员长,1955年授十大元帅时为第 一名。 1959年庐山会议上,他不同意给彭德怀那样定性,被有人说成年老糊涂。“文革”初定林彪为接班人时,他不表赞成,1975年又率先揭发江青,可见心底如明镜。1976年7月,朱德以90岁高龄去世。毛泽东曾称他是“红司令”,并说,“朱毛,朱毛,我是你身上的毛啊!” 2、元帅——彭德怀(1898-1974.11)湖南省湘潭县人 彭德怀,在军史上的地位仅次于朱德,授衔时是军委工作的主持人,又是第一野战军的代表。尽管他军事业绩上有胜有败,但从平江****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题要 1.尊敬的公安局领导,就某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2.本案的基本情况。 3.对方公司目前涉嫌犯罪。 4.涉嫌犯罪原因逐一说明。 5.反映人签字以及日期。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涉及的案件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等等,当事人都需要提交一些案件情况的说明,这些说明对于公安机关进行了解案件情况有了很大的帮助。但是,很多人在描写案情的时候,不知道从何下笔。那么,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呢?小编为你介绍一下。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尊敬的XXX公安局领导: 你们好,百忙之中,打扰了。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XX一家拥有两条PVC压延线和180台喷水织 机工厂的纺织品公司。公司拥有一整套专业设备,并拥有一批优秀的团队,另与多家喷水、喷气织造厂和染整厂签订常年生产合同,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科学的流程设计,

自动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的产量,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技术上不断研发,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新颖。我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获得业界的认可;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2年7月25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87450元的《面料采购合约》。合约第四条约定:被举报人在货到3日内验收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合约签订后,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被举报人指定的地点。但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处查看后发现其原公司住址已于一个月前出租给他人。 二、XXX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XXX公司收到货物后即隐匿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同时该行为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311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 电话:010-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 ,性别: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 ___________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____ 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_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 。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__ 年______ 月陆续裁员。被告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_ 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_________ 〕第_________ 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继续履行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__________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 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 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

中国最杰出的100位名将

中国最杰出的100位名将 我心目中的史上百位名将 中国历史悠久,朝代更替频繁,大小战争无数,名将也层出不穷。经过研究,我尝试排列出我心目中的一百位名将!因为夏商周的历史记载不全,我就从春秋开始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以前没介绍过的以黑体表示)。这些名将,一是曾经指挥过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战役;二是终其一生,军事造诣较高,即使部分将领如关天培、张世杰等以失败告终,但其英名长存;三是这些名将还没包括历史上一些出色的军事家,比如象范蠡、张良、诸葛亮一样的军师,象曹操、拓跋焘、李世民、赵匡胤、成吉思汗、朱元璋那样的统帅。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 以《孙吴兵法》传世的孙子(1)和吴起(2)列首是毫无疑问了,还有一位以“一鼓作气、二鼓气弱、三鼓气衰”而闻名的曹刿(3)了。 二、战国时期(前476—前221年)

齐将孙膑(4)、燕将乐毅(5)、秦将白起(6)、赵将廉颇(7)四位最出名了,但还有齐将田单(8)、魏信陵君魏无忌(9)、赵将赵奢(10)和李牧(11)四位,也是中华名将。乐毅连破齐国七十城后,正因田单的存在,最终没能灭齐;魏无忌曾击败强秦,写有《魏公子兵法》;李牧则是赵国抗击匈奴最出名的将领;而赵奢指挥“阏与之战”出名,也是后来只会“纸上谈兵”在长平大败的赵括之父。 三、秦朝(前221—前206年) 秦为时较短,名将王翦(12)和蒙恬(13)最出名,除此二位,还有王翦的儿子王贲(14)也十分了得,六国多为王氏父子率军所灭。另外将楚汉争霸的项羽(15)也列入此时期的中华名将吧。 四、汉朝(前202—220年) 西汉名将颇多,汉初有韩信(16)、樊哙(17)、周勃(18)三位,韩信、英布、彭越实为刘帮收买用之即弃,而萧何、张良、樊哙和周勃等才是刘邦的股肱大臣。周亚夫(19)是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2008年3月15日,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黄河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德发)与xx 市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山屏街23号;法定代表人:吴义清)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356000元的各种钢材,2008年3月25日由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东方家园处提货,运费由其负担;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款,首次付250000元,余款在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果,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提走了货,并支付了第一笔款,但是余款106000元一直拖而不付,多次催缴无效后,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把红太阳建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余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请你代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拟写起诉状。

二、根据下列材料拟写答辩状。 大众电子元件厂与东盛公司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大众电子元件厂为东盛公司加工装配吸尘器的电子元件,材料由东盛公司来提供,大众电子元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但是,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且不是一次性提供,而是陆续送到。再加上大众电子元件厂的实际情况是:厂子规模小,必须充分发挥加工电子元件设备机器的利用率,只好在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断货后接其他单位的活。而其他单位的订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东盛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大众电子元件厂交货的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现在东盛公司就大众电子元件厂交付延迟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大众电子元件厂现欲提交答辩状。请你代为拟写一篇答辩状。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答辩书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3月,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07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9日,约定申诉人在答辩人单位工作。2009年,答辩人与申诉人签订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主管工作曾向答辩人提出辞职或准予其休假的申请,答辩人考虑到申诉人为本单位的老员工,遂同意其放假的请求。事后,申诉人自己主动搬离了员工宿舍。 2010年10月,申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答辩人支付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五险一金。 二、答辩人委托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所景柏青律师在充分核实案件情况后,做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书 答辩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景柏青,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请求 请求驳回申诉人以下仲裁请求: ①请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 ②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 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元;

④请求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X元; ⑤请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⑥请求补缴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详见第一页) 二、理由 (一)申诉人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申诉人不享有胜诉权。 ⑴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 定看,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所以,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本案中答辩人需要支付申诉人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3月 9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 ⑵《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

2008年-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1、刘某诉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合同明确的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对合同进行公证,亦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不当然地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案情概要】2002年,刘某与甲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用甲公司所购房屋清偿甲公司欠刘某的全部债务,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如另有费用发生,由刘某自理。该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刘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甲公司使用。但甲公司、刘某均未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乙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认为,抵债协议书反映的是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刘某没有按照抵债协议书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虽然双方对抵债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刘某并不能因此而自然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物权登记和公证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他们所起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公证制度虽然是公证机构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并不具备公示效力,不改变物权的权属。而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物权登记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关系,房产登记才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因此,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即使你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严格从法律上讲,这房屋还不是你的。万一登记方一房二卖,将会影响你实现对房屋的权属。 2、赵某等44户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楼书等宣传资料关于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是要约,即使出卖人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概要】某房产公司在对外销售某楼盘时,在售楼处放置的宣传资料对该楼盘的一些设施作了描述,如9米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

开国将军中的36位著名虎将

开国将军中的36位著名虎将 写完前两篇<共和国最骁勇善战的五位开国将帅》和《共和国十大元勋将军》,再来参照<水浒传>列出心目中的108位战将,由于时间所限,姑且先列出36位将军称为"虎将"吧,先行登载. 开国上将有57位,我选取了33位,又从大将中选取两位资历与上将差不多的王树声\许光达.以我的观点,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身经百战,二是有战役指挥能力,三是军事生涯有其辉煌之处.排列顺序主要是按照将军军衔,兼顾建国后曾担任职务的大小及任中央委员的先后时间而定. 1、王树声(1905—1974年)湖北麻城县人,原名王宏信,乳名国萌。曾参与领导黄麻起义,担任过红31军军长、红四方面军副总指挥,作为主要山头之一红四方面军的代表于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 2、许光达(1908—1969年) 湖南长沙县人,原名许德华。黄埔军校5期炮科,参加了北伐战争、南昌起义。分别是红二方面军、八路军120师、第一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建国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

兵司令员。作为主要山头之一红二方面军的代表于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 3、王震(1908-1993)湖南省浏阳县人。分别是红二方面军、八路军120师、第一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人称“胡子将军”,以 “南泥湾”垦荒、开垦“北大荒”、平定新疆、支持邓小平而功勋卓著。曾高居国家副主席之位,是八、九十年代“中央八老之一”。 4、陈锡联(1915-1999) 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分别是红四方面军、八路军129师、第二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刘邓大军的虎将和我军名将,绰号“小钢炮”,以夜袭阳明堡日军机场闻名。文革后期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主持军委日常工作,为华国锋所倚重,最后任中顾委常委。 5、许世友(1905-1985)湖北麻城许家洼(今河南新县)人。早年入少林寺习武,后投身军旅,绰号“许和尚”。分别是红四方面军、八路军115师、第三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时为我军东线前敌指挥。毛泽东称其是“一员虎将”深爱之,是我军传奇色彩最浓的一代名将。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