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办[201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12〕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统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整理复垦及占补平衡指标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成住建发〔2020〕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

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租售对象第五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

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完整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城管〔2003〕91号

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青城管〔200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观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提倡物业管理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人是指:(一)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下同)已经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工作;(三)物业管理项目属于单一业主的,该业主是招标人,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象征主观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成立招标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组织和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合成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审查资格,审定标底,提出评议、定标办法等。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5.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浦东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浦东新区闲置土地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规划、国资、经贸、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细则。

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闲置土地有关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浦东新区闲置土地由区建设局依法认定。

第五条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建设局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土地使用者和其它相关权利人。

公告不少于30日。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到区建设局通知之日或者在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并向区建设局申报,逾期不报送处置方案的,视作土地使用者放弃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权。

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权利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并同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建设局。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津滨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完善滨海新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规定,坚持实物保障与住房租赁补贴并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委是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城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质量、价格、交付等约定。

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提前制定预售计划,明确开盘时间、预售规模、产品价格等。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需经过前期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进行预售。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开盘。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公示,包括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质量标准、价格等信息,方便购房者了解和选择。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使用明码标价,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预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应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明确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房屋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四条预售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违约。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预售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预售计划表2. 预售方案公示表3. 预售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商品房: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开发商以出售为目的而建造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产。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

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浦建委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浦东新区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具体承办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外的其他民防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仓库;(八)其它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新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我局建设、养护、
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
律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我局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
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达成
的协议。
3.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养护、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
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养护、市政等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
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4. 本办法所指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纪要、备忘录、
签证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 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
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二、合同的拟定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6.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拆除、
长期养护等工程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锡新区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办法》确定合同相对人。
7. 各业务部门在通过招标投标、比选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合同
相对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超过10个工作
日的,须向领导书面说明合同文本滞后的原因。
8.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
的合法资格,如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须提供担保
的还必须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其任何一项审查不合格的不能
签订合同。

三、招标投标方案审定流转
9. 各业务部门收到工程立项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研评估,
拟采用招标投标程序的,经办人填写《新区城市管理局工程招标
文件审核表》,将立项批复、书面的项目调研评估意见一并交实
施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10. 部门负责人对上述文件进行初审,同意则转法务人员,
否决则退回。
11. 法务人员根据法律要求对上述文件初审并签署意见,同
意则继续流转,交分管领导复审;法务人员对招标材料予以否决
的,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12. 分管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复审,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13. 局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同意则由经办人实施项目
招标投标项目,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14. 招标投标程序结束,确定中标人后,各业务部门经办人
拟定合同文本。
15. 各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务、
分管领导、局领导对其招投投标予以监督。

四、合同的流转
16. 合同拟定后,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审核文稿》,将合同
稿一并交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7. 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稿进行初审,同意则转法务人员,否
决则退回。
18. 法务人员根据法律要求对合同稿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意
则继续流转,交分管领导复审;法务人员对合同稿予以否决的,
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19. 分管领导对合同稿进行复审,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否
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20. 局领导对合同稿进行审核,同意则由经办人报审计部门
会审,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21. 审计部门对合同稿进行会审,同意则由经办人交管委会
领导审定,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22. 管委会领导对合同稿进行审定,同意则由经办人交局领导
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由印章保管人盖章,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
流转。
23. 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务人员及领导意见及时对合同文本进
行修改。

五、合同动态管理
24. 各业务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人员。
25. 各业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26. 合同订立后,各业务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控,经办人员
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送领导批
阅,强化合同动态管理,形成定期工作报送制度。合同执行情况
报告须由项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7. 对于工程类合同,项目负责人定期进行工程施工情况报
告,报告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工程中所有涉及双方的
工程活动,如材料、设备、各种工程的检查验收,场地、施工图
的交接,各种文件(如会议纪要、索赔和反索赔报告、账单)的
交接,都应有相应的手续及签收证据。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
责人要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收集合同实施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进行整理和分析,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计划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如
出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纠偏建议。分析结果及时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呈报领导审阅和决策。
28. 对于养护类合同,须明确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项目负责
人须定期对养护项目检查监督,进行考评,考评须由经办人、部
门负责人、督察处签署,合同相对方予以签收。定期考评结果及
时呈报领导审阅和决策。
29. 对于采购类合同,须明确卖方按质、按量、按时地将采购
物资的所有权转归买方,明确规定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
担等。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物资的清点,采购项目负责人和
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工程类采购的物资,
经办人须定期对采购物资进行清点。
30. 对于零星施工合同,项目经办人须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合同
文本,明确项目要求。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项目工程全部完成,项
目经办人须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呈报领导审阅。
31. 局领导、分管领导、法务人员对各业务部门的合同进行动
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宜
由法务人员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32. 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保存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

六、合同款支付
33. 各业务部门项目经办人负责合同款项支付的经办。
34.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经办人需填写《项目请款流转
单》,同时收集合同文本、合同执行情况报告、竣工报告、审计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报告等材料,交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同意后交法务
人员复核,否决则退回;法务人员复核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复核,
否决则退回;分管领导复核同意后交财务经办人复核,否决则退
回;财务经办人复核同意后交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否决则退回;
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
付款,否决则退回。
35. 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履约过程中
承包单位存在违约情况等,各部门经办人应做出详细说明及处理
意见,报财务部门审阅。

七、合同资料管理
36. 各业务部门的合同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37. 每一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经办人员
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及时存档,以上资料不得随意
得置、销毁、遗失。

八、责任
38. 各合同承办部门违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经办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39.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由
有权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同时,将处理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责任制的目标考核。
新区公园绿化养护组织施工方案
页脚内容
- 7 -
九、附则
40.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新区城市管理局及所属各部门。
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无锡新区城市管
理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