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预算法_的进步_朱大旗

合集下载

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预算/预算法/修订内容提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国家“十五”立法规划,有关的立法论证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

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就预算法的立法名称、预算年度和预算周期、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预算调整、预算法律责任等五个重要而具体问题的立法修订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预算法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脱胎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时 [1],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

随着经济、社会等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迫切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加以修订。

事实上,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早已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国家预算制度的改革与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善近几年来一直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试点进行 [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的修订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第一类 [3],有关的立法研讨、论证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

为此,本文拟就预算法修订当中若干重要而具体的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并祈能对修订预算法贡献绵力。

一、预算法应予正名我国现行预算法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而其实质内容却包括决算(第八章)在内。

虽然从广义而言,决算作为对预算的总结,可视为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其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规则毕竟和预算有很大的不同;况且,预算编制是政府支出政策的抉择、预算执行是政府公共施政行为的落实,而决算则是比较纯粹的会计审查。

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因此,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订有专门的决算法,就有关决算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而在另一些国家里预算和决算则统一在《财政法》中(如日本)。

学习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

学习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

学习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管理作者:孔转转赵辉杨春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第22期孔转转长江泸州航道局赵辉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杨春长江重庆航道局摘要:2014 年8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并于2015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本文回顾了预算改革的历程、分析预算改革目的,就新预算法下如何做好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新预算法;预算管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23-01一、预算改革回顾近年来,我国在预算管理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2000年正式启动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到2001 年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和国库管理制度的配套改革,并将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003 年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开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04 年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005 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9 年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这些年我国通过不断的改革在预算管理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通过部门规章等文件形式进行了确立。

2014 年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方向,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二、新《预算法》改革目的1. 适应“四个全面”战略构想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2014 年12 月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提出了“四个全面”,预算法的改革也是出于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出于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须依靠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共同发力。

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概要

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概要

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关于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 , 本人查了大料资料 , 结合中国的预算法的现状 , 并主要参考了国内在预算法领域颇有建树的朱大旗和刘剑文老师 , 结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 做出如下拙劣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目的通过调整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建立从规范预算行为始,以实现经济稳健、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终的预算法, 使其符合保护国家预算最高信托利益——民众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要求, 同时也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相契合。

二、完善体制健全(1要优化财政级次。

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完善分税制与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利,实现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2实现预算权在政府与人大之间的科学配置。

补强我国的预算编制机构、审议机构,加强预算工作人员配备, 提高政府与人大理财能力, 促进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公平及预算审议的实质化。

三、清晰管理范围,(1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政府全部收支都应纳入,建立、健全一个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完整、真实、准确反映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的“复式预算体系”。

(2进一步明确预算过程中编制、审批和执行的范围,具体明晰于后管理程序的具体程序中。

三、规范管理程序1. 编制 (1在相对较长的预算编制周期中合理配置编制、汇编、审核、审批的时间资源,适当延长预算编制的时间(2 要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

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A 确定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编制、人员定额、工资标准; B 进行公共行政政策研究与绩效分析评估; C 有关预算、决算的审核、协调、汇总、编制,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算师、预算分析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可考虑从财政部现有人员中和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人才加以解决。

2. 审批(1明确人大的预算审批权的范围,确定预算审批机关享有预算的调整权(2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拓宽分项审批权能(3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从而督促编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3. 执行 :(1 构建以行政系统为主导、行政系统和立法系统权力制衡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编制、审批、执行、管理、监督体制(2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3调整预算年度起止时间,消除预算效力真空四、完善决算制度(1我国行政系统预算决策机制的构建应贯彻较高程度的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的精神,以保障预算决策高效运转、按时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4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4篇)

2024年新预算法的培训学习心得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对修订后的预算法予以重新颁布。

该《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施行。

经过四轮审议,预算法在实施____年后迎来了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预算法系统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创新成果,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有效回应了各级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期待与关切,并与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实现了有效对接,确保了新预算法的顺利实施。

新预算法相较于原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尤其在立法宗旨的明确、全口径预决算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预算控制方式的改进等方面。

以下为新预算法的五个主要亮点:(一)明确了立法宗旨,提升了新预算法的地位与作用。

新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预算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接受人民的监督。

新预算法明确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和范围,确立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三)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通过限制举债主体、控制举债规模、明确举债方式、限定债务资金用途、要求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以及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等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规范。

(四)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种类、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和可持续性。

预算法的修订应“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为目的

预算法的修订应“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为目的

预算法的修订应“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为目的
朱大旗
【期刊名称】《当代社科视野》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预算法作为分割国民财富之利器,对其修订牵涉千头万绪,但最根本、
最重要的是修订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预算实质是法定的特别信托在中国,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财政学影响,通常将国家预算(或称政府预算)简单定义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这一预算理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预算形式上的特征,但未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国家预算的深层实质和要义。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朱大旗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3
【相关文献】
1.以实现钢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深推分线承包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龙钢公司轧钢厂优秀对标管理实践项目
2.预算法修订应更加审慎
3.再论德鲁克的企业目的观——从利润最大化到社会责任的应然嬗变
4.如何实现施工项目的利润最大化
5.
我国预算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几个重点内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迈向公共财政:《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之评议

作者: 朱大旗[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34-41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预算法宗旨;预算原则;预算权配置;地方债务风险;预算法责任
摘要:在迈向公共财政的过程中,《预算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发展方向,而这部“航标”在彰显财政民主与法治的同时又具有诸多局限性,如预算法宗旨承袭旧义、预算原则不合时宜、预算权配置欠缺合理、地方债务风险应对不足、预算法责任单一等。

认真对待这些难题,应前瞻性地考量当下国情,合理采纳我国预算改革积累的经验,吸收公共财政与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从而重新厘定预算法立法宗旨、调整预算基本原则、优化预算权配置、控制地方债务风险、修缮预算责任机制,以期为我国公共财政发展奠定良好的民主法治基础。

进一步落实人大预算权力 强化新《预算法》约束力

2.美国的现代预算制度。美国的现代预算制度确立于1890~1920 年间,美国历史上称为“进步时代”的时期。在财政收入方面,通过了宪法第 16 条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建立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现代税收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1908 年,纽约市率先推出了现代预算,在将各级政府的活动通过预算收支“一览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内部的统一集中领导,提高了政府整体运作效率。成功的地方政府预算改革,敦促美国联邦政府改革预算,联邦政府于1921 年通过《预算和会计法》,赋予总统公共政策的发起者和财政领导人的权力,负责制订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同时,议会建立独立的总审计办公室,主管稽查政府预算活动,美国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得以确立。
税收中性、有限政府、廉价政府的财政思想。市场经济理论为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有限政府、廉价政府的财政思想基础。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富论》,系统阐释了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政府只能发挥补充作用,由此形成了西方国家限制政府经济支配权力扩张的传统。为了解决经济危机,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政府由此获得了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合理性,逐渐形成了资源配置的政府—市场—私人三维制度空间,但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仍然主导着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税收中性、有限政府、廉价政府的理念”体现于小政府、大社会的制度安排;议会对政府经济支配权的限制,始终是现代财政制度重要的内容。
(六)变革人大重点审查收支平衡的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
新《预算法》第32条规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预算”;进而在附则第97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至此,新《预算法》构建起了以超收收入报批机制、中期财政规划、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为支撑点的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这有效解决了原来按旧《预算法》规定,人大预算审查以收支平衡为重点,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造成预算执行“顺周期”的问题。

新预算法_精品文档

新预算法引言预算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规划和控制企业的资金使用,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务环境的变化,传统的预算方法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有新的预算方法被提出和应用。

本文将介绍一种新的预算方法。

新预算法的背景传统的预算方法往往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并且以静态的方式编制预算。

这样的预算方法在面对不稳定的业务环境时可能不够灵活,无法及时适应变化。

此外,传统预算方法还存在预算制定周期长、且预算数据精确性不高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预算法应运而生。

新预算法的特点新预算法采用了一种基于数据分析和动态调整的方式,以实现更加精确和灵活的预算制定。

新预算法的特点如下:数据分析驱动新预算法依赖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的预测模型,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深入分析和对外部环境的准确预测,为预算制定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这使得预算能更好地反映实际业务情况,提高预算制定的准确性。

动态调整新预算法允许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变化的业务环境和新的需求。

预算制定后,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预算透明度新预算法注重预算的透明度,使整个预算制定过程更加可视化和可理解。

管理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预算的制定过程和依据,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预算。

协同合作新预算法提倡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将预算制定过程变成一个集体决策和协商的过程。

各部门的经验和意见得以充分考虑,提高了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新预算法的应用案例以下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应用新预算法的案例:该公司在过去一年的销售数据和市场趋势分析的基础上,使用新预算法制定了新的年度预算。

在新预算中,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对产品定价进行了调整,并且增加了市场推广预算,以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该公司监控了销售数据和市场反馈,发现某些产品的销售情况不如预期。

于是,公司决定调整营销策略,并增加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推广投入,以提高销售额。

2024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新预算法心得体会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届全国____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___预算法〉____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____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____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____和____,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____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____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____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____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____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预算法》的进步*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实施至今将届二十载、启动修订也已逾十年的预算法终于尘埃落定。

其间两度成立修订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新《预算法》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它是在总结吸收《预算法》实施近20年经验的基础上的一次比较全面的较大幅度的修改。

在修订预算法立法宗旨,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度的发债权,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增订选民和社会各界对基层预算草案审查的一定程度的参与,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凸显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现代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一、预算法立法宗旨的进步本次修订后的《预算法》连同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四审稿,与一、二审稿最大的不同,是对现行《预算法》第一条立法宗旨进行了修订:“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此立法宗旨的修改,笔者认为是此次预算法修改中的最大亮点,是我国预算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喜的进步。

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制定或修订预算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的,它体现着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对整个预算法的具体制度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统领作用。

从一定意义而言,只有首先明确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才有可能发现我国目前预算制度的缺失,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差距所在,然后设计相关制度加以完善。

正因为如此,自2004年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列入“十五”立法规划以来,众多学者反复强调:预算法的修订千头万绪,但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对立法宗旨、立法目的的修订;预算法的修改一定要调整立法宗旨,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则预算法的其他修订就很有可能因为方向不明或错误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我国现行预算法制颁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1994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体分配论财政思想的影响、“提高两个财政收入比重”的现实财政改革背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13A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财税观察OBSERVATIONS ON THE FRONT使得当时我国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几乎完全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一条的规定①。

其过于强调的是国家预算的工具性职能,是国家的优越地位及其对预算的管理,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过于强调预算的工具性职能将应受监督的国家预算反置于监督者之地位,以致将国家预算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某一部门;过于强调强化预算分配而非科学、合理、公平分配,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而非规范、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实有政府挤压市场、与市场主体也即和纳税人个人争夺资源之嫌,这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由市场而非政府起决定性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相违,与公共财政主要是提供纯公共产品、一定水平的准公共产品和在法定条件下或经特别协商程序才提供少量私人物品的精神也相悖;过于强调国家的优越地位,以国家为本位、为中心,来指导和确立国家的预算体制机制,势必会忽视纳税人个人的权利(力)和利益、忽视老百姓的呼声;片面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未能与预算的最终目标亦即与人的社会公共需要的最大化最优化满足、与人的发展需要相联系,这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公共财政也即民生财政的要求相脱节。

这种立法宗旨,体现在具体的预算法律制度建构上,在预算权益配置中明显突出行政主体的主导性、支配性,忽略了其他预算主体(人民及其代表各级人大)的应有地位。

时过境迁,随着20多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理念的渐进引入与推广,当前社会各界对于现代政府公共预算内涵的认知日益清晰:现代预算不仅是政治国家治理公民社会之工具,更为公民社会治理政治国家之利器;现代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核心,应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弥补市场失灵,应在尊重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家庭和个人,本质上最终为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抉择的基础上,以个人的社会公共需要、财政福利最大化满足为己任。

因此,在现代国家中,老百姓个人应居于国家财政预算生活中的核心重要地位,个人的社会公共需要才是财政预算活动的出发点、归宿和目的,个人及其代表(权力机构、立法机关)的财政预算权力(利)应得到切实承认和制度保障。

一句话,预算的实质要义是纳税人人民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代表)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的收支行为,藉以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财政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化。

从而在人民及其代表人大的本体性、权威性、至上性应在预算法律制度修订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本次立法宗旨的修订中,“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也即加强对政府收支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预算的本质要求,而“全面规范”反映了全口径预算管理、法治化管理、规则管理的要求,“公开透明”则意味人民对预算的知情、监督和参与。

这些修订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不过,从学理上考虑,预算法所规范的行为并不仅仅限于政府收支行为,其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人民大众在内的所有预算法主体所为的预算行为,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执行中的调整、监督、决算等行为,这一点从新《预算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也可得到强有力的佐证。

而政府收支行为,仅仅是预算的执行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按新《预算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表述,就大大缩减了预算法本身应该规范的范围。

况且,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直接规范,更多的应由税法、公债法、国有资产收益法、规费法、彩票发行法等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拨款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政府投融资法等财政支出法去实施。

当然,笔者不是说预算法就不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但不是直接的和最主要的,预算法最为直接和主要的任务,是应通过全面规范整个预算过程中的各方面行为,去实现对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控制和监督,进而保障政府的施政方向、施政范围、施政事项符合民众的社会公共需要,保障施政行为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的进步关于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新《预算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类预算既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又需要依法衔接。

并在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四本预算的定义,补充明确了后三本预算的编制原则。

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财税观察OBSERVATIONS ON THE FRONT① 我国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 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 家预算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则为:“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两者除文字表达存在差别外,中心内容并无二致。

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等等。

上述规定中,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且四类预算应保持独立、完整与衔接,这从立法上标志着我国全口径预算体系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确立;明确四本预算的定义,有利于增进各预算主体尤其是广大民众对国家预算体系中各类预算的基本内容的了解;将原二审稿中“公共预算”改为“一般公共预算”,界定更加准确、清晰,因为从广义上讲其他三类预算也是公共预算;至于将社会保障预算修订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仍需进一步探讨;而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三本预算编制原则的补充明确,将原二审稿拟将这三本预算空白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予以删除,反映了我国在这三本预算中,将增强立法机关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

这些规定,如能结合第四条第二款“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加以有效实施,将对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产生积极作用。

三、预算公开的制度的进步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删去了二审稿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决定”的条款。

新定条款,一是规定了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全部报表;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的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

二是明确了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此外,第九十二条还规定,未依法公开预算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预算公开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预算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预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人民主权、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

通过预算公开,一方面人民及其代表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保障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借助于公开让老百姓了解政府的施政意图、方向和范围,从而达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国家善治。

因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在预算法、财政法中明定公开原则和制度,有不少国家甚至将其上升为宪法规定,从而使公开财政预算收支成为政府的法定甚至是宪定义务。

我国《预算法》二审稿修订时也初步规定了预算公开制度。

但由于其对预算公开的内容规定不够全面,特别是将有关预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空白授权给国务院规定的做法引起广泛争论。

本次最终修改,一方面取消了空白授权规定,另一方面又新增了预算执行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老百姓重点关注内容应予公开的规定,并且明确了公开的时间、规定了不依法公开的法律责任,这些都让我国预算公开制度朝正确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值得充分肯定。

四、地方债发行制度的进步关于地方债,新《预算法》作了大幅度修改(见第三十五条、九十四条),一是明确举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是限定举债方式:仅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