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林业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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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渝财综〔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精神,健全我市引导社会节约集约利用林地资源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推进美丽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林人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林人发〔2009〕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在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国家林业局其他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署办公的机构及监督管理区域(一)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哈尔滨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黑龙江省,其中,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

(三)国家林业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西安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五)国家林业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郑州办事处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湖北省、河南省。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渝林护〔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林业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截至2016年底,全市林业系统已建立53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7704平方公里,约占全市幅员面积的9.35%,有效保护着全市90%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90%以上的陆地生态类型、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在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林业局“绿剑行动”中,发现一些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使自然保护区受到威胁和影响,有的甚至遭到破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以及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把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守林地、森林和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大力推进五大林业行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勇于攻坚克难,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着力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真正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规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秩序,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法人,应按照本办法取得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监理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林业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林业局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发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规范,审定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五条承担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申报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能够处理数字、图纸和文字的计算机系统)、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七条林业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一)甲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3人以上,林业工程师8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10个以上林业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造林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大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乙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林业工程师5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6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9人。

2、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7个以上林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重庆市森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正式稿

重庆市森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12月31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重庆市林业局发布序森林抚育是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和经营的重要手段,是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森林健康和生境状况,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充分发挥森林各种生态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

我市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和推进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为提升森林质量和增强森林各项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全国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生态区位十分重要,通过森林抚育,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为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据2014年林地变更调查结果,全市林地面积超过433.3万公顷(6500万亩),森林面积超过353.3万公顷(5300万亩),其中中、幼龄林面积超过246.7万公顷(3700万亩)接近森林面积的70%。

从林地现状分析,部分林分密度过大,林木个体竞争激烈、分化明显。

同时,马尾松纯林面积大,病虫害危害严重。

因此,大部分林分需要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为规范森林抚育操作行为和技术标准,提高森林抚育设计质量,规范森林抚育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2015年7月3日颁布的《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结合我市五年来的森林抚育试点经验,我们组织技术力量编制了《重庆市森林抚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并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用以指导和规范全市森林抚育工作。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2)第三章分类与分级 (4)第四章森林抚育技术 (6)第五章调查设计 (19)第六章设计资格要求与设计文件审批 (22)第七章作业施工与检查验收 (23)第八章监测与档案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6)附录Ⅰ (27)附录Ⅱ (29)附录Ⅲ (30)附录Ⅳ (33)附录Ⅴ (34)附件:森林抚育设计外业调查记录卡片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抚育质量和效益,优化林木生长环境,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技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8•【文号】林资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的通知(林资发〔2006〕162号)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为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严肃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纪律,针对近来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以下简称“十项纪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同时废止。

“十项纪律”适用于我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对违反“十项纪律”的检查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国家林业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重庆市林业局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

重庆市林业局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渝林资〔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的通知渝林资〔2013〕69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树木生长地保护,严格控制采挖树木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需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各类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树木,农民房前屋后、非林地上非珍贵树木以及因抢险救灾、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移植的树木,可以进行采挖移植;非禁止采挖移植的树木,可以进行科研、引种性采挖树木。

二、采挖移植树木,实行许可制度(一)实行凭证采挖树木。

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需要采挖树木的,由产权人向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林权证明、相片两张(远景全貌一张,近照一张)、树木移植去向说明、采挖树木作业设计或说明;但采挖农民房前屋后、非林地上的非珍贵树木的,只需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苗圃等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

开展科研、引种、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

(二)严格采挖树木数量和技术管理。

申请采挖珍贵树木,一次性采挖胸径10厘米以上3株以上(含本数)树木或者胸径5厘米以上6株以上(含本数)非珍贵树木的,以及一次性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和10厘米以上共5株以上(含本数)非珍贵树木的,必须由具有丁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制定的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方案,明确采挖措施、保护周边其他树木和植被以及采挖后限期恢复植被等具体要求;其他树木的采挖,可由林业技术人员出具采挖作业设计,对采挖的措施、保护周边树木植被以及采挖后限期恢复植被等作出说明。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重庆市档案局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审查同意(渝档函[2008]14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本局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局工作、全市林业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局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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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林业局执行
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执行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渝林资〔2009〕58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除国有林外,允许对森林采伐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

未明确的采伐类型纳入相应的其他采伐类型。

二、自2010年度起,我局不再下达全国木材生产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年度采伐作业实施前,将木材生产计划统一向我局备案。

地方国有林编限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

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十一五”期间商品材采伐限额仍应作为控制性指标。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文件
林资发[2009]214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

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策字〔2009〕183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
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农田内树木采伐管理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字〔2009〕26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耕地(你局来文所称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在改革期间,耕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由各地自主决定。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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