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三人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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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老张是个老实巴交的小商贩,在小镇上卖水果为生。

小镇的东边有块空地,这空地啊,可就引出了一场大戏。

镇里有个小李,是个挺机灵但有点滑头的年轻人。

小李和镇里的一个开发商老赵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里说小李把东边那块空地卖给老赵开发。

可问题是,这块空地的真正主人其实是老张。

老张的爷爷当年从别人手里买下这块地,传了好几代,虽然老张没怎么打理这块地,但是这地的归属那可是铁板钉钉的事儿。

小李呢,就耍了个心眼儿,他伪造了一些文件,让老赵以为他有权处置这块地。

老赵呢,也没仔细核实,就和小李签了合同,还给了小李一大笔钱。

老张发现这事儿的时候,那气就不打一处来啊。

他想,这自己的地,怎么就被别人悄咪咪地签合同买卖了呢?老张就跑去跟小李和老赵说:“你们这合同不行啊,这地是我的。

”可小李和老赵都不当回事儿,觉得老张在捣乱。

老张没办法,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他作为这块地的真正所有者,也就是第三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老张虽然不太懂这些法律术语,但他知道这是能拿回自己地的办法。

于是,老张就把小李和老赵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的律师把证据一样一样地摆出来,什么土地的传承证明啦,小李伪造文件的证据啦。

法官一看,这情况很明显啊。

法官就对小李说:“你这小伙子,怎么能伪造文件骗人呢?这合同从根儿上就是无效的。

”然后又对老赵说:“你也是,这么大的事儿,不核实清楚就签合同,太草率了。

”法院判决小李和老赵签订的关于那块空地的合同无效。

老张呢,终于保住了自己的地,而小李和老赵,一个因为伪造文件受到了处罚,一个因为自己的疏忽吃了大亏。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例子,告诉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各方的权利和资格,不然就会惹出大麻烦。

案件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2篇)

案件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并不罕见。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中,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因其行为或财产与案件有关联,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还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理论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案件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1. 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

2. 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违法行为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 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犯罪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分析1. 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意味着第三人因与案件有关联,被法律规定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从法律责任的本质来看,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法律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

在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主要遵循以下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虽无过错,但因其行为或财产与案件有关联,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3)连带责任原则:当多个第三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实践分析1. 案例一:第三人侵权责任甲、乙两人在公园玩耍,甲不慎将乙撞伤。

甲的监护人丙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

第三⼈代为履⾏的法律规定第三⼈代为履⾏是指由第三⼈代替债务⼈为债权⼈履⾏相应义务的⼀种履⾏⽅式。

需要第三⽅同意才可以履⾏相应的义务。

第三⼈履⾏也可视作债务⼈履⾏。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第三⼈代为履⾏的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代为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构成第三⼈代为履⾏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之间与第三⼈有代为履⾏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代为履⾏的约定,第三⼈主动代为履⾏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的同意。

2、第三⼈向债权⼈表⽰愿意为债务⼈代为履⾏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订有代为履⾏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的代为履⾏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对债权⼈的抗辩理由进⾏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拒绝履⾏,⽽由债务⼈承担履⾏或违约责任。

什么是第三⼈代为履⾏《民法典》第五百⼆⼗三条【由第三⼈履⾏的合同】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条【第三⼈清偿规则】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替债务⼈代为履⾏是⼀种形成权,其意思表⽰具有单⽅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单⽅⾯表⽰其愿意代替债务⼈清偿债务即可产⽣效⼒。

2、第三⼈不是合同当事⼈,⽆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的约定对第三⼈不具有拘束⼒,第三⼈可以同意履⾏,也可以拒绝履⾏。

当第三⼈拒绝履⾏或履⾏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承担履⾏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的约定对债权⼈具有拘束⼒,即第三⼈⼀旦同意履⾏,应视为债务⼈的履⾏,债权⼈不得拒绝。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篇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篇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共同利益考虑,为明确双方在特定交易中对于第三人利益的重视与保护,特此签订本合同协议。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本合同协议内容如下:一、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次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个人或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过程中的见证人、保证人、代理人等角色。

二、第三人权益保护原则1. 甲乙双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 甲乙双方应确保第三人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其对交易内容和相关风险做出明智的判断。

3. 在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事项上,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宜。

三、具体保护措施1. 信息披露:甲乙双方应在交易前向第三人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目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

2.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隐私信息,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3. 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人受损,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权利救济:在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第三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证据、参与调解等。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第三⼈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效之诉?
合同以外的第三⼈(以下简称第三⼈)以起诉的⽅式请求法院确认复合同⽆效,其必须以原告的⾝份起诉,因此,第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制⽆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百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构不成法律度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

只有当⽆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的合法权益,第三⼈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

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的起诉。

合同被确认⽆效或被撤销后,除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发⽣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

《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TUDYONPUBLICSECURITYANDLAW




理与用 同 》 12 1条 第 人 的 解 适 法第 中 三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湖 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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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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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人

有 没 有 特定 的 含 义 与 范 围 ? 这 不 仅 在 理

新 合 同法 的颁 布 施 行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法 律体 系 完 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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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且 在 实 践 中也 有 其 价 值

对 此 加 以 合理 界 定



其科学 完善 的立 法 大大推 动 了 民事审判 水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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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研 究 生





蠹 州 蕾 官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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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草案

第 13 9 条规定

合 同 当事 人


方 因 与 自己 有 法 律
在 我 国 台湾 地 区
都是很 有必
提高



但 由于
些 不 可 避 免 的原 因


在不 少 地 方还 有待细 步提 高其 可 操 作性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子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子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子引言:在商业领域中,合同是各方达成协议、确保权益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候人们可能利用合同来恶意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一些例子来探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并分析其影响及解决办法。

一、微软与许可证风险相关的合同案例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微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面临了许多合同纠纷。

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微软与一些软件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作。

某些不良商家通过与微软达成合同,从而在市场上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具体来说,一些不诚实的零售商和分销商会与微软进行合作,向他们提供假冒的软件产品。

这些商家将微软的合法授权产品以更低廉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从而破坏了合法经销商的市场份额。

这种恶意合同的结果将导致微软和第三方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同时也给合法经销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微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他们加强了对合作伙伴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与其合作的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资质。

微软还加强了其品牌保护措施,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教育,以识别和避免购买假冒产品。

二、互联网广告中的竞争排斥行为在互联网广告行业,竞争激烈,各个公司都希望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

有时候,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与其他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来串通损害第三方竞争对手的利益。

举例来说,公司A和公司B是两家互联网广告公司,他们本来应该是竞争关系。

然而,为了排除第三方公司C的竞争,公司A和公司B可能会签订合同,互相约定不与公司C合作,并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通过这种合作,公司A和公司B可以共同努力,损害公司C的市场份额。

解决办法:针对这种恶意竞争排斥行为,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在互联网广告行业中加强了监管和法规制定。

他们规定了一些公平竞争的原则,并禁止公司之间进行恶意串通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互联网广告平台也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来检测和防止非法合作行为。

个人观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论第三人欺诈的相关问题

论第三人欺诈的相关问题

论第三人欺诈的相关问题摘要在传统民事活动中,欺诈行为往往存在于合同双方相对人之间。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也层出不穷。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第三人”定义不清、责任分配不灵活、主观因素考虑不充分、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概念分析、比较法等方法,研究我国对于第三人欺诈的法律界定,同时在比较与借鉴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从确定划分“第三人”的基本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对主观态度的考量、完善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第三人欺诈制度,填补第三人欺诈制度目前可能存在的法律缺陷,以期达到其应有的保护目的,能够良好适用社会与法律的要求,避免第三人欺诈制度形同虚设。

关键词:第三人;欺诈;信赖利益;合同意思自治是民法世界中至关重要的一大原则,与刑法、行政法不同的是,民法更多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促进民事活动的进行。

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没有异议,那么便可以要求双方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

但社会生活往往是复杂且多变的,难免有别有用心之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最常见的体现为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行为。

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是民法规定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生活之所需求。

1.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我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了第三人欺诈制度,笔者认为民事活动中的第三人欺诈,也就是意思受领人受到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并基于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了不同的理解。

也即基于对合同的信赖与期待利益,产生错误理解,还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规范中,假若相对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无论是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出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法律都应该为利益受损方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与弥补措施,例如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在欺诈制度上,整体而言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还有研究的上升空间,后文将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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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研究 提 纲 一、合同中第三人概述 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现状,第三人法律问题在合同实务中己突出表现出来,但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研究,对合同实务中有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合同第三人 合同中第三人是指没有参与合同的缔约过程,也没有参与合同履行,但合同缔约人或合同履行人所订立合同或履行的合同与其有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没参加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但其行为对合同订立或履行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关系以外的人。 三、合同中第三人种类 合同中第三人的种类有两种,对其分类是从第三人对合同影响和合同对第三人影响这个角度来确定的。本文将合同第三人分为主动第三人和被动第三人。主动第三人是指没有参加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但第三人行为对合同订立或履行有重要影响或第三人行为改变合同的履行状态导出合同责任。被动第三人指没有参与合同的缔约过程,也没有参与合同履行,但合同缔约人或合同履行人所订立合同或履行的合同与其有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这样对第三人分类,便于提示第三人法律本质. 四、合同中第三人与其它合同关系人区别。 1、与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合同第三人与当事人的区别, 2、与合同缔约人的关系区别 3、与合同参与人的关系区别 五、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 1、确定合同第三人法律地位 2

2、合同第三人保护 3、有限的合同责任转移

摘要: 合同法律关系中,除了缔约或履约的合同当事人之外,还有与合同有关的其它合同关系人或参与人,其中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认识现在才是刚开始.但是现实中关于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却很突出,比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合同责任的问题;受第三人影响的合同以及影响了第三人合同等等,这些法律问题己影响到各方当事人权益,因此,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合同实务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合同中第三人法律研究中对第三人法律地位应有新的认识,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属性也应有了不同的认识,这此问题的重点就是对合同第三人保护和合同有限责任转移。 关键词: 合同中第三人 主动第三人 被动第三人

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规定很少,学界也很少有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但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己从各个方面影响合同本身,因此,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研究对认识合同运用合同解决合同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合同中第三人 合同中第三人是指没有参与合同的缔约过程,也没有参与合同履行,但合同缔约人或合同履行人所订立合同或履行的合同与其有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没参加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但其行为对合同订立或履行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例如,甲、乙订立购买礼品合同,约定由乙在丙的生日时送给丙,但是,在乙按约给丙送礼途中,被丁所驾车所撞,造成礼品被损,乙无法向丙交付,甲要求乙按约承担责任,但乙认为,如果不是被丁所撞,他不会违约,故不承担责任,甲要求丁承担责任,丁认为,自己所撞坏的不是甲的物品,故拒不向甲赔偿,之后,丙得知后以乙不按约履行合同为由要求乙向他 3

交付礼品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在这案中,甲、乙为合同当事人,而丙、丁就属合同中第三人。然而,丙、丁虽然履于合同中第三人,但是其所处的地位却不同,由产生了很复杂的法律问题,而这样问题又制约着本案中各方.因此对合同第三人种类的分析也是本文重点。 二、合同中第三人的种类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看出,在合同关系中,合同中第三人一种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受合同影响的第三人,比如丙,因为甲、乙的礼品购买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对其有实质上的影响,故笔者称其为被动第三人,又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租赁人,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人、运输合同收货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及合同保证人等等他们受合同订立履行的影响,而自己不能影响合同订立或履行其二是对合同有影响的第三人例如丁,由于丁的行为影响了甲、乙间的礼品购买合同的履行,也影响了丙的权益,故笔者称其为主动第三人,这种情形多见于侵权纠纷中,又如:保险合同的侵权人等等。前者是被动受合同订立或履行的影响,后者则是主动影响合同的履行,引导出合同责任,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从概念上讲二者都符合合同中第三人这个范畴,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其本质区别是前者受合同影响,后者影响合同。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对合同关系来讲只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因此在本文中统称合同中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 如何区分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合同参与人是认识和研究合同第三人法律问题的基础。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以及合同参与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不同,对合同中第三人分析要从合同本身的来进行。一般认为合同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这就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传统大陆民法认为仅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第三人在契约上既不享有权利,又不负担义务。罗马法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无论何人均不得替他人约定”。同时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约束,承担合同责任,然而到近代,一般立法基于事实上的需要及契约自由原则,逐渐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且判例学说或立法例正在更进一步扩张契 4

约关系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使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特定范围的人亦负有保护、照顾等义务。我国新合同法64条是属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65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及合同法第84条(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就属于上述情形,同样上述立法内容也是我国立法的重大突破,从这一点讲,笔者认为我国新合同法颁布是一部很重要也是一部很有先见性的成功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己从立法上对合同第三人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确认,但是,要正确理解和完整运用合同法来解决所有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这些就显得明显不足,空白还很多,比如,合同法虽然有上述之规定,但不能有效保有保护合同中第三人权益,因此,对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能有所突破,是根本上解决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的前提,为此,必须对合同关系及合同当事人、参与人、第三人的特征、法律性质、地位进行分析,这对于认识研究合同中第三人法律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中第三人与其他合同关系人的区别 1、合同中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关系 要分析合同中第三法律问题必须对合同中第三人有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分析合同中第三人的前提,我们通常认为,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必然有关系人,合同关系人是指与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中第三人、合同参与人,而合同关系中的基础为合同事人.什么是合同当事人呢?通常认为,合同是所谓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合同的订立,或虽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但是以自己的名义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履行合同中义务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合同当事人是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主体,即包括缔约当事人和履约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当然也有很多例外.合同当事人就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主体,即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由此可见,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合同权利义务所直接对应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是直接针对第三人,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但是这时的第三人也不是合同当事人,虽然这种合 5

同直接将第三人的利益设定在合同中,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核心内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因享受了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取得了的利益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没有改变,仍属于第三人,其合同关系主体仍没有变化。如合同法64条的情形,但是属于合同中第三人,但是合同法6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合同责任,这就是说,虽然合同的权利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但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无权要求其履行,也不得向要求其向自己承担合同责任。同样合同法65条夫定,合同设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也不因为第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但是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一个合同关系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改变了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状态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时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也不能由第三人来承担,更无法由每台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虽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的不是合同责任,承担这个责任的第三人也不能因此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其区别就在于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所对应的主体也合同责任主体的两者一致性,而第三人即不是合同设立权利义务所对应的主体,也不上合同责任主体,两者没有联系。 2、合同中第三人与合同缔约人当事人关系 合同中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参加合同的协商订立过程,也不通过缔约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所谓缔约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的邀约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中承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口头合同的承诺人,书面合同签订人,也可以说是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人,合同中第三人非缔约人,即不参加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立,也不通过缔约人或其它人对合同订立发表意见或建议。更不是合同代理人。 3、合同中的第三人与合同参与人的区别 合同中第三人和其它合同参与人的也有很大的区别,合同参与人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无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只所以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来只是帮助协助合同当事人完成合同的设立,或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或生效的其他合同关系人如合同公证人、鉴证人、见证人.其与本质区别是合同参与人与合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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