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架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杭州市高架道路养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杭州市市区内高架道路养护方面应执行的技术准则。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高架道路的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28—2006 《钢结构用高强螺栓》

GB8923—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A182—198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JTGH11—2004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CJJ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T3012—93 《铸铁检查井盖》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架道路

城市中大容量、长距离、快速交通的城市快速路,是由连续的桥梁形式所构成的通行机动车的专用道路。

3.2 高架道路状况指数BCI(Bridge Road Condition Index)

以表征高架道路结构的完好程度。

3.3 养护

为保持高架道路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及维修作业;为预防和修复高架道路的损坏及为提高高架道路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改造。

3.4 保洁

清扫高架道路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高架道路外观的干净整洁。

3.5 保养小修

预防性地对高架道路进行维护,修复高架道路轻微破损,保持高架道路完好状态。

4 基本要求

4.1 高架道路的养护要求

4.1.1 高架道路应采取设施、保洁、绿化等一体化综合养护。

4.1.2 高架道路养护工作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桥面养护为中心,以承重部件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4.1.3 应保持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常年处于良好状态,桥面平整、结构安全、排水畅通、附属设施完好,确保正常行车的安全、舒适、畅通和良好的服务水平。

4.1.4 高架道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架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作业为主。

b)高架道路的养护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c)高架道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4.1.5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高架道路进行检测,及时掌握设施技术状态,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成熟有效和经济的技术措施。

4.1.6 高架道路应经常保持整洁无杂物、结构物无明显污渍、积尘;立柱、声屏障、防撞墙、防眩屏等设施无明显积垢。

4.1.7 景观及照明灯光应无缺损、灯杆表面无剥落、无明显积尘。

4.1.8 高架道路养护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采用“四新”技术的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材料标准、工艺要求、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

4.1.9 高架道路养护部门必须建立养护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架道路养护档案应以一条高架道路为单位建档。

b)养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高架道路竣工资料、养护资料、检查资料、检测资料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c)养护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利用多媒体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4.1.10 在高架道路上增加静荷载(构筑物、风雨篷、广告牌、管线等)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设置。

4.1.11 高架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养护工程及建立档案资料。

4.2 高架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五个等级

A级——完好状态,BCI≥90,应进行日常保养。

B级——良好状态,80≤BCI<90,应进行日常保养和小修。

C级——合格状态,66≤BCI<80,应进行专项检测后保养、小修。

D级——不合格状态,50≤BCI<66,应检测后进行中修或大修工程。

E级——危险状态,BCI<50,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或加固工程。

4.3 高架道路养护根据其养护工程性质划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

a)保养小修——以保洁、修补轻微损坏为主,使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b)中修工程——设施局部损坏较大,需及时修复以恢复原结构功能。

c)大修工程——设施损坏较大且严重,需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以发挥其原有功能作用。

5 高架道路的检测评估

5.1 一般要求

5.1.1 为保证高架道路的完好、畅通、安全、整洁,应对使用中的高架道路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掌握高架道路的基本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5.1.2 高架道路的检测评估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记录高架道路当前状况;

b)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高架道路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c)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d)对高架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e)给管理养护、设计和建设等部门提供反馈信息。

5.1.3 高架道路的检测评估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5.1.4 高架道路的检测、评估与养护应按图1所示流程进行。

图1 养护流程图

5.2 日常检查

5.2.1 日常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高架道路养护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周期不应超过1天。

5.2.2 日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为主,并应当场填写《高架道路设施日常检查及维修报表》,登记所检查高架道路设施的基本状况、缺损类型、估计维修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5.2.3 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高架道路桥面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桥面铺装有无沉陷、裂缝、坑槽、拥包、车辙、松散、脱落、桥面连接处跳车、缺损等情况;

2)排水设施是否堵塞和缺损,桥面是否积水情况;

3)检查井盖、雨水箅子完好情况;

4)伸缩缝是否弹跳、阻塞、破损、松动;

5)钢构件油漆状况;

6)声屏障、防眩屏等设施是否完好;

7)高架道路绿化的生长状况;

8)各类标志、标牌、照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9)高架道路和附属设施的保洁状况。

b)高架道路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等情况。

c)高架道路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d)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5.2.4 日常检查中发现高架道路重要部位和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和病害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5.2.5 日常检查中当发现高架道路空洞或大于2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应立即上报、设置围护,及在现场监视。

5.2.6 当遇恶劣气候如暴雨、冰冻、大雪等特殊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查频率。

5.3 定期检查

5.3.1 定期检查应由专职的高架道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应对每条高架道路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和实施计划,定期检查应每年一次。

5.3.2 定期检查以目测为主,并应配备必要的量测仪器如:照相机、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现场辅助器材等,需接近或进入各部件仔细检查其功能及材料的缺损状况。

5.3.3 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照高架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高架道路的基本数据;

b)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c)对损坏严重和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及原因的构件,提出进行专项检测的建议;

d)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高架道路,提出限载甚至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e)根据高架道路技术状况,确定下次定期检查时间。

5.3.4 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范围:

a)桥面系:桥面铺装、伸缩装置、排水系统、防撞墙、栏杆等;

b)上部结构:主梁、横梁、横向联系、挂梁、联结件等;

c)下部结构:盖梁、墩身、台身、台帽、基础、挡墙、支座等;

d)附属设施:声屏障设施、照明设施、标志标牌设施、绿化设施等。

5.3.5 高架道路应设置永久性观测点,并在定期检查时进行控制测量。桥面永久性观测点应设置在每孔跨中、1/4跨处、支点,桥墩和桥台应设置在底部(距路面或常水位0.5~2m)。高架道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设置永久性观测点,并将其编号、位置(距离、标高和地物特征)和竣工测量数据,作为竣工资料归档。应设没有设置永久性观测点的高架道路,应在定期检查时按规定补设。

5.3.6 定期检查的记录、评分及对养护维修管理措施的建议,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纳入高架道路管理系统数据库,并报管理部门审定。

5.3.7 应根据高架道路定期检查结果对高架道路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分类,对技术状况处于D、E级的高架道路,应安排专项检测。对被评估为E级的高架道路应立即向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反映,要求

限制交通。

5.3.8 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应进行高架道路技术状况的评价。

5.4 专项检测

5.4.1 专项检测分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结构检测宜6~10年一次,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

5.4.2 结构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高架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参加,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桥梁专业工程师资格。

5.4.3 结构检测包括高架道路中评价单元所有结构部位和构件。5.4.4 结构检测应根据高架道路使用年限、交通量、车辆载重、高架道路使用历史、已有技术评定、自然环境以及高架道路临时封闭的社会影响制定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采用的测试技术与组织方案并提交管理部门批准。

5.4.5 结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和定期检查中提出的建议;

b)根据定期检查中高架道路状况评定结果,进行结构构件的检测;

c)通过材料取样试验确认材料特性、退化的程度和退化的性质;

d)分析确定退化的原因,以及对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

e)对可能影响结构正常工作的构件,评价其在下一次检测之前的退化情况;

f)检测河道的淤积、冲刷等现象,水位记录;

g)必要时对高架道路进行荷载试验和分析评估,荷载试验评估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h)通过综合检测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高架道路构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5.4.6 结构检测应有现场记录,应按规程填写状态评定表、结构缺陷记录表、特殊构件信息表和照片记录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结构状态评定应符合定期检查中的评分标准,同时填写下列相关内容:

1)列出评价单元所有的损坏情况。

2)构件的实测缺陷类型和程度。

b)结构检测应在结构缺陷记录中记录下列相关内容:

1)构件和部位编号;

2)构件和部位描述;

3)构件和部位在结构中的位置;

4)缺陷描述:包括缺陷位置、程度、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退化、照片编号、所有材料试验的细节和材料在结构中的部位。

c)特殊构件信息表应记录状态评定表和结构缺陷记录表中没有涵盖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没有在评分标准中定义的构件;

2)无法检测的构件,并说明不能检测的原因;

3)河道的淤积、冲刷、水位记录;

4)记录材料测试和取样的位置并编号,以便试验结果的交叉参考。

d)照片记录表中的照片应针对构件缺陷拍摄,并按顺序编号。

5.4.7 所有现场记录资料以及结构检测报告应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在现场调查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管理部门。结构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高架道路进行结构检测的原因。

b)结构检测的方法和评价结论。

c)结构使用限制,其中包括荷载、速度、机动车通行或车道数

限制。

d)养护维修加固措施。

e)进一步检测、试验、结构分析评估及建议。

5.4.8 特殊检测是采用专门技术进行详细检测,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最终提交综合书面报告。

5.4.9 特殊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高架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参加,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桥梁专业工程师资格。

5.4.10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测:

a)高架道路遭受地震、风灾、火灾、化学剂腐蚀、超重车通过造成损伤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

b)结构检测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

c)提高荷载等级。

d)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期。

e)定期检查发现加速退化的高架道路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项目。

5.4.11 实施特殊检测前,检测单位应搜集下列资料:

a)竣工资料;

b)识别和鉴定高架道路的主要材料以及它们的强度;

c)特殊检测的原因,影响高架道路结构安全的因素;

d)历次高架道路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报告;

e)历次维修资料;

f)交通量统计资料。

5.4.12 高架道路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

b)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

5.4.13 结构缺损材料状况的诊断,应根据材料缺损的类型、位置和检测的要求,选择表面测量、无损检测技术和局部取试样等方法。试样宜在有代表性构件的次要部位获取。检测与评估应依照相应的试验标准进行。

5.4.14 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应根据诊断的构件材料质量及其在结构中的实际功能,用计算分析评估结构承载能力。当计算分析评估不满足或难以确定时,用静力荷载方法鉴定结构承载能力,用动力荷载方法测定结构力学性能参数和震动参数。结构计算、荷载试验和评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15 特殊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概述高架道路基本情况、检测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b)描述目前高架道路技术状况、试验与检测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构、高架道路技术状况评估。

c)阐述检测部位的损坏原因及程度,评定高架道路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d)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提出维护管理措施。

5.4.16 对特殊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的高架道路,在维修加固之前,应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措施,并应继续监测结构变化。

6 桥面系养护

6.1 一般要求

6.1.1 高架道路桥面系养护应包括桥面铺装、伸缩装置、排水系统、防撞墙等。对桥面系设施应每日检查,发现病害应及时养护维修,使桥面铺装经常保持平整、完好、美观,结构完好、无缺损。

6.1.2 桥面的维修养护,其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强度标准。

6.1.3 积极采用预防性养护措施对桥面系进行养护。

6.2 桥面铺装

6.2.1 当桥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6.2.2 桥面铺装出现纵、横向贯通裂缝,应及时对高架道桥结构进行检查分析,研究裂缝产生原因与对策。

6.2.3 老化的沥青混凝土桥面,应进行铣刨更新处理,严禁随意加铺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严禁用沥青混凝土覆盖伸缩装置。6.2.4 桥面铺装更新后的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6.2.5 钢筋混凝土铺装层的养护维修除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钢筋混凝土铺装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粗糙,以便与沥青混凝土面层粘合。

b)钢筋混凝土铺装层中的钢筋网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接头须符合焊接规范要求,混凝土振捣密实。

c)钢筋混凝土铺装层的总体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2.6 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养护维修。

a)必须随时掌握沥青混凝土面层的使用状况,当面层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等病害时,应及时保养。

b)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宽在5mm以内的,应采用灌缝机进行灌缝;

2)缝宽在5mm以上时,应查明缘故及时维修。

c)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3)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00mm,翻松

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4)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4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d)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

e)台背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

2)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f)车辙的维修应采用铣刨机械清除,并重铺面层。

g)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铣刨面层,并重铺面层。

h)泛油的维修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i)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6.2.7 当沥青层抗滑能力达不到标准(摆值<37(BPN))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2.8 沥青混合料出厂应有质保单,混合料外观拌和均匀,色泽一致,无明显油团、花白或烧枯。

6.2.9 沥青混凝土面层重点养护和大中修改建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铺筑宜采用摊铺机施工,纵向拼接搭缝不得小于10cm。

b)压路机碾压顺序应先边后中缓慢、匀速进行,时速不得大于5km/h。不得在碾压层上调头、转向或突然刹车,压路机严禁震动

碾压。

c)新旧沥青混合料相接处,应先将旧沥青面层接口处凿齐,并涂以沥青粘合剂,铺新料后迅整刮平、夯实,并用压路机顺缝方向加强碾压,直至接茬平顺。

d)碾压成型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在冷却到常温后方可开放交通。紧急情况如需提前开放交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沥青面层修补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沥青面层修补质量规定

6.2.10 沥青面维修应采用流水作业,原沥青铣刨清除后,应立即重铺新沥青面层。

6.2.11 桥面养护作业时应恢复桥面防水层,防水材料的选用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3 伸缩装置

6.3.1 伸缩装置的一般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伸缩装置应平整、直顺、伸缩自如,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堵塞时应及时清除,出现渗漏、变形、开裂、行车有异常响声、跳车时应及时维修。保养周期为每季度1次。

b)异型钢类伸缩装置应经常清除缝内垃圾,密封橡胶带(止水带)损坏后应及时更换。密封橡胶带的选择,应满足原设计的规格和性能要求。

c)钢板伸缩装置的钢板开焊、翘曲和脱落时,应及时发现并及时补焊。

d)弹塑体伸缩装置出现脱落、翘起时,应及时清除,并应重新浇筑弹塑体混合料。当槽口沥青混凝土塌陷、严重啃边或附近沥青混凝土平整度大于5mm,应清除原弹塑体混合料和周围沥青混凝土,重新摊铺、碾压,并应按新建工艺要求重新安装弹塑体伸缩装置。

6.3.2 伸缩装置出现损坏而无法修复时,宜选用同类型伸缩装置产品进行整体更换。选用其他类型(型号)伸缩装置产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新型伸缩装置的伸缩量和承载能力应满足原设计要求,并应满足防水要求。伸缩装置的安装高度应小于桥面板至桥面层表面间的高度差。

b)当无伸缩装置设计资料时,应对伸缩量值进行重新计算。

6.3.3 伸缩装置的更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伸缩装置的安装宽度,应根据施工时的气温计算确定;计算

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装放线时间,应选择在一天中温差变化最小的时间段内。

b)应满足新伸缩装置的安装技术要求。在安装连接点处,桥面板(梁)的锚固预埋件有缺损时,应打孔补植连接锚筋。

c)伸缩装置在安装焊接时,连接筋与锚盘的搭接长度应符合焊接要求,严禁点焊连接。

d)安装伸缩装置所使用的水泥混凝土保护带,其设计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带宜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和快速混凝土。

e)应保证伸缩装置中间和梁头与桥台(梁端头)之间充分隔离、封闭,宜采用硬塑料泡沫板进行充填;伸缩装置的型钢下部和后部,应保证混凝土完全充满。

f)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伸缩装置全部安装完好后,方可恢复交通。

g)伸缩装置的更换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更换。

6.3.4 伸缩装置保护带应完好,不得有开裂、松散,坑洞的面积不得大于0.1m2,深度不得大于15mm。已松散和有坑洞的保护带,应及时修复。

6.3.5 在每年气温最高最低时,应及时测量伸缩装置的间隙,且不得小于设计最小间距和大于设计最大间距。

6.3.6 每季度宜对伸缩装置的水平错位、竖向升降进行观测。

6.3.7 固定不同结构上的伸缩装置相对高差不应大于3mm。

6.3.8 伸缩装置的改建必须通过设计并按图纸施工,其过渡段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发现破损、碎裂时应及时修补。

6.4 排水设施

6.4.1 经常清除雨水口顶面的杂物,防止砂石、渣土、垃圾及泥浆落入井内。雨水口和泄水管应每月清捞、疏通,以保持井内清洁,

连管畅通。

6.4.2 雨水口的井盖、井框发生破裂、缺角,结构发生沉陷、崩坏,应及时更换,并按原设计标准及时修复。

6.4.3 使用铸铁井盖的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93)的规定。

6.4.4 排水设施维修时,应满足暴雨重现期为3年的桥面泄水要求。

6.4.5 高架道路桥面泄水管、排水槽雨季前应全面检查、疏通,跨河高架道路泄水管下端露出不应少于10cm,立交桥泄水管出口宜高出地面50cm~100cm或直接接入雨水系统,除泄水管排水外,其他地方不得往桥下排水。

6.4.6 雨水口的最大结泥深度为:不得大于30mm,泄水管保持畅通,无堵塞现象。

6.5 防护设施

6.5.1 高架道路的防护栏杆、防护栏、防护网、隔离带、防撞墩、防撞护栏、遮光板、绿色植物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应完整、美观、有效,不得有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损坏现象。6.5.2 防护设施应色彩鲜艳醒目不得污秽。桥内绿化不得腐蚀高架道路结构和影响高架道路安全,不得影响高架道路养护、检查和行车安全。

6.5.3 指示标志应完整、有效,不得误挂和缺失,变形后应立即恢复。

6.5.4 防撞墩、防撞栏杆不得缺损、变形;被撞损后,宜在3d~7d 内恢复。防撞墩、防撞栏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撞墩混凝土裂缝大于3mm小于5mm,可灌缝封闭。

b)表面露筋、钢筋未变形、拉断的,可做防腐处理后,用水泥砂浆修补。

c)防撞墩混凝土裂缝大于5mm,可清除被撞坏的混凝土,重新浇筑混凝土。

d)严禁使用砖砌筑代替原结构;被毁钢结构,应原样恢复,严禁使用塑料管仿制。

6.5.5 上跨高架道路两侧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完整、美观、有效。损坏、变形修复期不得超过7d。

7 上部结构养护

7.1 一般要求

7.1.1 高架道路上部结构包括主梁、横梁、横向联系等,在运行过程中应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地进行养护、修理。

7.1.2 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符合限载要求,不允许超重车辆通行。

7.1.3 特殊结构养护应依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或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养护。

7.2 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梁

7.2.1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高架道路应每年进行一次结构裂缝和表面温度裂缝的观察。当裂缝发展严重时,应加强观测,查明原因,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结构裂缝应重点检查受拉、受剪区域,表面温度裂缝应重点检查构件的较大面。

7.2.2 钢筋混凝土梁构件出现裂缝且宽度在允许范围内(≤0.2mm)时,应对裂缝进行封闭处理,当裂缝宽度大于允许值时,应进行梁构件检查或特殊检测以确定其可利用性,并拟定加固方案。

7.2.3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构件,如发现严重剥落或露筋等现象,应及时测定混凝土强度和相关性能,对于年代较长的应测定其风化和碳化程度以确定其可利用性,并拟定加固修理方案。

7.2.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压区,一旦发现裂缝,应立即封闭交通,严禁车辆桥上、下通行,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梁构件可靠性评估,判别裂缝的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拉区,出现结构性裂缝,应进行裂缝危害性评估,确定处理措施。

7.2.5 梁式结构发现横向联系结构损坏,必须对横向结构及时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7.2.6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梁构件发生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现象时,应及时清除钢筋锈迹,凿去表面松动的混凝土后进行修补。对损坏面积较大的结构,凿除混凝土后不得明显降低结构的承载力,必要时宜采用分批修补。

7.2.7 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固端的封端混凝土出现裂缝、剥落、渗漏、穿孔、预应力锚具暴露时,应及时对预应力锚具刷防锈漆,重做封端混凝土。

7.2.8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高架道路构件出现明显的损伤或产生明显的变形、移位,应依据专项检测评估做设计,进行修复或加固。

7.2.9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高架道路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进行专项检测,并提出加固措施。

7.2.10 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高架道路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a)横向联系损伤、高架道路各构件不能共同受力的板梁桥,可通过桥面补强或修复加固横向联系。

b)梁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及抗裂性不足。可采用加大结构断面尺寸或增加钢筋数量等方法进行加固,加大断面及增加配筋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c)采用体外预应力补强加固。

7.3 钢结构梁

7.3.1 做好钢结构的养护工作,钢结构梁油漆完好,无锈蚀现象。

7.3.2 钢结构应每年进行一次保养,对有裂纹及表面脱落的构件,应仔细观察其发展,做出明显的标记,注明日期,以备观察;必要时应补焊或更换。

7.3.3 钢结构梁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承载能力或刚度低于限值、结构不良的钢结构,应进行维修或加固。

7.3.4 钢杆件如角钢、槽钢以及工字钢梁翼缘的局部弯,可利用冷铸法来矫正,禁止采用烧锻钢材的方法来矫正。

7.3.5 钢结构梁的除锈涂装:

a)钢结构梁在现场的除锈一般可采用喷砂、低表处理、风动打磨或手工除锈等方法。

b)钢构件表面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88)的规定。

c)结构、钢梁、钢栏杆等应进行保护涂装,涂装应与景观适应,美化涂装应保护钢结构不生锈。局部涂装或整孔、整桥重新涂装用涂料,应与原桥用涂料一致,更换新品种涂装,应将旧涂层清除干净,新旧涂料化学性能应一致。

d)涂料及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漆膜测厚仪检验油漆的干膜厚度。

e)运营中钢梁保护涂装起泡、裂纹或脱落的面积达到10%,应进行整孔、整桥重新涂装。

f)涂装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应为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雨天、雾天、风沙天及杆件表面潮湿和结露时,不得作业,涂装后四小时内严防雨淋。环氧富锌、无机富锌、环氧沥青、聚氨酯漆不得在10℃以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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