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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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公司成立后既具有独立的人格,必须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公司人格被滥用的现象,此时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它只是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我们也必须在法律上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命令股东直接从公司背后走出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股东的行为即构成滥用公司人格(公司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分离时有限责任的基础,公司资产未能保持独立的地位而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在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前提下,公司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制度)。此时应该认定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股东也不再承担有限责任,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鉴于公司法原则的一致性,公司不宜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形态,不宜以出资人的性质掩盖其公司的本质和共同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一旦改建为公司,不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就必须适用公司法,不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以此类推,只要改制就适用公司法。

4、公司法人享有财产权,其中,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转移占有,股东无权抽回。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须将有关财产退回公司或给予补偿;股东已向公司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追回。

5、在公司法法理上,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用于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也应该归属于公司。

11.14.

1.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性”,应当根据股东查询请求的原因,目的和范围,结合案情综合确定。对于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首先由股东提出其查询请求具备正当性的初步证据,公司有异议的,再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不具有正当目的。

2、股东红利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实际运营和资金状况等拟定的分配方案,经决议以现金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发放的股利,股东无权单独分配。有可分配利润是公司分配红利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数额要受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资金状况、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即使董事会决议本年度不分配红利,也不影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可分配利润中享有的相应权利。不可混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投资者收益)与红利的概念,忽视了董事会行驶的收益分配权。

3、公司住所:在公司的“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该机构的所在地就是公司的住所;在公司的办事机构有多个且不在同一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至于如何确定哪个是“主要办事机构”,则以公司的登记为标准,即公司在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

4、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所坐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明文许可,否则司法不宜肯定。公司法138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二是只要依法进行,股份就可以转让。在当前的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当并未受限股东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手段,(韩国日本商法都规定非上市企业可以限制转让,但有救济手段,如请求公司另行制定股份受让人或由公司收购股份等,而我国关于公司回购

股份条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权转让,否则既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来发展以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5、如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

代表说和代理说。代表说认为公司代表人是公司机关,公司与代表人是一个人格,不存在两个主体,所以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其后果当然归属于法人本身。该学说优点在于简化法律关系,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代理说认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主体,代理人的行为并非被代理人本身的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有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或者最然超越权限但事后得到法人的追认时,才由法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否则,法定代表人自负其行为后果。该说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上显然逊色于代表说,但在控制代表权滥用方面却优于代表说。

6、“当事人能力”理论同时认为,诉讼法之所以准许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人”参加诉讼,纯系诉讼法上的一种技术考量,但这不能改变这些主体在实体法上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从实体法上对此问题作出回应。在以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中,不论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判决结果都有公司承担。

7、违反公司法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条款的对外投资或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但是由于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可使合同死灰复燃,但是债权人必须举证:1、索取或自行查询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2、向公司索取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时,需要索取股东会决议。3、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有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人是否在决议上签字。债权人如果尽到了上述注意义务,公司提交的决议存在瑕疵时,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有效。无效时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8、公司在票据上进行背书或书写保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法16条所指的担保,是否需要形成决议?

公司法16条所指的担保限指担保法上的保证和物权法上的意定担保,不包括票据法上的背书和保证。固然公司在他人出具的票据上背书或书写保证,都会导致公司因此承担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但票据时流通证券,票据也是公司支付的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如公司为票据行为时,均要求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上的背书和保证均进行是否符合公司法16条的审查,也势必影响票据的流通性。所以,票据上的背书和保证不适用公司法16条。

9、公司法所规制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关联方之间在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即关联交易主体滥用集中管理、股权分散或者事实上对公司的控制力,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尚不能过严,主要是审查关联交易活动是否遵循了商业原则,即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关联人不得以垄断采购的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11.16.

1、公司的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利时,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转让而转移。受让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仍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与出让股东连带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2、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股东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但对现金出资的股东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应

当包括货币出资的情形,因此只要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17.2017

1、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下相应的义务。股东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在未丧失股东身份以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知情权。

2、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二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或维护交易安全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是根据公司法35条,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的性质看,股东对于新增股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于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力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3、股东抽回出资的不利后果:1,合理限制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2,股东除名。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4、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外,公司的解散事项毕旭友股东会作出决议始的解散和清算。

5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做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是判断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重要因素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于股东完全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3、股东利用公司回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人格否认要件:主体方面,原告应该是公司的债权人,被告系公司及股东。行为要件方面,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包括前面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利用公司回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等情形;结果要件是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股东的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一人公司和复数公司在人格否认上的区别:公司债权人主张否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时,不仅可因财产混同而适用64条,也可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而适用20条。但是,否认复数公司法人人格仅适用20条。其次,在举证上,否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时,若因财产混同适用64条,采用责任倒置规则;若因股东的其他滥用行为适用20条的,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否认复数公司法人人格,因只适用第20条而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11.21.2017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

72条规定。

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争议股权虽然是实际出资人享有,但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名义出资人在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形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司法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名义出资人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述同意)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的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72条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1.23.2017

1.有人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形,不影响担保的有效性。理由是:公司法122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程序,但这种程序是赋予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义务,不是赋予交易对方的义务。因此,如果发生公司违反章程或内部授权程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并不影响担保的有效性,而是应该追究有关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来补偿公司因对外担保导致的损失---------从法理上看,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形式、程序抑或是内容,只要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强制性规定,而合同存在违法的情形,就应该认定合同无效。从本条看,该规则主要是针对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所以。违反本条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优先股享有优先领取股息和优先得到清偿等优先权利,但股息时事先确定好的,不因公司盈利的多少而变化,一般没有投票及表决权,而且公司有权在必要时收回。

3、股权的挂靠和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不属于股权的代持和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11.24.2017

1、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才能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 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否则,无效。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 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 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分 学习--- 好资料 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 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 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辽大亚澳公司法期末考试必备材料

1.3 SOLE TRADERS The simplest form of Business structure is the sole trader. The meaning of a sole trader: a single person undertaking a business activity or enterprise for profit. The Features of a Sole Trader: ?Limited life ?Limited access to finance ?Unlimited Liability Formation: is simple and inexpensive and may require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Section 5 - Business Names Act 1962 ?ABN : 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under the GST Legislation 1.4 ASSOCIATIONS People in our society come together in associations for many and varied reasons. An association is a body of two or more persons coming together in an organization to promote either social or economic goals or interests. Associations may or may not include carrying on business with a view to making a profit. Economic goals clearly involve profit-motivated undertaking, while social goals include many things ranging from cultural, scientific, political, religious sporting and recreational endeavours. Associations historically have been both incorporated and unincorporated. Until the C18th favoured groups and associations were incorporated or given corporate status at the prerogative of the crown. In the late C18th and early C19th legislation was introduced to prohibit certain associations for fear that these groups would disturb the peace. It was in those times that it became accepted that people had freedom to associate. While many groups formed into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their legal status was in limbo, because while they were not unlawful they were not legally recognised. In short they had no legal status. It was difficult to use the legal system against the associations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associations could not assert or exercise their right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 The common law position of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has changed very little since their initial development, save for imposing some risk on their officers.Associations can also incorporate by registration under various legislative provisions, including the 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Act 1981 (Vic) and other state equivalents. Associations may also register as Non-profit, that is, charitable Companies under Sect 150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of 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 A partnership (or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 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2.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4. 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 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 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 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 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 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 同;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 对组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 明不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 开程度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 转让方式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 和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 人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是否 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同;是否出席董事 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 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 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 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 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 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 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 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 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 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 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 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 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 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 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 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本是10 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 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他们设立公司 时,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 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 业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 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 平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 任公司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 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 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 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 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 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 担任董事的资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是:将全部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 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有 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 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 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 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 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 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

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课堂笔记核心复习资料与模拟

写在前面: 公司法考试:15本为+?侣是有两个老师说过■■■■■■■■■耍注意: 】、12.8号的笔记还是要看一下.VIP级别的重要- 2、第九训的,)⑵非货币财代出资未办理财舟权转移乒续,老师讲到这个部分的时 M是必考的知识点一最晚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完成以前. 3.12.15号的第十四讲三.四部分是重点?(一、二不考〉 书本上的第13、16、17、18. 19、20、21、23 (最后两节) 名词解释:5个,4分 堵定条件.法院在这种情况卜,如何处理,7分.两题论述:实践问题 可能会考的简 2、中外合资的案予 2011-11-3 FROM 韩莉 第八讲公司和公司法 上次课国有企业: 老师:参与国有企业财产均分全体国民的项目: 1、改革开放以来注重的是经济效率,刺激私人投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利用911,埋头发財。-切以GDP为|:|标,把我们的发展作为很重要的目标。 2、但是近儿年更多.通过分配的方式开始保障改革和发展的财富让全国人民共享,切入点在分配这里,如医疗改革等,理由如卜: 1)但是没有从国有企业这方面者手。 2)这也可能对人口统计带来经济上的效应。 3)从国际话语权公共舆论主流价值观方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动,牵?发?而动全身,那么我们可以做-些温和的举动° 4)为胡锦涛做出些冇业绩的挙动。国家财富枳累了那么多。国有财富监管不到位还不如分给国民。 注意:对这些领域应该有所保留:涉及国安方面的.如军工行业,可以保留国有企业, 其他都应该退出。但是,对国家安全不能扩大解释。 一、公司制企业产生的时代和社会根源 ()罗马时代对于法人现象的社会承认 (■欧洲中世纪晚期的商业发展模式: 已经出现公司的迹象: 1、康门达组织,意大利,船主和业主签订协议.业主提供实务或资金,分配利润。互相信任。如果发生可损,如海难事故,业主只以投资为限负责,船主则是无限责任。 类似隐名合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后来转移到陆地,成了陆地上的康明达,有了等级.变成了隐名合伙的等级和西合组织。 3、1856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承认民间私有投资则享受冇限资任的保护。 4、1600年出现了东印度公司,180多个股东,儿万磅的股份。经过英国女王批准,在海外做贸易。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冇限资任,呈家特区。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黎萍 2014210345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之后,再读辛向阳的《新政府论》,会发现两本著作的逻辑结构有些相似性,但是在我看来前者是一种政府哲学,但是其中一些观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后者则是一种对实践与现实的总结,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政府论》的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实践,对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尤其对我国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转型、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意义。 ——题记对政府定义与理解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政府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卢梭认为政府就是为 了保护人民财产、自由等权利,在国家与人民之间进行沟 通的中介体。这是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总的 来说,政府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指制定规则、 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最广义的政府,即“超弱意义 的政府”;指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即“次弱意义 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这是广义的政府;指一个 国家的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指中央机 关的核心部分,即最狭义的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 境中分析“政府”时要认清指向。 一、西方人在政府哲学上的价值取向:

1、英美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必要的邪恶。 在自由主义兴盛的经济之下,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政府的出现,会对自由主义产生阻碍作用,甚至有相关理论认为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缓解了经济、阶级、社会的矛盾,因此政府又是必要的。但在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力量是不易均衡的,于是用法律等途径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将资产阶级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2、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政府是神圣的万能。 德国历史上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对国家服从、对政府崇拜、对权威尊崇,以及长期的战争和分裂,于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了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的对政府的崇拜。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一定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大力干预使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于是大众更加肯定政府的作用,并且政府作用的外在边界是不侵犯公民的意志与自由。但于东方的专制主义的全能性政府有区别,万能政府也有不能的地方。 3、法国半国家主义,半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半神半兽。法国人在政府邪恶论与政府万能论之间寻找了另一条道路,认为政府权力制约得好,就可以成为好政府;政府权力制约得不好,就会成为邪恶的政府。所以法国人十分倾心于政府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托克维尔提出了政府的双重分权理论:一是联邦水平上的分权,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二是联邦政府与地方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革新及评价 (2020年4月6日) 一、合同通则 (一)内在体系的悄然变化 1. 返本:契约自由 合同法:契约自由+鼓励交易:以往强调鼓励交易→返本:契约自由 例证: (1)民法总则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取消合法性内涵,凸显意思表示。(民法通则54条)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无之间)→可撤销法律行为(全有全无)(限制了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吸收了民通解释73条规定) (3)情势变更:再协商义务(民总533条) 问题:协商义务是法定义务吗?真正义务V.不真正义务? 2开新:升华契约正义 (1)格式条款

(2)新制度:强制要约(494条) 问题:人权保障义务(eg.电信、电)、私人主体的普遍服务义务?混淆公法和私法差异(国有企业也是私主体) (二)债总规则的实质回填 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典无债编。 1.传统民法典:财产法基础: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2.中国民法典的债法 (1)形式:合同编+侵权编 (2)实质:债总=合同编规则+合同编规则的准用+准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无+专属合同编的内容+侵权编***法律准用(468条) *例证: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多数人之债(规定在合同履行)

(1)可分之债(517)新规定:未规定标的不可分之债。 (2)连带之债(518、519) *问题: 1.法定追偿权(追多少?)+法定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协同债权(共同债权)/债务eg.甲100万遗产债权,ABCD债务人(3)连带债务中具有涉他效力的事项

*问题:遗漏了时效规定→连带债权债务类似于公司法决议的规定 2.真正利益的第三人合同(522)V.(合同法64)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1)直接取得,(2)同意,(3)未拒绝 问题:不想约定第三人,能否再约定其他人;第三人是出生小儿(三)合同成立的多元渠道 1.合同的成立方式:增加“其他方式”(471条)v.合同法13、25、32条

《公司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2、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4、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5、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就是注册资本。( ×)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7、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就是资不抵债。( ×)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就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她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 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同; 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对组 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不 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开程度 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转让方式 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 与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人 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与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就是否 兼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不同;就是否出席董 事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 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 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 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就是甲 企业无力偿还,张某与李某均表示,她们设立 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 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 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 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 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还给被服有限责 任公司60万元。(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 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黄某提出, 自己的注册资本就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 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 定?张某与李某的主张就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 定?赵某的主张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 定?黄某的主张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 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张某 与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她们设立公司时, 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 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 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就是不正确的,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部 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平 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任 公司的做法哪些就是合理的?哪些就是不 合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 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 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 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已 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 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该企业已宣告 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副镇长。试分析张 某、李某与刘某就是否具有担任董事的资 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就是:将全部1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 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 有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 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 企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 中,正确的就是? A、甲、乙可以就是自然人,也可以 就是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 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 通合伙”字样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公司法讲义(二)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13级整理笔记--企业与公司法最完整版介绍

一、名词解释 1.企业法律形式:指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和并决定国家的立法体系。 2.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起的诉讼。主要功能:防止董事对公司有侵权行为或者决策、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而其他董事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因其他理由放弃诉讼使公司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 3.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 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6. 商业判断规则:是由美国法院在处理针对董事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免除董事因经营判断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7.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所产生的应作为资本储备的股东利益收入。 8.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继承的的公司合并。 9.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10. 外国公司:有两种法律上的含义:其一,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设计的公司针对本国而言均是外国公司;其二,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在外国成立,但依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分公司的该外国公司,我国《公司法》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往年真题) 1.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章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具备的关于其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性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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