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评价》摘要:法律实证主义以恶法非法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对立,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因恶法亦法的主张褒受误解和之一,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逻辑要求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以此确立公民的守法义务。
关键字:道德评价;守法;义务一、实证主义与法律权威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以此得出了恶法非法的观念。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社会事实问题才是关于法的定义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观念。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权威的来源。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正如凯尔森所说:“若实在法从自然中获得其效力,那么实在法就根本不具有自身的效力,人们就只应服从自然规范”。
人们甚至可以得出:恶法非法,不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不仅可以批评它,也可以违反它。
而和现实中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评价有很大差距,自然法在把法律权威交给道德的正当性时,已经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
法律实证主义则把是与应当是做了区分,认为不应当以应然的法律来否定实然的法律,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有区分的,并从强制性的一面解读法律的权威性,使法的权威性回归到了法律的自身特征上面去。
法律的权威不来自法律的道德正当性,而来自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如安乐死问题,现行大部分国家还是禁止安乐死,可如果从自然法角度,我们可能得出安乐死的道德正当性,由此得出可以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性,便需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最大的误解是二战,认为实证法律思想是二战纳粹集权专制的思想根源,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学者质疑。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
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
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
”(17-18页)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
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篇一: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完稿)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海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专业学号:125012011001 姓名:陈凤凰道德与法律鱼水一家亲,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
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如果说法律是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根;法律需要有源之水,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活水”。
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稳定,需要以法为浆,以德为帆。
扬帆弄浆,必将实现和谐社会的宏愿。
道德、法律、关系、相辅相成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我们也大力提倡“德政”。
法律与道德是治国的两大无形的“武器”,是社会的强大支柱,缺少任何一根支柱,社会将难以运转。
因此,弄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把握两者的结合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一下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认识理解一下道德和法律的涵义和本质特征。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1.1什么是道德呢?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
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归根结底,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圣人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推崇德政,“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
《道德经》中也有关于德治思想的记载,“遵道而归的,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
”1.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约束人们的一种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从客观方面,它又收到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因素的影响,是根据社会生活中的不好现象而制定的一种对全国公民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条文。
我国的八荣八耻中就明确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要求。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伦理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伦理道德指的是人们在行为和价值观念上所遵循的规范和准则,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强制性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两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体和社会的行为,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区别。
首先,伦理道德和法律都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
伦理道德是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它强调的是内心的道德自律和责任感。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伦理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性不同,伦理道德更多地依赖于个人的内心和自觉,而法律则依赖于国家的权威和强制力。
其次,伦理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和补充。
伦理道德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它反映了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的存在可以强化人们对伦理道德的遵守,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然而,伦理道德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
伦理道德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它随着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演进。
而法律则是相对稳定和固定的,它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来变更和调整。
因此,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有时候,伦理道德可能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人们会在伦理道德的指引下采取行动。
而有时候,法律可能限制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行为,人们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做出选择。
此外,伦理道德和法律在处理社会问题和冲突时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
伦理道德更注重个体的内心和道德自律,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而法律则更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它通过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来处理社会问题和冲突。
伦理道德可以提供给个体一种行为准则和道德判断的基础,而法律则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公平的决策机制。
综上所述,伦理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和补充,但又存在着差异和矛盾。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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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
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
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
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
”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
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
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
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
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1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
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
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
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
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
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
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
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
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法与道德相区别: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论述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法,属于历史范畴。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
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引言道德和法治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道德是个人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治则是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体现。
本文将探讨道德和法治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互补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都是约束行为的准则,但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来源。
道德准则来自于个体的内心,是基于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形成的。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尽管道德和法律在准则和来源上存在差异,但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道德准则可以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基础和指导。
法律往往是对社会共同道德观念的体现,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功能。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个体的道德觉悟和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使得个体在面临选择时考虑到法律的约束,从而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
道德与法治的互补性和作用道德和法治在社会中相互补充和作用,共同构建了一个有序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道德和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互补性。
道德是个人内心的准则,可以引导个体自觉地尊重他人权益,遵守社会规范。
然而,道德准则并不能完全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因此需要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道德和法治在塑造个体良好行为和价值观方面相辅相成。
道德准则可以培养和引导个体的良好行为和价值观念,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
而法治则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强制力量来推动个体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此外,道德和法治的相互关系还可以增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道德准则可以解决一些法律无法涵盖的道德问题,如诚实、宽容和关爱他人等。
而法治则通过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结论道德和法治是相互依存、互相补充的概念,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有序、公正和文明的社会环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既相互影响,又相互补充。
伦理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遵循的一种基本规范,它体现着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观念;而法律法规则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本文将探讨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旨在了解二者如何相互作用。
首先,伦理道德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伦理道德是人类长期实践和思考得出的规范原则,它涉及到人的价值观、责任感和社会良知。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参考和吸纳人们的道德观念,将伦理道德内化为法律的要求,以此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伦理道德认为窃盗是不道德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盗窃是违法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以此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伦理道德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
伦理道德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它要求人们在行动中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公共规则。
当人们违反法律法规时,伦理道德会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内省,从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例如,在道路交通中,法律规定了交通规则,但这些规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因此,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司机们需要根据伦理道德来做出适当的判断,比如礼让行人或其他车辆,以此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然而,法律法规也可以对伦理道德起到一定的引导和培养作用。
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也是对人们价值观的塑造和道德准则的传递。
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可以对一些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惩罚,进而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
例如,在儿童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通过法律的制裁,让人们深刻认识到保护儿童是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引导人们形成更加关爱弱势群体的伦理价值观。
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的互动不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伦理道德需求的改变和法律法规的更新是相互促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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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单从道德的内容角度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然而,道德除了具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阶级性、物质制约性、共同性。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便是其中之一。随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对社会非常重要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会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从而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道德 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1、道德的概念 1、道德的起源和发展,道德的起源一直以来都是伦理思想家长期关注和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就有两种典型的道德起源论。 神意说 :“有的人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天的意旨。上天指示“圣人”、帝王或教主制订行为规范。人们遵行上天的意旨就能得福,不遵行上天的意旨就会受到惩罚。汉朝的董仲舒认为天人相通,指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人性说认为道德起源于“人性”自身。然而这种说法中却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①道德是人生来即有的同情心、道德感或先验的能辨善恶的理性。中国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主张道德源于性善。他说 “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章句上》。宋明理学家仍然继续从人的先天的 “心”、“性”中寻找道德的根源。在西方持类似观点的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生来有一种纯粹的道德意识,即“善良意志”:这种先验的“理性”和“意志”就是道德的根源。②道德起源于人的感觉和欲望。持有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生而有趋乐避苦的天性,使人感觉到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感觉到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中国宋代的陈亮提出人生而有欲也即喜、怒、哀、乐、爱、恶“六者得其正则为道,失其正则为欲”。明清之际的戴震更明确地主张道德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之天性。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思想家T.霍布斯、C.A.爱尔维修和L.费尔巴哈等人也都持相似的观点,认为道德就是人自然本性的表现。在伦理思想史上,无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神的意旨,还是认为来源于人性自身,都把道德看作是超越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永恒的、绝对的并没有真正揭示道德的起源和本质。 2 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3 道德的特征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它的内容和特征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只从它的内容角度上来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也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然而在研究法律的同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这就说明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德除了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随着物质基础的变更和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2、法律的概念 1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如果是从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从产生的方式来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法律的概念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3 法律的作用 法律主要有明示、预防、和校正的作用。首先,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其次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比如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再次,法律具有校正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要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总的来说,一提起道德,人们便会毫无疑问的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其实它和法律是一样,也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的。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次,让我们了解一下法律的含义。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其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即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再次,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1、道德与法律的界定。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则是指在主观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2、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差异。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就像分析法学派说的那样,道德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世界,而法律控制的是人的外部表现。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传播道德和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个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互助、无私奉献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有着重大作用。 (2)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内心,即行为的动机是否高尚、善良等。而法律则考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