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修正本)

(1995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

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

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自

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城乡规划、林业、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

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当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

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

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

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当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他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当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发布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未在期限内砍伐、修剪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经制止无效或者限期内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者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者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各级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 第五条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

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7、电缆经过迁改必须保证原有的运行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不能降低。原则上电缆迁改不能增加新的交叉互联段或接头。 8、电力隧道改迁应与现状隧道顺接,隧道高程不得有垂直跌落。 9、配电架空线入地应同时执行京供生〔2002〕5号文《关于北京规划市中心区配电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选用对现状35千伏及以上线路实施入地方案,不宜对10千伏架空线采用入地方式。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对住宅区的现状电力设施进行迁改。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77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109-77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

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桂林市“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桂林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权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供电局、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地区七个县级供电公司(以下均简称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迁改的工程(含临时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电力设施包括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本体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实施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迁改工程以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原则上应遵循“依法办理、友好协商、控制风险、确保质量”

为总体要求,按照“谁申请谁出资,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即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予以补偿。 第五条资金补偿是指迁改需求单位提供迁改所需全额资金(含施工、设备购置、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用等)供电单位具体实施的补偿方式。 第六条实物补偿是指由迁改需求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相关管理及技术要求,负责具体实施输配电设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将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补偿资产无偿移交供电单位的补偿方式。 第七条迁改工程方式由迁改需求单位与供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为加快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减少对市民正常用电的影响,对工期较紧的10千伏及以下迁改工程,在电力设施恢复送电时优先采用不停电接火方式进行作业。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力设施迁改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强制淘汰产品。 第十条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迁改,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

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二)对于 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线路搬迁协议

电力线路(设施)迁改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重庆两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产权单位):江津区供电公司津南客户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乙方所在的津南供区内开展110KV白贾线架设杆塔和展放导线工作,由于工程需要需改迁10KV一处、改迁低压三处、加装隔离刀闸二把。按照确保电网安全、支持项目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双方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沟通,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量:1、改迁10KV李慈线慈塘支线#11-#14杆段,使新建110KV白贾线导线能满期对10KV慈塘支线的安全距离; 2、改迁新建110KV白贾线#34、#36、#47旁的三外低压线,使其满足对110KV 白贾线新立杆塔的安全距离; 3、在西黄线T接黄中支线、玉人线T接人红支线分别加装刀闸两把。 二、乙方原则同意对甲方在该项目建设中有妨碍的电力线路及设施进行迁改。 三、电力线路及设施的迁改方案首先必须满足国家相关电力规范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范规定、反事故措施、差异化设计指导意见等,符合重庆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江津区总体规划等其它规范和规定。 主要技术规范包括《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电网差异化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发展〔2008〕195号)、《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试行)》(ZDGC090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06-198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等,但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范围等。当出现不同规范规程和规定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安全标准高的要求执行。 四、乙方需按照上级单位有关线路搬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线路迁改的相关手续。 — 1 —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电力线路迁改

电力线路迁改 迁改施工方案 针对不同得电力线路,采取不同得迁改处理方案: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交叉跨越新建铁路,采用电缆穿管过轨方式处理。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交叉跨越新建铁路,均采用升高跨越方式,跨越杆一般采用自立型铁塔。如果既有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平行接近新建线路得电力线路迁移,原则上根据地形地貌采用架空线路,无径路条件时采用电缆。 对于单个工点得迁改工作,制定迁改方案并得到产权单位得认可就是最为关键得环节。一般来说,通过现场调查工作,互相协商,按照设计标准与迁改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出初步得迁改方案。但就是,迁改方案要得到产权单位得认可,经常需要作大量得协调工作。这个阶段所需得时间也较长,需要与产权单位一起进行现场调查,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最终得迁改方案。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交叉跨越迁改方案 10kV及以下线路跨越轨道一般采用预埋钢管电缆过轨方式,如图所示,先将合适尺寸得钢管交予土建作业队,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先预埋钢管,待钢管埋设完毕后,电缆从钢管中穿过,沿道床通过路基后顺电杆而上,在电杆上距地面2米范围内用钢管进行保护,电缆头终端与架空线路连接,完成跨越迁改。 埋设工作。

迁改工作尽量在铁路两侧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后开始,精心准备,缩短停电时间,保证当地居民得生产生活不受大影响。 两端得电缆终端均需进行接地处理;迁改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停电作业程序进行,电缆接火时,保证电缆与既有线路相位与相序一致。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交叉跨越迁改方案 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采用架空跨越,一般采用铁塔进行跨越。根据轨道距地面高差选用适当得铁塔,一般选择20米以上铁塔进行跨越,确保跨越线路距轨面或接触网得距离满足规范要求,跨越档一般采用独立耐张段,用耐张线夹与双绝缘子串连接,完成跨越。如图所示: 杆向线路外侧迁移。 ,且尽量避免转角,电杆组立后,安装横担,架设导线,新线架设可预留长度,临时固定在支柱上,停电拆除需迁改段线路,新线与既有线通过电连接线夹连通,拆除迁改支柱。 注意线路走向不能满足直线时,转角大于12度时须作耐张,小于12度时可设拉线加固;线索接头距电杆不宜过远,一般为5至8米;在迁改地段附近若有耐张杆, 既有 电杆 拆除 电杆 新立 电杆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执行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简 易版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 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 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 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 所属资产范围内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 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 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 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

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

电力线路改迁协议书

电力线路改迁协议书 1、电力线路迁改协议书 甲方: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80号 联系人:某某 联系电话: 乙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05号 联系人:某某 联系电话: 丙方: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 联系人:某某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廊坊曙光道支行 帐号: 廊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河北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根据廊沧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对廊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施进行迁改。依据《合同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对甲方负责建设的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内交跨的乙方所辖的高压输电线路进行迁改。

二、甲方承担所涉及线路的迁改费用。 三、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该线路迁改工程施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迁改线路所需工程费用; 2、施工前向乙方提供廊沧高速公路路由占地界和相关数据资料; 3、负责线路迁改所涉及到的新建塔基征地手续办理及费用支付、新建线路施工通道赔偿、拆除原有线路的青苗补偿等工作,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社会稳定并协调对高速公路建设期间迁改线路的杆塔基础养护工作提供方便; 4、在廊沧高速公路施工时,不得出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提前做好线路的停电工作; 2、按照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迁改线路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迁改线路提出整改要求; 3、督促监督丙方按时保质完成线路迁改工作,负责对迁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和验收。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受甲方委托,负责线路迁改施工; 2、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廊沧高速公路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3、应确保按照线路迁改工程的设计图纸完成施工,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廊沧高速公路施工和运行要求; 4、在线路迁改施工中建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七、线路迁改工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浅议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技术要点

浅议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技术要点 摘要:在高速公路施工工程中,沿线的电网电力设施布置设定将不符合相关电力设施标准规定,文章就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的设计及施工技术要点进行分析和探讨,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控制措施,对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管理工作进行方向性探讨。 关键词:高速道路;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进场的加快,电力设施迁改工程也成为高速公路建设部门以及电力部门的重点工作。在电力线路施工中,面对线路迁改任务重、要求工期短、野外施工功效低的诸多不利因素,因此需要深入工地,排除阻工干扰,与不同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共商设计方案,才能顺利地完成了线路迁改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为促进高速公路的顺利完工奠定坚实的基础。 1 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因素分析 在《电力法》及相关电力设施规定中列明,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与相邻电力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应当为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电力设施保护场所预留道口。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道路规划会与沿线电力设施产生穿越,不符合原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一般而言,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高速公路沿线植被及树木影响。电力法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乔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并不予补偿。无法区分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还是树木种植在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权衡利弊、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协调相关方面妥善处理。 ②电力设施塔基与高速公路规划走线重叠,必须进行迁改。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一般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提出需迁改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③电力设施塔基与高速公路规划走线形成跨越和穿越,但是安全距离不符合电力相关规定,必须迁改。 ④电力设施塔基与告诉公路规划走线形成跨越,线缆垂坠度不足,需要进行塔基升高设计。 2 高速公路沿线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方案报送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高速公路配电网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勘察设计完成之后,需遵循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相关电力设施迁改以及技术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方案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通信设施迁改工程费用标准

附件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电力通信设施 迁改工程费用标准 一、电力设施 (一)低压线路(0.4kV及以下) 低压线路迁改纳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中。按需拆除原线路杆间距离计算迁改赔偿费用。 说明:指导价格包含金具、杆塔、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二)高压线路(10KV及以上) 按迁改后电力线路杆(塔)间距离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说明: 1. 指导价格包含金具、杆塔、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2.10kV、35kV迁改一处小于3档时按3档计算;超出3档时,超出部分按上述费用标准乘0.8系数计算。 3.10kV改迁时跨越高速的一档的档距大于80米时,该档的迁改费用可参照35kV单价。 4.上表中110kV-500kV改迁费用跨越方案按照耐-直-直-耐考虑,导线采用630mm2截面;当跨越方案采用耐-耐方式时单价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2系数;采用耐-直-耐方式时单价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1.25系数;若改迁方案超出耐-直-直-耐方案,超出部分按上述费用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5.500kV的停电协调费另计。 6.改扩建项目考虑行车干扰费、保通费等,35kV以下每处增加5万元,35kV以上每处增加8万元。 (三)变压器 变压器迁改时原则上应原变压器迁移;必须更新时,仅可提高一级。 说明:费用包含支架、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设备拆除等

全部费用。 (四)地埋线路 按迁改线路电缆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说明: 1.指导价格包含保护管、线、占地、附着物补偿、利润、税金、设计、协调、原线路拆除等全部费用。 2.改扩建项目考虑行车干扰费和保通费,在上述费用标准上增加5%。 二、通信设施 (一)军用光缆 结合具体情况,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二)其他通信设施 按迁改线路长度计算迁改费用。

XX年电力线路迁改框架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乙方: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保障深圳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20xx 年62号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20xx~20xx年度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作合作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涉及的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包括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内容。乙方承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迁改工程规模限于按照原有电力线路的数量、现行技术标准和政府规划进行迁改,迁改费用由甲方承担,迁改后的电力线路仍交由乙方使用和管理。如乙方自身规划高于政府规划的,超出部分的投资由乙方承担。 迁改工程迁改电力线路的数量以甲方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准,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乙方不得在项目建设范围内敷设新的电力管线。 三、甲方责任:负责迁改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报批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设计方对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在内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协调签订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协调提供迁改工程施工场地;负责造价管理,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参与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结算手续。 四、乙方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经营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进行管理;审核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在内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迁改工程,负责迁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组织交(竣)工验收及接收管理工作。 五、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与甲方项目管理单位、乙方(或管辖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在三方合同中对迁改工程的内容、技术标准、工作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甲方项目管理单位:新改建项目是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或各片区交通运输局,养护项目是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或各片区交通运输局。 六、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按照经甲方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合同价,结算以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为准,最高不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相应概算费用。有关计价方式约定如下: (一)定额标准。原则采用深圳地方定额标准,35~500kv电力线路等无地方定额标准的迁改工程采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 (二)下浮率。其中设计、监理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计取。施工费用: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下浮率由乙方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110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下浮%。 七、迁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合同价50%的预付款,工程实施期间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移交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予以支付。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迁改专业分包合同

中铁五局贵州公司贵阳枢纽西南环线铁路工程 项目经理部 10KV及以下(含变电台及线路所有管道)电力线路迁改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ZTWJXNHX-站前2标-JD(2014)-迁改DL-006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ZTWJXNHX-站前2标-JD(2014)-迁改DL-001 工程承包人:中铁五局贵州公司贵阳枢纽 西南环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约地点:贵阳花溪 签约时间: 2014 年 10 月日 就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铁五局与业主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为保证西南环铁路顺利施工,完成西南环线2标铁路沿线10kv及以下(含变电台及线路所用管道)电力线路迁改工作,在明确分工,加强合作的前提下,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西南环线铁路2标10KV及以下(含变电台及线路所用管道)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南明区马寨村;花溪区谷立村、孟关乡;金开区付关村、杨冲村;花溪区杨柳塘村、新关口村;贵安新区罗平村、思雅村、摆门村。 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结合地方规划要求,按设计标准组织实施完成西南环线2标10KV及以下(含变电台及线路所用管道)电力线路迁改工作,拆除红线环围内电力线路,新架部分架空线路、制作电缆终端头和铺设高压电缆穿管地埋过轨,土地、青苗、地面附作物协调处理,环保、排污处理,电磁污染处理,电气设备、瓷附件、电缆终端头、电缆试验与修试、安装高压断电和避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检测、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末次检查,带电作业或办理停电工作票、搭火送电,迁改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工验收、竣工成册。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支付方式 1、分包工程数量;10KV电力线路迁改方式过轨处理:50处,10KV电力线路迁改方式平移处理:1公里;低压电力线路迁改方式过轨处理:72处,低压电力线路迁改方式平移处理;4.5公里;变电台迁改量:9座。 2.、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价款为;10KV电力线路迁改方式过轨处理:单价¥109500.00元。合计¥547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柒万伍仟圆整);10KV电力线路迁改方式平移处理:单价¥248200.00元。合计¥248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贰佰圆整);低压电力线路迁改方式过轨处理:单价¥29200.00元。合计¥2102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万贰仟肆佰圆整);低压电力线路迁改方式平移处理:单价¥109500.00元。合计¥4927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柒佰伍拾圆整);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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