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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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1篇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二、目标原则
1.目标
(1)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2)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签订合同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7.药品配送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
8.质量监管
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认识和支持。
2.资金保障
合理测算采购资金,确保药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决策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审定采购目录、采购方式。
-监督采购过程,处理争议和投诉。
2.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负责企业报名、资格审查等具体事宜。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3)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
2.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3)保障供应,确保使用。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四、组织机构
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中,关于药品采购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药品采购的规范、公平和透明,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具体来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购计划: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包括所需药品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

2. 集中采购: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稳定的供应。

集中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3. 质量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应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

同时,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 价格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原则进行药品采购,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进行价格垄断。

同时,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 合同签订:基层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药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账务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账目清晰、完整、准确。

同时,应定期公开账目,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7. 培训和宣传: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公众的药品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其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定期发布药品采购信息和合理用药指南,引导公众正确使用药品。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制度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因地区、机构性质和政策要求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2023年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细则

2023年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细则

2023年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细则2023年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细则范文一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

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

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50%。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1)、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2)、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4)、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

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

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

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

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2023年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制度细则范文二第一、实施基本药物情况。

本院从实施医改以来全部进行网络采购及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无网外及私下购药,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

所有药品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招标采购网上订单。

禁止采购非基药品,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标内采购。

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做采购计划,并及时进行药品验收入库。

第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药品政策规章制度

集中采购药品政策规章制度

集中采购药品政策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供应体系效率,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药品政策,是指通过政府组织、指导和协调,由医疗机构组成的采购联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药品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目标是: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提高药品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稳定。

第四条集中采购药品政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药品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加强药品供应体系建设,优化药品流通环境,提高药品采购效率。

二、集中采购组织和管理第七条集中采购由政府主导,医疗机构组成的采购联盟具体实施。

采购联盟可以根据药品种类、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和采购方式。

第八条集中采购药品的过程包括:药品需求调查和评估、制定采购方案、公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评标、公布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

第九条集中采购药品应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生产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条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药品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预付货款、分期付款等方式,以降低药品企业的资金成本。

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十二条集中采购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药品的供应保障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药品的供应保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药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6〕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 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第七条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冀政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2011年2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第一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可扩展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内容(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服务于广大群众的重要一线单位承担着巨大的医疗保健责任。

然而,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药品供应保障不足。

因此,本文旨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从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

二、背景与目标1. 背景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基本药物是满足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需求的重要保障,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供应不稳定、价格过高等。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基本药物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供应保障机制:1.1 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透明化、公平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问题的发生;1.2 明确药品采购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其采购管理能力;1.3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2. 优化药品采购流程:2.1 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根据机构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药品采购规划;2.2 引入电子采购系统,提高采购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2.3 建立定期采购评价机制,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药品性能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应商名录;3. 降低基本药物采购成本:3.1 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和合作,争取优惠价格;3.2 提升规模经济效应,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3.3 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财务压力;四、实施计划1. 优先推行在软件科技发达的地区,逐步覆盖全国各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 由地方政府牵头,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的逐级推进;3. 每年进行一次方案评估和调整,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实施效果。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一、概述为了规范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的录入工作,提高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编制此操作指南,以便于操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

二、录入前准备1.确认系统登录权限并登录系统;2.准备好相关的采购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3.确认录入药品的分类,如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等;三、录入步骤1.进入录入界面,选择药品分类;2.根据药品分类选择相应的药品子分类;3.在药品子分类中查找待录入的药品,可使用药品名称或拼音首字母进行;4.找到待录入的药品后,点击“录入”按钮;5.在弹出的录入界面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6.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7.如需要录入下一个药品,可以点击“继续录入”按钮,如已完成录入工作,可点击“退出”按钮退出。

四、录入注意事项1.在录入药品信息时,要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3.如有合同或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可在录入界面中上传附件,以备后续查阅;5.录入完成后,要及时保存录入的信息,并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录入结果的查看和修改1.录入完成后,可以通过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看已录入的药品信息;2.如需修改已录入的药品信息,可根据需求进入相应的修改界面进行修改;3.修改完成后,要及时保存修改的信息,并进行备份。

六、录入信息的统计和分析1.根据需求,可以通过系统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对已录入的药品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2.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药品采购的情况,进一步优化采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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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的原则是:(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服务。

设区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

拓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通道,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采购用户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利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中心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中心所必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运转经费和建设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管理和实施第八条对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九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中心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须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条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剂型和规格。

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具体招标采购目录由省卫生厅公布。

第十一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

省卫生行政和省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对我省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我省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我省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购价格。

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

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第十三条采购中心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样品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药品样品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及药品样品储存、保管、养护、检验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对临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量价挂钩。

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供货区域内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该企业供应。

对于采购量大的药品,为保障供应,可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

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企业药品销售额及参与招标药品销售额、行业排名、企业及药品质量在我省诚信状况,以及GMP ( GSP )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原则上由价格最低者中标。

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包含药品配送费用。

具体招标办法,由省卫生厅和采购中心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

第十八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

在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30%。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各有关部门一律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省卫生厅通报:(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二)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三)监察、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章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一条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供货区域)、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出台前,省卫生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

实现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后,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采购用户)的申请,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全省11个设区市和136个县(市)各为一个采购用户,负责定期汇总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定期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计划,并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

第二十三条基本药物货款暂不实行省级集中结算管理,采用分级结算办法,由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支付货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设区市负责,乡(镇)卫生院由县(市)负责。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

各市、县(市)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可以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对违反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影响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

采购中心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发展改革(医改办公室)、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进一步落实实时监控措施,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强化对药品生产、配送、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的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分析,为国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提出意见建议。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招标采购部门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今后在分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或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实际价格进行比较。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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