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剖析
法律知识能力论秘密监听证据

法律知识能力论秘密监听证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秘密监听证据能力提要: 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
如果通话一方具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 则侦查机关必须在合法监听下取得的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 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监听令状载明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为, 只有在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可以监听的犯罪种类的情况下, 该证据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 如果附带性监听所获证据资料证明的犯罪为完全无关第三人所为, 则该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秘密监听是通过限制或剥夺公民的通讯秘密和自由来达到证据收集的目的, 由于秘密监听的技术性、秘密性, 其对公民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了威胁。
但随着犯罪智能化趋势的日益突出, 运用秘密监听措施收集证据的方式在实践中已不可或缺, 一方面, 实践中秘密监听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确实存在; 另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监听又没有明确进行规范, 如果使用不当, 很容易造成侵犯公民权利、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后果。
司法实践需求的迫切与立法规范的空白使秘密监听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处于一种较尴尬的境地。
值得庆幸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现代法治诉讼制度理念[1], 从适应现代化的刑事庭审方式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出发,对秘密监听加以规范, 在公民诸如言论自由、通讯自由、隐私权等权利保障与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安全之间寻求契合点, 从理论上解决秘密监听证据资料在庭审程序中适用的法理依据问题和各种情况下的证据能力问题就成为必要。
一、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对于秘密监听所获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
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刑事诉讼中的监听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律师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通信、会晤、谈话、讨论等活动进行监控、录制、记录和分析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调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有权依法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犯罪活动进行监管。
同时,对于监控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审批才能生效。
监控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保护被监控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合理的授权。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监听手段不断升级,技术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监听,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能有效搜集罪证,对于破案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在特定情况下,监控犯罪嫌疑人可以预防和打击重大犯罪,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然而,刑事诉讼中的监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容易侵犯个人隐私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误判,在证据的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
同时,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和使用也会引发网络安全问题和数据泄露风险等问题,给信息安全带来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监听既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也存在问题和挑战。
因此,必须在科技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的保障下,加强对监听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依法进行,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同时,也需要公众与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技术防范意识,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附带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

附带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作者:磨海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附带监听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一个合法监听时,附带地、偶然地监听到监听许可记载的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信息,包括四种类型。
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附带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不足,可通过确立相关适用原则、建立“关联性”规则等来予以改善。
关键词监听附带监听证据能力作者简介:磨海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39-02一、附带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研究意义在现代刑事侦查中,犯罪日益智能化,监听越来越多地被侦查机关所运用。
然而,我国的监听立法长期以来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监听所获材料既不能在法庭上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在法庭上予以出示,只能作为侦查取证的线索使用,或者必须通过其他法定侦查措施将其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规定了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实施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而任何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都可能用到监听这一手段。
新刑诉法肯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也即肯定了作为技术侦查手段之一的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
但是,是否所有的监听所获材料都具有证据能力?监听涉及对象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有时在执行合法监听的过程中,可能附带监听到监听许可记载的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材料,例如被监听的犯罪系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人所为,或者被监听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等。
这些监听所获材料,即本文所要探讨的附带监听所获材料。
尽管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附带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争议问题,但仅有少数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该问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依然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附带监听作为监听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监听所获材料能否在法庭上得到采用,更关系到监听的合理控制和运用,而其本身所具有的在监听实践中出现频率高、不可避免性及其所获材料对案件真实具有特殊证明价值等特点,决定了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内容提要: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民事案件过程的再现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
但是,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瑕疵视听资料(包括非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等问题,都是我们要面对且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进行一番探讨,以为今后建立视听资料的有关具体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它是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
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
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象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
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
[1]如果它是合法取得且内容客观真实的话,能直观、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的运行过程,其高度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审判效率。
在这一点上是其他证据形式所难以比拟的。
然而,“金无赤金”,视听资料也是一样,其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
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进行一番探析。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虽然就视听资料的界定还有其他表述,[3]但主要是在字面上的差异而已,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较大的差别。
均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监听法律规制初探

监听法律规制初探作者:林德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1期摘要监听具有两面性,它既能帮助侦查机关获得更多犯罪证据,打击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利,因此需要做好法律规制,这样才能更好保障监听的合法性。
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监听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高人们对监听的认识,然后从监听证据能力角度探讨该项工作的合理性,接着对当前我国监听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介绍,最后结合现实状况进一步对我国监听立法规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监听法律工作发展。
关键词监听法律规制证据作者简介:林德军,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23监听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大多数应用于侦查领域,从而帮助公安机关掌握相关人员的犯罪证据,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但是监听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不对其进行合法使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制定出科学的法律规制,对监听工作进行规范,构建我国完善的监听法律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一、监听的概念和性质当前学术界对监听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刑事法律中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但大部分人认为监听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其中广义认为监听是指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得其他人的语言交流的一种行为,其主要包括侦查犯罪时采用的监听、经他人同意后的监听以及私人监听等;狭义认为监听就是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才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的稳定。
监听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隐私权利,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做好两者之间的权衡,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增强我国侦查机关办案能力,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因此在对侦查性质进行定性时,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为合法行为,一方面为违法行为,在判断时可以从实际角度出发,如果是符合人民、社会需求的刑侦行为,或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则为合法,反之则为违法。
监视剖析资料

监视剖析一、目标识别与定位在监视剖析的过程中,目标识别与定位是首要任务。
这涉及到对监视对象的明确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组织、设备或系统等。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确定目标的具体位置、活动范围以及可能的行为模式。
二、数据分析与处理数据分析与处理是监视剖析的核心环节。
通过收集到的数据,运用统计学、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分类和挖掘,以发现数据中的关联、趋势和异常。
三、行为模式识别通过对目标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识别出特定的行为模式。
这些模式可能包括日常活动、社交关系、行为习惯等。
行为模式识别有助于预测目标未来的行为,并为异常检测提供依据。
四、异常检测与预警异常检测是监视剖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比较目标与正常行为模式的偏差,可以发现异常行为。
一旦检测到异常,系统应立即发出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风险评估与预测风险评估是对目标可能带来的安全威胁进行量化评估的过程。
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的行为数据,可以预测其可能采取的行动,并评估这些行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这有助于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对策略。
六、证据收集与保全在监视剖析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这包括记录目标的行为数据、通信记录、位置信息等。
同时,要确保这些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
七、法规遵从性检查在进行监视剖析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这包括对隐私权的保护、数据使用的限制等。
通过定期进行法规遵从性检查,可以确保监视剖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八、隐私保护与伦理隐私保护和伦理是监视剖析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隐私保护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要遵循伦理规范,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滥用监视技术。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剖析,可以全面了解监视剖析的过程和方法。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监视技术和方法,确保监视活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浅析监听制度几个法律问题
浅析监听制度几个法律问题刑事侦查与犯罪是共生共存的关系,国家设立刑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逐渐向技术化、组织化、隐秘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所以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的侦查机关采取秘密侦查的手段,但是我国的监听立法状况不容乐观。
标签:侦查措施监听制度立法模式立法构想一、监听制度的概念监听,是指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
从技术上讲,监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一种是不利用电话线,只安装监听器的监听。
有技术性、隐秘性、强制性特点,因此监听应当属于强制侦查措施。
二、国外监听制度立法模式之借鉴当前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而言,存在着互相融合的状态在监听方面,各国的监听立法都注重犯罪侦查的同时也保障公民的人权,这些基本的精神和原则是一样的。
即使是这样,国家与国家之前在司法的体制、理念和法律文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还是有明显的差别。
可分为下面3种模式:1.人权保障模式此模式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适用,其特点有:1、监听适用范围狭窄,条件严格。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规定,监听只适用通过公用电讯,监听范围也采取具体列举式。
2、监听时间和地点受限。
如日本监听实施中,有两个规定来保证监听的必要性。
一是在场监听见证原则;二是为判断正当性而进行的监听这两个规定确保了监听的实施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3、监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有严格要求。
如在德国,对监听中取得的案外人的资料,则需在检察官监督下予以销毁,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等等,可见德国对监听资料的使用也是非常严格的。
此模式指更为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在监听立法上,则表现为适用条件较高,监听范围狭窄,对监听审查监督较严格。
监听录音法律上如何合法使用和提交监听录音作为证据
监听录音法律上如何合法使用和提交监听录音作为证据在法律上,监听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使用和提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证据的可信度等方面的考虑,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监听录音的合法使用和提交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监听录音的合法基础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仅在一方当事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监听录音。
这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监听录音时,必须取得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授权或同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监听录音作为证据1. 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就录音进行了协议,同意将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这样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
这需要明确的书面记录或口头约定,以确保双方的同意是明确的和真实的。
2. 公开场合:在一些公开场合或公共场所进行的录音,通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因为在公开场合,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对个人隐私的部分保护,录音录制的内容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
3. 紧急情况:当存在紧急情况,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的监听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使用这样的录音作为证据时,必须能够证明紧急情况确实存在,并且非使用这样的录音不可。
三、提交监听录音作为证据的程序和要求1. 合法获取证据:除非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监听录音,否则在法庭上使用将是无效的。
合法获取证据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合同、授权书等方式得到他方的同意,或是在公开场合进行录音获取。
2. 确保录音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提交录音作为证据之前,必须确保录音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意味着不能对录音进行剪辑或篡改,而且录音的来源和内容必须可以被证实和验证。
3. 提供书面证明: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确保录音的合法性,提交录音作为证据时,最好附上书面证明。
这可以是一份证人陈述、确保录音完整性的专业证明,或者是录音的来源和录制时间等相关信息。
总之,在监听录音法律上,合法使用和提交监听录音作为证据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论监听作为取证手段的法律问题
! 法 学
为必要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的侦查领域。从强 制措施法定主义学说来看, 监听应归为刑诉法上 规定的勘验, 可以根据勘验令状监听。可见监听 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已达成共识。尽管目前来看, 监听这种强制手段的合宪性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 的问题。 笔者认为, 由 于 监 听 所 具 备 的 技 术 性、 强制 性、 秘密性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特的强制措施, 不同于立法中已有的搜查、 扣押等传统的侦查手 段。然而, 如上所述, 监听是一把双刃剑, 用之获 取证据资料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立法规定的程 序, 否则其取得证据势必招致排除或受到使用上 的限制。因此完善监听制度的核心问题不是改善 监听的手段和方法, 而是健全监听应遵循的规则, 处理好运用监听进行犯罪控制和公民人权保障的 关系。
! ! 二、 监听应遵循的原则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 认识到监听是把双刃剑, 因此对监听必须坚持一 定的原则都作出了适合本国的规定。但在总体上 都体现出一种趋势, 即将监听这种侦查手段的运 用限制在特殊的犯罪领域, 而且有严格的程序要 求, 并非任由侦查机关采用。为了防止刑事侦查 机关在侦查中滥用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 我国同 样应在立法中明确监听应遵循的原则。对监听的 启动与执行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以期实现刑 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协调 统一。具体说,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作为一种侦 查和取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应遵循以 下原则: ( 一) 重罪及必要性原则 由于监听以牺牲公民自由和隐私为代价来追 求安全的价值实现, 世界各国大都对监听的适用 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按照利益博弈规则, 采 取非常规的监听措施去侦查轻微的犯罪条件, 不 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其 运作的界限, 监听的适用条件也非常严格, 必须是 在用尽了常规侦查手段仍无法达到预期侦查目 标、 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采用, 否则不允许启 动监听程序。 "#$% 年 《 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 美国, 规定, 间谍罪、 叛国罪、 劳动敲诈罪、 谋杀罪、 绑架 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贿赂政府官员罪、 赌博 罪、 贩毒罪、 脱逃罪、 伪造罪共 "& 种罪才可使用秘 密监听。 《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 "’’ 条也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举的重大犯罪, 比如反和 平罪、 叛逆罪、 叛国罪等有关国家安全的犯罪, 以 及伪造货币、 贩卖人口、 杀人、 敲诈、 贩毒和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允许命令监视和录制其电讯往来。 ・&・
窃听声音分析报告
窃听声音分析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窃听技术的应用也愈发普遍。
窃听声音成为了一种可怕的隐私入侵行为,严重侵犯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本篇文章旨在通过对窃听声音的分析研究,探索其技术原理、应用领域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护人们的隐私权益。
二、窃听声音技术原理窃听声音作为一种现代高科技手段,其原理主要是利用窃取他人声音的方法。
常见的窃听声音技术包括无线窃听、激光窃听和红外窃听等。
1. 无线窃听无线窃听是指通过窃取无线信号中的声音,实现对他人隐私的非法获取。
这类窃听采用无线传输技术,窃听器常装置于目标对象附近进行监视,通过窃取目标对象携带的无线麦克风发送的信号,将其转化为声音。
2. 激光窃听激光窃听是利用激光束作为传感器,通过探测目标表面的振动,将振动信号转化为声音信号。
激光束照射在目标物体表面,当目标物体自然晃动或受到外界振动时,激光束反射回来的光线会发生微小的光频偏移,通过光频偏移及相关算法,可以还原声音信号。
3. 红外窃听红外窃听是利用红外线激光设备探测目标物体表面的震动,实现对声音信号的窃听。
红外窃听采用类似于激光窃听的原理,但是工作波长在可见光之外的红外范围。
三、窃听声音的应用领域1. 个人隐私窃听在个人隐私窃听方面,窃听技术常被用于监听他人对话,窃取他们的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窃听案例屡见不鲜,例如窃听他人电话、窃听私人谈话等。
2. 商业间谍窃听商业间谍利用窃听技术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例如窃听企业高层会议、产品研发讨论和商业谈判等。
这种窃听行为会导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商业秘密的安全。
3. 政府间谍窃听政府利用窃听技术来收集敌对国家的军事情报、政治动态和外交政策等信息,以获取国家安全优势。
这种窃听行为破坏了国家间的互信关系,可能引发国际冲突和战争。
四、窃听声音给社会带来的影响1. 侵犯个人隐私权益窃听声音直接侵犯了人们的个人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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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导致法律适用的不 统一 以及 司法裁判的矛盾和 混乱 。同时 , 由于法 官的追诉倾 向过浓 , 听资 又 使监
【 收稿 日期 】20- 4 0 09 0 - 7 【 作者简介 】 宋立妍(96 , , 18一)女 河北邢 台人 , 中国农业 大学法学 系 2 0 级 学生 。 06 ① 本文系国家大学生科研 训练计划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之一 。指导老师 : 翁怡洁 。
t l, e u o n lz dt ec mp tn e f v d n e f n t r g mae asa dt e e ai d c mp t n eo e i e c i e t t r ay e o e e c e i e c mo i i tr l n g l ya o ee c f v d n e c h ah a h o o on i h l tn
b t o a  ̄t ea to u r r r p s l o i matro i a u t e s h u h rp t o wa dp o o as n t s t f n . n l f h e Ch
Ke ywor m o t rng c ds: nio i ; ompee c fe d nc ; p cal o io i t n eo vie e s e i nt rng; e vaiee d n e m d r tv vie c i
对监听所获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的判断上 , 只能 依据 自身 的职业素质 和智识水平进行 “ 自由裁量” ,
监听 , 只能凭借 自然感官对他人 的谈话进行 窃听。 因 此。 没有 出现近现代刑事侦查 中常用 的监 听技术 和
方法 , 更没有 出现现代刑事诉 讼 中的监 听制度 。只 是到 了 2 0世纪初 , 随着西方工业革命 的到来 , 社会
of h e p c a nio i s t r es e ilmo t rng .W h ti o e t ea h ic s e ec m p tnc a sm r , utord s u s dt o ee eofe i e c h h v d n eofd rv tv v d n e La t e ia iee i e c . s
自古就有 “ 隔墙有耳” 之说 , 这种 以 自然感官偷 听他人谈话 的做法 , 是现代监 听技术 的原生样态 。 这 原始 的偷 听行 为遍 布人类社会 生活 的各个 领域 ,
一
技术 的产 生和发展奠定 了坚实 的基础 。与此 同时 , 人们 的人权保障观念逐渐增强 ,隐私权渐渐进入人 们 的视野 , 护隐私权 的呼声也 日益高涨 , 保 而监听却 正是通过 限制或剥夺公 民的隐私权来 达到收集证据
没有科学技术 和设备来实施形式 多样且 准确有效 的
在司法实践 中 , 我国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侦查部 门已经在运用 监听手段 。但是很遗憾 , 刑事诉讼法对这一 问题没
有 明确的规定 , 学术界 的研究也不充分 , 导致监 听一
直处在 ‘ ‘ 灰色地带” ⑦ 听被滥用 的现象较为普遍 。 ,监 更重要 的是 , 由于无法可依 、 章可循 , 无 各地法 官在
的 目的, 对公 民的权利产生 了威胁 。
如政治领域 、 军事领域 、 犯罪控制领域 。所 以, 无论 是对一个 国家历史发展 的纵 向审视 , 还是对各个 国
家侦查手段进行 的横 向比较 , 不难发现 只要有人 都 存在的地方 , 就有偷听的存在 , 进而就有监 听的存在。 但是 , 由于人类社会早期受 到生产 力的决定性影 响 ,
题, 并进一步对衍 生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 了探讨。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对我国监听资料证据能力问
题提 出 了可行 的建议 。
【 关键词 】 监听; 证据能力; 特殊监听; 生证据 衍 【 中图分类号 】 3 . D6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09 0—o 7—O 17 — 3 12 0 )4 05 6
宋 立 妍
( 中国农业 大学 法学系 , 北京 1 0 8 0 0 3)
【 要】 摘 监听作为一种涉及公 民权利的高科技 侦查手段 , 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笔者从监听资料 的证
据 能力入 手 , 分析 了一般 情 况 下监 听 资料是 否具 有证 据 能力 , 三 种特 殊 情况 下监 听 的合 法性 认 定及证 据 能 力 问 以及
Co pe e eof m t nc de e o o t r n a e i l Evi nc fM nio i g M t r a s
So gti n n ya
( h a r utrl iesyB in 0 0 3 C ia C i i l a vri , e ig10 8 , hn) n Ag c u Un t j
20 0 9年 7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 lo be o r a f Hu iUnie st lc v riyof Poie
J y. 00 ul 2 9
N O 4 Se. O 1 9 . rN . O
第4 期
总第 1 9 0 期
对监 听资料证据 能力的剖析①
Abs r c : e nsO nV si tO t o t rn ha t a tdm o ea dm o eatn i Tob g nwih i i r t a t Asam a fi e tgain,hem nio g sat ce r n r te ton. e i t ,nt sa- i r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