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897号一般违法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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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x非法居留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周)行罚决字〔2021〕3248号

QIxx非法居留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周)行罚决字〔2021〕3248号

QIxx非法居留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周)行罚决字〔2021〕324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熟公(周)行罚决字〔2021〕324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7883887136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78838871362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310000【处罚日期】2021.05.2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常熟市公安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常熟市【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30 17:15:45常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周)行罚决字〔2021〕3248号被处罚人Qxxx。

现查明:澳大利亚人Qxxx于2020年1月15日和儿子Qxxxx入境中国,停留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到2021年5月26日共超期317天,Qxxx涉嫌外国人非法居留和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后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的两个违法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朱卫东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22]01489号)

朱卫东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22]01489号)

朱卫东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杭富公(新)行罚决字
[2022]0148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22]01489号
【处罚日期】2022.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新登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
【处罚对象】朱卫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44
处罚名

朱卫东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22]01489号
被处罚
对象
朱卫东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18日中午,民警在富阳区***教工弄X号出租房检查时发现,房东朱卫东未按时将租客吴某岩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吴某岩主动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卫东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
2022-05-18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新登派出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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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晨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兰公(上)行罚决字[2022]00715号)

范晨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兰公(上)行罚决字[2022]00715号)

范晨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兰公(上)行罚决字[2022]0071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兰公(上)行罚决字[2022]007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100【处罚日期】2022.03.0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上华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范晨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31处罚名范晨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称行政处罚决定兰公(上)行罚决字[2022]00715号书文号被处罚范晨豪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日晚上19时至3月2日早上,在兰溪市上华街道米亚民宿217房间内,酒店前台范晨豪未将住宿旅客周某的相关信息按规定登记上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范晨豪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兰溪农商银行(财政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02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上华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蒯林(430705270007047)

蒯林(430705270007047)

蒯林(430705270007047)【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430705270007047【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30411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304118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30411823010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51128480000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5112848680000【处罚日期】2022.06.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交警柳叶湖大队【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蒯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30 15:41:4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430705270007047行政相对人名称:蒯林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程序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8违法事实: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3/06/28处罚机关:交警柳叶湖大队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11430700MB0W84805C码: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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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行政法案例一.行政与行政权1.一般行政与公共行政案情摘要:刘某中专毕业后,在街道所办的纸箱厂生产车间工作。

1987年3月,刘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罚款2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

刘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

因此,在受到处理后,刘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00检查生产情况时刻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1988年1月5日,刘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发生此次事件后,纸箱厂有意开除刘某,但因纸箱厂乃街道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办,经厂方、刘某所在居委会、刘某父母等各方协商,于1988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刘某负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2)对刘某予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内不发奖金;(3)有关这次火灾的情况不向消防部门报告。

1988年1月底,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了对刘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刘某在受到厂方的处理后,消防大队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吗?2.行政权力及其特征案情摘要:1995年9月,桂光华、张芳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1996年4月,板桥店镇计划生育办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了他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张芳芹已怀孕的事实,即劝张芳芹到医院进行妇检实施流产手术,但张及其家人对此予以拒绝。

1996年6月19日,张在镇卫生院生下一男孩。

6月20日下午,板桥店镇政府决定,对桂光华和张芳芹两人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按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00元;对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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