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工作操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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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掌控制度1. 前言本掌控制度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工作流程,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规性而订立的。

全部机构内部员工都必需遵守本制度,而且管理层有责任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定。

2. 职责与权限2.1 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掌控职责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负责,负责订立保证评估流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安全措施。

2.2 机构负责人有权订立和修改内部掌控制度,并保证其适应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2.3 全部员工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不得私自更改评估结果。

3. 人员管理3.1 招聘人员应严格依照资格要求和程序,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和本领满足工作需要。

3.2 机构负责人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调整,确保每个评估项目都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全面关注和处理。

3.3 机构负责人应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对绩效不达标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包含培训、调整岗位或解雇。

4. 信息管理4.1 机构负责人应确保评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的窜改或泄露。

4.2 全部评估数据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和存储,并备份至少两个位置,以确保数据不会由于意外事故而丢失。

4.3 评估数据的访问权限应依据员工的职责和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并记录访问日志,以便追溯和审计。

5. 评估流程掌控5.1 评估项目应依照指定的流程进行,包含项目立项、数据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全过程可追溯。

5.2 评估项目应有明确的时间布置和执行计划,评估人员应定时完成各项任务,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工作进展。

5.3 评估报告应准确、认真地记录评估的结果和数据来源,报告应由评估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后,由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6. 内部审计与风险掌控6.1 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评估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评估流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6.2 内部审计应有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人员应对评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潜在风险提出改进看法,并跟踪整改情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3.12•【文号】国电财[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2日国电财[1998]62号)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各层次全资子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联营企业,以及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者,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有偿转让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二)股权置换;(三)吸收其他投资者、内部职工或其他法人入股;(四)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现金形态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进行股权投资,参股其他企业或与国内外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经营企业;(五)出售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六)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改变原有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原出资方出资比例者;(七)资产价值100万元或转让价值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有偿转让;(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进行的财产清算,以及按照合同、契约、协议等规定终止经营活动而进行的财产清算;(九)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十)国家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和国家电力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资产评估是指对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机构的财产进行评估、估价和鉴定,以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的过程。

资产评估工作对于企业的财务决策、风险管理和资产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目标和范围1. 目标: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范围:本方案适合于企业内部资产评估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评估。

三、工作步骤1. 资产分类和登记: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分类,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评估对象确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评估的资产对象,包括特定项目、特定时间段内的资产等。

3.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4. 数据采集和分析:采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类数据,包括市场数据、财务数据等,并进行数据分析,为评估提供依据。

5. 评估过程和模型建立:根据评估方法和数据分析结果,建立评估过程和模型,进行资产价值的计算和估算。

6. 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包括资产价值的确定、评估方法的说明、数据来源和分析、评估过程和模型的描述等内容。

7. 报告审查和确认:由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 报告发布和使用:将评估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使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1. 专业人员:评估工作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来源: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应来源可靠,包括市场公开数据、企业内部数据等。

3. 保密措施:评估工作涉及到企业的财产和商业机密,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确保评估结果不被泄露。

4.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资产评估制度,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架构、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资产管理规范

资产管理规范

资产管理规范一、引言资产管理是指对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的过程。

良好的资产管理可以匡助企业或者个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降低风险,并提高资产的效益。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资产管理规范,以提供指导和标准化的要求,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本规范适合于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等。

三、资产管理原则1. 透明度:确保资产的所有者能够清晰了解资产的情况和变动。

2. 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盗窃。

3. 高效性:合理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效益和回报。

4. 风险控制:识别和评估资产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应对。

四、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登记:对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信息。

2. 资产分类:根据资产的特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

3. 资产评估: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资产采购:根据需求和预算,进行资产的采购和购置,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5. 资产使用和维护:合理利用资产,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6. 资产处置:对于再也不需要或者损坏的资产,进行及时的处置,包括报废、出售或者转让等。

7. 资产监控和审计:建立资产监控和审计机制,对资产的使用和变动进行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五、资产管理责任1. 资产所有者:负责资产管理的决策和监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登记、资产分类、资产评估、资产采购等。

3.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4. 资产监控部门:负责对资产的使用和变动进行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六、资产管理工具1. 资产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管理系统,包括资产登记、资产分类、资产评估、资产采购等功能。

资产评估准则 ——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 ——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编制、管理工作底稿,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第三章工作底稿的内容第九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二)业务约定书;(三)评估计划;(四)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五)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

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主要或者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等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二)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说明、证明和承诺,其他相关资料;(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5•【文号】国资办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二、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构确认,一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它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批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过程应当合法、规范、科学、透明。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取专业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所评估资产的性质、用途、经营情况、市场条件等因素,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专职人员从事评估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估资格证书;(三)有评估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四)具有评估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估规程,明确评估活动的流程、责任及程序。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评估活动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评估活动的保密性。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关评估活动的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合同,明确评估范围、目的和方式;(二)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合同搜集评估所需的资料、资产清查和询价等工作;(三)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析,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四)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方法、数据、结果和意见等内容;(五)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报告确认函,确认评估结果;(七)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价值、评估依据、风险提示和合理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如剥离、转让、出租、入股等,用于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保障公司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基本文件,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执行力。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四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全体员工,由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遵循“诚实、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二章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

第八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各类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资产估值、评估报告编制等。

第九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资产评估从业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以及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能力。

第十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评估数据泄露。

第三章资产评估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评估对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二)选择评估机构:公司董事会委派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三)开展评估工作: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评估工作;(四)编制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准确;(五)报备董事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客观、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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