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产安全与推动市场发展的平衡之道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经济最繁荣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国有资产托管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经验和探索。本文将探讨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旨在平衡资产安全和市场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 加强资产分类和评估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和评估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基础。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注重对资产分类的规范和评估的准确性。首先,资产分类分为战略性资产和非战略性资产,进一步细分为具体行业和领域。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制订托管目标和管理策略。其次,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上海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资产估值的客观准确性。

2. 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推动市场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

3.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是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其次,推行股权

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力。再次,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薪

酬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4. 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

国有资产流转市场是实现国有资产流动性、提升国有资产价值的关

键环节。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首先,建立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方便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其次,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强

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

5. 强化风险管理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资产负债风险。上海国有

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资产负债

风险。首先,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

风险。其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前化解

金融风险。再次,完善国有资产保险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6. 推动国有资产的社会化盈利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需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唯有通过市场化的方

式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鼓励国有企业

追求社会化盈利。一方面,国有企业要加强自身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积极拓展市场,寻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和共赢,实现盈利增长。

总结而言,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在保障资产安全和推动市场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之道。通过加强资产分类和评估、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强化风险管理以及推动国有资产的社会化盈利,上海努力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推动市场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这一探索和经验,对于其他地区的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终版)浦国资委【2008】259号20081020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投资及其类别】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用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参与投资的行为,主要类别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 (二)建筑房产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投资管理原则】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新区产业政策,符合新区国资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直属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在新区国资委核准的主要经营业务(以下简称“主业”)范围内投资;

(三)经营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当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四)企业应谨慎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五)原则上不投资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风险投资除外)。 第五条【投资层面控制】除直属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子公司外,其他企业一般不再实施对外投资。 第六条【金融投资】企业未经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国资委职责】新区国资委在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研究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完善对外投资战略和管理制度; (二)审核直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四)监督投资计划实施,分析、评价投资效益,检查重大投资项目运作情况;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1]4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市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市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市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目录: 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有效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二、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八、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十、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十一、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十二、清产核资工作手册 十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精编)(12个doc,1个ppt)内容简介: 其中《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 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提要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 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 企业(以下统称 企 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产安全与推动市场发展的平衡之道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经济最繁荣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国有资产托管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经验和探索。本文将探讨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旨在平衡资产安全和市场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 加强资产分类和评估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和评估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基础。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注重对资产分类的规范和评估的准确性。首先,资产分类分为战略性资产和非战略性资产,进一步细分为具体行业和领域。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制订托管目标和管理策略。其次,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上海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资产估值的客观准确性。 2. 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推动市场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

3.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是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其次,推行股权 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力。再次,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薪 酬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4. 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 国有资产流转市场是实现国有资产流动性、提升国有资产价值的关 键环节。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首先,建立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方便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其次,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强 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 5. 强化风险管理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资产负债风险。上海国有 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资产负债 风险。首先,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 风险。其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前化解 金融风险。再次,完善国有资产保险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6. 推动国有资产的社会化盈利 国有资产托管管理需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唯有通过市场化的方 式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鼓励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1、负责委托经营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制定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3、协调解决委托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4、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受托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受托人是被托管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2、对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 3、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时、准确地报告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4、保证被托管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定期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时、准确地报告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委托经营管理或者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受托人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致使被托管企业发生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有的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废止。 Article 20 XXX and the agent shall sign an Annual XXX as a performance contract based on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Agreement (Contract) each year.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3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转让(无偿调拨),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有偿转让),是指以出售方式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在市级行政单位之间以及市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实施的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的交换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核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核销产权的行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 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20〕226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经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主业管理体系 第三章主业目录 第四章全程监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由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用途和意义】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3.03 •【字号】沪金融办通[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沪金融办通〔2010〕8号)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1号)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结合市属金融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壮大上海金融机构体系;优化上海金融国资布局,推进市属金融企业战略重组,提高市属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完善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 第四条监管机构 市金融服务办经市政府批准,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原则 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遵循管少管精、权责统一、依法合规、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研究起草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制度文件,建立市属金融国资监管制度框架,规范市属金融国资监管流程,完善监管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市属金融国资战略布局和资源配置的规划建议,并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推进市属金融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和财务监督,促进市属金融企业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对市属金融企业的考核评价及其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四)负责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章程审核、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不实和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组织编制市属独资金融企业国资经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 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三)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并与转制后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四)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区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清查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其中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应进行详细说明。 (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三)资产清查工作应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四)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资产清查的自查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逐级上报资产清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五)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等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依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六)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发生的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资产评估 (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制为企业(公司)的,应在完成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在经营类事业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或清算等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评估的事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委托人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企业法人或产权所有人;受托人是指具备企业资产托管能力的专业托管法人。 第四条下列企业国有资产,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纳入托管范围:(一)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二)被依法注销、关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以及经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的破产企业债权;(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帐销案存”的应收帐款; (五)国有企业改制或转让时受让方未付清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被托管资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第五条市企业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性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二)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托管资产; (三)加强对托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四)严格按《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置托管资产; (五)制订托管债权的追收办法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 (六)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托管情况; (七)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托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行使委托权;法定受益权;请求赔偿权;行使托管事务的监控权;解除托管协议的请求权。 第七条委托人的义务:不得妨碍受托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正常履行职权;承担托管费用。 第八条受托人权利: (一)独立管理处置权,主要是指受托人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企业国有资产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处置权; (二)托管费用优先支付权,主要指受托人对于托管期间在管理、处置资产等行为中发生的正当费用(主要指留守人员工资、评估、诉讼、产权交易等费用),可以优先从托管资产变现中支付。 第九条受托人的义务:管理、经营、处置托管企业资产;保证托管资产安全,对因管理过错而造成的资产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 •【施行日期】201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46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 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 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产权调处) 各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应向局国资处备案,并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年报中披露。产权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局国资处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年报中披露。调解不成的,局国资处报市财政局调解或者依法裁定。 各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拟协商解决的意见须报局国资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当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

国有企业托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托管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国有企业是国家资产的重要载体,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国家出台了国有企业托管实施方案。 二、托管的定义和作用。 托管是指国有企业将自身管理权委托给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源的专业化机构或个人,以期通过专业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价值。托管的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托管的实施步骤。 1. 选择托管机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选择具备相 关经验和实力的托管机构进行合作。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2. 签订托管协议,国有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托管期限、托管费用、托管目标等内容,确保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实施托管,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 梳理和优化,提出合理化的管理方案和措施,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 4. 监督评估,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托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托管工作的实 施效果和进展符合预期目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托管的风险与对策。

1. 潜在的代理问题,托管机构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导致托管工作的失职和不当行为。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托管机构的选择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范代理问题的发生。 2. 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和托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能影响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信息披露和沟通,与托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 利益冲突,在托管过程中,国有企业和托管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影响托管工作的实施效果。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权责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 五、托管的成效评估。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托管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增值、员工福利改善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托管工作的方案和措施,确保托管工作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 国有企业托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国有企业和托管机构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国有企业托管实施方案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本市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核实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本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本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 1 / 14

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 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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