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资金清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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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清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及《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与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账户代理行(以下简称账户行)系指为满足外汇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及境内资金汇划等业务的外汇资金收付需求,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建立单方或双方互相账户关系的银行。

第三条外汇资金清算主要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

第四条根据《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置外汇清算业务岗位。

第二章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第五条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有选择地与境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境外同业开立账户,逐笔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清算。

本行在选择境外账户行时,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工作效率高的境外银行建立账户行往来关系,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

本行在境外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进行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的收付款、资金调拨、外汇买卖交割等业务清算。

第六条收汇账务处理SWIFT贷记通知的境外发报行可以是境外账户行,也可以是境外非账户行。

如报文的发报行是境外账户行,则境外账户行将款项和对应的贷记通知转给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凭贷记通知记账;如非账户行发来收款报文,本行须待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通知后,核对贷记通知与收款报文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总行: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贷:系统内清算款项分行:借:系统内清算款项贷:个人/单位活期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如发现贷记通知所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详无法解付时,凭对账单上的金额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向账户行发出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 (3)第四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4)第五章安全监控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

第六条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外汇资金包括:(一)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外汇资金调拨管理。

(一)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以及《人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数据报送工作;科技管理部负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管理第四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体系管理。

产品准入、业务审查审批和操作以及贸易融资授权、授信等有关规定均按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有管理办法执行。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收费执行现有外汇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业务种类计入对应的手续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我行应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类型确定业务审核要点,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我行应审查境内企业试点资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办理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我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非金融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并完成相关单据的审核及后续信息报送等工作;除上述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外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个案试点审批制办理,逐笔报当地跨境办进行审批。

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

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

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人民币与外汇跨境资金池政策对比一、人民银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核心便利政策:一是境内成员之间资金自由划转,不用委托贷款模式,资金使用遵循负面清单管理,较外汇局版跨境资金池政策宽松。

二是资金池净流入(出)额度不占用成员企业自身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额度为“新增”。

不足之处:一是主办企业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向境内外成员企业调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集中运营资本项下资金,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通过企业一般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又分为四个版本:1.全国版全国版资金池的准入要求最为严格,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10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2亿元。

全国版资金池的额度也最小: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0.5。

2.自贸区(不含上海自贸区)版自贸区版资金池对成员企业收入的要求是全国版的一半,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5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收入大于1亿元。

同时,额度是全国版的一倍: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1。

3.上海自贸区版上海自贸区版资金池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对资金池净流入(出)额度也没有明确限制,但实际办理中,商业银行会根据企业需求、结合企业的资质、现金流、净资产等条件设定一个额度。

此外,融资资金不得参与归集。

4.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FT版)全功能型资金池是依托上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体系设立的,但参与企业不限于自贸区内企业,还可包括上海市的大型央企、国企和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成员企业和区内主办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可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无额度限制。

“二线”归集必须以人民币进行,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1。

因为用于资金归集的在自贸区开立的账户为FT账户,根据相关规定,账户内可以自由结售汇,适用离岸汇率。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理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清算业务”),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服务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理清算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受客户委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清算、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代理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代理行与客户之间的代理清算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代理清算业务处理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代理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二、代理清算业务范围与种类第七条代理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资金清算:为客户提供资金收付、结算等服务;(二)债券清算: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托管、兑付等服务;(三)衍生品清算: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结算等服务;(四)其他与清算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代理清算业务种类包括:(一)本币清算:人民币及外币的清算业务;(二)外币清算:外币的清算业务;(三)跨境清算:涉及境内外银行的跨境清算业务。

三、代理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九条代理行与客户签订代理清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理行应根据协议约定,为客户建立清算账户,并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建立健全清算系统,确保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定期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信用风险: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三)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内部欺诈等风险;(四)市场风险:对市场变动进行监测,建立市场风险应对机制。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清算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清算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资金 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完 成跨境清算和结算的风险 。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 手违约,导致无法完成跨 境清算和结算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 动、利率变动等原因,导 致无法完成跨境清算和结 算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故 障、人为错误等原因,导 致无法完成跨境清算和结 算的风险。
2024-01-05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清算
汇报人:可编辑
目 录
• 人民币跨境清算概述 • 商业银行在人民币跨境清算中的角色 • 人民币跨境清算的机制与流程 • 人民币跨境清算的创新与发展 • 案例分析
01
人民币跨境清算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人民币跨境清算是指通过商业银行系 统,使用人民币作为清算货币进行的 跨境资金清算。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和跨境 贸易的持续增长,建设银行的跨境人 民币清算服务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该行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 质量,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产 品创新,以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客户。 同时,建设银行还将加强与国内外同 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跨境人民 币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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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强跨境贸易合作
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助于促进跨境 贸易合作,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经济联系。
人民币跨境清算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09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 点开始,标志着人民币跨境清算 的起步。
快速发展阶段
2015年以后,随着人民币国际化 的加速,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快 速发展。
成熟阶段
截至目前,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 已经逐渐成熟,成为全球重要的 跨境清算系统之一。
清算结算是指境外代理行或清算行根据 收到的资金,完成与境内商业银行的清 算和结算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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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资金清算规则
一、跨境人民币清算
第一条跨境人民币清算是指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结清境内外客户之间由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
人民币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计算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

第二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清算的要求如下:
(一)境外参加行在银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须签署账户协议,清算中心按照账户协议条款办理清算业务,提供对账单、借(贷)记通知、额度控管和收费等账户服务。

(二)对于细节不详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做挂账处理并通过总、分行清算中心向境外参加行发出查询。

(三)查询查复的处理须通过原业务发起系统办理。

(四)退汇处理须按原收款渠道退回。

二、外汇资金清算
第三条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是指通过代理行、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清讫由于各种金融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外汇债权债务,包括资金支付和划拨的整个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国法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国际反洗钱组织的相关规定,做好KYC(了解你的客户)工作。

(二)选择资金收付汇路时,须坚持“汇路最短”原则,严禁叠加账户行。

(三)办理付汇业务时须遵守对于各币种业务截止时间的规定。

(四)收到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和贷记通知,应先解付、后销账,对于其他银行(非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应先销账、后解付。

(五)每日须核对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确保各项账务记载与对账单相一致。

(六)查询查复业务须有专人负责,业务处理应按照“先内查,后外查,有查必有复”的原则进行,严禁用一份报文查询两笔或多笔业务。

(七)应遵循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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