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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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电子化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印章制度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逐渐向电子印章过渡。

电子印章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一种新型印章,其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家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中,需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管理效率等方面,为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电子印章,必须依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安全可靠原则。

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应当保证电子印章的安全可靠性,防止非法使用或篡改,有效保护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信息可溯原则。

对于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当进行清晰的记录和追溯,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到原始来源,以便核查和审计。

4.便利高效原则。

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应当保证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平等公正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时,应当平等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和特权。

二、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电子印章的生成与注册管理。

电子印章的生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

所有单位或个人需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在指定的机构进行注册管理,领取唯一的电子印章标识。

2.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管理。

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划分,对于不同级别的印章,应当制定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

3.电子印章的使用规范。

对于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明确规定使用场景、使用方式和限制条件,确保电子印章的合法合规使用。

4.电子印章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电子印章的安全保护,应当建立相应的防护机制和安全控制措施,防范非法使用或篡改。

5.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的流程和规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6.电子印章的使用记录和追溯管理。

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

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

电子印章的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印章在各类组织和企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电子印章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形式,其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电子印章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电子印章的定义与分类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的数据。

根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电子印章可分为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二、电子印章的申请与制作1、申请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预计使用期限等信息。

2、审核印章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权限、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

审核通过后,应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3、制作电子印章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

制作过程应遵循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子印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三、电子印章的存储与保管1、存储介质电子印章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中,如专用的加密服务器、U 盘或智能卡等。

存储介质应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磁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保管责任电子印章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存储介质,不得将其转借、出租或随意带出保管场所。

3、访问控制对电子印章的访问应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电子印章。

访问控制应采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访问日志等技术手段,确保访问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四、电子印章的使用1、使用授权使用电子印章前,应获得相应的使用授权。

授权应明确使用的印章种类、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信息。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电子印章。

2、使用流程使用电子印章应遵循规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发起用印申请:使用人员填写用印申请表,说明用印文件的名称、用途、份数等信息,并提交给审批人员。

电子印章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印章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电子印章在单位内部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印章被非法使用或篡改,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使用电子印章的部门和个人。

三、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指通过计算机软件生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数据,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电子标识。

四、电子印章的安全管理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统一管理、备案、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电子印章的使用、保管和监督。

3. 使用电子印章的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个人电子印章密码,不得泄露。

五、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1. 电子印章的申请(1)各部门需使用电子印章时,应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2. 电子印章的发放(1)信息化管理部门为申请成功的部门和个人发放电子印章。

(2)电子印章发放时,应填写《电子印章发放登记表》,登记相关信息。

3. 电子印章的使用(1)使用电子印章的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限,并遵守以下规定:①使用电子印章时,应核对印章信息,确保无误。

②不得将电子印章用于非法用途。

③不得将电子印章密码泄露给他人。

④不得将电子印章用于虚假、伪造文件。

(2)各部门在使用电子印章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不得擅自复制、传输、篡改电子印章。

②不得将电子印章用于单位内部非正式文件。

③不得将电子印章用于非法用途。

4. 电子印章的保管(1)使用电子印章的个人应妥善保管个人电子印章密码,不得泄露。

(2)电子印章密码遗失或泄露时,应及时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告。

5. 电子印章的回收与销毁(1)使用电子印章的个人离岗或调离单位时,应将电子印章密码告知信息化管理部门,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收回电子印章。

(2)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收回的电子印章进行销毁,确保电子印章无法再次使用。

六、安全措施1.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印章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换密码,并记录密码变更情况。

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安全性和管理效率,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电子印章是企业对外公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效力和辨识度,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企业电子印章必须经过特定部门审批后使用,所有印章使用记录必须及时登记,确保安全性和追溯性。

第二章电子印章管理第五条企业电子印章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包括印章的制作、存储、备份、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电子印章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加密技术,确保印章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七条企业电子印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设备中,严禁外借或私自复制印章,确保印章的独立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特定岗位授权,并严格按照权限范围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越权或私自使用。

第九条企业电子印章的备份必须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恢复性,在必要时可以及时恢复到备份数据。

第十条企业电子印章的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踪迹可查,记录完整,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第十一条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指定,包括文件签署、合同盖章、发票盖章等,严禁超范围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审核和授权,确保印章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记录必须准确完整,包括盖章时间、地点、文件名称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十四条企业电子印章的挂失和紧急停用必须及时进行,原因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所有,如有变更或补充,须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公司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司文件处理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内部及外部工作场所使用公司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三章电子印章申请和使用1. 公司电子印章的种类包括普通印章、财务专用印章、法务专用印章等,具体由公司指定使用范围和权限。

2. 员工若需使用公司电子印章,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用途、申请时间和期限,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3. 每位员工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擅自使用。

4. 使用公司电子印章的员工应当确保印章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出借使用。

第四章电子印章保管和管理1. 公司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统一保管管理,负责保管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印章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2. 每次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后,负责人员应当及时归还并做好印章的清点和记录,确保印章的数量和完整性。

3. 公司电子印章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对其进行登记和处理,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电子印章使用审批1. 各部门在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使用目的合理、授权清晰、合规合法。

2. 对于重要文件和合同等,应当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审批,并在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后签字确认,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对于财务和法务相关文件,在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前,还需经过公司财务和法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章电子印章使用记录和归档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将每次使用公司电子印章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2. 使用记录和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或外传。

3. 对于重要文件和合同等,公司应当保存相关电子印章使用记录和档案至少3年以上。

第七章电子印章管理责任1. 公司各级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印章管理责任制度,将电子印章的管理责任明确到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员,确保公司电子印章的安全和使用合规。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办公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现做如下规定:一、电子印章的使用1、在全集团范围内用于内部往来的正式文件和函件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印章不得在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信等信函或资料中使用。

3、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

二、电子印章的管理1、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所需使用的电子印章由集团总裁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并负责电子印章的备案工作。

2、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必须同等管理。

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的管理模式等同;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人员妥善管理。

3、集团、集团所属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妥之处。

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各单位总经理(总裁)批准。

集团各部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4、集团、集团所属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电子印章必须由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专用的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5、集团所属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负全责。

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集团将严肃追究电子印章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的责任。

三、电子印章的安全管理要求1、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的管理相同,均须严格按照集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

2、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专题上报集团,经集团审核批准后,由集团总裁办公室具体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等手续。

3、集团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若需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同意后,向集团一并交回电子印章软件、密钥盘(KEY)及密钥盘密码,并由集团总裁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

公司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刻制与颁发第四条电子印章的刻制需由公司指定的刻章机构负责,刻章机构须具备合法资质。

第五条刻制电子印章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三)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四)公司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刻章机构根据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公司要求的规格和格式刻制电子印章。

第七条电子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指定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保管第八条电子印章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九条电子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专用设施中,如保险柜、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等。

第十条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

第十一条如电子印章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指定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作废。

第四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电子印章前,经办人需填写《电子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印章的文件,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部门或当事人。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的使用记录应完整保存,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事由等信息。

第五章电子印章的审批第十七条电子印章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章、合同专用章:总经理或授权代表;(二)财务章:财务总监或授权代表;(三)其他电子印章:部门经理或授权代表。

第十八条经办人需按照审批权限提交《电子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电子印章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制作的电子图像印章,具有与传统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普及,电子印章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为了保障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相关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电子印章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电子印章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2.安全可靠原则:电子印章必须符合信息安全和防伪要求,防止非法复制和篡改。

3.独立可控原则:电子印章的制作、使用、管理和销毁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

二、电子印章制作和申请:2.制作流程:电子印章必须由专门的制作机构或人员制作,制作过程需进行严格记录,并确保制作的印章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电子印章样式:电子印章的样式应与纸质印章等效,包括印章的形状、文字、图案和颜色等。

三、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1.使用审批: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应部门或人员的审批,并进行合法授权。

2.使用方式:电子印章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使用,需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数字证书和密钥。

3.使用记录:对于每次使用电子印章的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等信息。

4.安全保管:电子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泄露和被他人冒用,同时建立定期更换和更新制度。

5.审计监督:对电子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使用合规,并对不当使用进行纠正和追责。

6.维护和更新:定期对电子印章进行维护,包括维护硬件设备、升级软件系统、更新密钥等。

7.撤销和注销:对于不再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及时撤销或注销,并进行相应的销毁记录和报废处理。

四、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和责任:1.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在识别和验真时具有与纸质印章等同的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亦与纸质印章等同。

2.篡改追责:对于篡改、伪造或非法使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制裁。

3.损失赔偿:对于因电子印章使用不当或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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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
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
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
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
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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