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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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2017年7月31日发布,2018年8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运行,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务在中心的备案、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证券发行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可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为证券发行人股票的公司债券。

在中心发行可转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转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六条单只可转债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可转债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可转债持有人数量上限。

第七条为可转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约定履行义务。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成为中心的会员机构,或已成为全国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三)书面承诺愿意接受中心参照会员机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自律监管。

第八条本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为可转债提供尽职调查、材料制作、承销、财务顾问、担保增信、债券受托管理、审计、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评级报告等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业务规则,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独立、审慎、适当的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本业务在中心备案、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不代表中心对证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可转债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证券发行人发生经营风险、偿债风险及诉讼等重大问题,由证券发行人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中心为可转债的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和结算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十二条中心设立业务评审委员会对可转债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提交的备案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依据中心相关规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可转债发行的决定。

中心在证券发行人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和宁夏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本业务特点,证券发行人在中心备案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券发行人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

(二)证券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四)证券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发行人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证券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1年的利息,但发行人自行募集资金的除外;

(七)证券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八)证券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无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证券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人在中心备案发行可转债,可转债由证券发行人自行募集的,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核准后可不聘请协助发行机构。

第十五条在中心开展可转债协助发行业务的协助发行机构,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或经中心审查认可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第十六条可转债发行前,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应将可转债发行材料报送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发行人可转债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

(二)证券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可转债发行事

项的决议;

(四)可转债协助发行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五)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证券发行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并提供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证券发行人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并提供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证券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接受中心自律监管的承诺书;

(十一)证券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十二)担保安排及相关材料(如有);

(十三)信用评级安排及相关文件(如有);

(十四)可转债认购协议模板;

(十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如证券发行人为自行募集,且经中心核准后不聘请协助发行机构或财务顾问机构的,可不报送本条第(四)、(六)项的材料。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可转债名称、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事项等;

(三)可转债转股条件、转股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可转债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

(四)募集资金总额、用途;

(五)可转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七)偿债保障机制、可转债受托管理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八)证券发行人可转债担保情况(如有);

(九)本次可转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一)证券发行人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声明;

(十二)证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三)证券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证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可一次或分期发行,首次发行应在备案后的6个月内完成,剩余债券份额应在备案后12个月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认购可转债应签署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应包括可转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转股条件、转股价格确定方式、转股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可转债转股条款

第二十一条可转债持有人对转换为股票或者不转换为股票有选择权。证券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可转债具体转股期或转股期的确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证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应至少设臵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多于10个工作日。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申报期内选择转股,证券发行人应当以转股申报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转股债券的到期日。

第二十三条可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证券发行人股票。

第二十四条在转股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应向中心提出转股申请,中心在转股申报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告知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应在收到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申请办理转股。

符合转股条件的,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并对证券发行人登记的可转债份额进行记减。

有关法律法规对转股流程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中心将对相应的可转债份额进行冻结,待证券发行人完成规定的股份登记手续后,中心对已冻结的可转债份额予以记减。

第二十五条可转债转股价格应参考证券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综合考虑证券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展趋势、证券发行人成长性、行业市盈率等多种因素,最终由证券发行人确定。

第二十六条转股后证券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证券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证券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业务规则规

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受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受本条款证券发行人股东人数200人的限制,但单只可转债持有人仍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发行股票完成后,应当根据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可转债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部分,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处臵。

约定采取现金补偿的,证券发行人可委托中心向可转债持有人派发不足转换一股部分的补偿资金。证券发行人应当事先将相关资金足额存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心收到证券发行人足额划拨的补偿资金后派发给可转债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本业务转股事项以及股权登记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四章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条参与本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并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第三十一条以合伙企业、理财产品等形式,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可转债的,或者将单只可转债拆分为若干份额后分别发行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系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或系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受让证券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可转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如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证券发行人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新增股东人数、起投金额等股东准入条件以及债券拆分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可转债投资者亦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转债发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可参与证券发行人可转债的认购与转让。

第三十五条协助发行机构应当确认参与可转债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协助发行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章登记托管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发行人在可转债发行前,应当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在中心办理其股权登记托管。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人股权托管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可转债发行前,证券发行人应与中心签订可转债登记服务协议。

第三十八条拟认购或转让可转债的投资者,交易一经确认,其持有的可转债由中心登记托管。

可转债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中心是其所发行可转债的唯一登记托管机构,中心为可转债证券发行人提供可转债持有人名册相关服务,且中心出具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为其唯一合法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九条中心按照可转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的备案发行材料、持有人信息进行登记,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等方式向中心申请查询可转债登记信息。

对通过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等非现场办理方式获得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中心确认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办理登记托管后,中心臵备可转债持有人名册,记录债券持有人认购的份额,以便可转债持有人查询认购或转让的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第四十二条可转债转股后,中心依据相关协议为可转债证券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等相关服务。

第六章转让服务

第四十三条证券发行人申请可转债在中心转让的,应与中心签订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可转债登记证明文件;

(三)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可转债持有人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平台进行可转债转让。

第四十五条可转债持有人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可转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持有人当天买入可转债,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5个交易日后方可卖出,但再买入则不受5日的限制;持有人当天卖出可转债,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5个交易日后方可买入,但再卖出不受5日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中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债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可转债持有人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七章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可转债的结算环节包括认购、转让、兑息、兑付等。

第四十八条证券发行人委托中心代理派发可转债本息的,应当与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兑付兑息协议》,并于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转至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四十九条中心确认证券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中心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可转债本息派发手续。

证券发行人委托中心派发可转债本息,不能在中心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并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说明原因。

证券发行人不能在中心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未履行及时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其他因证券发行人的原因,导致投资者未按时取得可转债本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承担。

第五十条对于通过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可转债转让的,中心根据转让成交结果办理日终清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可转债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结算方式,中心根据可转债转让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计算出客户每笔转让的应收(应付)资金(可转债)数量,并按全额报价、全额结算方式办理可转债与资金的交收。

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交收时点,中心根据可转债逐笔全额

非担保交收结果,按转让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中应付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应付可转债客户卖出账户中债券是否足额,检查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如单笔债券转让的应付资金或债券不足,中心继续按转让成交顺序进行下一笔可转债转让的资金、债券检查和办理交收。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证券发行人、协助发行机构、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他细则、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证券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协助发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

信息披露应在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合格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查看。

第五十四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不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中心可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将相关说明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心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应在转股申报期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并披露转股提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债券登记日、转股申报起止时间、转股程序、

转股价格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应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心披露转股实施结果公告。公告应当包括转股前后可转债数量、股东人数、总股本、前10大股东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的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证券发行人或协助发行机构在可能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心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

(一)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二)发生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的情形;

(三)证券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证券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证券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证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证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五)证券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在可转债存续期内,证券发行人应通过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披露债券兑息兑付公告。

第六十条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股东转让可转债的,应当及时通知中心,并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其除须在中心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九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须由中心会员担任。

已为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第六十三条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可转债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可转债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十四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二)证券发行人为可转债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在可转债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可转债持有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证券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同时及时了解证券发行人还本付息资金安排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证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证券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证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三)证券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证券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人应设立独立于证券发行人其他账户的可转债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协议等相关安排实现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控。

证券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可转债付息日的前5个工作日,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证券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2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可转债余额的20%。

在兑息、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证券发行人将应付利息、本金全额转入中心指定的银行债券结算专户。

第六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可转债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证券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押、质押;

(三)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提供保证担保;

(四)商业保险;

(五)其他增信方式。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发现证券发行人、协助发行机构等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则,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章自律管理

第六十九条中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相关信息知情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参与可转债的投资者等实行自律监管,并可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六)要求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人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暂不受理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投资者在接受核查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责令其改正,除采取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终止为其债券提供相关服务;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二条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责令其改正,除采取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其可转债认购或转让;

(四)市场禁入。

第七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心责令其改正,除采取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可转债是本来发行的是债券,但是如果债券到期,可以不用偿还,直接给公司股票。一种变相增发而已。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金融市场发展速度加快,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在这种状况之下,越来越多的大公司面临融资这一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式。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正是其中一种方式,常见于大公司的发行公告之中。那么,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好处呢?请跟随365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了解。 一、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只是被赋予了股票转换为A 股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

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好处 对于发行人,以可转换债券融资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 1、可转换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实际多了一项品种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1、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收益;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一、合作宗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关于“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金[2011]2991号)“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的相关要求,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市**单位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依托自身的优势和特色,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致力于推动**地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二、合作框架 (一)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甲乙双方拟共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甲方确定丙方作为该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 1、孵化基地由运营机构独立运营,运营机构对孵化基地的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2、孵化基地的业务范围为:牵头或协助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属地化市场开拓和业务宣介;提供业务咨询。 3、孵化基地需要授牌的,须在拟定授牌日前五个工作日,由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可以根据丙方的申请对孵化基地进行授牌。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自行使用含有或类似“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孵化基地”字样的名称,用作牌匾、宣传或其他用途。 4、如因甲方或乙方政策调整、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则而导致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的确定不符合新的政策、规则的规定,则甲方或乙方可要求丙方按照新的政策、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或提供材料,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必要程序或

互联网公司走向资本市场之路

互联网公司走向资本市场之路 小沃科技有限公司王大伟 前言:本人所在公司是手机游戏行业相关的互联网公司,本文拟通过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析,结合互联网公司一些特点,探讨互联网公司如何选择资本市场、如何提前谋划并顺利走向上市之路。 一、国内资本市场现状概述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前资本市场由场内、场外两部分构成,其中场内市场包括沪深A股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俗称二板)组成;场外市场主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四板)组成。 (一)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从资本市场架构上也从属于一板市场。中国大陆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市。 (二)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板市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设立目的是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建成并初具规模的区域股权市场有: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系统、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大连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海峡股权托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一、发行总额 发行总额元人民币。 二、债券期限 债券期限为年,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年月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三、票面金额 票面金额为元/张。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万张。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以后每年增加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票面利率%; 年月日至年月日,票面利率%; 年月日至年月日,票面利率%;

年月日至年月日,票面利率%; 年月日至年月日,票面利率%;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六、利息支付 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月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七、发行价格 按面值发售。 八、发行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九、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 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设定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年月日(含此日)至年月日(含此日),则p0=p×95

年月日(含此日)至年月日(含此日),则p0=p×94% 年月日(含此日)至年月日(含此日),则p0=p×93% 年月日(含此日)至年月日(含此日),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变化。 十、转换期 本公司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十一、转股价格的调整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进行转受让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事宜,为了保证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过渡期工作免受影响,保证重组工作的连续性,并推动__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股份国家股托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并作为过渡期内的临时性措施,其最终目标是实现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受让。具体托管条款如下: 一、托管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计_________股股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交由乙方托管,乙方同意接受托管,并乙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止。在完成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后,本托管协议自动失效。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本协议所述之托管股权享有充分无瑕疵之所有权,并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与_________公司为唯一之受托人。 2.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前述之托管行为所需的手续,并保证不影响乙方作为受托人的合法利益。 3.甲方保证协助乙方调整原_________股份董事会、监事会,使资产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积极做好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报批工作,在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后,保证尽快将乙方托管之__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在受托_______股份国家股后,抓紧_______股份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托管_______股份国家股股权保值增值 2.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没有行使或没有及时行使本协议条款下的合法权利,不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3.乙方承诺除尽快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外,在托管期间严格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企业,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生股权转让未获批准和托管终止之情况,乙方承诺对其托管期间新增的经营性亏损承担向甲方补偿责任。同时,甲方所属企业为_________股份银行贷款所承担的担保,在托管期间由乙方实行反担保,_________股份新增银行贷款由乙方实行担保或反担保。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546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年,由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____年____月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服务体系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 企业挂牌服务体系 一、科技板简介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是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设立的一个特色服务板块。旨在通过整合政策资源、资本资源、产业资源和智力资源,专设科技贷款、创业投资、债券发行等服务,营造科技型企业融资融智的生态环境,助推我省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实现规范发展、融资壮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科技板”定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调节器”、企业转制的“推动器”和筹集资金的“吸铁石”。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借助“科技板”进行宣传展示、规范改制、股权托管、挂牌交易、融通资金以及上市孵化。 二、企业在科技板挂牌的好处 “科技板”着重于科技型企业真实性、规范性的信息披露,突出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前景,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对接,引导资本与科技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如下方面: 1、聚拢五类资源助推科技企业发展 中心将发挥资源聚集优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政策资源、资本资源、产业资源、智力资源和资讯资源,帮助企业突破融资发展的瓶颈,完善创新环境,缩短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时间,将“科技板”打造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摇篮。 2、科技与资本多元化的对接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科技板” 以科技金融为核心,以市场化的方式为科技与资本的结合提供多元化的对接渠道,实现科技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为企业的持续创新和技术转化提供持续性的资金保障。如与创投合作,为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融资;与银行合作,为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保理融资;专设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发科技企业私募债、科技资产证券化、科技收益权凭证、固定收益等融资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管理咨询服务;提供科技金融政策咨询与代理服务;促进上市公司与挂牌企业进行对接,探求并购重组的可能性;加强与场内市场的交流合作,为科技挂牌企业提供上市前辅导服务;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挂牌企业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资本对接渠道。 3、符合政府发展导向可获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省和各市州各级政府均针对区域资本市场出台了系列扶持政策,推进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成功挂牌后,可享受在申报等过程中的“绿色通道”;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贷款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及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优先安排。 4、资本运作的“入模子”培育夯实企业上市的基础 “科技板”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入模子”式资本运作的练兵场。企业低门槛进入“科技板”,通过形象展示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业-参考答案

2.甲公司2013年1月1日发行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6 000万元,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实际收款为6400万元,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债券发行时二级市场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2013年12月31日,债券持有者将其持有的面值为2500万元甲公司的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每股15元转换为普通股股票,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按照账面价值转股) 已知:(P/F,4%,3)=0.8890;(P/F,6%,3)=0.8396;(P/A,4%,3)=2.7751;(P/A,6%,3)=2.67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作出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1)拆分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每年末现金流量至少包括利息:6 000*4%(利用年金现值系数) 最后一年末现金流入为本金6 000(用复利现值系数) =6 000*4%×(P/A,6%,3)+6 000×(P/F,6%,3) =240×2.6730+6 000×0.8396 =5679.12 权益成份公允价=债权发行价-分拆出的负债公允价 =6 400-5 679.12=720.88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收款) 6400 应付债券——可(利息调整)320.88 贷:应付债券——可(面值) 6 000 其他权益工具 720.88 首期摊余成本即分拆出的负债公允价(及本金的含义)

实际利息费用=(6000-320.88)×6%=340.745 年末计息和付息分录 借:财务费用 340.745 贷:应付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240 (倒挤)应付债券——可(利息调整)100.745 借:应付利息240 贷:银行存款240 行使转股权可转换的股份数= [2500-(320.88-100.745)×2500/6 000]/10 =240.83(万股) (只转换了2500万的面值,且是按账面价值转) 转换分录: 借:应付债券——面值 2500 其他权益工具 600.73(720.88×2500/6000) 贷:应付债券——可(利息调整)183.45[(320.88-100.745)×2500/6 000](按比 例冲减) 股本(面值) 240.83 (倒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467.81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格式

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徐家汇路 300 号*** 法定代表人:谢裕中 ** 电话: 63840587 受托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某实业” )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民丰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1.1.1“甲方”指委托方,即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1.1.2“乙方”指受托方,即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 1.1.3“民丰某实业”指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4“股权转让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 1.1.5“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管协议。 1.1.6“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 利。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的真实含义。 1.2 第二条托管标的 甲方按照民丰某实业年月日拥有的总股本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民丰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即股股权(以

下简称“该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托管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第三条托管期限 3.1本协议有效期项下的托管期间自年月日开始至本协议 3.2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 321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部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 让的过户手续。 3.2.2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 政部的批准。 3.2.3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 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民丰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4.1.1乙方在促成民丰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 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4.1.2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 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乙方在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知情 权,但无异议权。 4.1.3在托管期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甲方不得干涉。董事会可根据民丰某实业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告之甲方,但涉及民丰某实业商业秘密的事项,董事会不得告之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具有债券、股票双重性质;(2)利息固定;(3)换股溢价(一般为5%~20%); (4)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5)投资者具有期前回售权。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种类 1、国内可转换债券这是一种境内发行,以本币定值的债券。如深圳宝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便属此类。 2、外国可转换债券指本国发行人在境内或境外发行,以某外币标明面值,或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发行,以本币或外币表示的一种债券。如上海中纺机可转换债券就属此类,它以瑞士法郎为面值,供海外投资者(主要是瑞士投资者)购买。 3、欧洲可转换债券指由国际辛迪加同时在一个以上国家发行的以欧洲货币定值的可转换债券。分记名与不记名两种。此类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编辑本段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以减少外汇风险,还可以通过债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其次,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活,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如投资者既可持有该债券,获取债息,也可在债市上转手,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换成股票,获取股息,红利,也可以在股市上买卖赚取差价。因此,该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录 简介 投资风险 影响因素 投资策略 市场现状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 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 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

公司股权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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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Sample of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bo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样本常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 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 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科创板挂牌条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以及要求,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 (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四)公司股权归属清晰; (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二)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

比例; (三)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第四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第五条不满足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 (二)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八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高成长性”为完成了前

公司股权托管协议

公司股权托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甲乙双方均系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 二、甲方系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的股东,持有______公司发起人法人股_________股,占____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三、双方已签订《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_____公司____%的股份; 四、乙方已经将__________元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在过渡期内将其持有的___公司____%股份委托乙方管理。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甲方____公司股权所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托管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之标的为甲方在____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股权,该项股权对应的股份数量为__________股,占_____公司股份总数的_____%。 二、托管股权的权益状况 ______公司的资产及损益状况以______年年度中期报告及其会计报表附注为准。 三、托管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受让的_____公司股权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甲方持有的该项公司股权由乙方托管。 四、托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持有的_____公司的该项全部股权。在托管期内,除本协议的限制条件外,乙方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行使甲方该项股权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甲方该项股权的股东义务。 2、过渡期内_____公司配股、增发新股、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因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变动,甲方按该项股份比例所应获得的新增股份及权利均归乙方所有。

中国的股权交易市场状况

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状况 一、中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概述 中国的资本市场分为一板、二板、三板及股权交易市场四个层次。一板与二板称为场内交易市场,三板及股权交易市场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场外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对场内市场的培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的需求,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已及将来的上市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 股权交易市场做为资本市场中的基础,在中小企业融资,规范企业发展,培育上市企业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挂牌企业越来越多,股权交易市场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二、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发展情况 (一)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情况 目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所起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我国中小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体系,且“两多两难”问题即企业多融资难,资金多投资难问题突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化解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困局已经刻不容缓。 2012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

发行债券”。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表示,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形成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市场体系。除加紧推出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外,证监会正在推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建设,未来企业可先登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然后向全国新三板市场及创业板转化。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处于最基础地位,是在主板、创业板市场之外进行高科技、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场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等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股票市场中,纽交所有2311家上市公司,纳斯达克2717家,场外电子柜台交易市场(OTCBB)2386家,粉单市场6199家,大致呈金字塔状,结构相对稳定合理。而我国市场结构则是一个倒金字塔。在我国起步阶段最早定位为全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也是2008年年底才开始运营,目前建成的有上海、山东、天津、重庆、武汉等20多个市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实际发展,已严重滞后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增长。而近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为我国场外市场的建设添了一把火,根据该文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将定位为“为本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并增加了场外市场分层结构设计,一层是新三板,一层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者和新三板对接,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 (二)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 1、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整体概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正文: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9.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设定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

上海股交中心:Q板和E板的区别解读复习进程

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海外社会化媒体营销的初创公司。随着业务发展,公司执 行董事单亮日益感到融资压力。 作为一家轻资产的新媒体公司,他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得到500万元业务发展资金,甚至有朋友建议他卖掉房子筹措资金。 经过一番权衡,某某公司成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下称"Q板")首批101家挂牌小微企业的一员。 "现在已有5-6家投资机构通过Q板和我们接触,说不定能通过定向增发股权筹集500万元。"他说。 所谓Q板,是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针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在2013年8月7日发起的一个全新交易平台。凡是挂牌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定向增资扩股,或参与发行私募债等模式进行融资。目前挂牌的101家小微企业,其中不少注册资本只有5万元。 此前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版)则是针对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做IPO股改的中小企业,门槛比较高。 巧合的是,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 "《实施意见》给Q板带来新发展空间。"上海股交中心总经理张云峰说,目前该中心正着手研究发行小微企业私募债的可行性。 不过,作为一家地方OTC(场外交易市场),如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形成差异化竞争?如何完善小微企业股权交易退出通道,盘活小微企业股权投融资活跃度?摆在上海股交中心面前的,依然是诸多棘手难题。 上海股交中心一度打算同时推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与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但相关部门提出"优先做好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PE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则延后推出。 信息披露"分级管理" 围绕Q板的交易规则制订,张云峰曾颇为头疼--如果照搬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企业挂牌交易准入门槛,仅"企业合法存续期超过2年"与"主营业务突出"两项指标,多数小微企业将被拒之门外。 基于降低小微企业挂牌交易准入门槛,上海股交中心先在E板取消"企业合法存续期超过2年"的硬性规定,并将"主营业务突出"改为"业务基本独立";此次推出Q板,针对小微企业挂牌条件仅设定5个否定项,如"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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