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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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分

项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以外,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在8小时内填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

2、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损

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应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

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房开公司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给施工单位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处理。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公司

工程部,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完整的质量问题记录归档;

6、如事故非常严重,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时,按工程暂停、复工程序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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