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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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犯案 被抓12次 “老大”今年13岁!
2008年4月14日,福建长乐市金峰派出所成功破获 一起特大抢劫、盗车团伙。6名团伙成员中最大的20 岁,其中最小的只有13岁。而这13岁的小孩居然是该 团伙的老大。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 200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少年褚某从外面 回家经过一楼时,见黄家门未上锁,家中只有小 女孩一人在家,就溜进去想实施盗窃,被女孩发 现后恼羞成怒,找到一把菜刀将其杀害。 2007年4月25日凌晨,四川荣县旭阳镇某校初 一学生钟后憾(化名)因为找不到上网钱,杀害 了自己的外公和母亲。
1、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 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案例2
被告:肖某,男,43岁,某图书音像公司负责人 1998年9月至1999年3月间,肖某伙同他人以北京 市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知心爱人》磁带,中国唱片 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还珠格格音乐全记录》为版
本,进行了非法复制25万盒,以本单位名义向深圳、
昆明等地大量销售,非法所得100万元,归其个人 所有。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 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 特定行为的能力 生理功能发育 正常与否
控制能力
年龄
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利益归属个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论处。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已满14不满18周岁 聋哑人和盲人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并且不适用死刑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 智力正常 精神正常 生理功能健全
注意问题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注意问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关键
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 正常状态。
(三)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的犯罪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 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犯罪主体要件 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是决定犯罪成立及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求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 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
罚。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
合法性
广泛性
行为特征
单位名义
具体实施人
单位
罚金 刑罚
双罚制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特征
单位意志
单位利益
法定性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 都可以作为主体,要根据刑法 的明确规定来判定。
案例1
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为该地区抽水抗旱, 电力紧张,使该厂经常处于半停产状态。为了扭转 这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 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有 一食品公司,电力比较充足,他们到对方变压器上 搭接电线,时间长达3个月,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 了20多万元。该案应如何处理?
保安措施
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 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 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从宽年龄阶段
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按公历计算实足年龄,自过生日的第二 天起才为“已满” 生日:1988年12月3日 已满14周岁: 2002年12月4日零点
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
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此罪从重处罚
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定罪
罪与非罪
强 奸 罪
此罪与彼罪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量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特征
非法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除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 私营企业外的一切单位)
案例
邵某、刘某、单某系中学同班同学,均为15岁。一日, 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邵某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 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人质”。 刘某、单某听后表示赞同。1998年3月15下午4时30分,高 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邵某指使刘某, 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携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 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人掳至野 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三 被告人深感情况不妙,害怕罪行暴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念。 当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用石头猛砸高某儿子的头部, 致使其当场死亡。 问:邵某、刘某、单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非法拘禁罪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在未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应与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混在一起作为
犯罪来处理,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以前, 多次盗窃各类财物4万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 朋友邀请到一家酒店吃饭,与临桌的几个小青年发生争吵, 斗殴中纪某拔刀乱刺,致对方一人死亡,逃离。路遇一提 皮包的妇女,上前一把抢过皮包逃跑,路人甲上前拦截, 纪某持刀将其刺伤后逃走。纪某到乡下的外婆家躲了一年 多。2002年10月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在一公厕前见一 别克轿车未熄火,车内无人,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将路 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纪某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 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 捕,随后主动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2002年8月, 受好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纪某上述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 发生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应该以实 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计算。 某甲14岁生日时,因一语不合与同学乙起冲 突,甲用刀刺伤了乙,乙第二天死亡。
故意伤害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2)危害行为的实施在时间上呈持续状态, 危害行为的开始和结束分别发生在不同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应按结束之日计算行为人是 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某甲生于1984年4月21日,2000年4月20日— 23日将某乙关押在自己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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