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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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发挥学习主动性、拓宽知识面,全面提高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了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校际合作办学、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分及学分绩第三条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总体框架实行总学时和总学分控制。

1.本科毕业生总学分(包括各个教学环节学分)为155-165学分,根据专业不同分别制定。

2.课程体系的学分分配:必修课约占70%,限选课约占20%,任选课约占10%。

按课程体系层次分配为:全校普通教育课占40%左右,学科专业类课占25%左右,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共占35%左右。

3.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总学时为2600学时左右。

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要求选读各类若干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第四条为使一些学生能修读一个主修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各专业分别制定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为30-40学分,主要安排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

第五条课程按校级管理和学院管理两级设置。

校管课程的教学大纲之制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考教分离等主要由学校管理协调。

具体教学的组织实施由学院负责管理。

校管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校管课程主要是全校普通教育课(包括全校性必修课、限选课、任修课)。

其中政治理论与德育、语言与技能、体育课为必修课,记必修学分;综合知识(即三类素质教育课)为选修课,记任选课学分。

学院管理的课程指学科专业类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三个层次,分别记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这三个层次的课程要分别开出,并注意先修后续的关系,合理安排。

第六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水平的依据。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教 务 处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就业指导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科 技 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研 究 生 处共青团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生 会校团发[2010]4号关于举办第八届校园科技文化节暨“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通知各院团总支、学工办、教务办、学生分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构建和谐校园,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会经研究决定,举办第八届校园科技文化节暨“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青春创意,创造未来。

二、主办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校团委、学生会三、竞赛方式及赛程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5日——3月12日)1、下发竞赛通知。

2、校团委召开竞赛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教学、学生、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教务秘书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确定本院参赛的组织实施计划,在学生中作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申报和院级初评阶段(3月12日——4月2日)1、学院对学生申报作品进行指导。

2、学院对申报作品及作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作品进行评选,并将优秀作品推为本院参赛作品。

(三)、预审和参展准备阶段(4月3日——4月20日)1、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预审。

2、下达终审决赛通知,及作品展览、演示等有关技术性的规范要求。

3、学院做好参评参展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终审、展览阶段(4月21日——5月15日)1、评委会对作品进行终审,并进行答辩。

2、举行学生参赛作品的展览。

五、参赛人员本次竞赛的参赛者必须是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均可参赛。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计量单位,以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的基本条件,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一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以自治区《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适应鄂尔多斯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多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为核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公民与道德教育、人文与科学素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2~5年。

第五条标准学制每学年2个学期,3个学年总计6个学期。

第1学期全程18周,课程教学17周、考试1周;第2学期全程20周,课程教学19周、考试1周;第3学期全程19周,课程教学18周、考试1周;第4学期全程20周,课程教学19周、考试1周;第5学期全程19周,课程教学18周、考试1周;第6学期全程17周,课程教学16周,毕业教育1周。

课程教学周数内包含以周为单位的实践教学课程(如军事训练与入学教育、劳动、实习实训、设计、毕业教育等)的周数,第1、3、5学期的课程教学周数内不含“十一”长假。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一)必修课。

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平台必修课、专业群平台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尚能在校学习但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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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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