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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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大工商[2007]11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工商[2007]110号)

各分局、市(县)工商局:

为加强我市商品展销会的管理,维护展场秩序,规范展销行为,保护举办单位、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03号令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具备办展资格,并在招商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展,发布广告,举办商品展销会。

二、在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到市工商局市场分局登记;在其他区(市)县举办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合同及场地消防合格手续;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含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

5、两个以上单位联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6、外地企业到大连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异地核转通知书;

7、占用人行道、广场等举办展销会的,需提交城建部门临时占道经营批准证明;

8、国际性展销会,需提交大连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名称中含“中国”、“全国”性展会,需提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文件;

9、药品展销会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GMP认证、GSP认证等材料;

10、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展销会需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11、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展销会登记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对“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扶持的会议展览项目”优先受理登记;对限制类展览项目应由市展览办出具同意举办函方可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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