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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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考勤与请休假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干部职工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与请休假工作,围绕转变机关作风,提高组织纪律性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管委会办公室将依据此制度,对各部门考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各部门严格执行考勤刷脸签到制度,遵守作息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值宿17:00—8:3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值宿16:30—8:30;值宿接班前1小时为值班人员用餐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随意旷工,园区考勤监督范围为园区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制定部门考勤制度,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请销假登记表,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末进行整理本部门考勤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留存,管委会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章事假

第三条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请事假按市里相关制度执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请事假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原则上向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请示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批准同意后向办公

室报备。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科级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5天(含15天)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一般干部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公出

第七条园区干部职工公出未超出当日考勤时间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如实填写临时公出去向栏,必须填写审批人(审批人可代填),负责人临时公出自行填写临时公出栏。因公外出超出当日考勤时间者,应如实填写请假条,假条一律在报备后生效(公出前将假条留存至本部门考勤工作人员处备查,若遇上班前公出,需电话报备至本部门考勤工作人员,由本部门考勤人员代为填写临时公出栏),否则视为未请假。干部职工公出超过1天(含1天)按事假审批程序,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章病假

第八条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请病假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请病假原则上向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请示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批准同意后向办公室

报备。

第十条主任科员、副科级干部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5天(含15天)的需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一般干部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因病需住院、休息,应提供正规医院的医疗证明或诊断(加盖医院公章),没有医疗证明或诊断不能按病假休息。干部职工因病不能本人请假,可由其家属代本人进行请假。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基本工资部分的待遇。病事假在1年内发生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发给原工资;病事假1年内发生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绩效工资部分的待遇。每月累计病事假超过5次者,或累计病事假10天(含10天)的,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每月累计病事假10天以上的,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病事假全年累计满30天(含30天),扣发2个月的

绩效工资;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180天的(含180天),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病事假超过18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取消个人评优选先资格。

第五章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各部门年初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好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职工带薪休假计划表》报送至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时间表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需先到管委会办公室人事部门确认天数后,方可办理年休假事宜。

第十七条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年休假按市里相关制度执行;党工委、管委会副职领导年休假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年休假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其他科级干部年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婚假、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婚假及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婚假15天,产假158天,男方看护假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具体审批程序参照带薪休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期(假条需要附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护理期间视同出勤。

第二十一条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规定。各部门女干部职工哺乳期间,婴儿未满一周岁的,每日享有1小时哺乳假,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小时,婴儿一周岁后,该假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干部职工在休婚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产假90天以内(含90天)工资正常发放,90天以上158天以内(含158天)只发给基本工资。

第七章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凭相应工作及居住证明文件可享受此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配偶是除义务兵以外的现役军人的,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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