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三、区域划分原则(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2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套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噪音限值

国家发布的噪声标准允许噪声限值摘录二、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Leq:[dB(A)]昼间70 夜间70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八、GB/T50355-2005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环境振动标准规定了位于住宅建筑物外部各种振动源(如机器设备、公路交通、铁路交通以及施工现场等)对住宅建筑物的容许振动限值标准。
这里规定了安装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楼)内部的各种振动源(如电梯、水泵、风机等)对住宅建筑内部的容许振动限值标准,以确保居住者有一个良好而又必备的居住条件。
同时也为住宅建筑内各种振动源的振动控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住宅建筑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应符合下表规定的限值。
昼间为06:00~22:00,夜间为22:00~06:00,也可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划分。
测量的量为频率1~80Hz范围内,1/3倍频程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La)分贝值。
测量仪器应符合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中测量仪器的规定,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应符合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的规定。
设一个测点,置于住宅建筑室内地面中央或室内地面振动敏感处,拾振器应平稳地安放在平坦、坚实地面上,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地面(或楼层地面)的铅垂方向一致。
仪器动态特性为“快”,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测量平均时间不少于1000s。
从以上可以看出,住宅建筑室内振动的测量需要使用1/3 倍频程滤波器测量每一个频带振级,然后查表检查有没有超过表中的规定值。
这就与环境振动测量z 计权振级不同,因此通常测量计权振级的环境振动测量仪器不能用来测量住宅建筑室内振动。
但是,如果环境振动测量仪可以外接中心频率1Hz~80H z 的1/3 倍频程滤波器,则就能用于测量住宅建筑室内振动。
九、汽车定置噪声限值(GB16170-1996)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允许行驶的在用汽车噪声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4-1995声环境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Noise Impact Assessment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导则规定了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应参照执行。
本导则的基本任务是评价建设项目引起的志环境的变化,并提出各种噪声防治对策,把噪声污染降低到现行标准允许的水平,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和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引用标准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J 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J/T 2.1-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3术语、符号3.1 术语噪声指人们不需要的频率在20~20000Hz范围内的可听声。
3.2 符号见表1。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8 批准1996-07-01实施表1 符号一览表4一般规定4.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4.2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基本原则4.2.1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包括:(1)按投资额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2)噪声源种类及数量;(3)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4)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分布。
4.2.2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噪声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为:4.4.2.1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的环境评价导则与标准

昼夜等效声级是考虑了噪声在夜间对人影响更 为严重,将夜间噪声另增加10dB加权处理后,用能 量平均的方法得出24hA声级的平均值,单位为dB, 记为Ldn
计算公式为: Ldn=10lg (Td×100.1Ld+ Tn×100.1(Ln+10) )/24
式中 Ld --昼间Td 个小时(一般昼间小时数取16)的等效声级, dB; Ld --昼间Tn 个小时(一般昼间小时数取8)的等效声级, dB;
计算方法:将测得的100个或200个数据按大小顺 序排列,第10个数据或总数200个的第20个数据即为 L10 ,第50个数据或总数为200个的第100个数据即为 L50 。同理,第90个数据或第180个数据即为L100
六、噪声评价的物理基础
(5) 计权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计权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是在有效感觉噪声级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评价航空噪声的方法。其特 点在既考虑了在24h的时间内,飞机通过某一固定点所 产生的总噪声级,同时也考虑了不同时间内的飞机对 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看,噪声就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 它不仅包括杂乱无章不协调的声音,而且也包括影响他 人工作、休息、睡眠、谈话和思考的音乐等声音。因此, 对噪声的判断不仅仅是根据物理学上的定义,而且往往 与人们所处的环境和主观感觉反应有关。
3.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包括干扰人群正常活动的包括自
然噪声在内的一切声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声包 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 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LA(t)——t时刻的瞬时A声级,dB(A); t2-t1——连续取样的总时间,min。
将某一段时间内连续暴露的不同A声级变化,用能量平 均的方法以A声级表示该段时间内的噪声大小 ,这个声
第六章 声环境标准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
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 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 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限值也行该 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不得高于10dB(A)。 2)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 不得高于15dB(A)。
3)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
域,当厂界外游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 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 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 为评价依据。
距反射物不少于1m处。 2)用Ⅱ型或Ⅱ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具有 相同功能的其他测量仪器)读取1h的等效声 级dB(A),测量时用快档,采样间隔不大 于1s。 3)选在无雨雪的天气进行,仪器应加风罩, 四级风以上停止测量。
4)测量时间: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机车车
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用其分别代 表昼间、夜间。必要时,昼间或夜间分别进 行全时段测量。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
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 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丰都府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23〕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1日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丰都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要求,结合丰都县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丰都县行政管辖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其他区域。
1.城市规划区:名山组团、镇江组团、丁庄组团、王家渡组团、水天坪组团、龙河东片区、高家镇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制镇:兴义镇、虎威镇、社坛镇、三元镇、许明寺镇、董家镇、保合镇、仁沙镇、兴龙镇、树人镇、十直镇、双路镇、龙孔镇、暨龙镇、龙河镇、武平镇、江池镇、湛普镇、包鸾镇、南天湖镇、仙女湖镇、双龙镇等22个建制镇的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其他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划定。
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定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
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x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