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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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1.前言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银行从业人员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其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客户权益、提升金融行业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金融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2.基本概念我们需要明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概念。

职业操守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套行为规范,它反映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行为准则则是对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标准,它是职业操守的具体体现,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解读2020年,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其中包含了一系列覆盖银行业从业人员日常工作各方面的行为准则。

这些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风险防范、诚信经营、客户服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规范地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在风险防范方面,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报告风险信息。

在诚信经营方面,从业人员要忠实履行合同承诺,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在客户服务方面,从业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从业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误导客户。

4.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它有助于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声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 年 9 月 2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第二章职业操守第三条【爱国爱行】第四条【诚实守信】第五条【依法合规】第六条【专业胜任】第七条【勤勉履职】第八条【服务为本】第九条【严守秘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一节行为守法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第十七条【严禁骗取信贷行为】第二节业务合规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第二十条【遵守销售业务规定】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第三节履职遵纪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礼貌服务客户】第三十七条【公平对待客户】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第四十八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第五十条【高管规范】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第五十二条【解释机构】第五十三条【冲突解决】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准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全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全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全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一、介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银行运营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对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职业操守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养成对于提升业务水平、加强社会信任、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1 确立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呼唤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秉持诚信原则,坦诚待人,言行一致。

客户在与银行打交道时,往往会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长期的守信行为和高度的道德自律,银行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树立良好的声誉。

1.2 强调保护客户利益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直接与客户接触,承载着保护客户利益的责任。

从事金融服务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客户的利益之上。

在销售和推荐金融产品时,要遵循合规规定,确保产品适合客户需求,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1.3 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银行业作为高度专业化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金融知识。

作为银行的代表,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产品和服务,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银行业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的良好运行。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不仅指导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而且体现了银行业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

2.1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维护银行业的法制环境。

他们不能参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机密信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布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日前,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明确指出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商业贿赂及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指引》,银行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从业人员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此外,应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银监会:银行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08月11日 05:01证券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8月10日,银监会发布消息表示,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银证保自查从业人员执业行为2010年08月11日 02:44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督查工作以来,从总体上看,行为准则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活动的监管,推动了金融领域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第五条[守法合规]第六条[专业胜任]第七条[勤勉尽职]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第九条[公平竞争]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第十一条[监管规避]第十二条[岗位职责](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第十四条[利益冲突](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

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内幕交易]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了解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

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反洗钱]第十八条[礼貌服务]第十九条[公平对待]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2007年2月9日审议通过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简称《职业操守》),并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这是中国银行业首部系统、完整的职业操守规定。

《职业操守》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从业基本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和附则。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均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业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人员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文号】银协发〔2020〕120 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
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银协修订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实施细则。

《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将具体内容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陈婧奈滢滢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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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
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
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
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
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
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
〔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
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
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
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
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
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
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
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
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
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
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
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
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
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
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
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
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
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
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
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
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
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
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
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
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
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
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
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
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
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
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
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
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
守。
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
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
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
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
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
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
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
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
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
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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