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以及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也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第一步是明确企业的类型。
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拥有。
中外合资企业则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确定企业类型后,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
首先是公司章程,这是企业的基本大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其次是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对于外国投资者,通常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等文件。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投资,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对于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接下来是选择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选择名称时,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网站进行查重,以确保名称的唯一性。
一旦确定了企业名称,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就可以进入设立登记的申请环节。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线上申请通常需要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线下申请则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的办事大厅,提交纸质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下面将介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
首先,外商投资者需向中国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资格证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着,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者资格、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审查通过后,外商投资者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证书后,外商投资者需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企业登记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营业执照》。
在企业登记完成后,外商投资者还需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等手续。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还需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最后,外商投资者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特殊资质许可等。
这些手续的办理将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开展业务。
总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
整个流程需要外商投资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外商投资者还需充分了解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希望本文能够对外商投资者了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合作企业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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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外国(地区)投资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含签证页)复印件,可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5篇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5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合法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设立一家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公司地址】二、公司的宗旨和目标公司的宗旨是:【宗旨说明】。
公司追求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目标说明】。
公司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将来可能生效的法律规定。
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在竞争中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规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说明】。
初期注册资本及公司总投资规模:【投资额度】。
公司的生产规模视市场需求和市场环境而适当调整。
最终实际投资额度应以政府部门审批和审计的结果为准。
各方按照各自实际投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
四、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一)甲方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及股权比例:【注册资本与股权比例表】最终以实际出资为准。
甲方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表】。
乙方出资形式及股权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甲乙双方出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公司成立时得到确认。
甲乙双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出资额,未按时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交付部分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能完成出资额,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手写签名】(签字)签字时间:XXXX年XX月XX日乙方(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手写签名】(签字)签字时间:XXXX 年XX月XX日对外联合投资公司立项批准书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作为附件附后作为备案之用附后以备查证之用及后期变更办理等相关事项之证明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立项筹备
第二步:工商名称预审
在进行注册之前,投资者需要提交名称预审申请。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政府机构的官方网站在线申请,或者亲自前往申请。
名称预审申请需要提供多个备选的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预审,然后核准或建议申请人修改名称。
第三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设立时一次性支付。
投资者需要将注册资本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资金验证凭证。
3.签署公司章程:投资者需要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
4.注册登记:在将所有注册材料提交并完成资金支付后,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营业执照。
一旦获得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正式设立。
第四步: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登记
第五步:办理外汇业务登记
根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登记,以获取外汇业务登记证。
第六步:开立外汇账户
第七步:领取营业执照和机关印章
一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功,投资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
同时,他们还需要在公安局办理公章的刻制和机关印章的刻制。
第八步:办理其他必要的许可证和证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特定行业,投资者还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办理其他必要的许可证和证书。
这些证书通常是由专门的监管机构颁发的,比如食品安全许可证、进出口权许可证等。
外商投资企业FDI设立流程
资本金账户开立当日能收款,不能付,一般三个工作日能收付, 可开立多个、可异地开户
结汇: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使用: ①划转: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 料。 ②付汇: 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C.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 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报送上年 度相关财务数据(含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要求完成存量权益登 记,可能导致境内主体被外汇局管控。自行网上办理、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委托银行
银行
备注
准备3个备选名字
1)网上申请: 2)现场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 穿路1901号)一楼商贸服务区B1027-B1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 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 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 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 1、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 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 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 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 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 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简单来说,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之前或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完成备案手续。
这一制度旨在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和引导。
备案并非审批,它是一种告知性的程序。
企业只需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备案。
这与传统的审批制度相比,大大缩短了企业设立的时间成本,提高了投资效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意义1、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备案制度简化了繁琐的审批程序,减少了企业的办事环节和等待时间,使外商能够更加迅速地开展投资活动,抓住市场机遇。
这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市场上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2、优化营商环境透明、便捷的备案制度有助于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增强其在我国投资的信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虽然备案程序相对简化,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
通过备案获取的企业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反映外商投资的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从而引导外资投向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促进投资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流程1、准备备案材料企业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投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等。
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投资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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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一、许可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3.资产并购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四)延长经营期限(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七)企业合并(八)企业分立(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十)股东股权质押(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4[TC1] .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3.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合同(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4.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盖章);(2)外国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前列第(2)项、第(3)项合作者为自然人的,另须提交其个人履历(原件1份)。
7.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