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从业人员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安全的原则,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款项支付义务,不得拖欠支付、拖延支付或者随意变更支付方式。
第五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义务第六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按照约定的价款或者费用支付时间要求相关方支付的权利。
第七条中小企业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文件和程序支付。
第八条中小企业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时,应当将资金及时划入收款人账户。
第九条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保障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中小企业在与收款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条件等。
第三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问题。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服务,确保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款项支付,但委托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并能够确保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安全。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款项支付权益。
第十五条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中小企业支付纠纷。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纠纷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欺骗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应当赔偿中小企业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7f6126aaea998fcc220ea2.png)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012年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新规定

附件4-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登记和管理第三条注册登记中小企业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第四条经营范围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注册登记的范围。
第五条经营活动限制中小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价格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垄断、垄断定价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中小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秉持真实、准确、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服务。
第四章企业合规建设第九条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建设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条人员管理中小企业应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补充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内部合规检查表、中小企业合规教育培训材料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小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
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 尊敬的合作伙伴: 首先,我们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企业的支持与信任。鉴于当前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兹作出以下声明:
一、声明目的 本声明的目的是为了向各界明确我们中小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目标以及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加强沟通,增进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简介 (此处填写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规模等)
三、经营方针 ⒈ 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⒉ 坚持创新,不断改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⒊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⒋ 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营销策略,拓展市场份额,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发展目标 ⒈ 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管理和创新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⒉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⒊ 加强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合作伙伴关系 ⒈ 我们重视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关注双方的共同发展与利益。
⒉ 我们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⒊ 我们将共同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冲突,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和良好。
附件: (此处附件名称和说明,如合作协议、产品目录、价格清单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9章,147条。
⒉《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44条。
以上即为我司中小企业声明的内容,请您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合作!
此致 敬礼! 日期: (此处填写日期) 中小企业名称: (此处填写中小企业名称) 联系地质: (此处填写中小企业联系地质) (此处填写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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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
作者: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09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近日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为企业降成本。
首先,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其次,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第三,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新修订的法律对缓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措施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直击“融资难”与“融资贵”。
针对中小企业的顽疾“融资难融资贵”,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多个层面开出了“药方”。
解析: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注降成本和融资难,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专家表示,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加了很多具体措施,兼顾市场公平和保护,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