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二稿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辩论(3篇)

第1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以明确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然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入手,进行深入的辩论。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 影响婚姻情感 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谨慎态度,但也可能导致婚姻双方在婚前就产生不信任感。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这可能会触及双方的隐私,引发矛盾和争吵,影响婚姻的和谐。
2. 增加婚姻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笔额外的开支。此外,公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律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进一步增加了婚姻成本。
3. 降低婚姻满意度 研究表明,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降低夫妻双方的婚姻满意度。因为公证过程中,双方需要面对各自的财产状况,这可能会让一方产生自卑感,甚至对婚姻产生疑虑。
4. 加剧婚姻矛盾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婚前财产公证使得财产问题在婚姻初期就暴露出来,容易引发双方对婚姻的担忧,从而加剧婚姻矛盾。
5. 难以体现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得婚姻中的财产分配显得过于严格,难以体现公平。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家庭背景、个人能力等因素导致财产状况存在差异,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得这种差异进一步扩大。
二、对婚前财产公证弊端的回应 1. 增强婚姻安全感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从而增强婚姻安全感。在婚姻关系中,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有助于夫妻双方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2. 促进夫妻双方理性消费 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更加注重理财,有利于培养理性消费观念。在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对各自的财产进行梳理和评估,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
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利弊(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明确双方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处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纠纷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2. 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财产纠纷,如离婚、遗产继承等。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在处理财产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 增强信任,促进婚姻稳定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信任。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表明双方对婚姻的诚意,增强彼此的信任感,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4. 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避免婚后财产混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将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导致财产界限模糊。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界限,避免婚后财产混同。
5. 为婚后财产管理提供依据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婚后财产管理提供依据。
在婚后,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分配,避免因财产管理不当而产生纠纷。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1. 影响婚姻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对婚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可能被视为对另一方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双方的感情;另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双方对婚姻的期望产生分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2. 增加婚姻成本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这无疑会增加婚姻成本。
对婚前财产公证看法(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新人选择的一种婚姻保障方式。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和看法。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公证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双方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因素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家庭矛盾。
2. 保护个人隐私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
在婚前,双方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的财产信息,如房产、车辆、股票等。
通过公证,可以避免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暴露个人隐私。
3. 预防婚外情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婚外情。
当双方在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权益时,可能会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从而降低婚外情的可能性。
4. 促进公平公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公平公正。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更加公平。
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1. 影响感情基础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
当双方在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权益时,可能会给人一种冷漠、不信任的感觉,从而影响感情基础。
2. 加剧家庭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加剧家庭矛盾。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纠纷。
如果婚前就明确了财产分配,可能会在婚后再次引发矛盾。
3. 降低婚姻满意度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降低婚姻满意度。
当夫妻双方在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权益时,可能会使婚姻生活变得功利化,从而降低婚姻满意度。
三、如何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公证1.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决定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夫妻双方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
如果双方都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婚姻生活,那么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反之,则可以不进行公证。
2. 保持沟通与信任无论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都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信任。
婚前公证财产看法(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以明确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
对于婚前公证财产这一现象,社会各界看法不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公证财产进行探讨。
一、婚前公证财产的背景1. 社会观念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过去,婚姻被视为家庭生活的保障,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相互依赖。
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追求婚姻的平等与自由。
2. 法律法规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有助于明确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还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减少纠纷。
3. 个人财产意识的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逐渐增多。
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婚前财产公证成为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方式。
二、婚前公证财产的看法1. 支持婚前公证财产的观点(1)有利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可以根据公证文书确定财产分配,减少财产纠纷。
(2)有助于婚姻平等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婚姻中的平等原则,使夫妻双方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有助于消除婚后因财产问题导致的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3)有助于预防婚姻风险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预防婚姻风险,如婚姻破裂、出轨等。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可以根据公证文书确定财产分配,降低离婚成本。
2. 反对婚前公证财产的观点(1)破坏婚姻信任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破坏婚姻信任,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猜疑。
他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基于信任和感情,而非财产。
(2)加重婚姻负担婚前财产公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可能会给夫妻双方带来一定的负担。
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降低婚姻的幸福感。
(3)不利于家庭和谐有些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加剧家庭矛盾,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隔阂。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害(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普及。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进行公证,以确保婚后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婚前财产公证也暴露出一些弊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影响婚姻感情1. 降低信任度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
在婚姻生活中,信任是基石,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夫妻双方产生隔阂,降低彼此的信任度。
2. 增加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成为婚后夫妻矛盾的导火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问题引发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导致夫妻在婚后对财产分配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矛盾。
3. 影响家庭和谐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家庭成员感到被排斥,影响家庭和谐。
尤其是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可能会认为父母之间存在不信任,从而对家庭产生负面影响。
二、增加法律风险1. 公证文书效力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公证文书效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诉讼成本增加婚前财产公证可能成为夫妻双方日后离婚时的争议焦点。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证明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从而增加诉讼成本。
3. 证据链不完整婚前财产公证仅是对婚前财产状况的一种证明,并不能完全覆盖婚后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婚后财产的归属,这可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影响诉讼结果。
三、损害社会诚信1. 公证机构信誉受损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如伪造证据、篡改公证文书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公证机构的信誉,使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2. 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婚前财产公证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当人们普遍对婚前财产公证产生质疑时,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将受到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弊端(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普及。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公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一、加剧家庭矛盾1. 信任危机:婚前财产公证使得未婚夫妻在婚前就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容易引发信任危机。
一方面,一方可能认为对方在婚前就对自己缺乏信任,从而影响双方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导致矛盾加剧。
2. 影响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使双方在婚后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产生争议,从而影响家庭和谐。
一旦出现财产纠纷,双方可能会对簿公堂,损害家庭感情。
二、限制婚姻自由1. 法律约束: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双方在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的权属,可能导致一方在婚后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限制。
这种法律约束可能使得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缺乏自由度,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2. 社会压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使双方在婚后面临来自亲朋好友的质疑和压力,认为他们在婚姻中过于注重物质利益,忽视了感情因素。
这种社会压力可能对双方的婚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三、增加法律风险1. 公证程序复杂: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
如果一方提供虚假证明,可能导致另一方在婚后遭受财产损失。
2. 公证内容不明确: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可能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如财产范围的界定、财产权属的划分等。
这可能导致双方在婚后对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增加法律风险。
四、不利于家庭和谐1. 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双方在婚前就明确各自财产的权属,可能导致婚后家庭财产的分割。
这种分割可能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过于关注物质利益,忽视感情培养。
2. 影响子女教育:家庭和谐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过于关注物质利益,忽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影响家庭和谐。
婚前财产协议的优点与缺点评析

婚前财产协议的优点与缺点评析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在婚后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归属。
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可以有效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优点和缺点两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评析。
优点:1.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归属,保护了双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例如,一方可能拥有一份较大的继承或赠与财产,通过协议明确规定该财产归属个人,避免在婚后产生争议。
2.维护家庭和睦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夫妻关系破裂。
通过协议,双方可以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各自的利益和责任,减少财产分配不公平的争端,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减少财产分割纠纷的成本婚前财产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避免分割财产时产生的诉讼和纠纷,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协议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解决,而不需要长期漫长的诉讼程序。
4.满足个性化需求每个人的婚姻和财产情况都不尽相同,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约定。
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财产的归属,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理念进行协商,满足各自的需求。
缺点:1.可能引发争议和不信任一方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能会引发对方的不满和不信任,给夫妻关系带来紧张和矛盾。
财产约定可能会被视为对对方的不信任,导致沟通不畅或者产生矛盾,影响夫妻间的感情。
2.协议约定可能不公平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一方可能会在经济和权益上占据较大优势,导致协议约定不公平。
例如,在一个经济上强势的夫妻中,另一方可能因缺乏谈判筹码而被迫接受不利的财产归属规定。
3.无法预测未来变化婚前财产协议起草时基于目前的情况和条件,但无法预测夫妻未来的变化和发展。
例如,婚后可能会产生子女、财产增值或者一方变得经济强势,这些变化可能使婚前财产协议变得不再适用。
4.损害婚姻公平性原则婚姻公平性原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辩论弊端(3篇)

第1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明确各自财产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在婚前财产公证的推行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辩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婚前财产公证辩论的弊端。
二、婚前财产公证辩论的弊端 1. 伤害感情,加剧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伤害。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原本应该相互信任的情侣变得提防,增加了彼此之间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分歧,加剧了矛盾。
2. 增加法律纠纷,浪费社会资源 婚前财产公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双方财产权利,但同时也增加了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一旦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不仅增加了法律成本,还浪费了社会资源。
3. 影响婚姻质量,降低婚姻满意度 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对婚姻的担忧,这可能导致婚姻质量下降。研究表明,婚前财产公证的婚姻满意度普遍低于未进行财产公证的婚姻。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使双方对婚姻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婚姻生活的和谐。
4. 侵犯隐私权,降低生活品质 婚前财产公证要求双方当事人将婚前财产情况进行公开,这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侵犯个人隐私,降低生活品质。
5. 限制自由,影响婚姻自由 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而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导致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使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依赖心理,影响婚姻自由。 6. 增加离婚率,破坏家庭稳定 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导致婚姻不稳定。研究表明,婚前财产公证的婚姻更容易发生离婚。当双方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时,可能选择离婚来解决矛盾,这不利于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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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杨长荣 1234001257112 【内容摘要】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
简述我国现有的以及国外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及前景,并且分析在我国设立财产公示的利弊。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在国外的发展以及现状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有的婚前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描述以及我国的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分析,从不同的学术角度分析该制度,从而得出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的分析,而且得到经济学的认可。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婚前财产公示制度,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为研究切入点,实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我国实行婚前财产公示制度是势在必行,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阻力。第五部分是针对现有的制度多展开的对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表明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强制性是必然的,如果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的话,那么它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示;财产协议;经济学 2
浅析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利弊 引 言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婚前进行财产公示不仅仅是在离婚时避免纠纷的好方法,也是对婚姻双方的尊重。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简述我国现有的以及国外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发展及前景,并且分析在我国设立财产公示的利弊。 一、国外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①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二、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 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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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①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种状况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
①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5.27.(4). 4
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①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而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 三、婚前财产公示制度的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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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①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
①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中国企业家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6
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 7
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①所以,本人不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
①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现代法学》2000年12月第22卷第6期,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