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禁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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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臵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第一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第一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

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臵,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臵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

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

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

(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标签标识违法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本办法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负有召回义务。

化妆品标签标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主动召回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公告责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出具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标签标识信息属于伪造产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及补充说明)宾馆、沐浴、美容美发等服务消费场所提供的化妆品及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产品功效宣称相关的实施进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

附录

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

词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医疗术语

(一)适应症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妊娠纹、妊娠斑、黄褐斑、病理性脱发、斑秃、全秃、普秃、疤、瘢、疹、疮、疔、疥、疖、痈、癣、炎、伤、痛、肿、脓、疱、痉挛、抽搐、酒糟鼻、脚气、感染、止脱、生发、净斑。

(二)医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医*、医护人员专用称谓(如医生、医师、大夫、中医、军医、药师、郎中、护士等)、专科、患、靶向、医疗、医治、治疗、治愈、愈合、内分泌、病毒、细菌(致病菌)、真菌(致病菌)、免疫、排毒、脱敏、抗敏、防敏、杀菌、灭菌、防菌、抑菌、抗菌、除菌、消毒。

(三)药学专业相关用语,包括但不限于:药*、药方相关称谓(如药方、汉方、韩方、藏方、苗方、蒙方、维方、古方、秘方、验方、祖方、单方、复方、方剂、处方等)、药用、药物、中药、中草药、生长因子、激素、荷尔蒙、抗生素。

(四)其他用语: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毛细血管、淋巴、中枢神经、细胞修复、红血丝、黑眼圈、药妆。

二、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包括但不限于:补肾、补血、活血、除湿、排毒、解毒、调节内分泌、吸附铅汞、

生肌、祛寒、去除雀斑、祛风、祛红、通脉、行气、益气、理气。

三、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四、绝对化用语,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五、医学名人的姓名,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

六、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用语,包括但不限于: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活能?、活氧、科技平衡、冷效应、养分修复、氧份修复。

七、封建迷信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如鬼、妖精、卦、邪、魂、神灵。

八、已经批准的药名,包括但不限于:如肤螨灵、皮炎平、皮康霜。

九、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备注:

1.标*的用语,不得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产品功效等宣称,警示用语及依法登记的机构名称中含有的除外。

2.标**的用语,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时,应当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百度文库专用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CAS10000-2008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2008-8-15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6.管理职责 7.资源管理 8.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 9.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 附录: 1.本准则与GB/T 19001-2000之间的对应关系 2.化妆品认可规范要求的记录 3.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指导

前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

化妆品安全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檫、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注:香皂、牙膏、爽口水等目前暂不列入法定化妆品范围。 二、化妆品分类 1、按用途来分共分四类: (1)、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固发、美发、养发; (2)、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洁肤(沐浴液、洗面奶)等化妆品; (3)、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唇膏、粉底、指甲用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 (4)、香水类:包括香水、化妆水类化妆品。 2、按管理要求分共分两类: (1)、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化妆品。 (2)、普通化妆品:除特殊用途化妆品外的其他化妆品。

三、我国化妆品产业概况 ▲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工商注册的约3700家,正常运转约2500家,品种约30000余种,年销售额约460亿左右(850亿元),三资企业570家,占全国销售额40%以上。国际知名品牌子基本上都在国内建厂, ▲我国化妆品结构与世界各国相似,其中:护肤产品约36%,美发产品约31%,美容产品约18%,估计将来美容、洗涤类化妆品会迅速上升,儿童和男用化妆品也将大幅提高。国际年人均化妆品消费36—70美元,中国年人均化妆品消费低于4美元, ▲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1536家),占全国一半,浙江省据第二位,江苏省和上海市列三、四位。 四、我国化妆品行业分析 1、发展迅速,效益向超大型企业集中。 目前化妆品前20大企业销售额已占据了化妆品庞大市场的半壁江山。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化妆品工业总销售额达到460亿,而包括宝洁、联合利华、大宝在内的国内20家大型企业的化妆品总销售额达到230亿元。其中,资生堂实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1 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1.基本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2.检验分类 (1)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2)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2)产品长期停产后(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3.抽样 工艺条件、品种、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1)交收检验抽样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T 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缺陷)分类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8-1规定。 表8-1 检验水平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T 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8-2规定。 表8-2 外观检验项目

注意:①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 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质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2)型式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型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4.判定规则 (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目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质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验,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 (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3)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5.转移规则 (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5批中有2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

化妆品检验标准

七分妆公司成品检验QA程序 一、检验程序 1 检查重量 使用电子称称净重(必须先除皮) 2 检查外观 产品外观实施瓶瓶全检,查看包装外表是否有脏点、污点、缺陷 3 化妆品标签 标签是否贴错/反/漏,标签是否有色差 4 抽样 抽样数量为5?,抽样检查为微生物查验 5 留样 检验合格后每批产品留样数量应足够两次检验,并且在有效期内不得转移。 二、微检基本点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钵。 2.9 均质器。 2.10 恒温水浴箱。 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检液。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三篇)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二 质量安全监理控制要点三 - 1 -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前言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 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选择和确 23 / 23

化妆品安全常识清单

化妆品定义: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或修饰目的的 产品。 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产地和来源分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 除臭、祛斑、防晒(包含美白)的化妆品,共9类 化妆品标签:1、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全成分表,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 标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当标明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文号。 3、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明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 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4、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 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5、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绝对化词意命名,如特效、全效、速效、神效等词语。 6、原产地为境外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附有合格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成 分、含量、原产国、制造商、进口批准文号、中国经销商的名称、电话、生产 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等内容,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产品批准文号: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xxxxxxxx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进字Gxxxxxxxx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Gxxxxxxxx 以上产品批准文号需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识 产品备案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备案。备案号为省份简称+G妆网备字xxxxxxxxxx,如粤G妆网备字xxxxxxxxxx,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可在上述平台上查询。 规范经营企业: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美容院等)应该能够提供所售产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 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检疫检验证 明》复印件);如果是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 可批件》。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者电脑小票,并在上面注明购 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 产品功效宣传:正确使用护肤品可对皮肤起到一定保护作用,但不可轻视“快速美白”等夸大虚假宣传,片面追求美白等功效,更不可相信化妆品的医疗功效等违规宣传。 产品质量一般辨识:1、看辨识。除正常标识外,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目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封面 说明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防晒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检验报告体例 毒理学试验结论报告体例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5.8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人体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②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1.2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注: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化妆品需测甲醇。 ②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 线吸收剂。 ③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 同时测定PH值。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新编版) 前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 ——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 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

化妆品检测-全

第8章化妆品的检验 知识目标: ●了解化妆品的类型、功能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熟悉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 ●掌握化妆品理化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方法 能力目标: ●能进行检验样品的制备 ●能进行相关溶液的配制 ●能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检验项目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 ●能按照标准方法对化妆品相关项目进行检验,给出正确结果 案例导入: 如果你是一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你公司生产了一批化妆品,你如何判定该批化妆品是否合格。 课前思考题: ●化妆品有哪些剂型? ●化妆品对微生物有要求吗?哪些生产环节会带来微生物污染?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并对使用部位具有缓和作用的物质。一般来讲,化妆品可分为护肤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和专用化妆品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化妆品的消费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它具有强烈的品牌效应,消费者更注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形象、更注重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具体来讲,化妆品的质量特征离不开产品的安全性(确保长期使用的安全)、稳定性(确保长期的稳定)、有用性(有助于保持皮肤正常的生理功能和容光焕发的效果)和使用性(使用舒适、使人乐于使用),甚至还包括消费者的偏爱性。其中最重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通过微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及方法来保证。 8.1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1 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1.基本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新版)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46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新版) 前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

——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 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

【最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二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二篇) 目录: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二 - 1 -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前言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 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选择和确 23 / 23

全国化妆品安全知识竞赛试题(1)word精品文档7页

全国化妆品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1.化妆品是指以( A )、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A.涂擦 B.注射 C.口服 2.下列不属于化妆品的是( A)。 A.美容院注射的肉毒杆菌毒素 B.洗面奶 C.染发剂 3.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C )。 A.添加多种天然植物成分的化妆品即为纯天然化妆品 B.化妆品放在冰箱保存能更好地避免化妆品变质 C.化妆品标签不得注有适应证 4.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B )。 A.化妆品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 B.部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一定的辅助治疗功效 C.化妆品具有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的目的 5.下列属于化妆品的是( C)。 A.牙膏 B.标示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 C.唇膏 6.下列关于化妆品命名叙述正确的是(C )。 A.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词语 B.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 C.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7.下列关于化妆品命名叙述错误的是( A)。 A.不能使用医疗术语,但可以使用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B.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C.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染发时最好戴手套 B.不小心取出多余的化妆品用不完,可以再放回化妆品容器内 C.妊娠期和分娩后半年的妇女不宜烫发 9.滋润霜的功能是(A )。 A.预防皮肤脱水 B.卸除皮肤上残余的化妆品和过多的油脂 C.清洁皮肤 D.减少皮肤的皮脂分泌 10.以下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正确的是(D )。 A.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 B.国妆特进字J******** C.国妆备进字J******** D.国妆特字G******** 11.消费者发现自己面部出现大量黄褐色的斑点、斑片等有碍容貌的皮肤问题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D)。 A.去商场买一些大品牌的美白祛斑化妆品使用 B.去美容院做美容护理 C.同时使用祛斑化妆品和防晒化妆品 D.到正规医院的皮肤科就诊 12.下列物质中( C )可以添加到美白化妆品中起美白作用。 A.氢醌 B.苯酚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 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8.1.1 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1基本术语 (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2. 检验分类 (1)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 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2)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2)产品长期停产后(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3. 抽样 工艺条件、品种、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1)交收检验抽样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T2828.1-2003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缺陷)分类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8-1规定。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T 2828.1-2003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 = S—3,AQL = 4.0。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8-2规定。 表8-2 外观检验项目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10000-2008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6.管理职责 7.资源管理 8.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 9.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 附录: 1.本准则与19001-2000之间的对应关系 2.化妆品认可规范要求的记录 3.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指导

前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

化妆品常用执行标准

化妆品常用执行标准 目录 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T 18670-2002 化妆品分类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二、测定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8372-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牙膏pH值的测定 GB/T 15357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粘度的测定(旋转粘度计)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QB/T 2738-2012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QB/T 2407-1998 化妆品中,-泛醇含量的测定 QB/T 2408-1998 化妆品中维生素,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三、卫生检验方法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汞/(mg/kg)?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mg/kg)?10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有毒物质限量铅 /(mg/kg)?40 GB/T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甲醇 GB/T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GB/T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细菌总数 /(CFU/g)?1000 ;(眼部用、儿童用产品?50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GB/T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GB/T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GB/T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四、产品质量标准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类 QB/T 1858-2006 花露水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2872-2007 面膜 QB/T 2660-2004 化妆水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

化妆品抽样检验及留样规定含微检规定

七分妆公司不合格原料成品处理规定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顾客。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原物料采购、外包加工品、在制品、成品及交付后发生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与权限 总经理授权品管制定并执行。 3.1 品管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记录、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品的确认和评审,相关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 3.2 仓库负责进料不合格时与供应商协商退货事宜;负责产品入出库工作。 3.3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返工。 4 管理规定 4.1 品管部检验员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评审。 4.2 进料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置方法可采用选别、特采、退货等。 4.2.1 采购人员在供方现场采购原料时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当场退货。 4.2.2 检验员在接受采购产品验证时发现不合格品,挂“不合格品”标识,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域,填写品质异常处置单,报总经理作出处置决定。 4.2.2.1 作退货处置的,由仓库通知厂商载回处理或到本公司处理。 4.2.2.2 作选别处置的,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调派人员对不合格材料进行挑选。挑选时,由检验人员指导作业人员挑选,并留下挑选记录,决定是否挑选需生产及品管部和相关人员同意才能实施。 4.2.2.3 做“特采”的进货产品仅限于特定的产品、时间或数量内,需得到或授权人批准,作好标识,办理入库手续,并跟踪此类产品的过程变化。 4.3 制程中不合格品的识别和处置,处理办法可采用返工、报废、选别、特采等。 4.3.1 检验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半成品、部门应立即采取停止转入下道工序的措施,

化妆品质量承诺书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 为维护化妆品经营秩序,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单位将自觉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并郑重承诺: 一、树立企业(经营户)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立业,对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规定,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购进验收、储存卫生、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 四、严格化妆品购进管理,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保证对购进化妆品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故意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来源不明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销售的化妆品。 五、严格化妆品台账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台账和化妆品批发销售台账。

六、严格化妆品陈列、储存管理,按照化妆品包装说明书注明的条件储存化妆品,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七、严格店堂广告宣传,向消费者正确介绍化妆品的功效、用途、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不作虚假夸大宣传和疗效宣传。 八、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有效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如发现销售的化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 九、未经许可不从事医疗美容,不自制化妆品。 十、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消费者的监督。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一份交当监管部门留存。

深论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

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10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每2年一次,且一般不采样检测”,指的是在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中限制进行采样检测,那么,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只能停留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产品的内在质量却不能得到保障,这极大的约束了监管人员的行为,从长远来说,也不能保障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更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违法成本太低,这也是目前化妆品市场混乱的根源。 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化妆品经营企业多有不定时性和不确定,药监部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江西药监系统在2002年成立之初,人员编制已相当精简,承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后,人员编制一个也没有增加,因此,分配给化妆品的监管人员明显不足,各地市药监机构普遍只配备了1至2名监管人员,县级药监机构一般配备1名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部分是之前在从事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一部分是来自卫生部门的公共卫生监督人员,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一边学习一边摸索,由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前者在对化妆品监管过程中会过严,后者则监管过松,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都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目录 1、发证产品范围 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 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 5、原辅材料要求 6、抽样原则 7、检验项目 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 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 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总则 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 单元小类 皮肤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 2、液态油基类 3、液态气雾剂类 4、液态有机溶剂类 5、凝胶类 6、膏霜乳液类 7、粉类 8、蜡基类 9、皂类 毛发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 2、液态油基类 3、液态气雾剂类 4、液态有机溶剂类 5、凝胶类 6、膏霜乳液类 7、粉类 8、蜡基类 指(趾)甲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 2、液态油基类 3、液态气雾剂类 4、液态有机溶剂类 5、凝胶类 6、膏霜乳液类 7、粉类 8、蜡基类 口唇(齿)用单元1、液态水基类 2、液态油基类 3、液态气雾剂类 4、液态有机溶剂类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附件1: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征求意见稿) 目录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为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识别和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妆品原料的风险评估和产品的安全评价,包括由原料或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 2. 基本原则与要求 化妆品一般可认为是各种原料的组合,原料的安全性是化妆品安全的前提条件。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价应基于所有原料和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如果确认某些原料之间存在化学、生物学等相互作用的,应该对其产生的风险物质进行评估。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应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保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风险评估人员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评价,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并保留至最后一批上市产品保质期结束以后10年。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不足以排除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的,应当采用传统毒理学试验方法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3.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人员的要求 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化妆品专业知识基础,了解化妆品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能够查阅和分析毒理学信息,具有分析、评价和解释毒理学数据的能力; 能够公平、客观的分析化妆品的安全性,在全面分析所有可获得的数据和暴露条件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毒理学或者类似学科的专业基础,取得大学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正式资格证明,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应当不断深入学习风险评估的知识,了解和掌握新的风险评估方法,掌握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 4.风险评估程序 化妆品原料和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危害识别 基于毒理学试验、临床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和人类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从原料或风险物质的物理、化学和毒理学本质特征来确定其是否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危害。 化妆品健康危害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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