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演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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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

A、聚众淫乱罪 C、寻衅滋事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D、无罪
二、犯罪(crime)的概述
P232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三、犯罪构成 constitution of crime P233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
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
(三)犯 罪 中 止
discontinuance of crime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 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 犯罪停止形态。
· 自动放弃的中止犯罪 ·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
特征:
1、状态:行为停顿(彻底性、有效性) 2、阶段:犯罪过程的任意阶段 3、原因:行为人自愿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 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 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 过1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领导职务的权利。
案例:
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 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 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 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 能避免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 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 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 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

实用的刑法笔记

实用的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牢记:凡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说法,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限制国家刑罚权力,保障国民权力。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

刑法渊源只能是刑法典。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习惯、习惯法、判例等,都不是刑法渊源。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允许的。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现在各国的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刑种和刑期,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3.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即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本意)。

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即探求刑法文本意思) 4.(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的解释。

最基础的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解释。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讲义

韩友谊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讲义

《刑法修正案(九)》讲义---韩友谊总则部分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部分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2、行为:(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路怒症的基本特征及其刑法规制

路怒症的基本特征及其刑法规制

Vol. 36 No. 2Mar. 2021第36卷第2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 年 3 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治安学研究•路怒症的基本特征及其刑法规制李铭摘要:通过对路怒症典型案件梳理分析,发现涉案主体多为青壮年男性、普遍存在焦虑心理、起 因多为行车纠纷、行为具有暴力攻击性、案件取证较为困难等基本特征。

目前,对于路怒类警情尚无 统一的认定裁量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亟待从标准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路怒症涉及的 常见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等,司法实践中应当加以细致甄别、准确适用。

办理轻微刑事 案件的指导意见是路怒类警情的快速处理依据。

关键词:路怒症;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20(2021)02-0084-06随着汽车的广泛普及,手机抖音视频的推广运用,“路怒症”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如何甄别、 辨析、认定“路怒”行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即时有效打击处理路怒行为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 摆在基层一线民警面前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本文将从近年媒体公开报道真实发生的若干典型案 例为切入点,梳理“路怒症”类案件中,当事人性别、年龄、案件起因、外在表现的具体危害行为、 危害后果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等项,以追根溯源,力求发现并归纳总结出“路怒症”的基本特征,探 究“路怒”类警情的规制方法,优化处理此类警情的路径选择。

一、对典型“路怒症”的案例分析和梳理评析案例1: 2020年H 月14日,郁某杰(男,30岁)和陆某华(男,25岁,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 区人)因行车避让问题,在G228国道临江段,郁某杰驾车追逐、逼停陆某华车辆,并持铁棍将陆某华 殴打致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郁某杰为30岁男性,案件起因是行车避让问题,继而实施了持铁棍殴 打他人的犯罪行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2: 2020年10月16 H,广州市花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一名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多台小汽 车并驾车撞毁店铺财物的犯罪嫌疑人。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定稿)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定稿)

题目: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内容摘要: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确属难点,由于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因而增加实践把握这种类型犯罪的难度。

本文在对大量实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基本对策,以供参考。

目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1)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2)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5)四、具体适用刑法第269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6)1、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2、转化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问题。

3、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竞合问题。

4、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参考资料:[1] 刘明祥著《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杂志》第2001-3期[2] 龚培华著《侵犯财产罪及其认定(下)》载于《犯罪研究》第2002-4期[3] 刘元见刘明祥《著事后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之我见》载于《检察实践与理论》。

[4] 王小青著《转化抢劫罪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于《政法学刊》第2003-2期[5] 2004年5月26日《检察日报》登载的《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施暴是否成立抢劫》。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04春法律专科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需要探讨。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1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1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专业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年月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法律本科(030106)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日期:2011—08—01]来源:郑大自考办作者:郑大自考办[字体:大中小]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27、论民主集中制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33、论行政强制措施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39、论行政不作为40、论行政问责制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3、论正当防卫制度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62、论民法的性质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66、论诚实信用原则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6、论公序良俗原则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71、论宣告死亡制度72、论民事行为能力73、论法人的概念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75、论法人的设立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80、论欺诈的构成81、论胁迫的类型82、论重大误解83、论显失公平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86、论表见代理87、论诉讼时效88、论善意取得89、论预告登记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94、论代位权95、论撤销权96、论缔约过失责任97、论违约损害赔偿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99、论不当得利100、论无因管理101、论身体权102、论隐私权103、论商品化权104、论过错责任原则105、论过错推定106、论过失相抵107、论共同危险行为10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111、论夫妻共同财产112、论祖孙关系1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14、论配偶权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探望权1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1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24、再婚问题研究125、论存款保险制度1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1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1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1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1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1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1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1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1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1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1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1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1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1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1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1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1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16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16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6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6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16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6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6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16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16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6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62、论反致制度16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郑州大学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2011年下半年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将于11月中旬开始,凡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请于11月15-21日期间提出申请,过期不候。

堵路法律后果(3篇)

堵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堵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一交通要道、街道或公共场所被阻断,导致交通拥堵、人员无法正常通行的一种现象。

堵路现象在我国近年来屡见不鲜,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出行和生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堵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堵路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堵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

堵路行为侵犯了道路的通行权,扰乱了交通秩序。

2. 破坏公共秩序堵路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堵路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堵路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堵路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对于堵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2. 民事责任如果堵路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堵路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阻碍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

4. 赔偿损失对于因堵路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5. 责任追究对于组织、策划、指挥堵路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参与堵路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预防堵路的法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堵路行为的立法,明确堵路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2008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8年6月法学专业函授论文题目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方向:1、执法为民的内涵与特征2、以民为本与执法为民3、执法为民与警察执法理念转型4、自然法精神与中国法治5、实证主义传统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6、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7、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8、论法律信仰9、法律信仰缺失与中国法治10、“春秋决狱”及历史意义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关系12、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13、论社会主义法律之权威性14、执法为民的法理基础15、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16、程序公正与法治17、论警察的法治意识18、论法律产生、发展的模式1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20、论立法民主21、论执法原则22、论法律责任23、论司法权24、论司法原则25、试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26、试论英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27、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28、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法律移植29、论判例法渊源30、论制定法主义31、论法典化的意义及其局限32、罗马法学家的历史作用33、论法律渊源34、略论法的概念35、法系论36、分析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解释体制37、论法治38、论法的效力39、论我国法律解释的效力40、论法律监督41、论宪政的法理基础42、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43、试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44、法律预测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45、影响法律预测作用的原因、后果及解决46、试论法的作用与法的局限性47、法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48、法如何把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49、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50、法继承与移植的必要性及如何继承与移植51、法如何适应市场经济52、论先秦儒宋的大同理想53、“仁学”与和谐社会54、“人学”与儒法两宋法律思想的分歧55、试论《唐律》整治官吏的规定56、论宋明清时期封建法制的变化趋势57、论清末“修律”58、试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学方向:1.警察权的宪法基础2.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中的警察权3.警察权与游行示威自由之间的关系4.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6.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7.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8.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9.建立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的若干构想10.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11.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12.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1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14.论宪政的人性基础15.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16.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17.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18.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19.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20.论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21.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23.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特别行政区委员会探讨25.浅谈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权26.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27.制宪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28.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9.新时期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形式及其完善30.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31.宪法对质询监督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3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33.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3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35.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3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37.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38.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39.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40.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向:1.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2.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4.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发展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7.准行政行为探讨8.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9.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1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11.论特别权力关系12.论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13.论解释性行政规范14.论行政规划15.行政参与制度研究16.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17.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18.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19.论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与处理20.论行政公诉21.论行政公益诉讼22.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23.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4.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5.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2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27. WTO规则评价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标准28.行政授权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研究29.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若干思考30. 行政公产问题研究31.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32.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33.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35.论行政不作为36.论行政诉讼类型37.行政强制内容研究38.论行政仲裁39.论应急行政法制建设40.论行政许可的撤销刑法学方向: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刑法立法解释3.刑法司法解释4.罪刑法定原则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地管辖原则8.属人管辖原则9.保护管辖原则10.普遍管辖原则11.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2.刑法的溯及力13.犯罪概念14.人身危险性15.刑事违法性16.犯罪客体17.犯罪对象18.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9.刑法上的身份2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处罚范围21.单位犯罪22.间接故意23.过于自信过失24.疏忽大意过失25.严格责任犯罪26.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防卫挑拨28.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29.特别防卫30.避险过当31.犯罪预备32.犯罪未遂33.犯罪中止34.犯罪集团35.主犯36.首要分子37.从犯38.胁从犯39.教唆犯40.聚众犯罪41.间接正犯42.片面共犯43.想象竞合犯44.法条竞合45.继续犯46.结果加重犯47.连续犯48.牵连犯49.吸收犯50.刑罚的目的51.刑罚的功能5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53.死刑的立法限制54.死刑的司法适用55.死缓56.罚金57.剥夺政治权利58.量刑原则59.酌定量刑情节60.一般累犯61.减轻处罚62.免除处罚63.自首64.刑法上的立功65.缓刑66.数罪并罚67.减刑68.假释69.追诉时效70.投放危险物质罪7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2.劫持航空器罪7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交通肇事罪75.重大责任事故罪7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8.走私淫秽物品罪79.洗钱罪80.信用卡诈骗罪81.保险诈骗罪82.偷税罪83.骗取出口退税罪84.假冒注册商标罪85.侵犯著作权罪86.侵犯商业秘密罪87.虚假广告罪88.合同诈骗罪89.非法经营罪90.强迫交易罪91.强奸罪92.绑架罪93.拐卖妇女、儿童罪9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95.刑讯逼供罪96.暴力取证罪97.虐待被监管人罪98.侵犯通信自由罪99.非法搜查罪100.非法侵入住宅罪10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02.重婚罪103.诽谤罪104.侮辱罪105.非法拘禁罪106.诬告陷害罪107.准抢劫罪108.抢夺罪109.侵占罪110.职务侵占罪111.故意毁坏财物罪112.破坏生产经营罪113.敲诈勒索罪114.妨害公务罪11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17.聚众斗殴罪118.传授犯罪方法罪11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0.寻衅滋事罪121.赌博罪122.开设赌场罪123.聚众淫乱罪124.伪证罪125.妨害作证罪126.窝藏、包庇罪1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9.脱逃罪130.倒卖文物罪131.医疗事故罪132.非法行医罪1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4.非法持有毒品罪135.毒品再犯136.组织卖淫罪137.传播淫秽物品罪138.贪污罪139.挪用公款罪140.受贿罪141.斡旋受贿142.介绍贿赂罪1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44.私分罚没财物罪145.滥用职权罪146.玩忽职守罪147.徇私枉法罪14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4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5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民法学方向:1.论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体系2.论表见代理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4.论胎儿的民事利益保护5.取得时效研究6.论诚实信用原则7.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8.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9.论我国地役权制度之建构10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12.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研究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14.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15.试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工作中的适用16.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17.论物权行为18.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19.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20.试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21.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22.论债券请求权的竞合23.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24.缔约过失责任探讨25.名誉侵权行为研究2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27.论民事责任28.论民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29.论诚实信用原则3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31.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32.论取得时效33.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3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6.论担保物权37.我国合同制度中的热点问题38.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否修订婚姻法方向:1、配偶权初探2、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3、婚姻质量的社会观4、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5、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6、中国城市职工生活时间分配研究7、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8、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9、婚前财产协议探讨10、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经济法学方向: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论经济法的本质4.自然垄断之我见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6.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7.略谈竞业禁止8.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思索9.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10.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1.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12.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1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1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5.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知识产权法学方向:1、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影响的探讨2、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4、网络传输中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5、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6、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7、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8、网络传播中的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9、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10、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试论侦查监督3.论审前羁押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5.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6.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7.我国律师变化面临的困境及对策8.论扣押制度的完善9.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10.论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11.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立法完善12.论证人的拒政权13.论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1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6.试论侦查监督17.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8.论审前羁押制度19.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20.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1.我国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2.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问题研究23.侦查阶段讯问规则研究24.侦查阶段权力内部制约机制研究25.侦查阶段通缉问题研究26.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27.缓刑机制研究28.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论纲30.见证人问题研究31.刑事申诉问题论纲3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比较法研究33.科技证据问题研究论纲34.试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35.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36.试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警检关系的优化37.中国刑事调解制度初探38.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39.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40.论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4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42.论公开审判制度43.试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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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演进与完善 xx 我们所说的公务,简言之,就是指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生活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私人事务”领域而言的。由于长期受国家与社会高度一元化观念的影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所维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要达到的目标是维持国家、社会、公民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建立起一种国家、社会、公民都遵守的公共秩序——包括精神道德、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所规范的总和。而公共秩序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国家结构的变动,在利益杠杆的驱动下,在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不断地波动着。波动过程亦即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的建构过程,它需要起码的时间段和一定的回合数的“博奕”。历史发展到今天,“一般地说,现在大概许多人可能都会同意,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公共秩序是比较合乎理性的。”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考虑,统治者不得不运用国家权力来调整利益结构关系,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执行公务而牺牲公民的某些利益。而公民为了争取与生俱来的跨文化的普遍人权——“生存权”,又不惜运用暴力、威胁方法

妨害公务的执行而获取个人利益。从统治者角度说,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依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建构起来的公共秩序,人们妨害公务的执行即是对现存公共秩序的破坏,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秩序必须对其破坏者予以法律制裁。这在我国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规定,妨害公务罪即是对破坏某种公共秩序的一种制裁性规定。因为不同时期“比较合乎理性”的公共秩序的内涵不同,所以据此而设定的妨害公务罪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本文拟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妨害公务罪的递进演变为依据,分析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处罚上的变化,揭示刑法立法的一般进化规律,并对97年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略抒己见。

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概况 从妨害公务罪罪名在新民主主义时期较明确的提出到1979年刑法的规定,再到1997年刑法的规定,该罪的立法演进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2 / 12

第一阶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2年专门颁布了《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妨害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者;2.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者;3.对公务员执行职务时,聚众施行强暴胁迫

而致公务员于死或重伤者。第二,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三年以上之徒刑或两千元以下千元以上之罚金:1.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职务或煽动公务员弃职逃亡者;2.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扰乱政府之集会者;3.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者;4.恶意造谣、曲解、破坏或抵抗法令超过违警行为者。第三,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千元以下三百元以上之罚金:1.制造行政纠纷或调唆他人词讼者;2.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者;3.减租减息后故意不退还文约者。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规定:

“对公务员施强迫胁迫或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或因而臵公务员于死或重伤等”,按妨害公务治罪。

第二阶段: xx以后至97年刑法出台以前。 195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妨害公务行为规定如下:

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分别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79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57条规定: 3 / 1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文,包含了两种罪,即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79年刑法生效以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于妨害公务者,分别规定要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予以惩处。例如,

79年12月25日《国家水产总局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对使用暴力威胁抗拒渔政检查,或滥用职权阻碍渔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刑法第157条论处。

80年1月25日《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对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也重申: 遇有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或以其他威胁方法,阻挠税务干部执行任务等事件,应将肇事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指出:

“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 4 / 12

的规定处罚。” 第三阶段:97年刑法以后。97年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共有4款,内容如下: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2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第4款)。

此外,97年刑法第157条第2款基本吸收了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抗拒缉私的条款,略加修改后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历史演进 依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通说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

体、犯罪主观方面。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在上述三个不同阶段的刑事法律规定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1942年《条例》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内容十分庞杂,由于立法经验的缺乏和立法技术的落后,该罪是同违抗法令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其所界定的犯罪客体与对象混乱不清,客观表现五花八门,给人一种十分零乱之感觉。该《条例》把妨害公务与违抗法令一同规定,而从法条上看,涉及违抗法令的只有两处,即《条例》第二•4款和第三•3款,其余的内容,按当时的理解都该是妨害公务了。诚如斯,则妨害公务罪的客体范围涉及太广: 5 / 12

有国家安全(如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者),有人身权利(如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有公共秩序(如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公务或煽动公务员弃职逃亡),有财产权利(如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有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等。根据这么包罗广泛的法律规定,很难简洁地概括出妨害公务罪的客体特征是什么,至少不能简单地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因为有些根本不属于对“公务活动”的妨害,如毁坏或盗窃重要公物。这里的“公务人员”或“公务员”的概念应理解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限于行政工作人员,故与我国现在的《公务员法》所

说的公务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当时的“公务活动”应是所有“边区政府”工作人员依照当时法令的规定所进行的各项职务活动,而从妨害公务罪的法条来看,它把诸多本不属于“公务活动”的内容,也多囊括其中了。如此,它不只是一个大口袋,更是定罪的灵丹妙方,据此几乎能包定百罪。

人们对“边区政府”稍有动静,不管是哪方面的,几乎都可认定是妨害公务罪。本罪侵犯的对象亦十分广泛,有政府机关,有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家属,有政府的集会,有公共财物等。1946年的《指示》将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又扩大到不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不管是否正在执行职务,只需具备“公务员”的身份即可。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不一而足:

有聚众骚扰捣毁政府机关的,有绑架杀害公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有对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或不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聚众施行强暴胁迫而致公务员死亡或重伤的,有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止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有制造行政纠纷或调唆他人词讼的,有以声色货利诱惑公务员腐化堕落贻误职务的等。如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客观特征总结为以强暴胁迫或诈术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但据此可以总结出两点:

一是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多样,不单是暴力、胁迫,还有制造纠纷、挑唆词讼或诈术诱惑等;而且暴力、胁迫的强度不限,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意即对公务员乃至公务员的家属施强暴、胁迫致死或重

伤,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二是行为人妨害公务不要求一定是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如绑架、杀害公务人员的家属,毁坏、盗窃重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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