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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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川府发[1997]151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川府发〔1997〕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国务院《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各市、地、州要按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部署和要求,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目标。

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逐步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统一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第2年,应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推进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7月20日大政发〔1998〕57号)第一条为保障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城镇内的个体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下岗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范围之内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

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第四条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由管辖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代为收缴。

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办费用,由财政部门从收缴的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拨付。

第五条个体劳动者收入较少或歇业无收入,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或不缴。

第六条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社保是对保障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都应该交社保。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办法正文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

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包括转为城镇的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筹资方式: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 4、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 5、计发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六、补充社会保险
即:“x”部分。 政策优惠:单位缴纳23%部分可 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不 计入所得税计征基数。
工伤保险
1.工伤认 工
劳动

2.工伤 险 工
(1)因工负伤待遇
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安 装、购置符合规定项目和标 准的有关辅助器具的费用; 按照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 年龄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 发医疗费。
4、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 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5、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 年满50周岁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10年和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 限满10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6、超龄人员: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7、延长退休: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延长退休,男性一般不超 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养老保险金计发
新办法: 1、基本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第四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七章社会保险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缴纳比例三、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死亡后待遇>>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两个条件: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B.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3)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制度;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

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

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个体 业主 缴付 2%
0.50%
0.50%
自由职业者 非正规劳动组 织从业人员
19759876元 9609876 元
30% 30%
„„ 3%
„„ 0.50%
„„ 0.50%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75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975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 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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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样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申报。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人社会 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 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 他资料。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 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
课程大纲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概述 就业、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令 工资待遇、住房福利及相关法令 社会保险制度 工作时间、休假和组织劳动规则 劳动保护、工会管理和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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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一节缴费基数第二节缴费规定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一节个人账户建立第二节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第三节个人账户转移第四节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一节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第二节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第六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第七章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缴费工资指数第三节增发养老金第四节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第五节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第八章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133 号印发,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PDF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 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 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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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 号:第143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01-29
生效时间:2008-01-29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1月26
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妥善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
子农转非配偶等城镇个体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
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老保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
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为城镇未参
保个体劳动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有参保意愿
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成都
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时,可按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6年至2007
年期间对应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
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所计算出的历年缴费额之和。补缴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在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
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按《成都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本人意愿参加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解释机关)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文件的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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