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技术规程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技术规程

TG-04-2011[1.0]

(试行)

2011-9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技术规程

TG-04-2011[1.0]

(试行)

1.总则

1.1. 规划类型基本描述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便于规划管理而编制的详细规划。属法定规划范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或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确定规划区内部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条件以及与外围道路的联系,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深化设计提供必要的依据。

1.2. 本规程性质、适用范围

本规程为我院院级基本技术规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均应达到此规程的要求。

在特定情况下,经院总师室认可,项目组可以对规划成果形式做必要的改变或调整,但必须满足本规程提出的基本要求。

我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1.3. 实施和解释

本规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本规程由院总师室解释。

2.成果一般形式

2.1. 成果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含四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二部分规划图纸

第三部分分图图则

第四部分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等)

2.2. 成果署名

作为政府正式公布的规划文件署名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规划图纸署名可以增加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在此之前的所有文本、图纸、图则及附件署名应增加编制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如有合作单位,应按序标示合作单位名称。

2.3. 装订要求

一般把第一、第二、第三部分内容收录装订为一册,便于规划管理人员查阅。第四部分单独收录装订为一册。

3.文本规程

3.1. 文本的一般要求

3.1.1.文本基本描述

文本是规划的法制化和原则化体现,以简练明确的条文形式,表示地块划分和土地使用性质、开

发强度等控制指标、配套设施、有关技术规定等内容,经批准后成为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

3.1.2.文本组成

规划文本应由文本正文及附录构成,附录包括用词说明、名词说明和附表。

3.1.3.文本内容

文本正文应包括:

1、对规划区域科学定性、确定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规划区域人口规模,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2、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用地细分原则。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3、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建筑密度分区提出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基本控制指标。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4、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1)对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模,确定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控制的重点在非盈利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明确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服务半径。

5、道路交通与竖向控制

(1)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广场、立交、公交首末站、站场、停车场等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2)确定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对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明确配建停车位的控制要求。

(3)协调铁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6、场地竖向控制

对规划区域提出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高程控制要求。对山区场地提出设置挡土墙、台地高程控制、场地排水要求。

7、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控制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界线及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等技术控制要求。

8、特别控制(内容可选)

(1)城市设计与环境景观控制

从城市设计的角度,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形体、建筑群体空间形态、建筑风格等的引导或控制要求。

(2)生态环境保护控制

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对山体、水系、荒地滩地、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

(3)地下空间的开发控制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性质、利用范围、通道出入口位置、地下设施(通道出入口等设施)与地面建筑物的关系提出控制要求。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落实、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中对规划地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5)环保控制与防灾控制

为实现生态环境良好性,城市空间安全性,应加强对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噪音环境和固体废弃物整治规划及控制。对城市生活的安全性考虑出发,加强城市防洪防涝规划、消防规划、抗震规划以及人防规划的控制。

3.1.

4.文本体例

规划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进行编写,并用黑体或下划线的形式表达强制性内容。

体例结构级别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1,(1)

3.1.5.文本行文风格

文本语言应简洁,精练。禁止以下文本写作方式:

1、照搬说明书;

2、大量描述现状及计算过程;

3、分析性内容充斥文本;

4、标题与内容不一;

5、以标题代替内容;

6、文学性描述等。

3.2. 文本导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可以《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结合规划区域的具体情况,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开发建设,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为该区开发建设提供立法依据,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原则

表述规划遵循的基本准则。规划原则应结合实际场地、根据上位规划及相关要求提出。

规划遵循前瞻性,整体性、生态性、开放性、动态性的原则,切实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第三条规划依据

逐条列示规划所依据的主要的法规、上位规划、主要行业规范、依据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6、《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

7、《--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四条规划范围

说明规划用地的四至范围、面积。

第五条规划效力

说明规划的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该区内土地使用和各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开发与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本规划范围内编制和实施下层次规划,进行工程设计与开发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规划期限

说明规划的期限,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二章功能定位和规模

第七条功能定位

依据现状发展条件,整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准确判断未来发展方向,对规划区域的功能科学定位。

……区是以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地区。

第八条人口规模

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结合控规具体情况,确定本区域的人口规模。

人口规模的分析、计算过程不应写在文本中,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表述。

第三章规划结构和土地使用规划

第九条规划结构

以简洁、形象的语言阐述规划区域的用地布局特点和空间结构特征。

……区由两个居住区、6个居住小区形成。

第十条用地布局(居住、工业、公共设施、仓储等)

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布置各类用地,妥善处理好各功能用地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块之间联系的同时避免相互干扰。

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可分条列出居住、工业、公共设施、仓储等用地规划。

第四章土地使用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关于用地分类的一般原则及必要的说明

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深化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的规定。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项目不确定或特殊情况可划分到中类)。

第十二条地块调整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规划鼓励地块合并进行整体开发,地块合并统一开发时,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控制图则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块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

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经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

3、直接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在开发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地块使用性质及规模时,应有严密的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地块建设容量控制(关于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的规定)

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强制性)指标: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指导性(引导性)指标: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控制图则中地块控制指标包括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

规划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小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五条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应有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值的规定;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第十六条配套公用设施的项目

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的方式阐明规划范围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现状数量、规划增加数量以及现状、规划的所在地块号等,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第十八条对于变更的一般原则

在较大范围进行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规划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第十九条基本原则

阐明地下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遵循空间立体化、功能复合化、价值商业化、开发弹性化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地下空间的集约和高效开发,确保用地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平战结合、综合防灾、保护地上环境景观、完善城市功能、构筑现代化城市交通和市政设施系统等原则。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权属

确定地下空间的产权关系,将土地使用权分解为地上产权和地下产权,规范政府、开发商和投资商的建设行为,为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提供依据。

规划控制进行权属管理区分类。

同一权属: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独立权属:地上与地下空间产权分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独立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复合权属:特别地块的地下空间根据实际需求划分出一定比例的独立权属地下空间。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建设量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结合人防工程要求,预测地下空间需求量。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规划

结合地上空间用地性质的开发对地下空间实行分区规划。

重点开发区域:以公共功能为主的开发区域,对不同地块的地下空间进行联合开发,重点确定地下公共活动空间范围、开发深度、公共人行通道、过街通道出入口等要素。

一般开发区域:地块可根据开发需求或地块内部配建停车要求开发地下空间。

已开发区域:对于已建或已批地块,需考虑实际实施情况引导其地下空间开发与周边地块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控制要求

针对不同用地土地使用和容量、地下建筑建造、设施配套、开发管理以及控制元素的特性,采用多种手段的综合控制方式。控制性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地下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相邻地下建筑间距控制、地下建筑物与其它地下构筑物间距的规定、地下建筑层高、地下出入口、联通道数量、方位、宽度、现有及规划的地下市政管线定位及避让措施以及配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指导性指标: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建设容量(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层数)、步行通道、开敞空间、通风井、采光窗等。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第七章建筑规划控制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规定: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当地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退界和间距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规划地域的规定要求,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控制(沿街建筑高度控制,道路交叉口建筑高度控制等) 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机场净空、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

第八章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第二十七条一般原则

阐明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道路等级和交叉口形式,并提出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综合交通设施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凡在本规划区内进行的土地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图所控制道路实施。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道路分级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网络,根据所处城市区位、功能、土地利用性质,深化主次干路线形,深化和完善支路系统,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道路系统。

第二十九条道路横断面

结合现状基础,充分考虑道路交通需求和交通组织要求,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

式。

第三十条道路交叉口

(1)交叉口形式:确定道路交叉口形式。无控交叉口适用于交通量较小、支路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重要的无控交叉口宜以交通标志标线,合理划分路权,保障交通安全。信号交叉口适用于交通量较大、相交道路为主干路或者次干路的交叉口,新区信号交叉口宜通过路段拓宽,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立体交叉口适用于交通流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立体交叉形式力求简单、少占用地、节省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

(2) 交叉口渠化:应根据交叉口交通流量流向对主要交叉口进行渠化,布置展宽段及其展宽渐变段,保证交叉口的通行能力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3) 交叉口坐标:确定次干路以上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坐标系统应与地形图坐标系统相一致。

(4) 交叉口标高:确定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标高,变坡点设置、坡度和坡长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满足道路防洪、排涝要求。

第三十一条道路竖向设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排水和工程管线的布线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研究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的规模,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第三十三条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规定

制定禁止机动车出入路段的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地块配建停车场规定

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交通场站的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

规划中规定的地块设公共停车场(库),其)用地除按规定用途使用外,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为它用。规划范围内新建各类建筑时,必须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规定。

第三十五条步行系统

确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的控制要求。制定无障碍设计的控制要求。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九章绿地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条基本原则与内容

绿地由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以及道路绿化等组成;确定各种绿地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第三十七条对公共绿地的控制

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三十八条对地块绿地面积的控制

根据城市绿化总体要求,为满足城市健康、安全考虑,每一个城市开发地块都要适当留有一些开敞空间或是绿化空间。

第三十九条绿地率控制

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该地块面积之比(%),根据总体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对每个开发地块绿地总面积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章河流水系规划控制

第四十条规划目标与原则

提出水系规划与控制的总体目标及对现状水系的保护、梳理或改造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水系网络控制

阐明需要遵循的水网结构,以及水系疏通或掩埋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控制指标

明确保留水面面积、水面率、填埋水面面积、开挖水面面积等。

第四十三条工程措施

阐明规划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四十四条水质

确立规划区境内的水域水质标准。可提出改善水质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河道断面

提出对驳岸形式的控制要求,自然生态驳岸和人工驳岸及亲水平台的比率。

明确航道等级和行船吨位标准,控制航道底部宽度、深度和常年通航水位,控制航道桥通航净高下限。

明确防洪、防涝、防汛、防潮设施位置标高及水位要求。

明确水利水电设施水位标高与水底标高。

第四十六条蓝线控制

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规划等划定蓝线,提出保护要求。

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

第四十七条目标和原则

以简洁、形象的语言阐述规划区域城市设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设计框架

确定影响城市空间的主要设计要素。城市设计框架的要素主要包括建筑风貌分区、主要景观界面(边沿)、主要轴线、廊道、景观视廊、天际轮廓线和路径、主要景观及(门户)节点、标志、步行体系、绿化体系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建筑风貌分区

根据总体规划的控制要求,划分规划区域内的各特色分区,并明确提出各特色分区的总体风貌特征。总体风貌特征为建筑、景观环境等要素在空间上表现的相似性。

对各特色分区内建筑的建筑体量、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材料和色彩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条开敞空间控制要求

规划开敞空间体系,确定开放空间的位置、规模。

第五十一条主要景观界面

确定影响规划地区城市空间的主要景观界面,一般包括街道建筑界面、自然山水等主要开放空间的界面。简明扼要地阐述各个界面的总体设计目标。

界面应在主要整体轮廓线、底层、裙房、第五立面等内容上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主要轴线、廊道和路径

明确影响城市空间的主要空间轴线、景观视线廊道、生态廊道、步行路径等要素的类型、等级、数量和空间布局。

具体提出主要轴线、廊道和路径的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廊道的宽度、轴线两侧建筑和空间设计要

求、廊道内的设计要求等。

第五十三条主要景观、门户节点

明确标志性建筑、景观视线节点、交通门户节点、广场节点的类型、等级、数量和空间布局。

针对不同的节点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节点设计目标、节点自身设计、节点周围建筑和开放空间设计等。

第五十四条规划范围内空间形态的构成

合理保留传统空间肌理和地标,结合新建建筑尺度的控制,营造和谐的建筑群体和良好的空间效果。

第五十五条提出规划范围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

遵循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对建筑主、辅色调提出引导要求。体现地方建筑文化传统、结合周边建筑现状、环境特色等,提出重要建筑建筑风格、建造使用材料和标识符号的引导要求。

第十二章场地竖向控制

第五十六条控制内容

提出规划区域竖向规划原则。确定地块排水要求、高程控制要求。对山区地形要提出台地规划和护坡挡墙设置要求。

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

第五十七条给水规划

(1) 水源:明确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

(2) 给水管线走向:根据上位规划,明确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 给水量:根据规划地块用地类别和各类用地用水指标,预测本地块用水需求量,并确定给水管道管径。

(4) 给水管线位置: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安排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结合消防专业规划合理安排室外消火栓等消防给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5) 给水设施:合理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具体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第五十八条污水规划

(1)排水体制: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划定不同排水体制区域和排水分区。

(2)污水管线走向:根据上位规划明确污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 污水量:根据规划地块用地类别和各类用地排放污水指标预测本地块污水排放量,并确定污水管道管径。

(4)污水管线位置: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污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

(5)污水设施: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6)对于有使用中水要求的城市须制定中水规划:明确中水利用范围,测算中水量,确定中水设施建设规模、位置,计算主次干管管径,合理布置管网。

第五十九条雨水规划

(1) 划定排水区域:根据城市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条件,合理划定雨水排放分区。

(2) 雨水管线走向:根据上位规划,明确雨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 雨水量:根据地块用地类别、汇水面积及暴雨强度公式,预测本地块雨水排放量,并确定雨水管(渠)管径(断面)。

(4) 雨水管(渠)位置: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雨水主、次干管(渠)和支管(渠)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

(5)雨水设施:合理确定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没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第六十条电力规划

(1) 电源:明确地块范围内的主供电源(35KV等级及以上变电所、电厂)、主变容量、建设规模。

(2) 用电负荷:按地块用地类别,分地块预测用电负荷。

(3) 电力线路走向:明确35KV等级以上高压线的走向,标注高压线走廊控制距离,标明线路进、出起讫地。

(4) 变电所,开闭所:明确35KV等级以上变电所的位置、用地范围;根据地块用电负荷的计算结果,确定10KV开闭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原则、位置。

第六十一条电信规划

(1) 通信源:明确各类通信主干网来源,确定地域用边地区的通信主干通道。

(2) 通信容量:根据区内的人口和用地类别,测算各地块的电信需求量。

(3) 通信管道:根据各种通信运营商的业务需求预测,确定综合通信管道布置走向、管孔需求。

(4) 通信设施:按容量预测的结果,设置交换局所、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移动通信机房等设施,明确布点要求、容量规模、用地需求。

第六十二条燃气规划

(1) 气源:明确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置原则。

(2) 用气量:根据地块用地类别,测算地块内的燃气用气量。

(3) 燃气管线:明确各高压、中压燃气管道的位置,标明燃气管径、压力等级及保护范围、供气区域。

(4) 燃气设施:明确燃气调压站、储气站等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防护距离和用地范围。第六十三条采暖规划

(1) 热源:明确居民生活和工业的供热方式、热源。

(2) 供热负荷:明确民用热负荷、工业热负荷指标,预测地块内的热负荷需求。

(3) 供热管线:明确工业及民用蒸汽供热管网、热水主干管网的线路走向或位置、管径与根数、敷设方式、保护范围。

(4) 供热设施:确定热源厂的位置、用地规模、机组容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标明各热力站的位置、规模、用地。

第六十四条管线综合

(1) 管线埋设顺序: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2) 管线间距: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确定各类管线垂直、水平间距(主、次干管)及管线埋设最小覆土深度。

(3) 管线接入口、出口:综合各类管线的接入或出口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引入管线的接入口或排出管线出口位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 管线交叉点:在优先考虑排水管线高程的前提下,综合各类管线的埋设要求,合理确定交叉点各类管线的高程,并进行综合协调。

(5) 断面校核:综合考虑各类管线的平面间距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平面位置并校核道路断面。

第六十五条环卫设施规划

(1) 设置标准:依据上位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明确环卫设施的分布和配建标准。

(2) 环卫设施: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环卫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和防护要求。

第十四章环保控制

第六十六条环保目标

环境保护应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力争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保护自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创造一个环境质量优良的城市空间。

第六十七条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1)提高除尘装置普及率和除尘效率,使之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建立城市烟尘控制区体制,控制区面积覆盖率达到95%,在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企业的单项建设。

(2)在城市功能分区上采用相对集中又总体均衡的工业、居住生活功能分区。在工业区内部,工业用地采用分片集中、渐次过渡的布局原则,以尽量减少工业企业的污染影响。

(3)把绿化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针对各种污染类型,有选择的种植抗污染的植物和防护林带,以达到辅助净化环境的目的。规划要求在排放有害气体的工业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小于50米的隔离防护林带,防护林带的绿化布置可将透风式绿化布置在上风向,密闭式绿化布置在下风向,以利于有害气体的顺利扩散。同时在粉尘污染源与生活区、办公区间设置高大阔叶乔木带,阻挡和吸滞粉土。

(4)加强货运车辆扬尘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在道路上限制并逐步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

第六十八条水体污染防治规划

(1)水环境质量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2)建设城市污水排放统一体制,普及污水管网,并采用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治理城市生活污水。

(3)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划出水源保护区,杜绝水源保护区内的废水排放,严禁在城市取水口附近进行不适宜建设。

(4) 实行节约用水的奖励措施,逐步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十九条噪声污染整治规划

(1)合理布局交通设施,科学组织城市路网系统,提高城市道路的质量水平,解决市区车辆的疏散问题,减低道路的车辆密度,有效地分流城市内部、对外和过境交通,降低交通噪声。

(2)加强交通及车辆管理,实行人车分流,综合防治交通噪声,加强城市公共娱乐场所和中心商业区及居民区商业噪音管理,实现商业噪声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在各类噪声污染源周围设置较宽的防护林带,或在噪声污染源和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置几道林带,以形成一个较宽的隔声带。

第七十条固体废弃物整治规划

(1)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定具体的技术经济政策,鼓励并推广废渣综合利用技术。

(2)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堆放管理,对工业及医疗的有害、有毒废弃物要集中堆放,实现无害化处理。

(3)建立城市生活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体系,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建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五章防灾控制

第七十一条人防规划

设置标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定防护标准以及人防工程设施的布局和配建标准。

人防设施:确定工程设施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和防护要求。

第七十二条消防规划

消防水源:明确消防水源、供水方式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

消防站:依据上位规划,明确消防站的位置、建没规模、建站标准。

其他消防设施:合理确定消防取水码头等消防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和用地。

第七十三条 防震规划

抗震设防标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进行抗震环境综合评价,提出各类用地的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确定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位置,明确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的控制原则。

第七十四条防洪规划

防洪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城市防洪工程规划确定防护对象的防护标准。对于流域性河道、湖泊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进行设防。

地面标高:根据防洪标准,明确地面最低控制标高。

防洪堤坝: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河流特征确定防洪堤坝的标高。

防洪设施:明确排洪沟、截洪沟、泵站、防洪闸、涵洞、涵闸等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第七十五条其他灾害预防及治理

对其他灾害提出防治标准和措施。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第七十六条

提出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成果组成

说明规划成果的组成及法定文件的组成。

本规划由文本、图则(含总图图则、分图图则)、附件(含说明书、基础资料、专题研究)组成。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七十八条规划生效

说明规划的生效条件。

第七十九条规划修改

说明规划的修改条件。

第八十条解释权

明确规划的解释权。解释权可分为法律解释权和实施解释权两种。法律解释权依法由上级部门履

行,实施解释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附录

附录一 用词说明

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性文件,故对其文本中的用词的严格程度和相关规定性用语予以说明。

1、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

(1) “禁止”。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或“须”;反面词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用“不宜”。

2、表示相关规定的用语

(1) 条文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照(或遵照)……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2)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 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建议……”、“最好……”或“……为宜”。

附录二 名词说明与技术规定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技术用语予以技术诠释和规定。

1、地块:在规划范围内,被街坊道路或由用地性质或权属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街坊: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城市用地。

3、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

的使用功能。

4、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

街面的界限。

7、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

线。

10、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

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

控制界线。

12、城市黑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黑线

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13、城市橙线:是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

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14、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

的后退距离。

15、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

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16、 停车泊位: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17、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

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18、 规定性(强制性)指标: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

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9、 指导性(引导性)指标: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主要用于居住区规划)、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 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1、 容积率:规划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值。 22、 建筑密度:规划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 23、 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块面积的比例。 24、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25、 建筑间距: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附录三 附表

附表1 现状用地平衡表 (用地分类到中类)

用地代码

用地分类 用地面积(hm 2)

所占比例(%)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合 计

附表2 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代码

用地分类 用地面积(hm 2)

所占比例(%)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其 中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用地

附表3: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表4:道路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表

道路等级 道路名称

起止点

长度(m )红线宽度(m )

断面形式

两侧绿带宽度(m )备注

快速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注:起止点指本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的道路起讫点。

附表5:土地使用兼容控制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R1 R2 C1 C2 M1M2 W1W2 U1 U2 G1G2

注:土地使用兼容等级规定:

√——直接兼容;

○——经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兼容; ×——不可兼容。

附表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表

布局位置 序号 设施类别

名称 用地面积(hm 2

街坊编号

地块编号

建筑面积(m 2)

指导性要求

1

教育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m 2)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停车泊位(个)

禁止开口路段

出入口方位

名称

规模

备注

3

文化设施

4 体育设施

5 社会福利设施 6

行政管理 社区服务 … 总 计

附表7:居住区规划用地平衡表(适用于大型居住区为主的编制单元)

用地分类 用地面积(hm 2)

所占比例(%)

人均指标 (m 2/人)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建用地 集中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其 中

市政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

规划总用地

(适用于大型居住区为主的编制单元)

附表8: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表

布局位置

序号 类别

规划项目

用地面积(hm 2)

街坊编号 地块编号 指导性要求

1

供电设施

2

给水设施

3

雨、污水设施

4

电讯设施

5

燃气设施

6

环卫设施

7

消防设施

合计

4.说明书规程

4.1. 说明书一般要求

4.1.1.说明书基本描述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内容及相关技术规定的具体解释和说明。包括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的依据与理由的具体说明、描述等,供规划管理及有关人员查阅、了解,以便对技术规定做出说明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掌握、应用。

4.1.2.说明书内容要求

重点阐述区位分析、现状分析、规划方案论证,阐明规划基本原则、目标、规划设计构思、控制指标确定的依据和具体要求、特殊地块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实施建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平衡表、规划容量等)。规划说明书是对制定规划文本的背景与依据的说明,供规划管理人员内部掌握,以便对技术规定做出说明或在特殊情况下对技术规定做出调整。

4.1.3.说明书体例

在说明书正文之前可加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过程、主要解决的问题、规划的特色和技术路线等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说明书的正文结构按章、节组织。章、节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节下采用阿拉伯数字多级标题。

4.2. 说明书导引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现状分析

一般应阐述三项内容:

(1) 规划编制的背景情况;

(2) 城市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交通条件、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和最新数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时,尚应介绍城市的历史沿革。

(3) 规划地块在城市中的位置、界限、面积;

(4) 基地现状情况概述,可包括地形地貌、道路交通、现状建筑质量、层数,建成环境风貌、植被、水系、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条件等。后面章节应具体详述。

第二章 规划设计条件分析和发展目标

叙述规划研究的依据。规划的主要依据应为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主要的国家及行业规范,以及上级政府批准编制规划的有关文件。

分析上位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周边地块相关规划等,梳理形成规划设计条件。

结合本基地及城市条件,明确规划所要达到的发展目标。

第三章 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

说明规划结构及用地布局现状用地情况,分析存在问题。依据上述的规划设计条件分析结果,确定规划用地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勾勒出用地布局的合理结构,并作相应说明。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并作分类说明。

第四章 土地使用规划控制

说明用地控制的一般原则及具体措施,包括地块细分、合并、兼容性、建设容量、奖励和补偿规定等若干方面。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说明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个级别(级别划分按不同城市情况具体调整)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说明所依据的规范、标准,主要参数的确定、计算过程等。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研究地下空间开发的需求,预测开发建设量。

研究提出相关控制指标,如性质、权属、退界、容量、深度等,对地下空间规划做文字说明,完成相关统计表格。

第七章 建筑规划控制

研究提出建筑控制指标,说明各指标的控制依据。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说明道路交通现状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基地情况,说明道路系统的分级及调整情况,如主次干道的调整、支路的增加等。对道路规划内容进行说明,包括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道路竖向(交叉口标高、变坡点设置、坡度和坡长)等。

说明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包括设施类型、位置、面积及依据的规范标准等。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说明机动车出入路段的控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确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的系统组成和控制要求。制定无障碍设计的控制要求,说明控制依据。

第九章 绿地系统规划

说明绿地系统现状,分析存在问题。

具体说明规划各类绿地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确定各开发地块的绿地率。

第十章 河流水系规划控制

阐明规划范围内现状水系的网络结构、水面率、水质情况,在城市或地区水系中的作用,防洪防涝能力。明确规划的水系网络、保留水面面积、水面率、填埋水面面积、开挖水面面积等。

提出对驳岸形式的控制要求,自然生态驳岸和人工驳岸及亲水平台的比率。

明确航道等级和行船吨位标准,控制航道底部宽度、深度和常年通航水位,控制航道桥通航净高下限。

明确防洪、防涝、防汛、防潮设施位置标高及水位要求。

明确水利水电设施水位标高与水底标高。

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章 城市设计引导

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中对规划地区景观环境的规划要求,分析和把握城市和规划地区的历史人文特色与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确立规划地区总体的城市设计框架,划定城市设计框架的用地范围,制定规划地区城市设计的目标、控制重点及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规划地区城市设计控制体系包括:规划地区的节点、标志、景观通廊、景观轴线、景观特色区、边沿、景观视廊、天际轮廓线、步行体系、绿化体系、景观界面等。

划定需要进行进一步城市设计的重点控制街区——即城市设计控制体系中的节点、标志、景观通廊等所在地块。

第十二章 场地竖向控制

分析现状场地竖向条件,提出规划区域竖向规划原则,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地块排水要求、高程控制要求。对山区地形要提出台地规划和护坡挡墙设置要求。

第十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内容、明确各类市政工程性质、建设内容等。

根据地块用地类别(含兼容性质)及容量测算指标,预测本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各类需求量和管线直径。

确定各类工程设施的具体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根据规划道路断面确定主、次干管(线)和支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

第十四章 环保控制

分别提出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章 防灾控制

分别提出人防、消防、防震、防洪及其他灾害的防治标准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和管理措施。

5.图纸规程

5.1. 图纸一般要求

5.1.1.图纸基本要素组成

图纸标题、副标题、规划期限、编制时间、指北针、比例尺、设计单位、图纸名称、图例说明。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5.1.2.图纸组成

规划图纸包括必须的基本图纸和根据项目特点可酌情增加的图纸两部分。

5.1.2.1. 基本图纸:

1.区位图。

2.现状图。

3.土地使用规划图。

4. 规划布局结构分析图。

5.道路系统规划图。

6.竖向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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